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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时间:2022-03-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赵晓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开宗明义地指出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同时指出要“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在笔者看来,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应坚持四个“有机统一”。《决定》指出“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
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_中国梦的理论内涵与时代价值

赵晓强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简称《决定》)开宗明义地指出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同时指出要“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些论断深刻指出,中国的法治建设必须从中国基本国情出发,在观照中国文化传统和借鉴外国有益经验的基础之上,扎实、稳步地推进。在笔者看来,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应坚持四个“有机统一”。

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必须充分认识到,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决定》指出“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体现在思想领导、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三个方面。要通过党的思想领导保证依法治国不偏离社会主义方向,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的在于增进人民福祉,正如《决定》所指出的“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因此,法治应当让发展的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而绝不能成为利益固化的工具。要通过党的政治领导提升法治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通过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可以把党的权威传递给法治,进而增强法治的权威,《决定》指出“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要通过党的组织领导加强法治机关和法治队伍的建设,“抓住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各级领导班子建设这个关键,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通过党的领导“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另一方面,要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政治制度”。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因此,要提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发挥人民代表大会权力机关的作用。要完善人大代表联系群众的体制机制,提高基层代表的比例,扩大公民有序参与政治生活的途径,通过有效形式积极回应社会关注的问题。

二、坚持历史传统、外国经验和基本国情的有机统一

历史传统、外国经验和基本国情相统一就是要做到继承、移植和改革相统一。我国的法治建设必然要批判地继承中国古代的法律传统,“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律继承性的客观存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无法割裂其历史和文化传统。中国古代法制文明中蕴含着一些具有超越时空意义的价值和精神,诸如以人为本、以民为本、明德慎刑、正大光明、和谐等。《决定》指出要“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通过对中国古代法律文明的梳理,萃取其中的精华,并为其输入现代化的元素,使其融入到我国法治建设之中,这不但可以彰显我国法治的中国特色,还可以为人类法治文明增添新的色彩。在继承中华法律文化优秀传统的同时,还要借鉴西方法治的有益经验,“人类社会创造的法治文明具有普遍意义,尤其是近代以来基于启蒙思想而形成的依法而治、权力制约、人权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自由、罪刑法定、正当程序等法治理念,反映了人类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智慧和经验,反映了人类社会法治文明发展的一般规律”。要善于移植外国法律中有益的成分,充实和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除此之外,西方的法治经验还告诉我们法治的生成有着其必需的社会条件,“法治生成除法律自身的条件外,还需要一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土壤,即以民主政治、市场经济、理性文化、社会自治为基础”。最为重要的是,法治建设必须适应本国的基本国情。我国正处于一个深刻变革的年代,改革与法治已经成为两大时代主题。《决定》指出“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保障改革是时代赋予法治的使命,法治要担负起凝聚改革共识、引领改革方向、规范改革行为、巩固改革成果的重任。为适应新的形势,为更好为全面深化改革护航,法治自身也需要改革,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在保障改革的同时,也在改进着它本身。

三、坚持自然法治、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的有机统一

古典自然法理论用理性启迪了人类,以极大勇气号召人民推翻封建统治,又以极大地热情论证如何建立新的制度,民主和法制模式主要是由自然法学家设计的,“如果没有自然法,恐怕不会有美国或法国大革命,而且自由与平等的伟大理想,恐怕也无理由进入人们的心灵,再从而进入法律的典籍”。自然法治的最大特点在于其号召性和宣示性,通过一种信念和价值引领来凝聚共识。《决定》指出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这就是要发挥自然法治的作用,让符合时代精神的价值观念深入人心,并制定到法律之中。形式法治观认为法治是法律之治,法律与道德无关,只要是通过法定形式制定的即可。形式法治要求法律是普遍、明确、公开、稳定和可预期的,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国当下法律体系虽然已经形成,但是还不完备,立法技术有待提高,法律中存在着大量“笨法”、“死法”的现象,很多法律并没有起到规范社会生活的作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现象还大量存在。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着力解决法律的实施问题,必须树立起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形式法治观强调法治的工具性,实质法治则更加强调法治的价值性。实质法治观认为法治是“良法”之治,法律要体现公平正义,要尊重和保障人权。目前,我国贫富差距不断加大,社会矛盾日益凸显,弱势群体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和实现,实质法治对此无疑是一剂良药。实质法治主张给予社会弱势群体平等的尊重与关怀,尊重和保障人权,特别是弱势群体的权利;实质法治主张机会均等,保障所有社会成员有平等竞争的环境。通过发挥实质法治分配正义的功能,可以保障“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党和法治社会的有机统一

《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归纳起来,就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党和法治社会三位一体的建设。“法治国家”中的“国家”与《决定》中“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国家”意义不同,前者是仅指国家政权,后者是指广义的国家,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个领域。法治国家建设就是国家公权力的法治化,法治的客体首先是公权力,让公权力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中国的政治制度不同于西方的多党制中国共产党是长期执政的执政党,执政党的法治建设也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法治政党也就成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法治政党包括依法执政和依法治党两个方面,依法执政是党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治国理政,依法治党是党根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这就要求加强党内法规建设。“法治社会”中的“社会”与五大建设的“社会建设”中的“社会”意义也不相同,前者是指一个独立于国家政治生活的领域,涵盖了经济建设领域和社会建设领域,指的是一个私权领域。法治社会包括也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国家对社会要依法治理;二是社会组织依法自治;三是所有社会成员都要遵守法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应当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党和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法治政党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保障,党是依法治国的领导力量,首先要做到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事,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法治国家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关键,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是依法治国的核心问题。法治社会是依法治国的精髓和表征,法治秩序是建立在国家与社会二元互动基础上的,只有形成了法治社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才能真正实现。

(中共吉林省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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