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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四七”扶贫攻坚阶段(—)

时间:2023-03-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落实国家的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省第八次党代会根据新形势的要求制定了《甘肃“四七”扶贫攻坚计划》:即从1994年起到2000年用七年时间基本解决目前尚未解决温饱的四百多万人的温饱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这些地方就是甘肃“四七”扶贫攻坚的主战场[3]。
甘肃“四七”扶贫攻坚阶段(—)_甘肃省扶贫开发实践成就与攻坚对策研究

1994年3月,针对东西部地区差距在拉大,贫困地区各种矛盾突出,截至1992年底,全国还有8000多万农村人口没有解决温饱的现实,国务院制定和颁布了《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决定自1994年起,用7年时间进行扶贫开发,到2000年消除贫困的宏伟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具体措施,特别是资金方面,决定每年投入包括财政资金、信贷资金和以工代赈形式的总额达80亿元扶贫资金,重点用于自然条件十分恶劣的西南、西北的深山区、石山区、荒漠区、高寒山区、黄土高原区的脱贫。

为落实国家的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省第八次党代会根据新形势的要求制定了《甘肃“四七”扶贫攻坚计划》:即从1994年起到2000年用七年时间基本解决目前尚未解决温饱的四百多万人的温饱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四七”扶贫攻坚的地域

根据国家“八七”扶贫攻坚的精神,针对甘肃高寒阴湿山区、少数民族相对集中的贫困县长期在项目的选定、资金的投入上都还显不足、经济发展明显滞后的状况,特别是到1992年底,高、少21个贫困县中,有8个人均纯收入在350元以下,其中,有3个县还不到300元,1993年7、8月省、地、县扶贫调查结果发现,高、少贫困县中,人均纯收入达不到300元的特困乡还有98个,这些乡有农户25.29万户、农业人口143.18万人,分别占到21个县总乡数的20.76%、总农户的22.82%、农业人口的26.52%。加上这些县中其他乡300元以下农户人口,特困面达40%多。这些特困县、乡和省内其他类型地区的特困县乡构成了全省最贫困、最落后、最偏僻的特困片带。这些地方就是甘肃“四七”扶贫攻坚的主战场[3]。为此,省委省政府提出利用七年时间,解决高寒阴湿、少数民族居住地的临夏、甘南、天祝、陇南等片区400万左右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

二、资金投入保障

(一)加大财政扶贫投入

尽可能多地争取国家扶贫资金向高寒阴湿、少数民族居住地地区倾斜,省级财政以专项、以工代赈等形式,逐年增加财政投入,特别是省政府出台了一项专门政策,即省内娱乐业营业税收入的三分之一作为专项用于扶贫。

(二)用足用活国家规定的信贷优惠政策

扶贫贷款在能带动贫困农户脱贫的原则下,不受所有制限制。对于贫困地区的各类企业,以及跨区移民、异地开发项目和吊庄都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对扶贫经济实体或干部、能人承包的扶贫项目,可以统贷统还。对企业和经济实体的扶贫贷款,自有资金比例最低按20%掌握,效益好的项目允许放宽。对农户贷款1000元以下、确有偿还能力的,可不受自有资金比例限制。贫困户种养业贷款最高限额放宽到2000元。进一步下放贷款审批权限,由地、州、市审批的项目贷款额度放宽到200万元。贫困地区贷款,期限一般为5年,5年内收回部分可继续周转使用5年,并实行优惠贷款利率。对于林业等特殊项目,贷款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最长延到10年[4]

三、开发建设项目倾斜

开发建设项目向有条件的贫困县、乡倾斜。采取自筹、扶持、信贷相结合的办法,在贫困地区兴办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骨干企业,允许扶贫资金折股到户,以资代劳,参股分红。以工代赈项目资金严格按照国家规定,集中用于贫困地区的小水利工程、人畜饮水、乡村通路、农村通讯、林牧业等项目的建设。省配套资金及时到位,力争有所增加。国有企业和城市集体企业积极同贫困地区乡镇企业和农民联合办企业、搞开发。可以将闲置设备采取低价租赁、优惠转让、折价入股或支援等形式,扶持贫困地区。

四、增加补助标准

对高寒阴湿和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增加基本农田建设任务,适当提高石坎梯田和小水利建设补助费标准。对移民适当增加补助费用。吃返销粮的农户从民政、财政和粮食风险基金中拿出一批资金给予补助。

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已有的各有关部门用于贫困地区农电建设的投资渠道不变,并要有所增加。省电力投资开发公司的地方办电资金要用于加强农村电网建设,并扩大地方自筹能力解决配套资金。每千瓦时用电价格加收2厘钱,主要用于贫困地区电网建设,列入省扶贫攻坚计划和“电力扶贫共富工程”的电力建设项目可免交供配电补贴费(包括增容费),调整和落实大型电站对地方的留利政策,帮助贫困地区和库区移民发展经济。

六、鼓励民间开发

适当放宽贫困地区开发建设用地,简化审批手续。鼓励兴办乡镇企业,对搞林、牧、渔业规模经营的,按农业用地对待,不受限制.荒山、荒坡、荒滩、荒地采取有偿承包、租赁或拍卖使用权给单位或个人经营。承包费由各地、州、市自定,给予扶持和优惠。新办的乡镇企业和私营、个体企业,可以先开业、后登记,并免收或减收工商管理费。在贫困地区征收的工商管理费,以1993年为基数,每年新增部分的90%留在当地用于市场建设。

七、积极争取有关国际组织的援助

利用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在贫困地区安排公共设施和工农业开发项目,积极引导外商在贫困地区兴办三资企业。简化审批程序,下放审批权限。500万美元以下的合同、章程由地、州、市经贸委审批,报省外经贸厅备案并颁发批准证书。对向贫困地区引进外资的中方人员的奖励在省上原规定比例的基础上提高1倍。对贫困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在进出口计划、进口运输交通工具等方面优先安排。对贫困地区的进出口贸易坚持同等优先的原则,列入计划,重点支持。

八、增加对贫困地区科教投入

安排更多的资金用于贫困地区科技进步和技术培训,在教育附加费中拿出一部分用于贫困地区改善办学条件和“希望工程”。

九、鼓励兴办领办乡镇企业

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和科技人员,到贫困地区领办、帮办乡镇企业或扶贫经济实体。在2~3年内,本人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可以在所工作的企业领取报酬。原单位要加强对他们工作的指导、管理,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晋升。如果本人愿意同原单位脱钩,要给予鼓励和支持。

十、奖励措施

从1994年起,贫困地区县(市、区)按本计划要求如期实现脱贫的,奖励30万元。对提前实现脱贫,每提前1年增加奖金30万元。奖金由县(市、区)自行安排使用,可按一定比例奖给对扶贫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对如期和提前实现脱贫目标的乡镇,由地、县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以上办法,给予奖励。对成绩突出的省、地部门单位也要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县、乡干部长期坚持在贫困地区努力工作。对在扶贫开发中实绩突出的干部,经过考核,优先晋升职务和工资。对在特困乡镇工作有成绩的干部,每年由县(市、区)给予奖励,每乡镇奖金不超过1万元,奖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企业人员的奖金原则上由企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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