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廷龙“明史辑略”案是清顺治、康熙时重大的文字狱案之一。
清顺治年间,南浔富户庄廷龙购得明大学士、首辅朱国桢生前的部分明史稿后,请了一批江浙学者对尚未刊刻的《明史概·诸臣列传》等稿本进行重编,增补了天启、崇祯两朝史事,辑成《明史辑略》。编纂完成后,庄去世。其父庄允城为遂子遗愿,请闲居在家的原明礼部主事李令析作序后刊刻,于顺治十六年正式出售。《明史辑略》是以清美堂朱史氏的名义刊刻的,除作序者外,还包括“参订者”18人。
查继佐、范骧、陆圻三人因未参与该书的编写工作,却被庄廷龙列于“参订者”表示不满,向学道胡尚衡提出控告,胡批示湖州府学查报。府学教授赵君宋从该书中摘出数十处“毁谤语”,在府学门前张贴通报。庄廷龙即以高价将已售出的四十多部《明史辑略》赎回,对书中一些忌讳处加以修改,重新刻印。又疏通关节,通过前任守道、时任通政司使的王永祚的关系,由湖州府将书分呈通政司、礼部和都察院三衙门备案。同时,庄廷龙重贿湖州知府陈永命,将书版劈毁置库。
前任归安县令吴之荣因贪赃获罪,赦免后闲居,得知此事后,在李廷枢的唆使下,向庄廷龙敲诈钱财,庄廷龙不理。吴之荣就将庄廷龙告发于镇浙将军柯奎。柯奎又将此事转告浙江巡抚朱昌祚。庄廷龙得知被告发的消息后,一面向有关官员行贿,一面请人向柯奎说情,事情才得以平息。
吴之荣诈财不成,反而被巡道派兵驱出境,恼羞成怒,于康熙元年(1662年)初直接上京至刑部告发庄廷龙的《明史辑略》有“毁谤朝廷”之罪。在告发前,吴之荣将书中序文及参订人员姓名之页撕去,另补刻上朱佑明的名字。
庄廷龙“私修明史毁谤朝廷”一事当即引起朝廷的震怒,执掌大权的顾命四大臣随即指派刑部满族大员赴杭办案。接着,庄廷龙、朱佑明被捕羁押。
同被关押的赵君宋在审问时为朱佑明开脱,称其与庄廷龙的修《明史》之案没有关系,有家藏《明史辑略》初刻本为证,致使此案牵连的人员越来越多,成为清初第一文字大案。
结果,庄廷龙、朱佑明被杀,参与此书的写序者、校阅人、刻字、印刷人员也一同受到牵连,七十余人被处以死刑,数百名家属被流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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