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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精神利益”

时间:2023-03-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古杰一“精神利益”是相对于物质利益来说的。“精神利益”的实现,就是所谓的精神报酬。真正有价值的“精神利益”是不能用金钱所能买到的。但是从人类社会建立以来,人的“精神利益”就是客观存在的。这就说明他对“精神利益”的态度和需求。但当各种先进人物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经群众推举评定,获得奖金或增加工资时,“精神利益”就转化为物质利益。只有这样,才能在更大范围内保持“精神利益”持久而强有力的激发效能。
人的“精神利益”_利益 精神 权力――三元协调驱动论

古杰一

“精神利益”是相对于物质利益来说的。它是仅存在于人类社会的一种高级形式的需要和利益;是社会可能赋予个人的除物质利益以外的荣誉,评价、称号、评议和认识的统称。“精神利益”的实现,就是所谓的精神报酬。通常情况下它是无形的,在一定条件下也有其有形的代表物,如奖章、奖状、奖励证书、荣誉证书、荣誉职务任命书、学位证书等。但代表物的实际价值与其所代表的“精神利益”的价值是远远不能等同的。

个人精神报酬的积累也可称之为精神财富,属于整个社会精神财富的组成部分。真正有价值的“精神利益”是不能用金钱所能买到的。世间一切伟大人物、英雄、模范都是以其突出的无私奉献,从社会和人民群众那里获得了丰富的精神财富。拥有丰富的精神财富的人远比拥有大量物质财富的人具有更大的知名度,他能真正受到人民群众的崇敬和爱戴,以致流芳百世,永垂不朽。

“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的关系  按照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物质是第一性的,人们的物质生活需要是第一需要。在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比较低下的情况下,物质利益在人们的心目中显得重要一些也是必然的。但是从人类社会建立以来,人的“精神利益”就是客观存在的。这是人类区别于其他动物群体的标志之一。一个刚刚懂事的幼儿也会产生“精神利益”的追求。如为了取得父母的赞誉,他能克制自己的欲望而拒绝接受别人的礼物。随着社会物质文明的增长,人的物质利益的需求也将同步提高。但是,当人的基本物质利益的需要得到初步满足以后,对“精神利益”的追求将会以更快的速度增长。一名刚刚致富的专业户,为捐助乡里办学也会慷慨献出自己辛勤劳动而积累起来的部分财富。这就说明他对“精神利益”的态度和需求。

“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之间存在着互补关系和转化关系。在各项社会活动中对社会做出贡献而又拒绝接受物质报酬的人,往往会受到人们的加倍称赞从而获取一定的“精神利益”;如果在获取“精神利益”的同时也获得了一定的物质利益,那么人们的称誉程度也许会相对减弱。这就是两者的互补关系。但当各种先进人物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经群众推举评定,获得奖金或增加工资时,“精神利益”就转化为物质利益。这就是两者转化关系。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要维持和加强“精神利益”的感召力,必须恰当而适时地按照一定的制度,把部分“精神利益”转化为物质利益。这方面要形成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在更大范围内保持“精神利益”持久而强有力的激发效能。

精神报酬的相加性  一个人或一个集体对社会做出有益的贡献从而得到的奖励和荣誉,是其所获取的真正的精神报酬,多次的精神报酬相加就是其应该得到的总报酬,或者叫总评价。反之,如果其行为给社会带来了危害和不利影响,从而受到惩罚和谴责,是其所获得的负的精神报酬。前者称为功,后者称为过。正的和负的精神报酬也是可以相抵消的,即通常所说的将功补过。

对每一个人思想品德的评价,都可以根据种精神报酬的相加性来进行全面的衡量。毛泽东在祝贺吴玉章六十寿辰对吴老生平作出评价时指出:“一个人做点好事并不难,难的是一辈子做好事,不做坏事,一贯的有益于广大群众,一贯的有利于青年,一贯的有利于革命,艰苦奋斗几十年如一日,这才是最难最难的啊!”这就是按照精神报酬的相加性对吴老作出的总评价。

精神财富的持久性与继承问题  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的又一显著差异在于精神财富的持久性。个人或群体以其对社会的贡献而获取的精神财富,如果没有其过失而得到的相反的精神报酬相抵消,是具有长期的延续性和持久性的。所谓流芳百代,就是用来形容这种持久性的。这些精神财富随其影响范围的大小不同而存储和流传于社会及民众之间;而且广大人民群众总希望通过各种方式使这些精神财富传于后代。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对国家和民族做出巨大贡献的优秀人物,人们总是企图把他们的形象和事迹永远镌刻在下一代的心灵上,建档修志,树碑立传,修建纪念堂、纪念雕塑等,都是为此目的采取的措施。所以这些活动也是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方面,它能潜移默化地影响下一代人的成长。

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的存储方式是不同的。物质财富是以私人存储为主,而精神财富(除其有形的代表物以外)是以他人(或社会)存储为主,即主要储存于广大人民群众的心灵上或档案材料及书籍之中。

精神财富具有广泛的社会性,从它的取得、承认、流传来说都是这样。发展教育事业的任务之一就在于把前人留下的宝贵的精神遗产继承下来。一般来说,精神财富不应该存在有血缘继承问题。为了报答优秀人物对社会的贡献,人们往往给予其亲属子女适当的荣誉地位以及物质报酬。这在一定意义上讲是一种感情的寄托,也是广大人民群众所能够接受和理解的。但是如果超过一定限度,特别是把负的精神报酬也强加于其亲属子女,其本质上是一种封建血统论的表现,会对社会发展带来消极因素,以致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

“精神利益”的相对性  由于社会条件、历史背景和时代的不同,在不同的国家、民族和社会集团之间,判别人的社会行为之是非优劣的准则和道德规范是不尽相同的。统治阶级为了实现其意志而制定的法律、章程、条例及道德规范等,就成为在此特定的环境下判定人的形为是否优劣的准则。所以,对于人的社会行为,在不同的条件下会作出不同的评价,给予不同的精神报酬。即便是同一社会行为,在相互对立的人群或集团中,甚至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评价,即给予相反的精神报酬。例如,在相互开战的双方,一方的英雄对他方来说是罪人。这就反映了“精神利益”的相对性。

总之,人的“精神利益”是客观存在的。随着社会进步,随着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人们的精神生活水平将逐步提高,而属于意识形态范畴的“精神利益”在人们生活中所占的地位会逐渐加强。在此情况下,加强对于人的“精神利益”的研究,并使精神报酬予以制度化、合理化、不断强化人民自觉追求正当“精神利益”的欲望,是非常必要的。它将有力地推进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进程。

(该文原发表于上海《社会科学》19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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