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年来,社会各种形式的暴力案件上升的势头有所减缓,但社会不稳定因素依然存在。在种种暴力行为中,主要表现在政府官员与民众之间的暴力行为。当然,也存在着一个社会群体对另一个社会群体,或者一个社会成员对另一个社会成员等形式的暴力行为。不过,即使是后者,很大的责任也应当归咎于政府。很简单,在任何社会,政府存在的最大理性就是维持公共秩序。公共秩序的缺失,只能说明政府的失责。
当然,暴力也不是中国社会所特有。今天,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历史的进步并没有减少社会暴力行为。在任何一个社会,暴力的根源都非常多。任何社会都不期望暴力行为的兴起。暴力产生了,就要分析暴力行为的根源,这样才能采取有效的举措来减少和控制。公权力的责任是提供公共秩序,控制暴力行为,但公权力过大且缺乏制度约束,就会成为社会暴力的根源,因此有必要从公权力的暴力化来透视当代中国社会暴力行为的产生。(在中国,暴力也具有深厚的社会根源,这需要专文论述。)
中国社会暴力的大制度背景,就是国家与社会、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制度空间分布的不均衡。在发达社会,往往是社会决定国家,人民决定政府;而在中国则相反,社会和人民的存在空间基本上取决于国家和政府。在后发展中社会,典型的是亚洲的日本和后来的“四小龙”等,政府在社会的方方面面的发展过程中,较之发达社会扮演了一个更为重要和关键的角色,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政府也决定了社会的生存空间。不过,随着社会本身的不断发展和成熟,政府和社会之间的制度空间分布逐渐趋于均衡,呈现出一个良性的互动方式。在学术界,人们经常把这样的社会称之为“强政府、强社会”模式。
中国在改革开放的早期,也提出了“小政府、大社会”的改革目标,试图改变改革前只有国家、没有公民社会的严重失衡情况。在很长一段时间里,社会得到迅速的成长和发展。在20世纪80年代,国家公权力首先从农村逐渐减少,在农村实践村民自治。城市改革也为城市市民社会造就了巨大的空间。20世纪90年代中期之后所进行的国有企业“抓大放小”,更是为社会空间的成长打下了制度基础。
公权力扩大激化矛盾
应当指出的是,在政治领域,尤其在基层,尽管社会也具有了一些空间,但并没有得到具有实质性意义的空间。社会的成长和发展发生在除了政治以外的其他领域。邓小平南方谈话之后,正是因为社会在其他多个领域获得了很大的空间,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他们参与政治的要求得到缓解,因为人们把对政治的热情,转移到了经济和社会方面。
但是近十年来,社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受到严重的挤压。和从前一样,在政治领域,社会依旧没有实质性的空间。更为严重的是,在非政治领域,社会空间也在迅速缩小。例如,在经济领域,国有部门的快速扩张,迅速挤占了原来民营企业的空间;在政治领域,随着多年维稳机制的推行,社会其他方面的空间也缩小。这就导致了很多负面的结果。首先是国家与社会、政府与人民之间空间分布的严重失衡,公权力迅速扩展,而社会空间缩小。其次,社会空间的缩小直接导致了社会不能正常发育,不能产生自我管理机制,自我约束能力弱。社会自治能力的弱化,表明社会无法自我解决很多问题,必须依靠公权力,从而为公权力的进一步扩展提供了机会。再次,无论是在经济还是其他领域,无论是国家、政府还是其代理人,都是以政治的方式来挤占社会空间的,这必然导致社会的政治性反弹。社会群体和成员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受挤压,他们也必然诉诸政治的手段来面对其所面临的困难处境。针对政府官员的暴力只是其中一种政治表达方式。
政府和社会之间的这种关系,就构成了多年来社会暴力行为的大背景。具有同样重要性的另外一个因素,就是中共十八大之前政治和政策大环境的变化——对“法制”和“法治”的忽视和漠视。法制是任何一个国家最为基础的制度,是其他所有基本国家制度的制度。尤其重要的是,国家暴力和暴力使用必须法制化。在这方面,中国走的路比较曲折。
总体上说,中国在20世纪80年代提出要建立法制,90年代在中共十五大上又提出了要建立“法治”,以“法治”为中国政治发展的目标。无疑,没有人会否认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在立法方面的进步,但在司法方面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如果司法有问题,那么立法方面的再大努力也会无济于事。
对司法的破坏导致社会信任流失
在20世纪80年代,中央对法制的重视可以说是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经历过“文化大革命”法制遭践踏的岁月,中央领导具有强大的政治意志来确立和发展中国的法制。20世纪90年代的大部分时间里,中央也是这样做的。无论是党的最高领导人还是人大系统都经常强调法治。中国没有法治传统,法治因此是个目标,它不是短时间内能够建成的。在建设法治过程中,政治和政策环境非常重要,无论对官员还是社会成员,法治教育可说是要天天讲、月月讲和年年讲。但前些年,各级政府对法治的强调消失了,重点转移到了其他政策目标,包括“和谐社会”、“社会正义”、“维稳”等。尽管这些目标和法治并不矛盾,这些目标的达成最重要的还是法治,但一旦政治和政策的重心转移到了其他方面,法治就遭冷落和忽视。在很多方面,实践已经表明,一旦失去了法治建设,这些其他目标不仅不可能实现,反而会走向反面。
在对法治强调得不够的同时,对司法的破坏趋向严重。司法的政治化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的现象。权势阶层使用各种方法来逃避司法,社会和人民对司法也失去最为基本的信任。一旦一件事情发生,人们常常不是诉诸法律,而是寻求其他方式来解决,例如找领导人、走关系等,其中也包括暴力。在任何国家和社会,司法是社会和国家、人民和政府之间最为宝贵的中间或者缓冲地带,两者可以在司法这个中间地带协商、博弈。一旦失去这个地带,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关系就马上会演变成为直接的对立关系。一个严酷的现实是,前些年,很多本来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问题,最终演变成为暴力,不管是政府官员对老百姓的暴力还是老百姓对政府官员的暴力。
在这些政治和法制大环境下,人们还可以更进一步,从一些具体的制度因素寻找公权力的暴力行为根源。
国家垄断暴力是任何一个现代社会的标志性特征。尽管中国从法理上说也是这样,但在实际层面则不然。国家对暴力的垄断已经出现了很多的问题。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讨论。
首先是国家暴力机器的多元化和分散化。前些年,随着社会暴力行为的增多,国家的暴力机器也在多元化,就是说倾向于设置越来越多的暴力机关来应对社会暴力。城管是一例,多年前所设置的从中央到地方的“维稳办”也是一例。不过,多元化必然导致分散化。一旦缺少协调,就很容易导致暴力的滥用。例如,前些年城管制度就已经多少出现了不少问题,就是没有人去解决,没有其他的制度去制衡它。
与多元化同时存在的现象,就是暴力机器的分权化。如果多元化指的是同一政府层面的不同暴力机构,分权化指的是中央和地方关系。中央政府制定政策,但执行政策的是各级政府。因此,暴力机器的使用处于分权状态。地方政府负有地方社会稳定的责任,地方稳定可以说是地方政府的重中之重。尽管地方政府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使用不同的方式来维持地方稳定,但一旦稳定被视为头等大事,地方官员可能就会倾向于使用甚至滥用暴力。
国家暴力私有化的隐患
这里,一个相关的现象就是法制的地方化。法制最能体现现代国家(中央政府)的权力。在大多数国家,法的权力大多由中央或者联邦政府垄断,尤其是单一制国家。地方政府只在涉及地方事务的领域具有法的权力。即使在联邦制国家,地方政府拥有更多的法律权力,但还是中央(联邦)法高于地方法,地方法要服从于国家法。尽管中国从理论上说属单一制国家,但地方政府拥有着实际上远较其他政治体系更大的法律权力。这主要是因为中国的司法系统,就中央和地方关系来说不是一个独立的系统,即没有与地方政权独立开来。地方政府可以通过不同的途径来影响法律的实施,司法因此往往成为地方政府的工具。
一种更为严重,也是最令人担忧的现象是国家暴力的变相“私有化”。这种现象在前些年表现较为明显。主要表现为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政权)和黑势力的勾结,借用黑势力来解决自己不能解决的问题。例如,在城市拆迁方面,地方政府、发展商往往勾结在一起,“雇佣”黑社会势力来为“拆迁”清除障碍,而黑社会所用的暴力手段无奇不有。实际上,在一些地方,基层政权的黑社会化成为突出的现象。前些年,有另外一个现象已经受到各方面的关注,那就是“黑监狱”现象。一些地方政府竟然容许一些社会利益群体建立“黑监狱”,来应对上访的社会成员。
社会暴力行为的增加无疑损害社会秩序。任其发展,就会摧毁整个社会秩序。显然,政府作为行使公权力的唯一合法组织,有责任来遏制、控制和管理暴力。如果这一目标不能实现,和谐社会无从谈起。要走向国家和社会、政府和人民之间关系的和谐,在政府层面,至少有两个方面的事情要做。
首先是要给社会松绑,建设成熟的公民社会或者市民社会。中国这样的大国,如果社会不能发展出自主组织,什么都需要依靠政府,那么政府负担就会不堪承受。一个具有自我管理能力的社会,可以大大减少政府的负担。公民社会的发展不是不需要政府,而是说政府要把传统上很大一部分权力让渡给社会本身,让社会发展出自我管理的能力。在公民社会建设的基础上,政府可以来规制社会,管理社会。
其次是大力强化法制和法治建设。政府要规制社会和管理社会,法制和法治是最有效的方式。如果暴力机器成为维持社会稳定的最主要手段,而且法律失去了对暴力机器本身的管理和控制能力,那么反而会严重破坏社会的稳定。因此同样重要的是,政府要用法制来管理体现公权力的暴力机器及其使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出台了以“法治”为核心的改革纲领,无疑表明,执政党已清醒认识到,要实现对社会的有效治理,必须重返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法制和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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