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不同的角度,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精神分为以下几种形态:
(一)精神的自在形态与自为形态
自在与自为、自发与自觉是标志着不同存在状态或存在方式的哲学术语。一般说来,人们习惯于把整个物理世界描述为自在的领域,而把人的活动领域描述为自为的或自觉的领域。前者是一个按照机械的、物理的、化学的规律和必然性而盲目地、自发地、自律地运转的必然王国,而后者则是人的意识、有目的、能动的活动所构成的自为的或自觉的王国。在这种意义上,整个精神世界无疑是一个环绕着人的意向性活动而建立起来的自觉的和自为的领域,换言之,精神应当以自觉自为的方式存在。
但由于构成精神本质的意向性本身就可以表现为不同的层次或程度,所以在精神这个自为或自觉的王国中,我们同样可以区分出两种基本的存在形态:自在和自为存在,即自在的精神和自为的精神。
关于精神的自为形态或自觉形态,不难理解。这是精神的典型存在状态。这里的核心是自我意识,即精神的主体自觉地建立起自身与对象的关系,形成对于对象的自觉的认识或意识,在这种意义上,个体或群体以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所进行的认知活动,各种各样的技术设计、经营规划、社会决策等精神设计活动,科学、艺术、哲学等精神创作活动等都应归入自觉的或自为的精神范畴之中。
所谓自在或自发的精神是一个内涵较为复杂的范畴,概括地讲,其最根本的特征表现为,精神的主体尚未同对象建立起自觉的、明朗的关系,因而,它停留于对事物“是什么”的表面的直观的把握,而缺少追问“为什么”和“应如何”的逻辑的和分析的思维活动。例如,情感、意志、欲望、冲动等无意识的心理活动;受巫术观念支配的、直觉的、神秘的、未分化的、非逻辑的(原逻辑的)原始思维活动;凭借着文化传统、习惯、经验、给定的图式和规划而自发地进行的重复性的日常思维活动,等等,均可以划入自在的精神范畴之中。
(二)精神的主观形态与客观形态。
应当承认,任何精神现象都在某种程度上包含主观的因素,或者以某种方式与主观性相关联。但是,精神范畴比主观性范畴更为宽泛更加复杂。精神活动及其成果,即精神现象即可以采取主观的存在形态。也可以采取客观的存在形态。当然,无论何时、何地精神的这两种存在形态都不会是纯粹的,二者的区分不是绝对的,精神现象从根本上是主客体的某种形式的统一,只是我们从不同的角度,来谈论精神的不同存在形态而已。近年来,一些研究者开始从不同角度探讨主观精神和客观精神。掌握了精神现象的这种复杂性,有助于加深我们对主客观辩证法的理解。 在谈到认识活动时,我们的哲学原理认为,认识在本质上是主体对客体的反映,是客观世界的主观映象,因而,精神反映的内容具有客观性。而从认识所采取的观念形式来看,认识又具有主观性。但是,我们在这里所谈论的主观精神和客观精神,并不是从内容和形式的角度谈论认识过程的主客观辩证法。我们主要依据认识、思维、心理等各种精神活动是否对象化或物化而区分精神的主观形态和客观形态。一般说来,主观精神是指尚未对象化和物化的抽象的纯粹的思维运动和各种精神活动,而客观精神则是以某种方式对象化或物化了的思维运动和各种精神活动,是精神活动的某种对象化产物。
在这种意义上,主观精神对精神主体而言,具有内在性。任何精神活动,其中包括感觉、知觉、表象等低层次的心理活动,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活动,科学、艺术、哲学等精神创作活动,技术、经营等决策活动,只要尚未取得某种物化形式或者进入实践操作领域,只要依旧内在于精神主体,都属于主观精神的范畴。一般说来,主观精神具有个体性。即总是同进行思维活动或意识活动的个体相关联。但是,在现代社会化或集体化的社会活动中,各种集体的研讨、决策活动,在没有取得完成的形式之前,也还没有超越主观性范畴。
客观精神则是指各种对象化或客观化的精神现象,是各种思维运动或意识活动的物化产物。这些精神现象或产物虽然是主观精神活动的结果,但一旦从主体那里外化,就取得了某种外在于主体的客观属性。在客观精神范畴中,我们可以划分几种基本类型:一是以语言、符号、文字、书籍等形式客观化了的自觉的精神活动的产物,表现为各个层次的知识体系和思想体系,二是每一时代每一民族通过道德伦理、法律、政治宣传、教育等手段而形成的社会规范体系和社会精神时尚;三是世代继承、积淀而形成的文化传统、风俗习惯、价值取向等不自觉的集体无意识现象,等等。在当代,这一客观精神现象世界越来越丰富,以至于波普等思想家在对象世界和心理世界之外,又并列了由客观知识构成的“世界。”
(三)精神的个体形态与群体形态。
从精神活动及成果的主体或载体角度,可以区分出个体精神与群体精神。
个体精神是指依赖于作为个体的精神主体而存在的精神现象,它包括个体的一切精神活动和与个体存在直接相关联的一切精神现象。具体说来,首先,个体精神包括个体的思维活动、认知活动、情感活动、决策活动、无意识的心理活动,等等。其次,思想体系、知识体系、社会精神时尚、文化心态等客观精神经过教育、学习等过程而内化为个体的知识结构、思维方式、价值取向、道德品格,等等,这些因素也构成个体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在已经客观化或对象化了的个体精神产品中,既包含着人类精神的普遍性和超个体性,也以某种方式带有这一精神主体的个体性。
所谓群体精神是指不依赖于个别精神而存在、为某一时代的人们以自觉的或不自觉的方式普遍接受的精神现象。可以看出,群体精神概念和客观精神概念有很大的交叉或涵盖关系。如果我们把群体精神视作一个多层次的体系的话,那么从上到下,我们可以区分出这样几个基本层次:首先,是科学、艺术、哲学等思想体系和知识体系所代表的人类自觉的理性精神;其次,是一个时代一个民族在共同的事业中所形成的、为全社会所认同的或自觉弘扬的时代精神或民族精神;第三,是各个时代为人们所普遍认可的行为规范、价值取向、社会心态;第四,是在日常生活领域起主导作用的社会经验、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等文化因素;最后,是在所有这些群体精神背后所深藏的、人们世代不自觉地继承下来的集体表象,或称原始意向、原型、集体无意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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