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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的存在是一个过程

时间:2023-03-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权力行使主体通过一定方式得到权力后,就开始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在权力执行过程中,要求权力行使主体严格执行在授权准备阶段对权力的限定,权力行使主体必须在其权力的范围内活动,既不能超越自己的职责范围而滥用权力,也不能有权不用,不履行职责,出现“权力无为”。当然,如果权力行使主体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越出了职责范围或出现“权力无为”现象,权力就不能得到正常行使。
权力的存在是一个过程_利益 精神 权力――三元协调驱动论

对具体权力的研究和评价应通过审视其整个过程来进行。所谓权力过程,是指从权力行使主体的选拔、任用到权力的行使、监督、终结和评价各个阶段的统称。从一般意义上看,权力过程主要包括三个环节——权力的授予、权力的行使和权力的终结。

权力授予是指通过一定方式把公共权力授予某个集团或个人,使之具备行使该项权力的条件。权力的授予又可以分为两个阶段:授权准备和授权。在授权准备阶段,授权者要对所授之权有明确严格的规定,包括对权力性质、权力范围、权力的变更、权力的终止等都应有所限定。对权力行使主体也要有所限定,包括权力行使主体的自然条件——年龄和健康状况,社会条件——对授权者的忠诚、文化素质、管理能力等。在任何社会,在授权准备过程中对权力及权力行使主体的限定都是十分必要的。对所授之权界定不清,权力主体不可能正确地行使权力,对权力的监督也无从谈起。对权力行使主体界定不清,就不能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对权力和权力行使主体的限定,各国一般都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以避免随意性。授权阶段其实是一个程序,即以什么方式把权力授予权力行使主体。授权形式一般有世袭、选举、委任以及非法占有这四种。在这四种授权形式中,选举和委任是最基本的形式。在选举制的情况下,权力行使主体是自下而上选举产生的,责任关系是权力行使主体对选民负责。而在委任制的情况下,权力来自上级的委任,责任关系是被委任者(权力行使主体)对任命者负责。在现代社会中,二者往往是结合在一起的,既没有纯粹的选举,也没有纯粹的委任。上述四种授权形式是和平时期的授权形式。在社会动荡、变更时期,除上述形式之外,权力的授予、获得往往是通过武力、政变等方式而进行的,这其间既有进步的,也有反动的。

权力行使主体通过一定方式得到权力后,就开始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在权力执行过程中,要求权力行使主体严格执行在授权准备阶段对权力的限定,权力行使主体必须在其权力的范围内活动,既不能超越自己的职责范围而滥用权力,也不能有权不用,不履行职责,出现“权力无为”。不同性质的权力在行使过程中都具有贯彻和实现个人意图的功能,贯彻和实现团体、政党、阶层、阶级意图的功能和维护它们利益的功能。通常情况下,具体的权力都具有三种自然属性,一是权力的顺利行使,二是权力的巩固和延续(时间概念),三是权力的扩展和膨胀(空间概念)。在一般情况下,如果权力行使主体都能按照授权限定或法定的权力范围去行使权力,且权力对象服从于权力行使主体的控制,那么权力就能得到顺利行使。特别是在和平时期和权力的授予得到了权力对象的普遍认可时就更是如此。当然,如果权力行使主体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越出了职责范围或出现“权力无为”现象,权力就不能得到正常行使。在权力的行使过程中,权力有发生膨胀的可能。对于委任的权力,由于上级的信任和职位的升迁而发生权力膨胀;对于选举的权力,由于政绩突出,深得民心,在下一轮选举中得到更大的权力而发生膨胀;当权力依托的力量增强时,即使职位不变也会出现权力的非正常膨胀。有膨胀就有萎缩。由于多种原因,权力行使主体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政绩不佳,失去或部分失去上级或选民的信任和支持,从而造成权力的萎缩。

权力的终结是指权力一个周期(一个任期)的结束。权力的终结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正常的形式。由选举产生的权力行使主体任期届满;由任命产生的权力行使主体进行正常的更替、交流,由世袭产生的权力行使主体因自然的原因(权力行使主体去世、因重病而让位等)而更替,这都属于权力终结的正常形式。另一种形式是非正常的形式。由选举产生的权力行使主体因不能正确、有效地行使其职责而被罢免,或因主政出现重大失误而被弹劾;由任命产生的权力行使主体非因工作失误被撤职,由世袭产生的权力行使主体因政变或其他人为因素而被夺权等等,这些都属于非正常形式的权力终结。一般情况下,在一个权力过程终结时,必须对权力的行使进行评价。权力评价可以通过多种形式来进行,如民众评价、组织评价、个人评价。通过评价,对权力行使主体履行职责的情况及权力作用的效果作出正确的评判。在权力评价过程中,还将考察对权力的限定是否适当,对设置不当的权力将予以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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