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登斯十分推崇帕森斯的权力理论,尤其是帕森斯对韦伯权力定义的批评与他不谋而合。帕森斯曾指出韦伯权力定义中两个明显的漏洞:第一,韦伯的定义中已包含着冲突和对抗的假设,甲克服了乙的反对,就意味着乙为了甲的利益而牺牲了自己的利益,但这忽略了权力关系可以是一种互惠关系的可能性,权力可能是一种有助于甲、乙双方都实现其各自目标的手段;第二,把权力设想成为一种“零和”(zero-sum)概念,把权力中相互作用的特性转变为权力主体的属性,只将权力作为一种人的能力进行考察,这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帕森斯把权力视为一种系统资源,一种坚持其某些职责以造福于整个社会制度的能力,用他的原话讲:“权力是一种保证集体组织系统中各个单位履行有约束力的义务的普遍化能力”[19],具体地说,“在其合法化的形式中,作为在集体过程中所涉及的决策制定单位,甲控制乙的权力就是甲为了集体行动的整体有效性制定各项优先于乙的利益的决策的‘权利’。”[20]可见,在帕森斯那里,“权力是为了实现系统目标的利益,使资源流通的一般能力”[21],权力被设想成政治系统固有的“流通媒介”,“一种为了有效的集体行动而集合起来的责任或者义务的普遍化的媒介”[22],权力本身并不具有什么实际效用和价值,只是通过这种媒介,社会成员可以维持一种“双赢”(double gain)的关系。但在吉登斯看来,帕森斯试图“将权力看作是一种在社会相互作用的过程中使其他单位、个人或者集体的行为发生改变的特殊机制”[23],虽然解决了韦伯遗留的问题,却忽略了“社会利益的分歧以及权力的支配性”[24]。
客体主义权力观的根本特色就在于过于强调权力的结构性,把权力看作是“社会结构、社会系统或者社会共同体的一种性质,一种实现大众或阶级利益的媒介”[25]。比如,汉娜·阿伦特说,权力绝对不是某个个人的所有物,它属于一个群体并且在这个群体聚集在一起的情形下才能维持其存在。权力最初来源于群体,如果没有一个民族或者群体的存在,那么也就不会有权力的存在。她提出:“权力相当于人的能力,不仅是行动能力,而且是一致行动的能力。”[26]这就强调了权力的存在与共同体的存在密切相关,权力“远不是达到一个目的的手段,而实际上恰恰是使一群人按照目的手段范畴来思考和行动的根本条件”[27]。
阿尔都塞主义者尼克斯·普兰查斯持相同观点,他在《政治权力与社会阶级》中将权力定义为“某个社会阶级实现其特定的客观利益的能力”[28],并且认为这种概念“指向在‘斗争’中存在于不同阶级实践之间冲突关系的结构所具有的结果。换句话说,权力并不存在于等级结构之中,而是一种来源于这些等级的整体的结果。”阶级关系“存在于权力的每一种等级关系中:然而,权力只是这样的概念,它意味着那些处于冲突中的不同阶级实践关系的结构整体的结果”[29]。对此,英国政治社会学家密里本德评论道,普兰查斯的分析导致了“直接指向一种结构决定论,或者更确切地讲是一种结构性的超决定论(super-determinism),这就使得一种对国家和‘系统’之间的辩证关系的真正现实主义的考虑不可能存在。”[30]他意在表明,普兰查斯依据结构或者系统来定义权力使得我们不得不思考权力的结构性限度问题,的确,权力结构中隐约存在着大量的、非常晦涩难懂的主题,其中包括权力与结构之间的关系以及那种将权力看作依赖与媒介的情形。
另一位客体主义权力观的重要代表是对吉登斯权力观的产生有着直接影响的福柯。福柯以权力哲学家著称,在学术史上对权力哲学做出了杰出的贡献,提出的权力概念被彼得·迪格斯特(Peter Digeser)称为权力的第四维度。不过,我们意不在介绍福柯的权力哲学,而是要弄清楚他对吉登斯政治思想产生了怎样的影响。问题是福柯的权力观内容十分丰富,通过概括体系来细究两种理论导向间的关联性,显然不是一个小节能够完成的任务,亦非最佳的学术进路。因此,较为便捷的路径是,我们以吉登斯对福柯权力观的解读要点为基础,达到阐释吉登斯与福柯之间关系的目的。
(一)对转换权力思维模式的肯定
西方政治哲学自17世纪末以来很大程度上围绕政治权力的来源及其使用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展开思考。整个近代政治哲学,强调扎根于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中心化的权力,重视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围绕着统治权的斗争。在传统西方政治学理论中,统治权问题处于核心地位,整个政治学理论是围绕着统治权这个核心概念组织起来的,谁拥有统治权谁就拥有统治的合法性,统治权在西方的政治学理论中被视为核心、灵魂、国家生命之所在。即使在当代政治哲学中,政治权力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仅指国家权力,不包括其他形式的权力,政治成为国家和政府的代名词。施米特在《政治的概念》一书中就很好地描述了这种现象,“政治的”一般而言是与“国家的”相互并列,或者至少是与国家之间存在着某种关系。由此,“国家似乎是某种属于政治性的东西,而政治则是某种属于国家的东西。”[31]威尔·金里卡(Will Kymlicka)则直接指出,如何在规范性协调中使得国家权力既能够有效地运用,又能得到合理地约束,这是任何现代政治理论面临的挑战。当代政治哲学的主流——新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提倡新社会契约论,提出“以社会制约权力”来代替传统的“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命题,讨论的核心实际上还是如何限制国家权力。
以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关于国家权力的问题一直是权力理论的焦点,而权力在政治学、政治哲学上一直被缩小为国家权力的层面。几个世纪以来,国家一直是人类治理最不寻常、最可畏惧的形式之一。这种传统的权力理论是一种宏观的政治理念,福柯恰恰反对的就是这种以统治权力为中心的权力模式。宏观权力学以国家机构为权力中心,继而构成对局部的支配、控制,把国家权力视为政治权力唯一的权力形态和主导力量,这显然是不全面的,何况,真正的权力关系涉及众多领域,机制比较复杂。因此,福柯提出,我们在研究权力的时候首先应当遵循这样的方法路线:“必须在利维坦的模式以外,在法律的统治权和国家的制度划定的领域以外研究权力;重要的是从统治的技术和战术出发进行研究。”[32]为什么要转换思维路径?他接着告诉我们,“为了生产真理话语,权力关系实施的法律规则是什么?或者,在我们这样的社会里,真理话语被赋予如此强大的效力,用以生产它的权力属于哪一种类型?……我们被权力强迫着生产真理,权力为了运转而需要这种真理;我们必须说出真理,我们被迫、被罚去承认真理或寻找真理。”[33]所以,在方法上要跳过法律分析的一般路线,或者对它采取迂回的办法。首要之举,不要在权力中心、普遍机制或整体效力的地方,分析权力的规则和合法形式,而是在权力最地区性的、最局部的形式和制度中,抓住它并对它进行研究。“权力,尤其在那里突破了组织它和限制它的规则,在这些规则之外延伸,植入制度之中,在技术中具体化并给自己提供介入的物质工具,甚至可能是暴力的……在权力运转离法律愈来愈远的极端处把握权力。”[34]因此,福柯认为,与其把对权力的研究指向统治权的法律建筑方面和国家机器方面以及伴随它的意识形态方面,不如“把对权力的分析引向统治方面(不是统治权)、实际的操作者方面、奴役的形态方面、这种奴役的局部系统的兼并和使用方面以及最终知识的装置方面。”[35]
至此,福柯权力思维模式转换成功,他不再考虑单一形态的国家权力,而是在社会最边缘、最局部、最底层处去研究微观权力,在国家机构、法律制度之外去探讨权力更为复杂的存在,比如疯人院、监狱、修道院、医院、学校、车间、家庭等中的多形态的权力关系。这种思维模式一定程度上让吉登斯能够从家庭、自我、生活机会等权威性资源中考察权力的来源,为他企图从微观权力入手建立一种新型的政治论述方式提供了很好的样本。
(二)对规训权力和生命权力的不满
福柯改变当下的权力思维模式后,把重点放在微观权力(micro pouvoirs)如何运作的层面上,因为,“从最细微的机制入手,它们有自己的历史,自己的轨迹,自己的技术和战略,然后再观察越来越普遍的机制和整体的统治形式怎样对权力机制进行投资、殖民、利用、转向、改变、移位、展开……这些机制自成整体,可以说有自己的专门技术。”[36]再者,“权力不应被看作是一种所有权,而应被称为一种战略;它的支配效应不应被归因于‘占有’,而应归因于调度、计谋、策略、技术、运作”[37]。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微观权力是下位性权力或者说自下而上的权力(pouvoir du bas),它们微观的形态呈上升式。但是,这些微观权力以什么样的方式使得宏观类型的权力得以建立呢?比如现代资本主义、封建阶级、主权等上位权力如何形成?在《规训与惩罚》(Surveiller et punir)与《性经验史》[38]等书中,“微观权力”联合“生命权力”(bio-power)向我们仔细地说明了权力机制运作的过程。
《规训与惩罚》一书向我们展示了酷刑、惩罚、规训和监狱的历史,旨在论述现代灵魂与一种新的审判权力之间相互关系的历史,论述现行的科学—法律综合体的系谱[39]。同时,惩罚技术是“用公开酷刑和公开处决的仪式来捕捉肉体,或者是以人们的灵魂为对象——置于政治肉体的历史中”[40]。对规训技术的考察可以洞察到惩罚的符号—技术如何被一种新的肉体政治学所取代,考察权力关系如何通过封闭的规训—某种社会“隔离区”—一种无限普遍化的“全景敞视主义”机制扩散到细致入微的地步,但最终的目的还是在于弄清楚如何制造出受规训的个人。福柯所谓权力的对象是个广义的概念,包括被监视、训练和矫正的人,精神病人,家庭和学校中的儿童,被隔离的人以及被机器所束缚、工作时间和业余时间也受监视的人。“规训权力”正是一种对这批人的肉体、姿势和行为精心操纵的权力技术,使用层级监视、规范化裁决以及检查等手段来支配、控制人的行为,甚至造就人的行为。慢慢地,这种权力演变成为一种精心计算的、持久的运作机制,逐渐侵蚀甚至改变国家机构、法律机构的机制,按照自己的程序行事。往深层挖掘,这些微观权力能够成功运行,还得益于它所带来的衍生品——知识体系,微观权力产生知识,权力正是通过知识的生产性才得以扩展,知识扩大和强化了权力的效应。
福柯对知识—权力运行模式的分析极具说服力。“在现代社会里规训的模式造就了一种知识体系,围绕着这种知识体系,人们建构了各种概念,划分了各种分析领域:心理、主观、人格、意识等。围绕着它,还形成了具有科学性的技术和话语以及人道主义的道德主张。”[41]比如,日常生活中的规训模式产生了心理学、生理学、医疗学、刑法学、精神病学、犯罪人类学的知识,从而通过法定机构来决定精神病人或正常人或犯人的标准,从而给惩罚机制提供了一种知识上正当控制的权力。知识—权力的运行模式还通过“话语权”来运行,这一点在《性经验史》中得到淋漓尽致的体现。“在权力关系中,性经验不是最沉闷的要素,而是手段最高强的要素之一:适用面最广,而且对于各种最具变化性的策略,它也能够提供支撑点和连接点。”[42]性经验的机制连接规训权力和生命权力的两极,非常重要,“以日益细致的方式增加、更新、连接、发明、渗透各种身体,以日益周全的方式控制人口。”[43]鉴于它与身体政治的密切关系,我们将在第四章中详细论述。
福柯这种激烈的权力观使得一向以温和学术观点见长的吉登斯很不满,他觉得福柯过分偏向于现代性环境中的惩戒性权力。首先,权力被过分夸大并绝对化,与权力相比,抵抗只不过是一种次要的反应。并且,权力通过知识生产产生新的表现形态使得权力演化成一种到处散布的关系网络。这跟普兰查斯指责福柯重“权力”而轻抵抗是一致的[44]。福柯一方面批判权力对个体的强制性影响,另一方面把主体本身看成是权力机制的效果。同样,他在自己的作品中主要强调身体以及处罚机构的产生和形成。这给我们造成这样的错觉:“福柯强调抵抗的合理性、必要性和不可避免性,主体只是权力网的工具,他所做的只是用对权力策略的不由自主的屈从代替了主体的自主性。”[45]吉登斯在这层含义上指出,权力的概念在价值论上是(或者应该永远都是)中立的:权力只是赋予行动者参与日常互动的能力;同时,权力本身并不是资源或手段,只有资源才是权力得以实施的媒介。对惩戒性权力的过分强调让人感觉福柯太想建立自己的微观权力理论,如勒格朗(Stephane Legrand)所担心的那样,这注定要引起一些棘手的问题:“如何才能不受惩戒?如何逃脱全景敞视的规训?如何抵抗规范的束缚?”[46]
其次,吉登斯认为福柯把肉体看作是彻底被动的、消极的,把肉体视为在道德奴役和组织权威双重影响下的“驯服的肉体”(docile bodies)[47],只能说明他没有领悟到身体和行动者(agent)[48]之间的复杂关系,却错误地以为身体的惩戒性机制是一种特定的历史现象,忽略了身体的惯性化控制性能和反抗是有能力的身体的一种内在自觉反应。为此,吉登斯把时间和空间视为身体的建构性要素,得出身体的惩戒性机制是超文化和历史的结论;同时,身体的这种特性被作为对物质实践、再现、想象、制度、社会关系和政治经济力量间的连接点。在批评福柯的权力理论和话语理论的基础上,吉登斯将生命政治扩展到生活政治。
最后,福柯将权力看作是一个网络,没有主体和中心,而是生产性的关系,不再使用主客体思维关注权力的获取和运用,相对于尼采用权力意志取代主客二分的对峙而言,这显然是一个打破主客二分的思维,并且运用去中心、结构和解构的方式建立权力概念和理论是个很成功的尝试。但是,吉登斯认为福柯走到了另外一个极端,“福柯在重振权力概念的同时,也付出了相当的代价,使权力受限于一种尼采式的论调,似乎权力先于真理”[49],完全忽视主体的能动性,过于强调结构的威力。主体作为行动者,他具有干预一系列事件以改变其进程的能力,能实现其预料中的目的或意志,就是说,主体具有相应的转换能力,可以在家庭、两性关系、教育、经济、政治和知识的具体运行中维持平衡。而从吉登斯对福柯权力思想的三点批评来看,既然国家权力和微观权力都具有可支配性,那么我们就大方地承认支配性权力,但权力理论不能因此就为尼采主义所“诱拐”[50],我们应该看到权力的能动性,一个行动者拥有权力的普遍性,我们思考问题的根本不在于如何抵消权力的支配性,而在于如何挖掘并利用权力的能动性和支配性。
在吉登斯看来,上述两种权力观看似对立,但实际上二者都把权力视为被某种结构、系统或个体的行动者所掌握的能力,因此,二者在行动者、结构和权力的整合问题上都没有得到妥善地处理。这也使得当时社会理论陷入后实证主义、后结构主义、后现代主义和后马克思主义等各种流派的争论之中,从而遭遇结构二元论的发展危机。但是,它们各自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合理性,吉登斯在吸收两种权力观“精华”的基础上提出从资源的角度来理解权力,以此为突破口探询危机的解决之道。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