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前,印度分为16个省和500多个土邦,行政区划极不统一。独立后,印度政府为加强全国统一,促进经济发展,对全国行政区划进行了全面调整。由于印度各邦的面积、人口、语言、经济和文化发展水平不同,因而在邦行政机构及邦以下行政机构的设置上存在很大的不同,不过,大体上中央政府以下的行政区划分为邦、专区、县、发展区和行政村。另外,一些特殊地区设置中央直辖区,下辖县、区和行政村。现分别就印度地方机构的设置、职能做一简介。
一、邦和中央直辖区
各邦设邦长,由总统任命,任期5年,但总统可随时免去其职务。宪法规定,邦的行政权属于邦长。邦首席部长应将邦部长会议关于邦行政事务和立法建议方面的一切决定报告邦长。邦议会通过的一切法案必须送交邦长批准。任何法案,邦长认为若成为法律将损害宪法所赋予最高法院之权力和地位时,应不予同意,而呈请总统考虑。
宪法规定邦的行政权属于邦长,同时又设立以首席部长为首的邦部长会议,协助邦长行使其职权。因此,在一般情况下,邦长并无实权。邦的行政权掌握在以首席部长为首的邦部长会议手中。如果一个邦发生政治动乱或政府危机时,总统宣布该邦处于紧急状态,对该邦实行“总统治理”时,由邦长代表总统接管该邦政府的全部权力。
邦长任命在邦议会中选举获胜的多数党议会党团领袖担任首席部长,同时组成部长会议,成员包括部长、邦务部长和副部长。人数视邦的大小和工作需要而定,邦部长会议集体对邦立法院负责。首席部长的地位相当于联邦政府的总理。
立法院是邦的立法机构。议员从年满25岁的候选人中直接选举产生。邦立法议会的人数不一,多达500人,少则60人。任期5年。邦长有权解散立法议会。设议长、副议长主持议会会议。
中央直辖区(市),直属联邦政府管辖。它的地位相当于邦。直辖区一般不设立立法议会和部长会议。它的行政长官,有的称首席专员,有的称代理总督,有的称行政官,由总统任命或指派邻近邦的邦长兼任。行政长官下设办事机构。联邦内政部设有直辖区外,直辖区立法处等机构,负责管理直辖区事务。
二、专 区
印度大多数邦在邦与县之间设有专区,由专员负责专区行政工作,主要职能是协调和监督各县的行政工作。
三、县
县长是县的行政首脑,由邦长任命,其职能是维护法律和秩序、征收田赋和其他税收、审理刑事案件、负责执行县的经济发展规划和举办社会福利事业等。
县政府是县长的办事机构,一般设有以下职能部门:1.税收局;2.注册局;3.警察局;4.医疗局;5.农业局;6.林业局;7.公共工程局;8.教育局;9.合作局;10.工业局;11.司法局;12.落后阶级局等。
四、发展区
发展区主要的官员称区发展官员,他既要对邦和全国的发展官员负责,也要对地方官负责,特别是要对本区评议会的官员们负责。
发展区设区评议会,它是重要的行政机构,区发展官员同时担任区评议会的职务。
五、村
村潘查雅特(评议会)包括一个或数个自然村,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其成员有5~15人。它具有基层政权性质。多数村设有村民大会,作为全村的最高权力机构。
此外,印度各大小城市都设有地方自治机构,在邦政府的监督和控制下行使一定的地方自治权。
城市的行政权属于选举产生的市政务会。它的权力由三个机构来行使,即自治机关的总政务会、常设委员会和市政专员或首席执行官。常务委员会由政务会选举产生,其管辖事项包括税收、财政、卫生、教育、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和公共福利等。自治机构的大多数官员由总政务会任命,市政专员则由邦政府指派。自治机关的执行权属于市政专员,各类官员的职责由他规定并受他监督。经选举产生的市长只是自治机关的名誉首脑。
十万人以上的小城市,一般设立市政府。主要的管理机构称市政务会,由20~100名委员组成,他们通过选举产生,政务会设主席,有关城市管理法规由政务会制定。它下设若干个委员会,行使政务会的各种权力。市政府日常工作则由一名执行官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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