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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拘的自我”

时间:2023-03-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正是第二种权利优先性的主张,促发了关于罗尔斯式的自由主义的最新争论浪潮。由于自我优先于目的,目的由自我确认,甚至一种支配性目的也是由自我在大量的可能中选择。正当观念已经提供了自我的基本
“无拘的自我”_行动的自我与身体:吉登斯“生活政治”研究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自我不但优先于它的社会角色和社会关系,而且不为自然偶然性和社会任意性所影响,不受任何客观必然性的支配,不受需要和欲望的限制。它可以“摆脱”任何特定的善观念的支配,经过无知之幕过滤掉了一切历史的、宗教的、族群的区别后,能够在“原初状态”中选择正义原则。这种抽象的自我概念明显带有康德自我观的痕迹[5],具有自由选择的能力。这种能力被威尔·金里卡做了发挥,指“在我们的文化能提倡相应信息、先例和论据的基础上,我们具有把自己与任何特定的社会成规拉开距离的能力”[6],它让我们可以根据生活价值的内在信知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自主决定怎样开始自己的一生,平等而自由地形成自己在伦理方面的自我理解,最重要的是,自我有足够的能力和判断去实现“良善生活”观念。对主体而言,这种能力可以“摆脱”任何特定的善观念的支配,即一个自由人的自由标志首先在于他不受任何特定族群宗教的善观念的支配。对罗尔斯来说,自我这种自由选择的能力非常重要。自我可以怀疑社会规范,可以质疑或拒绝有关任何社会活动,只要他认为没有价值或者没有意义,就可以置之不理,因此,通过个人在特定的经济、政治、宗教或娱乐等社会关系中的身份来界定自我不太可行。

罗尔斯的这种自我观被威尔·金里卡在《当代政治哲学》中概括为“无拘的自我”(embedded-self),其主要特征在于“自我优先于由自我确定的目的”:“我们总是能够跳出任何一种具体目标并追问自己是否愿意继续这种追求,没有什么目的能够免于自我的可能修正。”[7]罗尔斯本人明确地表态,与目的论相反,对我们的个性来说,最为根本的并非我们所选择的目的,而是我们选择目的的能力。这种能力扎根于自我,且必须优先于自我所选择的目的,“由于自我优先于目的,目的由自我确认,甚至一种支配性目的也是由自我在大量的可能中选择的”[8]。自我相对于目的的优先性意味着,我不仅仅是经验所抛出的一连串目标、属性和追求的一个被动容器,并不简单地是环境之怪异的产物,而总是一个不可还原的、积极的、有意志的行为者,能从我的环境中分别出来,且具有选择能力。“把任何品质认同为我的目标、志向、欲望等,总是暗含着一个站立于其后的主体的‘我’,而且这个‘我’的形象必须优先于我所具有的任何目的与属性。……在某一目的被选择之前,必然有一个具备选择能力的自我。”[9]

罗尔斯强调自我的选择能力无非是想证明正义是最好的原则。但众所周知,自我的这种能力已经被“权利”(right)[10]这个概念来概括,因此,“自我优先于目的”这个命题被转化为“权利优先于善”。权利与善这两个概念可以说是伦理学的两个基本概念,它们之间的关系也就成为伦理学的一个主要问题[11]。对于罗尔斯来说,权利在两种意义上优先于善,而且区分这两种意义至关重要:首先,在某些个人权利“胜过”或压倒共同善的考量之意义上,权利优先于善。其次,在具体规定我们权利的正义原则不依赖于任何特殊的善观念之意义上,权利优先于善。正是第二种权利优先性的主张,促发了关于罗尔斯式的自由主义的最新争论浪潮。这场争论盛行于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人们给它贴上了自由主义与共同体主义这样一个多少让人误解的标签”[12]。我们这里只简单分析,自我为什么能优先于目的,也就是,权利为什么会先于善[13]?权利优先性的根据何在,权利优先于善的意义何在?

罗尔斯利用无知之幕、原初状态、实践理性建立起理想的状态,在这种处境中,人们所选择的任何原则都是正义的,不管它们是什么,关键在于“我们选择了它们,所以它们才是正义的原则”,对正义原则的最好证明就是人们在自由、平等基础上达成一致。他强调自由的优先性,强调“由正义所保障的自由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和社会利益的权衡,不管这种有损于自由的交易多么有利或将带来的社会利益多么大,自由只能为了自由本身的缘故而被限制”[14]。在他眼里,自由总是可以参照三个方面的因素来解释:“自由的行动者,自由行动者所摆脱的种种限制和束缚,自由行动者自由决定去做或不做的事情。”[15]正是基于这种理解,他对目的论进行批判:目的论一开始就以一种错误的方式把正当与善联系起来。我们在试图赋予我们的生活以某种形式时不会首先关心被独立规定的善。我们愿意接受的,不是那些从根本上展示着我们本性的目标,而是一些原则,这些原则统治着人们借以形成其目标的背景条件,和人们追求这些目标的方式。由于自我优先于目的,目的由自我确认,甚至一种支配性目的也是由自我在大量的可能中选择。人们不可能超出审慎的合理性。因此,“我们应当把目的论学说提出的正当与善之间的关系翻转过来,把正当看作是优先的”[16]

那么,罗尔斯怎么证明权利先于善?在《正义论》中,他用道德人格的两种能力来证明这个问题。人具有两种道德能力:一是获得一种善观念的能力,二是获得一种正义感的能力。当其实现时,前者表现为一项合理的生活计划,后者表现为一种按某种正当原则对行为起调节作用的欲望。所以一个道德的人是一个具有自己选定的目的的主体,他的基本偏好取决于条件,这些条件使他能去构造一种尽可能充分地——只要环境允许——表现他作为一个自由平等的理性存在物的本性的生活方式。人格的统一表现为他计划的一致性,这种统一建立在以符合他的正当和正义感的方式遵循合理选择原则的更高级欲望的基础之上。当然,一个人的目的不是马上而是慢慢形成的,“但是他能够以正义允许的种种方式表达并遵循一项生活计划,从而塑造他的自我统一”[17]。他也从心理学的角度提供证明:随着文明条件的改善,秩序良好的社会已经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必要的条件,人们对社会经济利益的关心会越来越弱,而对自由的关心则会越来越强。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获得较大的物质利益而接受一种较小的自由,这是不合理的。也就是说,当人们的某种福利水平被满足之后,追求物质利益的欲望就会弱于追求自由的欲望。罗尔斯接着说道,如果正当具有优先性,我们对善的观念的选择就是在确定的限制之内做出的。正义原则及其在社会形式中的实现规定着界限,我们在此之内进行审慎思考。正当观念已经提供了自我的基本统一。而且,“在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中,这种统一是所有的人都有的;每个人的由其合理计划规定的善观念都是有更大蕴涵的计划中的一部分,这个更大的计划调节着作为诸种社会联合的那个共同体。”[18]由于自我是在许多自我的活动中实现,和所有的人都会同意的与原则相符的正义关系最适合表达每个人的本性。于是,“一个一致的协议的要求最终把人们——作为一个社会联合的成员,他们追求着共同体的价值——的观念联系起来”[19]

罗尔斯强调自由的优先性,强调“由正义所保障的自由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和社会利益的权衡,不管这种有损于自由的交易多么有利或将带来的社会利益多么大,自由只能为了自由本身的缘故而被限制”[20]。罗尔斯在内的整个自由主义声称对目标进行选择的自由本身就具有价值,这种自由本身就值得追求。自我观与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之间关系的奥秘在于:“对个人需求的护佑相对于普遍利益来说具有优先权,在他看来,这很重要;他在维护这样一种自由主义,在其中,权利并非奠基于任何一种实用主义的观念。”[21]这也是罗尔斯断言合理的肯定要优先于理性的原因所在,对合作的平等规则的要求必然限制个体在肯定和追求他们自身利益时所拥有的自由的范围。这是“权利先于善”的体现,即对权利和基本自由的构造要先于个体所认可的各种关于善的观念。权利先于善,不但意味着人们不能借普遍的善的名义来牺牲个人的权利,而且正义原则也不能从某种特定的幸福生活的观念中被推导出来。这是自由主义的一条基本原则,据此“不存在那种可被强加于所有人的关于快乐和幸福至上的概念,相反,每个人必定都有找到他所理解的那种幸福的可能性,为自己树立适当的目标,进而以他自己的方式来努力实现这些目标”[22]。在《正义论》中,“自我对其目的的优先性”支持着“权利对善的优先性”:“道德个人乃是一个带有其所选择之目的的主体,在基本偏好取决于各种使他能够形成一种生活方式的条件,该生活方式表现了他作为一个为环境所充分允许的自由而平等的理性存在的本性。”[23]也就是说,罗尔斯的“自我观”潜藏着这样一个观念:个体具有某些先于社会的自然权利,由此可以推导出新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尽管坚持权利取向的自由主义者们,对我们拥有什么样的权利存有各种不同的解释,但他们仍一致认为,具体规定着我们权利的正义原则证明,不应依赖于任何特殊的善生活观念。“这一理念对于康德、罗尔斯和许多当代自由主义者来说,处于关键地位,它被概括为‘权利优先于善’这一主张。”[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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