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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驱动的控制

时间:2023-03-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此时最容易出现权力的真空状态,权力的正常行使会受到很大的阻碍。可见,权力的强化是针对于特殊时期的权力驱动而言的,强化权力的目的是更好地维护社会群体的利益,更好地发挥权力的驱动作用。离开了权力机构,权力是不可能得到正常行使的。在此情况下,权力――权威驱动方式的作用显然难以发挥,而权力――政策驱动方式的效果也要大受影响。
权力驱动的控制_利益 精神 权力――三元协调驱动论

(一)权力的强化

要充分地发挥权力的强驱动作用,一个最起码的前提条件就是权力必须得到权力客体的服从,权力主体要得到权力客体的认可和支持,权力内容要能真正得到实现。在一般情况下,这是不存在问题的。因为,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任何一个社会都有相应的权力机关,都有一套保证权力得到正常运转的强制措施与手段。对于权力主体来说,要巩固他们原有的地位,保护他们的既得利益,他们也必然会不遗余力地疏通其行使权力的渠道。但是,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也有可能出现权力无法正常运转的现象;或者虽然可以正常运转,但无法应付突发事件,这都要影响权力驱动的效果。而在这种时期,又特别需要发挥权力的驱动作用,这就需要适当地强化权力。

需要强化权力的非常时期,主要包括战争时期,发生较大自然灾害的时期,社会动荡不安、极不稳定的时期等。在战争时期,敌对双方首要的目标就是赢得战争。只有战胜了对方,才有可能进一步发展社会经济。而要赢得战争,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的高度团结,要求形成高度的凝聚力。此时,如果没有一个强有力的权力核心,没有一个极有影响力的权力主体,是很难做到这一点的,这就要求权力的适当强化。在发生较大自然灾害期间,权力行使的正当渠道有可能受到堵塞,正常的社会秩序有可能遭到破坏,一些相应的权力机关可能处于瘫痪或半瘫痪的状态。而要应付自然灾害这一突发事件,妥善地解决因自然灾害而导致的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没有权力的作用是难以想象的。在社会动荡不安、极不稳定的时期,正常的生产活动受到极大的影响,社会经济处于停滞甚至倒退的状态。此时最容易出现权力的真空状态,权力的正常行使会受到很大的阻碍。妥善地处理各种关系,解决各种社会问题、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是这一时期的主要任务。要完成这一任务,尤其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权力核心,需要充分地发挥权力的驱动作用。可见,权力的强化是针对于特殊时期的权力驱动而言的,强化权力的目的是更好地维护社会群体的利益,更好地发挥权力的驱动作用。

强化权力的一个最根本的途径就是建立一个强有力的权力核心。这样一个权力核心既要拥有绝对的、最高的权力,而且要有保证这一权力得到正常行使的各种手段,尤其是强制的手段。要形成这样一个权力核心,首先要求这个权力核心的成员具有极高的、全面的素质,要有熟练地利用权力去解决各种复杂问题的能力。否则,这个核心既难以形成,也难以发挥核心作用。其次需要大量的思想宣传与理论灌输。对于权力客体来说,认可接受一个新的权力核心,必然有一个心理上的适应过程与思想上的认识过程。不进行大量的舆论宣传、理论灌输,权力客体就难以认识到新的权力核心的优点与特点,体会不到其特有的作用,权力的行使就要大受影响。再次需要建立一定的权力机构。离开了权力机构,权力是不可能得到正常行使的。权力核心也只有通过一定的权力机构,才能将整个社会有机地组织起来,才能对广大客体施加影响,权力行使的渠道才有可能畅通。显然,要建立一个强有力的权力核心,强制手段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权力核心往往不是通过正常的渠道、通过合法的途径建立起来的,要使广大权力客体很自然的、心服口服地认可新的权力核心是难以想象的。而且也不能完全指望通过思想宣传、理论灌输的途径去影响广大权力客体,这是由特殊时期面临形势的紧迫性所决定了的。此时就必须采取强制的手段,从而较快地形成权力核心。这个权力核心在形成以后,仍需以强制力作为保证。任何一个强有力的权力核心,都必须拥有一定的强制权。否则,就难以巩固其权力核心的地位。在权力核心中,一般还要求有一个处于最高权力主体地位的个人,即权力核心中的核心人物。既要强调权力核心集体的作用,还要强调作为权力核心中的核心人物的作用。在一般情况下,集体的力量要大于个体的力量,集体行使权力要优先于个体行使权力。但在某些紧急情况下,如果片面强调集体行使权力,反而难以形成有效的合力,难以尽快地作出决策,从而影响权力驱动的效果。尤其是在权力核心内部有矛盾、争议的情况下,没有一个能左右全局的核心人物,权力核心的作用也难以发挥出来。这个核心人物必须具有较高的威望与影响力,具有坚强的意志和超人的胆识。在我国,社会主义革命之所以能取得胜利,社会主义建设之所以能取得巨大成就,社会经济之所以能在几十年时间里得到如此之快的发展,同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这个权力核心的正确领导、毛泽东、邓小平等这些核心领导人物的正确指引是分不开的。

在形成权力核心的过程中,适当的集权是理所当然的。作为权力核心,它必须集中一切最主要的权力于一身。否则,也就不成为权力核心了。在古代社会,强调的是集中行政权与军事权。在现代社会,则主要是指集党、政、军权于一身。只有将这些权力集中起来,才能使权力核心成为一个真正的掌握实权的集体,也才能充分地发挥这一集体的作用。需要明确的是,这种集权并不同于专制、独裁。这种集权是指在某些特殊时期,如外敌入侵时期等出现的暂时现象,而专制独裁一般是没有时间限制的。这种集权是适当的集权。不是将一切权力全部集于一身,集权者并不能随心所欲地行使权力,而专制独裁者是集一切大权于一身,且可以为所欲为。但是,这种集权的确也有发展为专制独裁的可能,在那种情况下,集权的作用也就适得其反了。因此,对集权也必须加以适当的限制。

对权力的强化,可以克服“有令不行”、权力行使渠道不畅等问题,从而可以较好地发挥权力驱动的特有功能。

(二)权力的弱化

集权在某些特殊时期是必要的,但在一般情况下,其负作用又远远大于它的积极作用,它对权力驱动的消极影响作用更是明显。权力主体群体将绝大部分权力集中起来,就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了非权力主体群体获得权力的可能。对于后者来说,他们就很难摆脱权力客体的地位,极难获得成为权力主体的资格,这就堵塞了权力――利益驱动作用的渠道,而这恰好都是权力驱动的一个最基本的方式。同时,过度地集权也易导至权力的滥用,既要影响到权力主体的社会威望,也要影响权力主体所制定、实施的政策的执行效果。在此情况下,权力――权威驱动方式的作用显然难以发挥,而权力――政策驱动方式的效果也要大受影响。因此,集权对于驱动来说,消极影响颇大。所以,在出现集权的情况下,为了提高权力驱动的效果,就必须对权力予以适当的弱化。

弱化权力的最基本的途径就是下放权力。集权者将自己所集中的部分权力让出来,一是将权力下放给下级,增加其下属的权力;一是将权力下放给社会,使更多的人有机会获得权力。这样既可以充分发挥权力――转移驱动方式的作用,也可以充分发挥权力――利益驱动、权力――精神驱动方式的作用,既可以调动下属的工作积极性,也可以充分调动广大权力客体的工作积极性,从而可以产生一种强大的、持久的社会驱动作用。权力的下放并不是将所有的权力毫无原则地下放。一般来说,下放的权力应该适中。下放太少,就达不到调动下属及广大权力客体工作积极性的目的,权力的下放也就达不到既定的目的。下放太多,则又会出现大权旁落的局面,权力的正常行使将受到严重阻碍,也不利于权力驱动作用的正常发挥。因此,在下放权力时,必须把握一定的“度”,主要的权力、事关大局的权力不能下放。在下放权力时,也必须考虑到下属及广大社会成员的承受能力。如果下属及其他社会成员根本不具备正常行使权力的能力,那么权力下放的作用也就难以体现出来的,有时甚至会起反作用。而且,在下放权力的同时,还必须将责任一并下放,应该带责放权。如果仅仅只下放权力而不明确责任,就可能导致有权力不负责或滥用权力的现象。因此,在下放权力以后,还要加强对得到权力的一方进行监督和考察,要对权力下放以后权力的行使状况进行及时的了解。

弱化权力的另一个途径就是推行民主制。这要求权力主体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实行决策的民主化和集体领导,充分发挥发主。要求能保证广大社会成员充分地发表意见,能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参与社会的管理、能行使一定的社会权力。能不能做到这一点,对于权力主体能否正确行使权力关系十分重要。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求克服等级观念和个主义。有了等级观念,就会自以为是,就会以权力的大小来衡量人生价值,也就难以实行民主。而个人主义则只顾自己利益,极易导致专制独裁。其次要求广开言路,充分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只有这样,才能集中广大社会成员的智慧,才能实现决策的民主化。再次要反对个人集权、专权,真正实行集体领导。个人集权、专权就是对民主的否定,既易引起权力的滥用,也易引出一些错误的决策。当然,民主本身也有一定的限度,一味地放任自流并不是民主的做法,而是不负责任的表现。因此,在民主的基础上,还要有一定的集中。民主与集中要做到相应的统一。

无论是下放权力,还是推行民主制,都可以有效地克服集权现象,从而有助于提高权力驱动的效果。但是,权力的弱化,相对于原有的权力主体来说,其既得利益势必受到一定的影响。因而,它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显然,权力的弱化,不太可能通过强制的手段去实现,而主要依赖于权力主体的自觉行为。不过,对权力的淡化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助于弱化权力。

(三)权力的淡化

权力的弱化要求淡化权力,要消除官本位思想、提高权力驱动的效果也要求淡化权力。权力驱动引起人们对权力的盲目崇拜,进而形成和加深官本位思想,这种思想既不利于权力主体正确地行使权力,也不利于权力客体正确地接受权力,从而极大地影响了权力驱动的社会效果。对于权力主体来说,一旦形成官本位思想,便会将自己凌驾于广大权力客体之上,就会将广大权力客体所赋予他们的权力视为私人财产,视为谋求一已私利的工具。他们就会不考虑或很少考虑客观条件和广大权力客体的实际要求和觉悟程度,只凭自己的主观想象而一意孤行,自然也就会失去广大权力客体对他们的拥护和支持。对于权力客体来说,一旦接受官本位思想,便会将自己摆在一个受权力支配、控制的被动地位,对权力主体的正当的权力行使或给予消极抵制、或被动顺从、或我行我素。因此,官本位思想容易造成权力主体与权力客体的相互对立,从而堵塞权力正常行使的渠道。在此情况下,很难发挥权力――利益驱动、权力――政策驱动的作用,有时甚至会阻碍权力驱动作用的发挥。要提高权力驱动的效果,就必须尽可能预防官本位思想的产生,尽可能消除官本位思想及其影响。而要做到这一点,关键就是要淡化权力。

对权力的淡化,是相对于权力崇拜、官本位思想而言的,并非是要缩小或消除权力的某些功能、限制权力的某些作用,主要是指在思想观念上要加强对权力的正确认识,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在这方面,尤其要调动权力的最主要的功能,就在于维持整个社会、群体的正常运转,维护社会、群体的整体利益。权力是社会整体利益的必然要求,它的最高宗旨当然也体现在这一点上。显然,权力是社会赋予权力主体的,不是权力主体与生俱来的东西,它绝对不是权力主体的私有财产。因此,权力主体在得到权力的同时,必须充分地认识到服务于广大权力客体、利用权力造福于广大权力客体这是他们的应有的职责。如果权力主体能认识并做到这一点,真正地利用权力去维护整个社会、群体的利益,去服务于广大权力客体,那么就可以消除广大客体对权力的距离和恐惧感,有效地预防权力崇拜与官本位思想的产生。所以,对权力的淡化,也可以说是对权力的相对于权力主体个体的功能的淡化,相反则是对它的整体功能的强化。

淡化权力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淡化权力的利益属性,既淡化权力的物质利益属性,也淡化权力的精神利益属性。首先要淡化权力的物质利益属性。得到了权力,伴随而来的就是巨大的物质利益。权力崇拜、官本位思想的产生同此有很大的关系。从真正意义上来说,掌握的权力越大,所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大,对社会所作的贡献也越大,当然应该得到更多的物质利益。然而,现实社会中经常是将权力与物质利益挂起钩来,而不是将责任、贡献与物质利益相挂钩。因此,淡化权力的物质利益属性,首先就是要将权力的物质利益与责任、贡献严格挂起钩来,应该强调责任越大、贡献越多,获得的物质利益也越多,而不应该上权力越大,获得的物质利益就越多。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适当降低权力的物质利益标准,使权力主体阶层同其它社会阶层的收入水平大致保持在相近的水平上,这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权力主体的职业优越感和特殊感,有利于预防官本位思想的产生。但是,也不宜过多地降低权力的物质利益标准。如果权力主体的收入水平过低,将引起他们的心理失衡,最易引起权力的滥用。因此,关键的问题是要使权力的物质利益标准做到适度,既要同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也要同当时其它社会阶层的收入水平相适应。

在淡化权力的物质利益属性的同时,也要淡化权力的精神利益属性。掌握了一定的权力,也就获得了一定的名望与声誉,既获得了一定的精神利益。人们最初获取权力的动机可能在于获得权力的物质利益属性,而在得到一定权力以后,则往往更侧重于权力的精神利益属性了。相对而言,权力主体的素质与能力要高于其它一般社会成员,否则他也就不可能成为权力主体了,而且,所掌握的权力越大,其素质与能力也就越高,对社会所作的贡献也就越多,他所得到荣誉当然也就也多。但人们更多的是将权力与荣誉直接相联系,而不是将荣誉同素质、能力、贡献相联系。因此,要淡化权力的精神利益属性,就要将权力的精神利益属性同权力主体的素质、能力、贡献相联系。这一方面要求在选择权力主体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到权力主体自身的素质与能力,要将权力赋予那些德才兼备、有实干敬业精神的主体。另一方面要求在赋予权力主体更多的权力时,一定要考虑到该权力主体对社会、群体所作贡献的大小。同时,也可以进一步扩大一般社会成员获得荣誉的机会与途径,如授军衔、晋升职称、授予学位、评选先进等。如果人们不用获得权力就可认得到较大的荣誉,自然也就可以淡化因权力而带来的荣誉,这样,不仅可以消除官本位思想的影响,而且可以有效地发挥权力――权威驱动方式的作用,从而大大地提高权力驱动的效果。

(四)权力的监督

权力的利益属性与权力主体的不同的道德素质决定了权力滥用的不可避免性。而权力的滥用,既要影响到整个社会、群体的利益,不利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也要影响到权力主体的声誉,引起广大权力客体的不满与反对;还易引起权力主体内部的争权夺利,强化权力崇拜、官本位思想。所以,权力滥用将极大地限制权力――政策驱动方式与权力――权威驱动方式作用的发挥,从而对权力驱动产生很大的阻碍作用。

权力滥用的深层原因虽在于权力的利益属性与权力主体的道德素质,但其最直接的原因则在于对权力的监督不够。如果权力能受到一定的监督,即使权力主体的道德素质再差,权力也无法滥用,最根本的途径就是加强对权力的监督。

对权力的监督,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权力获得的监督。获得权力的方式有很多,但在一般情况下强调合法的方式,即权力主体要通过合法的途径来获得权力,而不应是通过非法的途径去夺取权力。以合法的途径获得权力,要求未来的权力主体具有较高的素质与能力,具备正确的行使权力的条件与资格。如以非法的途径夺取权力,既不能保证未来权力主体的较高素质与能力,也易于使权力主体将所掌握的权力视作私有财产,还易导致集权现象的产生,很难保证在权力获得相对独立性以后,不背弃初衷,受到滥用。因此,对权力的监督,首先就是对对权力获得的监督,对权力的获得进行控制。在现代社会,主要是通过选举和任命两种方式获得权力。对权力获得的监督,主要就是对选举制和委任制的操作过程的监督。二是对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对权力进行监督的最主要的方式。权力的滥用多发生在权力的运行过程中。因此,要预防监督,关键就是要加强对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要对权力运行的每一步都设置防范措施,实施有效的社会控制,预防权力主体的越轨行为,保证权力得到正确的行使,从而充分地发挥权力的社会驱动作用。三是对权力运行的后果的监督。权力主体在获得权力的同时,也承担了相应的责任。权力与责任是同时并存的,权力主体必须对自己的行使权力所带来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需要对权力运行的后果进行一定的监督。如果权力主体较好地行使了自己的权力,取得了一定的成就,那就可以赋予该权力主体更大的权力。如果权力主体滥用了权力,损害了社会、群体的利益,那么就要求该权力主体承担责任,可以收回其权力,或者削弱其权力,从而尽可能消除权力滥用的恶劣后果。

对权力的监督,从总体上可分为权力机关对权力的监督以及非权力机关对权力的监督两种形式。权力机关对权力的监督,就是指自身掌握着一定的权力的机关对所管辖下的权力主体的权力获得、运行、后果所进行的监督,它包括立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行政监察等。当然,并非只有权力机关才能对权力进监督,因为权力来源于社会,权力的真正的主人应该是广大的社会成员,所以作为权力客体的社会成员和组织也可以对权力进行监督,这种监督就是非权力机关对权力的监督,它包括广大的社会成员的监督、各种社会组织的监督、舆论监督等。

立法机关的监督,也称之为最高权力机关的监督。因为,在现代国家,立法机关是最高的权力机关。正因为立法机关的至高无上的权威性,因而它可以对各权力机关及各权力主体实施有效的监督,立法机关的监督因而也成为了权力监督中的一种最主要的形式。它又包括宪法监督与工作监督。宪法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最高的行为准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权力机关及权力主体,都必须在宪法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活动。立法机关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对宪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防止违宪现象的发生,这也就是宪法监督。立法机关的另一种监督形式就是工作监督。立法机关要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遵守法律的情况,对行政机关、司法工作活动的合理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监察也是权力监督中的一种重要形式。它是指行政机关依照上下级从属关系而建立的从上至下的自我监督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监督方式。在当代社会的最高国家权力中,最常见的权力就是行政权,而行政权就掌握在行政机关手中。对权力的监督,关键就是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而对行政机关进行最有效、最直接的监督形式就是行政监察。因为,在行政机关中,其内部有着明确的隶属关系,上级对下级可以运用直接的组织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来实现其意图和实施监督活动,并可以收到及时、果断、迅速的效果。

权力监督还有一种重要形式,即舆论监督。它是舆论主体通过新闻媒介对重大社会政治问题、或个别突出的事件、行为公开表达意见,以求实现社会控制。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的批评是舆论监督的主要形式。它将社会的其它监督形式通过舆论工具表达出来,能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因而成为了非权力机关对权力进行监督的最主要的形式。

除此以外,权力监督还有多种形式,关键的问题是要将各种形式统一起来,使它们互相配合,从而形成一个网络般的监督体系。这种体系将使权力主体、权力机关、权力客体在监督别人的同时,自己也受到别人的监督;将使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有机的统一起来,从而能发出权力监督的最佳效果,有效地预防、减少权力的滥用,提高权力的社会驱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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