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的利益从其客体是否具有一定的物质形态和直接进入人们的消费,可以被划分为两大类,即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
所谓物质利益,是一定社会形态下人们物质需要的满足。物质需要是人的最基本的需要,只有这种需要得到基本的满足,人才能生存和发展。物质需要的满足是人类其他一切历史活动的基础。人们进行劳动和生产,直接为了获得物质利益;进行思想斗争、阶级斗争、社会革命,最终也是为了实现物质利益。
物质利益在其现实性上,表现为经济利益。人们要获得物质利益,就必须在一定的经济关系中,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创造出物的使用价值,并通过一定的经济关系使物的使用价值进入分配、流通、交换和消费过程,这就产生了对经济关系、经济活动等的需要,从而形成经济利益。一般来说,经济利益和物质利益是重合的,但有些经济利益的实现,不仅可以满足人们的物质需要,而且可以使人们的精神得到享受,实现人们的精神利益。比如,对经济活动本身的兴趣,在事业上获得成功等,往往使人们在精神上得到巨大的享受,是自我实现等高层次的精神需要在某一领域的满足。
所谓精神利益是一定社会形态下人们精神需要的满足。人是物质和精神的统一体,不仅有物质上的生活需要,而且有观念上的精神上的需要。如果说社会发展的最初阶段,人们的物质需要较为强烈的话,那么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人们对精神利益的追求将越来越迫切,精神利益在人们的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增强。
精神利益是相对于物质利益来说的。它是仅存在于人类社会的一种高级形式的需要和利益;是社会可能赋予个人的除物质利益以外的荣誉、评价、称号、评议和认识的统称。精神利益通常情况是无形的,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有其有形的代表物,如奖章、奖状、奖励证书,荣誉证书、学位证书等。但代表物的实际价值和其代表的精神利益的价值是远远不能等同的。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物质是第一性的,人们的物质生活需要是第一需要。在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比较低下的情况下,物质利益在人们的心目中显得更重要一些也是必然的。但从人类社会建立以来,人的精神利益就是客观存在的。这是人类区别于其他动物群体的标志之一。当人的基本物质利益的需要初步满足以后,对精神利益的追求将会以更快的速度增长。
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之间存在着互补和转化关系。在各项社会活动中对社会做出贡献而又拒绝接受物质报酬的人,往往会受到人们的加倍称赞,从而获取一定的精神利益,如果在获取精神利益的同时也获得了一定的物质利益,那么人们的称誉程度也许会相对减弱。这就是两者的互补关系。但当各种先进人物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经群众推举评定,获得奖金或增加工资时,精神利益就转化为物质利益。这就是两者的转化关系。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要维持和加强精神利益的感召力,必须恰当而适时地按照一定的制度,把部分精神利益转化为物质利益。这方面要形成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在更大范围内保持精神利益持久而强有力的激发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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