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的实践变化要求将民主范畴扩大到私人领域,民主需要关注私人领域,而且,公共领域的民主化也为个人关系的民主化提供了本质的条件。况且,私人领域的变化含有民主的特质,存有向公共领域靠拢的倾向。因此,吉登斯提出我们可以通过私人领域的民主达到更大程度上的民主,形成对话民主。
对话民主存在的范围比较广泛,它发生在纯粹关系领域、社会自助团体和社会运动领域、组织领域与全球民族国家体系领域内,也就是说,吉登斯把民主从私人领域扩散到了公共领域之中。这需要我们在介绍对话民主之前先回答,如何从浪漫主义的私人生活过渡到公共生活,如何从情感民主推演到对话民主?在理论上,这样的推演面临着几个难点:第一,纯粹关系所表达的是人跟人之间的一种平等的关系,而且是一种有私密性但并没有排他性的关系,但民主的公民身份却应该是群体性的、包容性的和一般化的。民主指这样一种条件,在此个体的目标是成为平等的人,所以,这种关系可能为公民身份提供一种恰当模式。“现代人有一个私人的层面,这导致人很难再如从前那样,大家都彻底投入他们社会的公共生活之中。”[36]黑格尔在《历史哲学讲演录》中说,当人们不再认同群体生命,当他们“返回”或内转到他们自身,并认为自己最重要的身份是作为具有个人目标的个人时,“个人主义”就产生了。于是发生如下的情形:个人不再以社会的公共经验来界定他的“身份”。相反的,最有意义的经验,也就是说,对他的生命最重要的、触及他存在之内核心的经验,是私人的经验。对他而言,公共经验是次要的、狭隘的和局部性的,只触及他的一部分。“如果公共经验企图重获以前那种重要性,个人便和它发生冲突,并且必须与它搏斗。”[37]
第二,如果说民主自主与私域的观念是相容的,那么这个私域的观念究竟是什么?[38]尽管广义的概念对于充分考虑民主所引发的问题是合理而且必要的,但必须联系民主的合理限度这一概念来对它进行认真的思考。在此,我们的观点是,政治参与的原则可应用于一系列广泛的领域。然而,这些原则并不一定适用于“私密的领域”,必须找到明确的标准,“把公共和政治领域同私密领域分离开来,确定在私密空间采取的合理立法行动应当有什么限制。在这一领域仍需进行相当的理论探索”[39]。
第三,由情感民主过渡到对话民主是否意味着从下到上的缝合与跨越?按照吉登斯的观点,情感民主建立在亲密关系内部根本变革的基础之上,而对话民主则意味着个人关系领域大规模的民主化。那么,这种过渡是否意味着民主以从下到上的方式进行推进?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内的民主是否同质?对话民主由情感民主对应而来的依据是什么?这样的推进不需要其他要素的参与吗?这样的推进在逻辑上可以成立吗?我们下面将进一步探讨这些问题。
民主的要害问题在于公民拥有平等的参政权利和实现政治平等的公共领域,缺乏公共领域的民主其实是伪民主。[40]在现代性早期阶段,广大的民众不论是在政治还是在经济领域中,都没有什么参与权,与五湖四海的人进行交往在传统社会中是不可能实现的,而现代城市的领域对公共生活发展的允许,在这种情况下,吉登斯表示,公民的参与权比过去有所提高。另一方面,在正式政治领域之外社会生活的各个部分,通过政治对话解决利益冲突的可能性得到实现,把对等的政治看成不仅在全球化水平上,而且也在地方化水平上既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所以,他说,“亲密关系内部的这种根本变革的可能性很大。如果将亲密关系看作是平等的个人纽带的相互协商,其方式完全可与公共领域的民主相提并论。”[41]情感民主向对话民主的推进有着事实的依据,与形势的变化相适应。
当然,情感民主扩展到对话民主,不是一种简单的推演过程,而是建立在把民主视为一种生活方式的理解上的。一些政治理论把民主简单理解为某种制度的安排,理解为多元主义和各种利益的表现,无非是社会成员之间为了达成利益妥协而安排的某种妥协程序,以便能够实现某种公共生活。但有些学者将其理解为一种生活方式。比如,在杜威看来,民主不只是一种政府形式,他认为民主根本的特点是作为一种生活形式,确切地说,是“共同体生活本身的观念”。他在中国的演讲中把民主概括为“交往的生活”,自由和公开的交往,无私地追求和交互关系,促进相互利益的那种交往,是交往生活的本质因素。他告诉我们,真正的民主是一个有个人发展机会,有自由交流感情、认知和思想机会的社会。这种社会的基础是社会的每个成员自由参与设定它的目标和目的,每个人为这些目标的实现和自由做出贡献。实际上,他将人的自由交往视为民主的基本条件和形式。杜威认为,民主不只是通过普选和被选举的官员来治理政府、制定法律和执行行政管理的一种方法,“它似乎可以表述为要求每个成熟的人参与形成用以调节人们共同生活的价值标准:无论从普遍的社会福祉还是从作为个人的全面发展来看,这都是必要的。”[42]民主的基础是对人性之能量的信赖,对人的理智,对集中的合作性经验之力量的信赖。“这不是相信所有这些都是完美的,而是相信,只要给他们机会,它们就能够成长,并不断创造用以指导集体行动所必需的知识和理智。”[43]
吉登斯也把民主视为一种生活方式。他指出,在今天文献中所争论的许多民主形式与民主方面中,可以区别出两个主要的民主秩序领域:一方面,民主是表达利益的手段;另一方面,它是产生这样一种公众舞台的方式,在其中所争论的问题原则上能够通过对话得以解决,或至少是被处理,而不是用预先确定的权力来实现它。“虽然第一方面可能得到最大的关注,但第二方面同样重要。”[44]就是说,民主只是我们解决问题的一种特殊方式。在日常生活中,仍然缺乏民主的精神,这不是一个生活策略的问题,而是一种生活方式的转换问题。所以,我们还需在生活的各个领域中促进民主的实现,为政治民主的繁荣奠定坚实的基础。
吉登斯的意图非常明显,把民主视为一种生活方式,从而避免民主从私人领域过渡到公共领域的逻辑分析。从近代开始,民主就被看作是新的自主与理性原则的政治形式,人们对民主诉诸理性的普遍规则和反思方法。随着近代世界的理性化过程,工具理性几乎成了唯一的理性,而公共理性,或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实践理性,日趋衰微。然而,“一旦用于公共领域,工具理性往往证明其实是非理性的。”[45]如果试图对民主的概念进行更替,那么,必须从另外一角度——非理性的角度来设想民主。那么,他将民主设想为一种生活方式,已经成功克服上述难点了吗?公允地讲,这样的结论还有待商榷。罗伯特·达尔在《论民主》中指出,“讨论民主问题时,最让人困惑的是,民主既是一种理想,又是一种现实。……尽管民主不可能完全实现,但可以循序渐进地实现。……在任何地方,在理想的民主和现实的民主之间都存在鸿沟,但是人们可以寻求更加民主、更加接近理想的办法。”[46]从这个角度而言,无论是所谓的民主概念还是民主的推进都不过是在寻求一种理想的办法而已,或者是在谈论一种理性的民主[47]而已。吉登斯拿全球策略和矛盾冲突中的原则协商跟亲密关系中的个人关系进行类比,即使有类似之处,也不能证明其结论的正当性。况且,这种对比是纯粹的,没有考虑到其他的利害因素,也没有回答上述的几点难题,所以,这样的民主观势必带有一定程度上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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