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突破结构二元论,吉登斯对权力概念重新界定,指出权力与人的能力密切相关,权力是行动者或组织实现其预料中的目的或意志的能力或可能性,把权力定义为“行动者所具有的改变能力”,认为权力直接地隐含在人的行动之中。权力的这种广义概念显然是与行动的概念联系在一起。吉登斯对权力与行动的关系作了这样的说明:“行动本质上包括运用‘方法’以获得结果,这种结果是通过行动者直接介入事件过程所带来的,而在这些事件的过程中,‘有意图的行动’是从属于行动者的有所为或有所不为的子范畴。”[51]在行动过程中,行动是“以行动者具有相应的权力为基础的,权力是主客体关系得以有机整合的前提”[52]。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在这种权力观里,权力从属于行动,权力是行动的基础,丹尼斯·朗(Dennis H· Wrong)称之为行动权(power to)。权力是为了产生结果而调度使用手段的行动。权力是行动的特例,但很多时候,行动和权力之间会有重复的情况,以致两种概念的区分变得模糊不清。这种情况具有自相矛盾的效果,似乎把权力等同于自由,或在没有外部约束条件下选择自己行动的能力。但是“从人们服从于它的观点看来,权力可能恰好是这样一种约束”[53]。
虽然权力只是赋予行动者参与日常互动的能力的特征,权力概念强调行动的效果,强调在现有情况下权力造成的变革[54]。但是,丹尼斯·朗指出,吉登斯实际上把权力描述为等同于人类行动或动原本身,权力并不是某些特定行为类型的特征,而是所有行动的普遍特征,“行动的能力,即这种‘行动权’,是人类的普遍性质”[55]。也就是说,吉登斯认为权力是实现某种结果的能力,是行动者最一般、最普遍的一种能力。从这个角度上说,最广义的“权力”在逻辑上先于主体性及行为的反思性监控的构成[56]。它包括“行动者通过自己的方式行事的能力,表现为主体本身所具有的自主性,称为‘转换能力’(transformative capacity);它也包含行动者通过诱导他人遵从行动达到结果的能力,表现为依赖主体间的关系,称为‘支配能力’(dominative capacity)。”[57]因此,我们可以把社会系统中的权力看作是行动者之间的自主和依赖关系,“权力同时涉及转换能力和支配能力,它只有通过支配结构产生的转换能力才能得以利用。”[58]权力代表行动者调动资源建构那些“方法”的能力,也就是说,通过行动者的行动能够使世界发生某种变化,能够改变既定事物的发展,涉及人类行动的转换能力。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些结果的实现同时依赖于其他人的行为。正是在这一意义上,一些人具有“高于”另外一些人的权力。[59]必须阐明的是,权力的形式之一——转换能力并非如丹尼斯·朗所指的是所有行动的普遍特征,它并不等同于人类行动或动原本身。吉登斯一直强调行动者本身具有自主性,然而,这种自主性须建立在行动者具备一定知识和能力的基础之上。支配能力也并非政治学上所谓的“支配能力”,即权力主体控制权力客体从而导致权利客体处于服从或依附状态的能力,而是指由资源的不对称分布所带来的不同行动者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
既然权力被看作是通过支配性结构的再生产而产生的,那么,何谓支配性结构?支配性结构包括结构中的行动者与进入结构中的资源。行动者是如何策略性地操纵各种资源以维持其对他人活动的控制?这是我们要分析的重点。这里,控制模式指的是“行动者应用其知识来维持自主与依赖的不对称关系——这种关系存在于社会系统的再生产关系中。”[60]此外,行动者的能动性还必须与相应的资源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形成转换能力。因为在吉登斯看来,权力有转换/媒介所产生,这种关系内在于支配结构所包含的资源当中。所有社会行动者,不管权力是否很大还是相对无权,都对通过其行动得到生产和再生产的社会系统的再生产条件具有某种程度的推理能力(discursive penetration)。但是,资源同时也通过行动者的实践意识这一媒介得到应用。[61]
资源是转换能力得以实施的媒介,是社会再生产通过具体行为得以实现的常规要素,同时它又对行动者造成支配。这两种权力形式有机统一,互相转化,两者间的辩证关系就是吉登斯所谓的“控制辩证法”(dialectic of control),从理论上解决了权力史上行动权和控制权(power over)之间模糊含混的关系:转换能力相当于行动权,社会结构中行动者的行动能力,是一种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行为性的概念,而支配能力相当于控制权,是某些人拥有并行使控制他人的权力。“如果我们用前者取代后者,那就犯了权力简化论的错误;如果将前者融合到后者,这个概念本身就获得了压迫的、近似极权主义的特性,而它的诊断就似乎成为勇敢地向统治其臣民的狡猾、阴险的现代社会暴君挑战的造反者。”[62]
虽然吉登斯强调权力本身不是一种资源,没有像许多社会学家认为的那样,把权力等同于由个人或群体拥有的增加到财富、身份、技巧等资源上的独立资源。但他还是说权力的表现形式——转换能力和支配能力,都取决于与资源的关系,受到资源的牵制。这不禁让我们回想起丹尼斯·朗的主张,“权力是为了追求目标或结果而对这些资源的激活”[63]。吉登斯认为,“资源在不同类型的社会中构成了权力的具有可扩展性的中介”[64],在转换能力和支配能力之间起着一种沟通性媒介作用,是社会再生产通过具体行为得以实现的常规要素,也就是说,资源内在于一定的社会结构当中,一方面,它们构成了行动者行动的媒介;另一方面,正是通过对它们的反复运用,他们又再生产出资源的结构性特征。
吉登斯认为,进入支配性结构的资源分为两种主要类型:人类支配物质世界所涉及的各种资源与人类支配社会世界自身所涉及的各种资源。前者被称为配置性资源,指形成控制客体或者物质现象之能力的资源[65],被划分为三种形式:一是环境的物质特征,如原材料、物质性权力资源等;二是物质生产和再生产的手段,如生产工具、技术等;三是物质产品。后者被称为权威性资源,指形成控制人们自身能力的资源[66],包括社会时空的组织(社会的时空构成),身体的生产和再生产(人类在社会中的组织和关系),人类生活机会(life chances)的组织(由自我发展和自我表现的机会构成)。正是这些资源,主体在行动中才呈现出改变的能力,权力才充满着积极性和创造性,是人类行动获得解放的中介。
吉登斯将权力中的资源进行划分并且展开逐一审视,其意图在于,了解不同资源的储存能力决定的不同的社会类型。如果我们要改善权力不平等现象,必须得从资源上下功夫,那么,资源包括哪些内容?有学者认为,资源包括诸如财富、官职、声望、技巧、知识等的动员,由于这些资源分配不均,个人和群体在权力上就是不平等的,虽然他们以为一般人类方式行动的能力是平等的。也有学者提出,在决定社会的权力结构时,创造和保持集体资源远比个人资源的分配更为重要。权力不平等来源于资源不平均,这种资源使行使权利——包括扩大资源本身的权力成为可能。让人比较欣慰的是,吉登斯所做的两重资源的划分给了我们一些乐观的启示,配置性资源很大程度上都受制于客观原因,但行动者可以从自己可以把握的权威性资源入手来提高自我的转换能力。这是他提出权威性资源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这一概念“使得权力同行动之间相互渗透,意味着权力在行动者的行动过程中,具有某种决定行动方向、性质、策略、手段和方法的选择、改变他人行动并同他人行动相渗透、同社会脉络互动、决定行动的时空维度以及超越时空限制而朝向新可能性的能力。”[67]
资源概念提出的第二重意义在于吉登斯意图把道德纳入权力的考虑范畴。一部西方近代政治思想史似乎就是一部关于民主、自由、平等的探讨史。而这种问题域的形成,实际上是与人们将对政治的理解引向权力有关。在权力这个层级上,人们必须认真思考由于权力的存在所带来的不平等、不民主、不自由等问题,因此,民主、自由、平等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在权力范围内,受到最大排斥的重要问题就是道德问题。不仅如此,人们甚至往往很难发现对公正、正义等问题的真正反思。应当看到,在权力这个层级上,国家问题并没有受到排斥,而是包含在应该反思的问题之列。这说明,权力层级高于国家层级,它在一定程度上会将国家层级上的一些问题包括在自身之中,但是,它的这种包括是有选择性的,它会围绕权力对国家层级问题域中的问题进行选择,它是在更高层级上去思考国家问题。在权力阶段,国家只是政治领域中的一个问题,而不是“像在政治哲学发展的最初阶段那样是政治领域中的全部问题”[68]。
政治的核心是权力,即社会代理人、机构和制度维护或改变其社会或物质环境的能力。它涉及支撑这种能力的资源、构成这种能力并影响其实施的力量。因此,政治是一种存在于所有集团、制度、社会内部及其之间、并跨越公共和私人生活的现象。它体现在围绕资源的使用和分配而展开的协调、协商和斗争的全部活动之中,它体现为社会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活动中所蕴含的全部关系、制度和结构。政治创立了我们生活的所有方面,又以我们生活的所有方面为自己存在的前提,它是社会问题发展的核心,又是解决这些问题的集体模式。因此,可以说,“尽管政治提出了一系列复杂的问题——首先是关于私有的概念是否与它相容——但它有效地表明政治本质上是人类生活的普遍维度,与任何特定的‘场所’和制度并无关系。”[69]
中国社科院哲学所研究员欧阳英遗憾地说,“尽管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哲学有着许多令人称道的合理性,但由于它与权力之间形成了脱节关系,因此,它只能成为理想性、思辨性、道德性的政治哲学。当价值没有作为政治范畴正式引入政治哲学领域之前,从文艺复兴开始直至20世纪50年代,人们对于政治问题的思考均主要是围绕国家或权力展开的,人们始终都在重复着与价值无关的基础的单调思考。”[70]所以,如何把道德引入权力的范畴是巨大而又艰难的任务。吉登斯试图通过权威性资源要素来考虑道德维度,进而把道德纳入权力甚至当代政治哲学的范畴,这种尝试不管结果如何,我们对其本身应该给予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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