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房产税征收主要依据是198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仅对经营性房屋征税,其税基为房产的余值即原值减去折旧征收。从1986年到2014年,原《暂行条例》已经执行了20多年,随着市场的变化,应考虑进行修订完善。房产税的征收几乎是牵涉到每一个家庭、每一个公民利益的重大事情,政策制定者要特别留意中低收入阶层的诉求,甚至要有意识地保护社会基层,才能使政策容易为全社会接受。同时要很好地设计税费征收方案的开征方式和征收标准,要保护公民私人合法财产,在增加国家稳定税收来源的同时,允许国民拥有适量房产,多拥有则多交税。
开征遗产税也是一个有益的探索,捐赠和慈善尚未成为我国大多数富人的习惯,富人的遗产还没有一个有利于社会和谐以及后代奋斗的好去处。只要投对娘胎便可一世衣食无忧,这样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我国大多数富家子女就正在世袭父辈合法和不合法获得的财富,这对社会公平与和谐是有百害而无益的。早在2004年我国就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但时至今日还没有征收,这其实是公众与少数富人进行的艰难博弈。然而,征收遗产税的意义很重大,而且征收本身比增加税收收入更重要。目前很多富人都想尽办法少缴或不缴个税,但财产是无法带走的,不捐赠慈善事业的话,必然要留给后代,开征遗产税就会使富人无法逃税。另外,开征遗产税又有利于扶危济困,促进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可以鼓励先富起来的人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资源税的调节作用也没有在经济运行和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等方面得到体现。例如,在国外,对于电信企业使用的空间频道资源都会征税,我们在这方面则是空白,本该属于国家的税收变成了相关企业的利润,也成了这些行业畸高收入的一个来源。另外,土地、煤炭、铁矿、铜矿等资源近些年来已经成为暴富的源头,税收在这方面也要发挥应有的作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