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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宗教改革到年代英法两国控制土地的各种策略

时间:2023-03-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随着宗教改革而产生的精英斗争从根本上不同于以前的情况。从宗教改革到内战,君主、英格兰教会以及东山再起的野心勃勃的封建巨头接连挑战乡绅在郡县的霸权。圈地发生时,就意味着一个庄园的农业阶级斗争终结,而私有产权最终创立。从宗教改革到1914年之间的英格兰,圈地运动有近一半发生在17世纪。由议会法案而产生的圈地相比之下是极少的。宗教改革并没有废除教会法庭,但是教会法庭的权威被削弱了。
从宗教改革到年代英法两国控制土地的各种策略_不由自主的资产阶级:近代早期欧洲的精英斗争与经济转型

中世纪的地主是受保护的,因为他们受限于敌对精英对庄园佃户行使的权威。回想一下,君主、教士和上级封建主都掌握了不同的法律系统,来保护自己在农民产出中所得的份额。在皇家法庭、教会法庭、公爵法庭和男爵法庭里,掌权者和受惠者们都以牺牲庄园主利益来寻求扩大自己的收入和权威,虽然在理论上,他们的法律和税收权利不会危及庄园主和地主的生存。封建时期的精英斗争无非是既存精英之间关于相对权威和收入份额的斗争。虽然封建王朝会被敌对势力推翻,一些家族失去了贵族头衔或者对教会职务的控制,但参与斗争的精英无法挑战那些既定的贵族头衔和职位,因为这些头衔和职位决定了谁才可以参与中世纪的精英斗争。

随着宗教改革而产生的精英斗争从根本上不同于以前的情况。这些斗争推翻了教士和庄园主的司法及税收权利,并挑战了农民的租佃权。英国教士阶层管理农业生产和从中攫取收入的权利被君主夺走,在亨利八世宗教改革期间和之后,这些权利又都卖给或者赐给了世俗地主。在16和17世纪,英法两国的皇家法官也开始支配庄园法庭。这种挑战威胁到了封建领主的司法合法性,因此也威胁到了地主用以维护他们的收入和社会地位的力量的合法性。通过这些手段,君主及其拥护者的权力超越了宗教改革之前的法律体系,不再限于保护王室和教士对农民收入的权利(而且保证农民的人身安全,以满足这些索取)。精英斗争使得英国和法国的地主在面对王权的挑战和农民的反抗时,力量强弱并不一致。本章这一部分剩下的内容将分析封建地主与敌对精英的相对力量,下一部分会讨论英国和法国农民行动的效果。

英格兰

通过吸收教士并收服大封建巨头,英国君主成功地建立了横向绝对主义,使得作为地方精英的世俗地主转变为一个新的阶级——乡绅(gentry),他们直接控制着农民的劳动力和农业生产。从宗教改革到内战,君主、英格兰教会以及东山再起的野心勃勃的封建巨头接连挑战乡绅在郡县的霸权。这些挑战很多是围绕对议会和地方官职的控制、地位的分配以及政治派系划分展开的。每一群精英的存续和上升都最终根植于他们对资源的控制,而土地和农业劳动力是早期近代英格兰最主要的财富来源。

乡绅最大的利益就是抵御君主和教士行使其取得庄园收益的权利。君主主要想保住农民的收入和土地权利不被乡绅侵占,这样就可以对这一多数群体征更多的税;而教士在斯图亚特王朝的协助下,试图重夺土地、什一税、圣俸和圣职推荐权——这些权利一度属于教会,但在亨利八世宗教改革的余波中被卖给了世俗地主。

为了应对王室和教士争抢权利,乡绅彻底结束了给这两群精英控制农业资源提供司法基础的庄园制度。乡绅动用了五种策略来消灭农民的土地权利,并把自己从庄园得来的收入和对庄园的使用权转变为私有财产:在世俗地主控制圣职(包括什一税)的庄园里,乡绅们拒绝教会的司法权;限制皇家法官介入地主和租户之间的纠纷;与自由业权人联合,抵制庄园法庭;通过复核地权来取消在册业权人的土地权利;最后,圈占公用土地据为私有财产。

要使用以上五种策略,地主们需要议会颁布私法法令(private bill),或者大法官法庭(Chancery)的支持,以及地方治安法官的持续协助。因此,乡绅能否成功保卫他们的收入和财产不被敌对精英抢走,要靠他们在议会的集体权力,以及他们对各个郡治安法官的控制。因此,君主建立横向绝对主义的策略产生了意外的效果:在议会里君主被迫出让给乡绅足够多的权力,使得他们可以赢得想要的立法,而且加固了乡绅对大多数郡治安法官的控制。

回想一下,亨利八世宗教改革之后,把大多数的教会地主从议会里清洗出去,这削弱了君主对议会的控制。当亨利八世以及——尤其是——伊丽莎白一世打击了封建巨头在郡县的权力之时,世俗大地主不再能够控制小地主,并发动小地主在议会里或战场上支持封建巨头争取权力。议会议员变得更加独立于全国的派系,而且更加关心控制着大多数郡县选举的乡绅们的在地利益。

都铎和斯图亚特时代的议会是君主和有影响力的选民之间的桥梁。选民要求他们的议员(Member of Parliament,MPs)赢得君主的优待,让地方和私法法案得以通过,为本地人赢得官职,以满足地方的需求。君主为议员们提供政治庇护,并且批准议员们想要的法案,从而满足他们的地方利益,为税收和其他全国事务取得赞成票[1]。君主批准私法法案或者大法官法庭通过圈地和复核地权就是政治庇护的一种方式。

君主牺牲了在地方管理农民土地权利的能力,以赢得议会支持来抵御国家层面受到的挑战,并取得税收以应付国外战争开销。与此类似,君主把巡回法官的任命和郡县司法职务的任命也用来进行政治庇护。不仅如此,君主还增加了郡治安委员会的名额,并且日益由代表地方利益的候选人担任;这一方面是为了削弱封建巨头在这些委员会中的霸权,另一方面也为了讨好地方以赢得他们对于君主的全国政策和海外政策的默许(参见表4-4)。

乡绅利用封建巨头权力的衰落(这让乡绅对议员的操纵加强,议员那时已摆脱了封建巨头的保护和统治),而君主又急于给地方好处和官职以换取议会和全国范围的政治支持,借机要求打击佃户的权利,并获得了立法和司法机关的支持。圈地就是消灭庄园及平民权利、建立私有财产的最著名也是最激烈的手段。但是,圈地通常只是漫长的挑战和削减农民土地权利的过程里最后的高潮。圈地发生时,就意味着一个庄园的农业阶级斗争终结,而私有产权最终创立。

从宗教改革到1914年之间的英格兰,圈地运动有近一半(47.6%)发生在17世纪。“17世纪圈地之多,是其他任何世纪的两倍,包括18世纪”(Wordie 1983,p. 502)。由议会法案而产生的圈地相比之下是极少的。大多数16和17世纪的圈地是从大法官法庭的裁决中得到法律认可的。议会法案和大法官法院裁决通常都只是肯定了之前的圈地,那些圈地通过庄园内部分土地所有者的有限协议、或通过“单一控制”来完成,在后一种情况中,一个地主全部买进或者控制庄园所有佃户的土地和其他权利[2]

地主在17世纪可以如此大量地圈地,是因为他们在宗教改革之后的第一个世纪里扫清了许多圈地的障碍。宗教改革并没有废除教会法庭,但是教会法庭的权威被削弱了。随着修道院财产被变卖,而世俗地主开始掌握大多数圣职和圣职推荐权(Hill 1963,pp. 144-46)。掌握圣职的世俗地主可以找世俗、而不是教会的法官来解释他们的权利。庄园和圣职的世俗所有者认识到,剥夺农民土地权利所得的利益,远超过圣俸收入的减少。这些圣职所有者在世俗法庭的辩论——或者通常他们压根不出现在法庭,因为“单一控制”消除了一切法律纠纷——跟教士们在教会法庭里所持的立场不同。因此,当圣职落入世俗地主手中的时候,大多数农民失去了教会对其土地权利的支持。1549年之后,议会通过法律限制教会法庭在一切条件下裁夺什一税和庄园土地权利等问题的权威(Hill 1963,pp. 84-92;Houlbrooke 1979,pp. 121-22)[3]。限制教会法庭对租户权利的管辖权,首当其冲受害的是以固定租期或者以地主决定的租期租用土地的农民。失去了教会法庭的介入,地主们可以增加地租,或者在租约到期的时候收回土地(Kerridge 1969,pp. 38-40)[4]

但在册业权人所处的地位还是强于小租户(leaseholders),因为他们的权利受到各个庄园法庭的保护,这决定了该庄园约定俗成的地租水平、租期长短以及续租和继承在册业权的权利。在宗教改革之前,比较典型的在册业权租约有几十年的租期(最常见的是四十年、六十年或九十九年),或者延续数代(新的一代始于在册业权人死亡、并假定由继承者继承)。从一代到下一代要缴纳续约租金,金额通常是一年的土地租金。当一个租约续约之时,要再交两年的土地租金(Kerridge 1969,pp. 38-50)。

在册业权人传统的土地租金加续约租金相当于黑死病之后那个世纪的市场地租价格,因为在册业权的租约设计本来就是要驱使农民承租空闲土地。可是到了16世纪,大多数在册业权的地租已低于市场水平。庄园主因而想要废除在册业权,然后要么把土地转租给农业资本家,要么自己耕作这些土地。

与不定契约的佃户不同,在册业权人得不到教会法庭的保护;他们的土地权利通过庄园法庭受到地主的保护,而从16世纪开始被皇家法庭保护。在亨利八世统治时期,皇家法庭颁布了两项法令禁止收回在册业权人的土地或快速提高土地租金。佃户可以声称地租增长或者回收土地有违长期以来的传统权利,这些权利应该被认可具有普通法的效力。佃户的另一种辩护说法是“公平(equity)”。他们据此认为,之前的租约规定的权利应该保持不变(Gray 1963,pp. 34-49)。

极少有在册业权人有资源在皇家法庭提起上诉,保护他们传统的租约不被地主破坏。在亨利八世统治时期,皇家法官只审理了60件在册业权的诉讼(Gray 1963,pp. 34-49)。地主通过请愿要求议会委派调查员来复核地权(而且希望可以由此驳回)在册业权人的地权,由此来同时规避皇家法庭和庄园法庭的介入。到了16世纪后半叶和17世纪,批准这类请愿是议会的例行公事。

调查员会检查庄园法庭的名册,寻找续约租金从某时期开始固定不变的证据。因为在册业权的条款通常是依据不成文的习俗规定的,大多数庄园记录没有记载续约租金的金额。就算是在记录了续约租金的地方,通常也并未明确与现时的在册业权之间的关系。调查员因而可以判定在册业权人不受保护,须缴纳可以任意增长的续约租金,或者当现在的租约到期的时候须退回土地。而佃户要获得审核在册业权的“权利”,则需缴纳相当于30年或者40年传统地租的特殊费用,这个数目比买下土地的价格还要高(Kerridge 1969,pp. 54-58)[5]

对大多数被地主复核地权的在册业权人而言,这是灭顶之灾。其中大多数失去了土地(Beier 1985,pp. 14-28)。一小部分人有现金积蓄,能够租到地主新收回的土地,并且成为小规模的农业资本家;这些农民通常会雇用一无所有的邻居们来当农业工人[6]

清查地权从两方面为圈地运动作了准备。第一,如此之多的家庭被驱逐以及庄园法庭的消亡打乱了已有的农民社区。跟那些庄园佃户完好无损的村庄相比,社会网络萎缩和破碎的农民社区更无力抵抗圈地运动。第二,当地主控制了在册业权人的土地时,在加权表决制度之下,地主们更有力量通过圈地法案。地主们——特别是取得了庄园圣职,因而得到原先教会什一税所有者10%的加权票的那些地主们——在圈地法案上取得了相对多数票,但仍未达到绝对票数。但是若能收回足够多的在册业权人的土地,就可以把相对多数变为绝对多数[7]

对于自由业权人和在册业权人的生计,圈地运动是主要的而且通常是致命的打击(Beier 1985,pp. 14-28;Spufford 1974,pp. 121-164;Yelling 1977,pp. 214-32以及文中其他各处)。各式各样的议会圈地法案给各个私法法案和大法官法院裁决提供了模板,具体规定了庄园主和圣职所有者(在修道院解散之后,通常是一人身兼两职)得到一部分佃户的土地,作为在圈地之后废除土地租金、什一税和劳役的交换条件(Tate 1967,pp. 121-27)。这样一来,在圈地之后几乎所有农民手里剩下的土地都减少了。所有庄园都有好地也有坏地。理论上说,地权分割应该是好坏参半、公平划分。事实上,庄园主、圣职所有者和其他为圈地法案投赞成票的分子得到的都是自己心仪的土地(Johnson 1909,pp. 39-74;Tate 1967,pp. 46-48;Yelling 1977,pp. 1-10以及文中其他各处)。

地主结合使用以上讨论的五种策略——包括核查地权、圈地、限制皇家法官、消灭教会和庄园法庭对土地权力争议的司法权——废除了君主和教会自古以来控制庄园部分资源的制度基础,同时也削弱了佃户的权利。一旦圈地完成,地主开始用围栏和树篱标记土地,封建精英或者农民就丧失了挑战乡绅土地权利的基础,包括农田阡陌、公共用地以及通常包含原有封建精英和阶级关系的整个村庄。私有产权的严格分界、失去土地的农民、消失的村庄、废止的风俗、郡县治安委员会以及被镇压的教会和庄园法庭,这些结合在一起确保君主们、封建巨头们、教士们和农民们再也不能重新伸张中世纪的土地权利或农业产出的权利。

法国

法国的精英斗争对农村阶级关系的影响跟英国正相反。宗教改革之前,英国有多种精英控制农业生产并从中获利,而在16和17世纪减少到一个单一的乡绅阶级。法国的精英斗争则产生了多重权威。在宗教改革之后的几个世纪里,管理和攫取法国农业生产的司法和财政机构不断涌现,相互重叠。

当英国的单一私有产权取代了多个精英对庄园土地收益权和使用权时,法国王室及其外省的代理人限制了法国封建领主和什一税征收者对农业收入的权利。封建领主变得越来越像穿袍贵族和其他王室官僚,因他们的收入权利、司法权力和身份特权都受到王室的控制,并且因王室给敌对精英授予类似的利益而感到束手束脚。

在保护土地收益权的过程中,那些旧有的封建性质的和新兴的司法权威不遗余力地阻止贵族、资产阶级和拥有土地的农民充分利用他们耕种的、出租的、购买的或者变卖的那些土地。通过考察农业产品缴纳领主的封建地租(dues)、什一税、税收和土地租金(rent)的比例变化,我们可以追溯各个精英相对权力的变化。

从宗教改革到1789年之间的几个世纪中,法国封建领主是损失最大的一方。他们自古就有权利征收实物或现金的封建地租,以及名目繁多的苛捐杂税,有权从垄断经营中获利,但这些权利都受制于王室法令和地方执政官和大革命前的最高法院的统治。因此,通过削弱贵族基于庄园的财富和权力自主权的基础,君主进一步推进了全国和省级层面的策略,把贵族阶层转变为君主的依附者。当省级权力网络被王室代理人和闲职官员削弱时,庄园主失去了必要的同盟,以抵抗王室对其封建领地特权的限制。

在黑死病之前和之后的世纪里,在精英因斗争而四分五裂或者君主统治了本地精英的那些行省里,法国农民赢得了把劳役转变为现金地租的权利[8]。在法国其他大多数地方,一直要到在宗教改革之后,由于君主进一步分化了外省精英,农民们才把劳役转换成现金地租[9]

当封建领地地租和什一税都停滞在15世纪的较低水平上时,通货膨胀和农业生产效率提高带来的利益都流进了掌握法国农地使用权的人手中。封建领主没有能力提高现金地租,农民成了最终受益者。但是,农民长期以来为保住土地权利也历尽艰辛。灾年、战争破坏、为支付王室欠款而摊派的无法承受的附加税使得法国的农业反复陷入衰退(Hoffman 1996,pp. 184-92以及文中各处)。每一次农业衰退就逼得不计其数的农民破产。当农民们无法偿付债务的时候,他们的债权人或其他有现成资金的人就赎买下破产农民的债务,从而获得了地权。

土地的使用权逐渐从农民手里流入资本家和一些贵族债权人手中。当食品价格和农业产出增加的时候,土地的使用价值暴涨,跟停留在15世纪固定水平的封建领地地租形成鲜明反差。在后续的几个世纪里,通货膨胀成为地主和农民收入的决定因素。人口增长与法国钱币里金银含量的不断贬值相结合,造成明显的通货膨胀。从1500年到1788年,谷物价格上涨了2 100%(Baulant 1968,pp. 538-40)[10]

当然,税收并不停留在15世纪的水平上。王室财政收入增长远远超过通货膨胀率,在1515年至1788年增长了4 584%,是通货膨胀率的两倍多[11]。因此,法国君主掌握全国收入的比例日益增加[12]。掌握耕作权利的人得到了农业生产效率增长的其余好处,同时也从工资的长期下降和封建领主实际地租的剧烈下降中受益(Hoffman 1996)。

封建领主的实际收入逐年降低,最后不得不变卖或干脆丧失了土地的耕作或出租的权利,只依靠或主要依靠现金地租过活(Jacquart 1974;Le Roy Ladurie[1977]1987,pp. 172-75;Morineau 1977,p. 914)。因此,封建地租和土地租金之间的差距变得越来越大[13],发展趋势日益不同。不同的个人或者机构通常可以从同一块土地上征收封建地租和土地租金。一些封建领主和有封建领主权利的机构保留了对土地的控制,直到大革命之前都同时征收封建地租和土地租金。但更常见的情况是,封建领主出售耕种权利,或因新的法令失去了这些权利。一些有现成资本的人——主要是官员和城市商人,也有农民——购买了耕种权利,之后不是当了农业资本家,就是靠土地租金过活。

1500年之后,贵族收入和财富主要是看他们是只守着不断下降的实际封建地租,还是得到了政府的肥缺,其收入和价值的增速比通货膨胀率还要高(Fourquin[1970]1976)。而能够继续控制私有领地的封建领主们也能够从他们的庄园里获得优厚并不断增长的收入。领地是封建领主们最有利可图的土地收入,不管是收现金地租还是采用分成制,其获利远远超出大部分由佃户耕种的庄园里收到的封建赋税(Bois[1976]1984,p. 224)。在黑死病流行前后,一些封建领主把劳役转化为现金地租,并且把领地长期租给农民;到了16世纪和之后的几个世纪里,这些领主手上已经没有什么土地可用来分成耕作或以市场价出租,因而收入大减(Canon 1977,pp. 17-18;Fourquin 1976,p. 210)。

封建领主们主要用两个相抵触的策略来解决封建地租的停滞和收入的减少[14]。其一是把各种领地权利卖给农民或资产阶级投资者。封建领主也攫取公共用地和村庄共有的森林,之后再转卖。君主基本上不能阻止封建领主把农民的公共用地、“荒地”和林地转卖(Jacquart 1975,pp. 296-97;Meyer 1966,pp. 544-48)。封建领主有时候保留公共用地,之后把它们出租或者用作分成制耕作。资产阶级的土地买主几乎总是有办法阻止贵族卖家及其继承人重新夺回封建领主权利。

通过这一策略,贵族立刻可以获得资金。买了领主权利的农民之后就免去了劳役和现金地租,他们的农场就不再受封建权力制约,可以买卖和转让土地。资产阶级的投资者购买封建权利更多是为了贵族庄园的地位,而不是真为了投资[15]。大巴黎区的一些资产阶级买主(和一些贵族)也确实通过购买封建权利来驱逐佃户,建立商业农场(Le Roy Ladurie 1975)。但是在法国大多数地区,新的土地所有者和旧封建领主一样,从分成制或出租土地中获利;在17和18世纪,人口、谷物价格和土地租金都上涨,这两种经营方式对土地拥有者而言都更有赚头(Fitch 1978,pp. 194-98;Jacquart 1974)[16]

地主和买了封建权利的资产阶级的第二个策略,是恢复和加强对农民及其土地的封建领主权利。在人口增长、通货膨胀而土地租金固定不变的年代里,土地转让金(lods et ventes),即农民们为了出售、转让和继承土地所需缴纳的款项,是最有利可图的一项封建权利。地主们重新挖掘出一系列不再使用的封建领主权利,想要把它们再次付诸实践,其中最著名的是要求租户把谷物拿到地主的磨坊里加工。封建领主还要求葡萄酒必须在他们的酒庄压榨,面包必须在他们的烘焙坊制作。地主还对农民商业活动、集市和市场收取场地费,侵占农民的土地挖鱼塘。他们养的禽类和兔子都吃租户的粮食。封建领主试图收缴年贡,即一种向领主表示忠诚的费用。在劳役还没有兑换成现金的地方,地主还强化了劳役,以此得到免费的虽然是缺乏积极性的劳动力。17和18世纪的领主们利用这些古老的领主权利挣钱;他们对佃户表达恭顺敬意没有什么兴趣[17]

在以上两种策略中作选择的时候,地主们会考虑好几个因素。有能力选择第二个策略的,只有那些身兼官职有权力控制佃户的地主,或者那些有足够的政治影响的人,可以让法官批准他们对领地权利的修改(Dontenwill 1973,pp. 76-78;Fourquin 1976,pp. 46-54;Neveux 1975)。缺乏上述“通天权力”的小领主被迫采取第一个策略。在黑死病流行过后的两个世纪里,就算是有通天权力的地主从土地转让金或者劳役里也没捞到什么好处。因为人口仍然在恢复过程中,农民们可以离开自家的庄园,在别处租一块闲置的土地,而不用在强势的地主管辖下支付土地转让的高额费用。要在16世纪中期之前增加收入,地主就不得不吸引佃户并且变卖封建权利。只有在人口恢复让土地重新稀缺之后,租地的使用权才成为农民们和地主们争夺的利益。

极少有地主选择第三种可能的策略:把自己庄园里没有农民耕种的部分转变为商业农场,由地主自身或其管理者和工薪劳工一起耕种。法国的地主由于以下两个原因没有参与资本主义农业生产。第一,在可预见的未来,分成制或租地给农民所得的利润几乎总是大于商业农场。这是因为分成耕作者和佃户自己负责工作成本,而地主就不用负责资本主义农场所需的管理和监督费用[18]。法国的农民们(实际上其他时代、其他地方的农民也一样)特别渴望为自己的土地劳作,他们乐意自我剥削来偿付地主,而这种方式的产出并不高[19]。虽然投资于资本主义农业生产会有长期回报,但是就像我在本章前一部分展示的那样,英国和法国的地主们都无法也确实没有预见到这一点。第二,与英国乡绅不同,法国的地主不用害怕也不用反抗任何教会或者王权对土地权利的控制。直到旧制度的最后一个世纪,君主都一如既往地保护农民的土地权利,而教会也一直有什一税需求[20]。在法国各地——无论地主自己经营土地,还是把土地租给资产阶级或者农民佃户,或者采用分成制——君主和教会对土地的权利与权力的范围都是一样的。英国乡绅则被迫把土地租给资本主义农场主,但为了降低敌对精英的政治威胁而牺牲了短期的收益;法国地主能够从分成制和租地给农民当中获利,因为他们并没有受到来自君主和教会的类似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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