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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感的概念

时间:2023-03-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而,幸福感这一概念,被学术界更多地称为主观幸福感。科安也明确指出:幸福感就是拥有自己希望得到东西时的快乐感。情感分为正性情感和负性情感,其中正性情感产生于生活需求的满足,它将增强一个人的幸福感,而负性情感产生于现实生活中人们经受的挫折与遭遇的痛苦,它将会降低一个人的幸福感。
幸福感的概念_社会转型与人们的幸福感

最早对幸福感下过定义的学者,是18世纪的德国著名哲学家、思想家伊曼努尔·康德(Immanuel Kant)。他在《实践理性批判》(Critique of Practical Reason)著作中是这样给幸福下定义的: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对不断伴随着他的整个存在的那种生命快意的意识,就是幸福。[1]显然,康德的这一幸福定义包含着两个含义:其一,幸福感不是短暂的,只有在某一时期内具有一定持续性的“生命快意”,才可称为幸福,“生命快意”越浓厚,幸福感也越强烈;其二,幸福感的有与无、强与弱是基于人们的主观意识而产生的,即人们基于自己特有的幸福基准,对自己某一时期内的生活状况进行总体评估后产生的快乐体验,快乐体验越浓厚,幸福感也越强。19世纪英国伦理学家、功利主义的代表人物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An Introduction to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 and Legislation)一书中,通过日常生活中人们感受到的“善”与“恶”定义幸福,指出:所谓“善”便是快乐和幸福,所谓“恶”便是痛苦和不幸。[2]另外,希腊著名的哲学家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在《尼各马可伦理学》(′ΗθικáΝικομáχεια)中通过人们合乎德性的活动定义幸福,指出:幸福是灵魂的一种合于完满德性的实现活动。[3]也就是说,在人们的实践活动中,人们的德性虽然非常重要,但是合于德性、实现自身潜能的实现活动才是最为根本的东西,才是至善或者说幸福的。

从康德、边沁、亚里士多德三位学者的定义中可以发现,幸福感就是人们依据自己的价值标准,对现实生活中某一阶段的生活状况或者实践活动的效果进行主观评价后产生的快乐情感。因而,幸福感这一概念,被学术界更多地称为主观幸福感。另外,从三位学者的定义中还可以发现,康德和边沁两位学者主张幸福本质上是一种从生活中获得的快乐体验,因此被学术界称为“快乐论”(hedonic),而亚里士多德主张幸福本质上是实践活动中人们的价值或者潜能的实现,因此被学术界称为“实现论”(eudemonia)。其后,学术界基本上沿着这一思路,从人们对于一阶段的生活状况或者实践活动的主观体验上理解幸福,但理解的维度存在相当的差异。总的说来,学术界从以下三个维度理解幸福。

一、情感层面上的幸福感

从在情感层面理解幸福感,即将其等同于日常生活中人们的某种生活需要获得满足时产生的快乐感。例如,柔斯(Michael Ross)、科安(Richard W. Coan)等学者就持这一观点。[4]其中,柔斯等学者就认为,现实生活中一个人从自己的生活状况中感受到的幸福感,是可以通过情感表达出来的,这种情感就是快乐。科安也明确指出:幸福感就是拥有自己希望得到东西时的快乐感。

二、认知层面上的幸福感

从认知层面理解幸福感,即将其等同于人们对生活各个方面进行整体评定之后产生的生活满意度。例如,辛和约翰(D.C.Shin&D.M.Johnson)、迪纳(Ed Diener)等学者就持这一观点。[5]其中辛和约翰指出,幸福感就是依据自己所持的准则对自身生活质量进行总体评价后产生的满意度,而迪纳等学者指出,幸福感就是人们对自身生活满意程度的总体评价。生活满意度分为一般生活满意度和特殊生活满意度,其中前者是对个人生活质量的总体评价,而后者则是对不同生活领域的具体评价,包括家庭生活满意度、工作生活满意度、业余生活满意度、社区满意度等。

总的来看,上述情感层面上的幸福感和认知层面上的幸福感,均从西方思想史的快乐论(hedonic)发展而来,坚持的都是西方思想史上的快乐主义幸福观传统,认为人的幸福是由生活状况中产生的快乐情感所表达的。情感分为正性情感和负性情感,其中正性情感产生于生活需求的满足,它将增强一个人的幸福感,而负性情感产生于现实生活中人们经受的挫折与遭遇的痛苦,它将会降低一个人的幸福感。依照柏德班(Norman M.Bradburn)的观点,一个人的幸福感就是正性情感与负性情感之间平衡的结果,在现实生活中,只有当正性情感多于负性情感时,人们才会感到幸福,并且正性情感越多,人们越感到幸福。[6]

三、价值实现层面上的幸福感

从价值实现的层面理解幸福感,即将其等同于实践活动中自身潜能或者自身价值实现时获得的成就感。这一观点是由西方学术界的实现论(eudemonia)演化而来的,是20世纪90年代产生的新兴理论。该理论基于经济快速发展、人们的物质需求基本获得满足的社会现实,认为幸福并不只是对生活状况的情感体验,而更应该关注个人潜能或者自身价值的完美实现。例如,瑞佛(Carol.D. Ryff)和凯斯(Corey L.M.Keyes)两位学者就认为,幸福感就是“通过充分发挥自身潜能而达到完美的体验”,具体包括六个方面,分别是:自我接受、与他人良好的关系、自主性、环境控制力、生活目的实现以及个人成长。[7]

但是,在当今学术界,幸福感是由认知、情感、价值实现三者中的一种因素组成的单一结构,还是一个由它们三者所组成的三因素结构,对此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但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在人们的物质需求基本获得满足,生活需求及价值取向已经多元化的当今社会,大多数学者认为后者更符合社会现实,即幸福感是多维度的,其具体体现在不同的生活侧面,而不同生活侧面的幸福感是不完全相同的。因而幸福感可以划分为两个方面,即在不同生活层面体验到的幸福感和在生活总体层面体验到的总体幸福感,而总体幸福感是指一定时期内人们对自身生活质量进行整体性评估而产生的一种积极的心理体验。

国内学者邢占军就主张幸福感是一个由认知、情感、价值实现三因素构成的结构体。[8]他在总结已有观点的基础上,指出:幸福感就是人们所拥有的客观条件以及人们的需求价值等因素共同作用而产生的个体对自身生存与发展状况的一种积极的心理体验,它是满意感、快乐感和价值感的有机统一,并基于这一定义,编制了适合测量中国城市居民的幸福感量表简本(SWBS-CC20)。该量表由20个项目组成,每一个项目从不同侧面描述了城市居民的生活状况,让样本在“很不同意、不同意、有点不同意、有点同意、同意、非常同意”六个选项中做出选择,并依次赋予1,2,3,4,5,6的分值。六个选项分别对应于很不幸福、不幸福、有点不幸福、有点幸福、幸福、非常幸福,因此分值越高,则幸福感越强。另外,20个项目共分为10个维度,分别是:知足充裕体验、心理健康体验、成长进步体验、社会信心体验、目标价值体验、自我接受体验、人际适应体验、身体健康体验、心态平衡体验、家庭氛围体验。其中,知足充裕体验和心理健康体验分别反映人们在客观物质条件与社会适应方面的幸福感;成长进步体验和社会信心体验分别反映人们在个人的自身发展和社会的发展态势方面的幸福感;目标价值体验和自我接受体验分别反映人们在人生目标实现和个性养成方面的幸福感;人际适应体验和身体健康体验分别反映人们在人际关系建立和身体健康状况方面的幸福感;而心态平衡体验和家庭氛围体验分别反映人们在心态调适和家庭生活方面的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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