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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研究确定城市居民

时间:2023-03-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定期研究确定全国主要城市的居民“基本生活需求”,可为政府部门准确掌握居民生活状况并制定相关政策提供重要依据。研究确定不同地区的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必须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习惯。研究确定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统计调查工作量大面广,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
关于研究确定城市居民&;;_对中国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的若干思考

一、研究确定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的意义

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是指城市居民维持中低生活水平所需要的费用支出。这样的生活水平,不仅要满足城市居民的基本生存需要,还要满足基本的健康保障和子女教育等需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是衡量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状况的重要指标。认真研究确定这方面指标体系,很有必要。

一是可为政府部门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供重要依据。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不仅可以反映一个城市的基本生活状况,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其经济发展、居民收入、消费结构和物价水平等多方面情况。定期研究确定全国主要城市的居民“基本生活需求”,可为政府部门准确掌握居民生活状况并制定相关政策提供重要依据。

二是有利于更好地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是对居民中低生活水平的客观反映。有了这样一个客观标准,对我们正确制定“低保”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三是有助于正确把握不同地区的收入差距。判断不同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既要考虑名义收入情况,也要考虑各地物价水平的差异,目前我国尚无这方面的明确指标。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是名义收入和物价水平的综合反映。通过研究确定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就可以基本判断不同地区的实际收入差距状况。同时,对国内外投资者来说,也可以通过对各地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的比较,更准确地了解不同地区的劳动力成本情况,以做出更好的投资选择。

二、研究确定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的基本思路和方法

(1)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研究现状

目前,国内已有部分机构和学者开展了对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及相关问题的研究,但还不够全面深入,基本上处于起步阶段。

一是专家学者的研究。最近几年,一些专家学者对此问题进行了研究探讨。比如,2004年王征、唐钧等在北京、上海等7大城市进行了抽样调查,对这些城市的居民“基本生活需求”做了分析判断。但在这些研究中,由于城市覆盖面少、样本小,调查结果的代表性不够,准确性也不足。

二是国家统计局的研究。目前,国家统计局正在与世界银行合作研究如何完善中国居民贫困监测体系问题。这一研究项目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计算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标准。其测算方法与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的研究基本相同,测算内容也较接近。统计局的同志认为,在此基础上再做一些测算内容的调整,就可以得出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的指标。

三是民政部、劳动保障部的相关研究。民政部、劳动保障部在研究制定城市居民“低保”政策和最低工资政策中,均涉及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的相关内容,特别是在测算方法上有许多相同之处。这些研究都为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的确定提供了重要参考。

(2)研究确定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应考虑的几个因素

根据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测算内容的特征要求,为使这项研究更加切合实际,必须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

一要界定好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的统计对象。我国城市居民收入差距很大,不同收入阶层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的结构和支出水平也存在较大差距。目前有些研究采用“主观评价法”,即由居民自己列出属于“基本生活需求”的支出项目,可能不科学。为准确反映全国和不同地区一般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状况,必须以占城市居民多数的低收入户到中等收入户的基本生活状况作为统计对象,明确界定属于“基本生活需求”的支出项目。

二要考虑地区发展差距与生活习惯差异。我国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差距很大,不同地域居民生活习惯也有很大差别。研究确定不同地区的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必须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习惯。

三要考虑基本生活需求的动态变化。随着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也会不断变化。因此,这项工作具有很强的动态性,每隔一定时期就应重新研究确定一次,测算内容也要做出相应调整。

四要考虑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负担能力。由于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对各地区实施的低保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具有一定参考价值,为避免将其简单挂钩后对当地财政造成负担,在研究确定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时,必须适当考虑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负担能力。

(3)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测算方法

从国内外的经验和做法看,对居民基本生活水平的测算,一般采用“一篮子货物”的方法。我们认为,研究确定我国的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也应将此作为基本测算方法。具体做法和步骤如下:

第一步,确定统计对象与抽样调查样本。要以占城市居民多数的低收入户和中等收入户作为统计分析对象,并根据各地区城市居民的人口规模,确定各地区城市的调查样本家庭数量。

第二步,确定测算“一篮子货物”内容。根据不同地区一般城市居民日常生活支出情况,确定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所包括的商品和服务的明细项目及其数量,一般包括生存资料和必要的发展资料,不包括高档消费品。由于各地区城市居民收入水平不同,“一篮子货物”的内容或构成也必然存在一定差别,这就需要视情况具体而定。例如,电话在北京等发达地区属于一般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消费品,但在中西部落后地区可能是非基本生活消费品;南北方城市供暖需求也不一样,北方有供暖费支出,而南方则没有。

第三步,测算出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数据。根据样本家庭“一篮子货物”的数量和当地价格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计算出各地区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的具体数据。

三、几点建议

第一,国务院指定专门机构设立专项来开展这项工作。研究确定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统计调查工作量大面广,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一是城市覆盖面广,至少应包括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城市,最好还要选择部分地级城市;二是调查样本量大,每个城市都要对成千上万的家庭进行抽样调查;三是工作具有经常性,每隔两三年就需要重新统计测算一次。因此,需要指定专门机构、设立专门项目来开展此项工作。鉴于国家统计局的业务性质和已有的工作基础,建议由其承担这一任务。

第二,对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数据的公布要慎重。由于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与低保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有一定联系,容易引起人们的简单比较。如果“基本生活需求”测算值偏高,与低保和最低工资标准有较大差距,公布这一数据,有可能引发上调低保和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从而给当地政府和企业造成压力。因此,即使开展这项工作,对社会公布时也要慎重,可先作为政府部门内部了解情况和制定政策的参考依据,在适当的时候经政府批准再对外公布。

(此文系2005年与国务院研究室信息司杨书兵等同志的合作成果,获国务院研究室2005年度课题评比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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