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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的启示

时间:2023-03-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卢梭主张,政府不是人民的主人,而是服从人民需要、接受人民监督的办事员、服务员。在斯密观点指导下的政府,我们将其称为是放任政府。承认政府权力为人民所赋予,并且应为人民服务,是法治政府理念的思想基础。
当下的启示_契约·德性·权利——卢梭政府理论新探

卢梭主张,政府不是人民的主人,而是服从人民需要、接受人民监督的办事员、服务员。政府与政府官员仅仅是以主权者的名义在行使着主权者所托付给他们的权力,人民作为真正的主权者可以随时限制、改变和收回这种权力。政府的主要职能不再是对社会实行强制性管制,而是以服务员、办事员的身份为社会的发展提供服务,可以说,这种政府也是一种服务型政府。还政于民,将“权力型”政府改造成“服务型”政府,是卢梭政府理论的灵魂性理念,它同样也为当下中国的政府体制改革与市场经济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提供了诸多有益的启示。

第一,卢梭的政府思想指导人们重新审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18世纪的苏格兰启蒙思想家亚当·斯密曾经从经济学角度,即主要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角度探讨了有限政府的问题。1776年,斯密出版著名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一书,明确提出了限制政府职能、缩小政府规模、建设有限政府等主张。他提出,在高度分工的社会中,市场是最顺乎自然的交换方式。市场经济像一只“看不见的手”,而政府的职能概括起来主要是充当“守夜人”的角色。它负责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保障民众的合法权益,使公民获得应有的教育等。对于经济领域,政府不应干预,而应由市场自动调节,放任经济竞争。在斯密观点指导下的政府,我们将其称为是放任政府。然而,随着1933年开始的经济危机的爆发,各国政府为对抗经济危机,使本国渡过难关,相继出台了许多调整策略。1936年英国的凯恩斯出版《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一书,主张政府干预。亦即用“看得见的手”去纠正“看不见的手”。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再度进入人们的视野,引发了相关的大讨论。事实上,民主制政府与市场作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人类文明事业的两种最基本的制度安排,它们之间是一种共生、互动的关系。“如同民主制度并不单纯是一种政治运行方式一样,市场经济也不单纯是一种经济运行方式,实际上它是社会各种要素纳入市场流通之中,而对人类社会发生全面影响的社会组织整合结构。这种社会整合结构的运作原理与民主制度的原理具有相容性。因为,正如在各种政治制度中,只有民主制度才赋予了公民以广泛的自主参与权一样,只有在市场制度中,各种经济主体才具有防范的自主参与权;如同民主制度将统治者的统治建立在受治者的同意基础之上一样,也只是在市场经济中才能使生产的决定权由消费者来掌握。……民主制度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如同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肯定了人的自由选择权利;另一方面又注重规范和限定政府的行为。”[43]

在政府与市场的框架中,政府不应仅仅是中立的仲裁者,为规范经济活动而制定并实施规则,它同时也应是经济活动的重要参与者,这就使政府处于社会发展的关键地位。政府要承担更多的公共服务,更加积极地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个人权利的实现,建设有限且有为的政府。当然,这并非是需要政府像私人企业一样运作,而是主张政府必须在市场观念的导向下,更新执政理念,引入竞争的刺激因素,使自身的权力运行更具活力。随着全球化时代的来临,人类社会政治生活正在发生重大变革,其中引人注目的变化之一,即是人类社会政治过程的重心正在从“统治”转向“管理”或者“治理”,从民族国家的政府统治走向区域和全球治理。因而,治理问题引起了国际学术界的广泛关注,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接受、使用“治理”这一概念。可以说,治理理论出现后,因其自身所具有的合理性和可信结论,很快被用于分析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的现象,并成为我们时代继“全球化”之后又一个时兴的话语,也是理解当代社会现实的一种重要而有益的方法工具与分析框架。

首先,在治理的主体上,都认同超越企业治理的局限,也突破一国政府治理的范围,存在着一个由来自不同领域、不同层级的公私行为体(如个人、组织,公私机构,次国家、国家、超国家,权力机关、非权力机构,社会、市场、国家等)、力量和运动构成的复杂网络结构。

其次,在治理的方式上,既实行正式的强制管理,又有行为体之间的民主协商谈判妥协;既采取正统的法规制度,有时所有行为体都自愿接受并享有共同利益的非正式的措施、约束也同样发挥作用。

另外,更为主要的是在治理的目的上,各行为体在互信、互利、相互依存的基础上进行持续不断的协调谈判,参与合作,求同存异,化解冲突与矛盾,维持社会秩序,在满足各参与行为体利益的同时,最终实现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公共选择学派的布坎南认为,无论是公民、政治家还是政府官员,都是理性而自私的经济人,一切行为均以成本-收益计算为依据,在政治市场中追求着自己的最大的政治利益。市场会失灵,政府同样也会失灵。布坎南甚至断言,现代社会的主要问题并非出自市场制度,而恰是出自政治制度。处理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已不在于是多一些市场还是多一些政府的非此即彼的简单化的两元选择,重新审视政府的作用,呼唤一种真正服务型的“有效政府”已成为强劲的思潮和运动。强调政府执政的有效性,尤其在与市场关系的处理上,政府并不是弥补市场的应急器,更不是替代市场的专制机构,政府在市场中的主要作用是为市场主体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将“权力型”政府改造成“服务型”政府,卢梭政府理论的灵魂性理念再度闪耀光彩。当下的中国要借鉴西方国家政府发展的成功经验,又要注意符合本国自身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明确自身的角色定位,立足于保障公民个人的自由和权利,致力于建立共产党主政的社会主义有效政府。我们应更加坚定执政为民、民主行政、服务行政和依法行政的政治理念,进一步开发政府的执政潜能,时刻以人民“办事员”的角色出现在公众面前,强化为公众服务的行政理念,主动了解公众的迫切需求,有效地改革组织的工作程序和改变自己的工作方法,从而避免在经济发展、社会管理方面出现的“无力感”、“低能感”等“能力萎缩症”。

第二,摒弃“人治”政府,强化“法治”政府观念是卢梭给后人的又一重要警示。法赋予个人的存在与活动的根据与理由,任何人只要在现实社会中生活,就必然要面对既定的法的规则和制度并与之发生关系。承认政府权力为人民所赋予,并且应为人民服务,是法治政府理念的思想基础。卢梭指出,公意是政府权力合法性的唯一基础,即只有人民才能有权利决定政府的存在、更改与撤销。而从地位和意义上,公意又与法律相等同,法律的本性在于它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和对象的普遍性,它不仅保障公民的权利平等,而且是自由的基石,因而,我们也可以将卢梭所主张的政府定为成一种“法治”政府。现代意义上的政府合法性思想源于马克斯·韦伯的政府理论。韦伯将合法性统治分成以下三种类型,即理性基础、传统基础和人格魅力。他进一步分析,政府行政人员对于统治者的服从大体上是出于三种因素,一是出自纯粹物质和目的之合理性的动机;二是出自情绪或价值合理性的动机;三是出于一种对于合法性的信仰。诚然,韦伯的观点富有开创性,对后来政府问题研究者深具启发意义。但我们必须承认,这种划分带有相当程度的绝对性和臆断性,给具体的行政运行带来不可避免的困难和挑战。政府权力并不是无限的,而是要受到事先公布的规则(即法律)的严格限制。

法治是“法律主治”,法治不仅要求人民守法,更要求政府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民众的自由、平等权利。作为政府行政的推行者,必须强化法治政府的观念。政府机构应依法设置,不得随意增减,以保证政府机构的相对稳定性,这不仅是政府机构产生和发展的前提,而且也是政府机构有效发挥效能的基础。另外,公正合理的程序是政府行政的重要保障。价值中立、操作性强、体现公正合理原则的执法程序,将有利于减少或根治政府行政过程中随意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权益等腐败问题,重塑“善治”的人民主权的政府形象,力争达到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政府之间合作共生、和谐交往的理想状态。这种善治政府的实现需要公民主体广泛的直接参与、自觉自愿合作、协商,充分理解和支持政府的政治决策。政府应在机构内部以及政府与社会、与公民之间创造、建立和保持积极信任的环境,加大政府的透明度,同时,健全和完善公民参与的制度体系,使民众在知情的前提下,对政府决策进行客观、理性、有效的参与评判。公民参与一改过去那种政府与公民间消极接受或者激烈对抗的关系模式,代之以积极的协商合作和相互沟通,它是监督政府活动、强化政府责任、实现公民与政府良性互动的过程。在公共危机事件频发的现代社会中,政府良好的形象既是一种精神力量,又是一种能力资源,其具有凝聚力、公信力、号召力,有助于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应对公共危机。根据治理和善治理论,政府应通过完善应急法律法规,信息公开,借助媒体,发扬民主、合作共治,积极应对社会的不确定性,来树立法治的、服务高效的、务实责任的、弹性的政府形象。

公民参与构成了一国政府不可或缺的群众基础和监督力量,并承担向政府问责的艰巨义务。政府须以公众的需要为行政体系运转的轴心,将公众利益置于政府自身利益满足的诉求之上,唯有如此,方能在瞬息万变的时代发展大潮中建立真正稳定的、增进人民幸福的政治秩序。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以及全球化的推进,人类社会的复杂性和不可预测性也在与日俱增,特别是在转型期的中国,很有可能会因为竞争加剧、劳动加快、分化加速及生态环境的变化,而引发各方面的公共危机事件。公共危机具有突发性、危害性、不确定性、公共性等特征,如果作为公共事务管理者的政府不能有效应对这些危机,势必导致社会动荡和公众不满,有损政府形象。但公共危机是机遇也是挑战,如果政府能够抓住这一时机,有效应对和化解危机,对塑造政府良好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伯克认为:“要创立一个真正自由的政府,就必须把那些自由中相互冲突的因素加以调和,并且把它们限制在一种有效的范围之内。它需要大量的思考、深入的探究以及一种睿智、坚强和健全的思想。”[44]目前,我国公民的政治参与还处在从非理性向理性参与的过渡期,呈现出被动性、形式性、单一性、片面性等不良特征,存在着许多令人担忧的地方。我国还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来规定公民政治参与的严格程序,制度化的政治参与渠道尚未彻底开通,有效的压力释放机制还存在相当程度的欠缺,公民参与的对象、范围、内容、途径、方式和救济路径等尚不明确和规范。如何进一步提升公民理性政治参与意识和能力,鼓励其大胆质疑政府的行政行为,积极参与公共领域的民主协商讨论,是我国政府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课题。“善治”的本质特征,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颖的合作关系。德国前总理施罗德提出,国家现在已经不能通过自己的行动解决所有问题了,新治理的核心是公民社会。现代社会,社会危机难以单纯通过国家或者仅仅通过民间组织得以有效解决,甚至严格意义上的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方通过自身的努力解决现代社会危机的可能性很小,它需要协调各方来实现资源整合。

为了更有利于法治政府理念的推进,我们需要在三个层面上做出持续的努力:一是在制度层面,政府机构应健全和完善政务公开机制,加大政府政务公开的范围,增强政府决策的普及度和透明度,扩大公民的参与度,为其政治参与创造规范、良好的制度环境,实现公民监督政府的规范化与制度化。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快行政问责制度建设与立法步伐,尽早将其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与发展框架,使问责主体多元化,同时要统筹兼顾,确立和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二是通过全社会参与意识的熏陶,提升公民监督政府行政的能力,不断将立法参与、听证、信访、协商对话、公众陪审等制度推向一个崭新高度。公民群体应清醒地认识到,任何群众运动式的无序参与,基于动员、说服、纯粹尽义务的被动参与等形式都将有悖于法治政府的执政理念,从而产生政府执政的信用危机。因此,我们应深刻反思法国大革命失败的教训,那种缺乏理性的直接民主非但不能实现公民的权利自由,相反却最终导致了暴政的惨剧。法治政府中的公民,必须基于正当目的,依合法的程序,提出维护自身权益、保障秩序稳定、促进民主社会发展的合理请求。三是政府通过广泛开展公民教育活动,促使社会成员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培养社会个体的参与管理能力和集体合作精神,使每一公民都具备参政议政的基本愿望和相应能力,进而成为自觉遵守法律、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克服个人私利的道德公民。

第三,公共精神之培育是重塑政府形象的关键性环节。在西方思想界,卢梭是第一位将爱国主义情感的培育作为教育目的的思想家。卢梭曾在其政府理论中明确提出,政治共同体与广大公民的普遍认同和信任息息相关,没有公民心理层面的服从和信任,没有良好的道德理念的支撑,没有强烈的爱国主义情感作为基础,单纯依靠政府制度设计和强制并不利于共同体的长远利益实现。当代哲学家罗蒂指出,人类自我是个自我创造的存在物,是一个无中心的信念、愿望和价值网络,其中至关重要的是要做到“对人类的自我怀疑”,提升相关的敏感度,即“透过想象力,把陌生人想象为何我们处境相似、休戚与共的人……如果我们对其他不熟悉的人所承受痛苦和侮辱的详细原委,能够提升感应相通的敏感度,那么,我们便可以创造出团结。一旦我们提升了这种敏感度,我们就很难把他人加以边陲化”。[45]因而,罗蒂赞同卢梭的人性观念,认为自然状态中的人除了具有源于自我保存的“自爱”情感之外,还富有一种对同类生活境遇的怜悯之心。怜悯心会调节、融合每个人自爱心,从而可以对人类全体的相互保存、持续发展大有裨益。在他看来,个体应把自己的存在与国家的存在视为一回事,永远关心公共的大善,忠诚于自己的国家并为之忘我奉献,这种美德才是共和制国家的公民所应有的一种公共精神。就此罗蒂提倡只有更新“团结”理念,强化公共意识和精神,方能营造和谐、有序的社会氛围。新国家主义哲学家赫伯特·克罗利(Herbert Croly)曾一再强调政府的“塑造性目的”。他指出,民主政府不仅仅是一种多数统治或个人自由或平等权利的体系,它应该将人民的道德提升与公民能力的提高作为最重要的执政目的。“民主的优越性必须建立在这一事实基础之上,即民主最有可能把人信服的、全面的道德理念转变成政治与社会理念。”[46]

在全球化日益发展的大趋势下,公民呈现出多重身份的特点,诸如世界主义公民资格、欧盟公民资格和城市公民资格相继出现,使得全球化在呼吁政府更新旧有行政理念的同时,也倡导其向外扩展行政职能,即由“国家行政”扩展到“国际行政”。这种变化将使人们对于政府理论的认识产生一种与传统观念截然不同的总体图景,并激发研究者进入一个崭新的理论思维空间。迈克尔·桑德尔提出,“在传统社会中,人们试图根据他们的道德和宗教理念塑造政治生活。但现代民主社会是以道德和宗教理想的多元性为特征的。而且,这种多元性是合理的;它反映了这样的事实,即经过合理的反思,正派而明智的人在良善生活的本质方面依然会存在不同的观念。”[47]

放眼世界,当下各国政府都提倡应将民众视为国家和政府权力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各种政治决策的关键实施对象和影响力量,并主张通过系统化、规范化、多元化的公民教育活动来熏陶、培育一种“大我”的公共精神,同时以更加国际化的广阔视野将政府治理的重心向超国家的地域转移,进而形成全球、地区、政府、城市这样的层层递进、良性循环的综合治理系统,充分尊重和保护各国公民的合法权利,鼓励其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本国与国际的政治管理活动中去。可以说,强调公民的道德责任,重视公共精神的培育,已经成为一种不可阻挡的大趋势。美国著名教育家M·W·爱泼儿(Michael·W·Apple)认为,美国当前教育改革的中心点是身份政治(identity politics),即我们(公民)在教育领域中所处的位置;教育的中心任务是最大程度地改变我们的自我定位和我们的主要机构怎样应付我们已改变了的身份。进一步说,尤其是当我们是谁、我们怎样认为我们的机构等问题与谁有权解决、理解我们身份的新方式的问题紧密联系时,教育政策与关于常识的条款在这里起着重要作用。[48]可见,现代公民教育活动涵盖更为复杂的国家认同、民族认同、政治合法性认同、社会群体和社会规范认同等多个维度,其目的在于唤醒和培育全体公民的主体自觉意识以及政治责任感。

通过探究卢梭的政府理论中的公民教育观,我们不难得出以下认识,即它对正处于时代变迁的当代中国同样有着深刻的现实意义。它在一定程度上将更有利于国家核心价值体系的重新建构与社会整体道德素质的提升,促使公民逐步形成良好的主体意识、权利义务意识、平等意识、规则意识与公共参与意识。回首过去,我国曾经历了一个从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转型期,而随着市场经济时代的到来,计划经济时期那种过分强调国家和政治至上为核心的价值体系与人们的实际生活严重不协调,以往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整体主义的观念在逐渐被淡化,个人主义、享乐主义和拜金主义成为众多民众的思想主流。显然,这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的进步与发展将是巨大的隐患。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六中全会决议中提及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五种核心价值观,尤其对关涉公民道德责任的“公共精神”、“公共意识”在全社会的建立和培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作了充分强调,显示出执政党高瞻远瞩的远大政治抱负和对当下国际社会形势的深刻洞察力。我国政府应把公民教育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建立和完善公民教育的法规和政策体系,加大投入,加强引导,进一步促进政府与公民关系的良性互动,争取为国家输送更多健康合格的现代公民。

综合观之,卢梭的思想深邃、丰富又繁杂,马斯特斯把卢梭与柏拉图、霍布斯和马克思并称为“西方历史上最深邃、最复杂的政治思想家”,反对把卢梭的思想归结为某种“单一的陈规或范畴”。[49]卢梭政府论中所蕴含的主权在民、限制政府权力、保障人权等原则是一切被压迫、被奴役人民争取自身解放、争取平等权利的最强大的思想武器,影响了全世界的近现代民主运动史。他的政府理论同人民主权学说相互辉映,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为革命的正当性提供了理论依据,同时也为确立一种民主政府体制提供了实践原则,至今已成为人类政治思想史上不朽的篇章。就此而言,“卢梭是不老的”(托尔斯泰语)。但是卢梭政府理论本身也存在着大量的矛盾,一方面,作为“自由之子”的卢梭明确提出了现代性的基本理念即自由与平等,并以此作为法国大革命的鼓舞人心的标志性口号。但另一方面,他又对启蒙思想家所信守的现代性的核心概念理性、科学、文明与进步进行了猛烈批判,从而颠覆了现代性的观念基础。一方面,卢梭大力提倡民主制的政府形式,认为只有民主共和政府才能保障公民的自由和平等权利的实现,但另一方面,他又无奈地指出,没有其他形式的政府像民主政府或那样易于发生内战和内乱。就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一方面,卢梭对于霍布斯的拥有无限权力的“利维坦”式君主专制政府大加鞭挞,但另一方面,他自己却赋予作为主权者的人民以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的至高权力,因而具有了极权主义倾向,甚至被认为是“新利维坦”的诞生……卢梭思想的矛盾使学界的诠释复杂甚至对立。塔尔蒙认为,应该把卢梭从自由传统中排除出去。在他看来,现代民主政治可以划分为两种,即自由主义和极权主义,而卢梭“暧昧的公意”最终成为了极权主义民主政治的动力及诸多矛盾的来源。[50]瓦特金斯则将卢梭描述为“自由”与“极权”之间的裂缝。[51]罗素更是直截了当地断言:“希特勒是卢梭的一个结果”。[52]民主主义者、极权主义者、自由主义者、保守主义者……同一个卢梭,呈现给世人的却是不同的甚至截然相反的风格形象。作为卢梭政府理论的研究者,我们究竟应以怎样的立场来反观如此矛盾的卢梭?我们究竟应以怎样的态度来对待传统与现实之间的张力?我们又将如何促进政府权力(公权)与个体权利(私权)之间的和谐共生?毫无疑问,卢梭的难题仍是我们今天需要理性思索的重大问题。但需要说明的一点是,由于选题的限制,本书难以对整个西方政府理论的发展史进行面面俱到的阐释,从历史时间维度,笔者主要着力在卢梭生活前后的近代政府理论的范围内,对于当代的诸多政府理论只是略有提及,涉猎不深,这也反映出本书的局限性。学无止境,只能将其作为笔者下一步探索的目标。

历史呈现过去,历史昭示未来。如何以一种更为理性的方式言说政府问题,是未来人们研究政府必须要面临的挑战。麦金太尔在其名著《德性之后》中指出:“哲学史的著作决不可能是完善的。在任何具体领域,不论是自然科学或道德和道德哲学,或理论的理论,对已确立的到目前为止的最好理论的某种新的挑战总会出现,而且总会被取代,这种可能性永远存在。因此,这种历史主义,不像黑格尔的历史主义,包括了一种易错形式;这种历史主义排除了所有那些绝对知识的主张。不过,如果某些个别的道德体系成功地超越了它的前辈们的限度,并且因此而提供了理解到目前为止的前辈们的最好工具,那么,就已经持续地迎接了一定数量的相匹敌的论点的挑战。而且,在避免这些论点的弱点同时,每每能够汲取那些论点的长处而修正自己,并且对这些论点的弱点和局限性提供了目前为止的最好的解释,那么,我们就有最好的可能有的理由确信,将来的挑战也能成功地迎接,而那些界定一个道德体系的核心的原则是持久性的原则。”[53]卢梭政府理论的意义并不在于它提供了一个标准模式、终极答案,事实上,它真正的意义和价值恰恰在于其能够不断激发后人的探究兴趣,促使我们反复思量与完善以下古老而又常新的政治哲学问题:究竟什么是可能最好的政府?究竟什么是适合于形成一个最有德、最开明、最睿智从而是最美好的民族的那种政府的性质?可以说,人类从政府产生之时就踏上了对此类问题的漫漫追寻之路,也必将延续至充满无数不确定性的未来。这也许正是政治哲学的魅力所在。

注释:

[1]威尔·杜兰.卢梭与大革命[M].东方出版社,1999,362.

[2]卡西勒.启蒙哲学[M].山东人民出版社,1988,11-12.

[3]霍布豪斯.自由主义[M].商务印书馆,1996,6.

[4]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M].三联书店,2003,626.

[5]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卷)[M].商务印书馆,2003,225.

[6]转引自吕世伦.现代西方法学流派[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921.

[7]罗素·哈丁.自由主义、宪政主义和民主[M].商务印书馆,2009,175.

[8]顾肃.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53.

[9]陈崇武.罗伯斯庇尔评传[M].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132.

[10]顾肃.关于民主的若干基本理论问题辨析[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4,第4期.

[11]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上册)[M].商务印书馆,1991,179.

[12]卢梭.社会契约论[M].商务印书馆,2008,31.

[13][15][16][17][19][20][23][24][25][26]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M].商务印书馆,1999,56、58、324、61、216、68、314、26、26、310.

[14]李强.贡斯当与现代自由主义,公共论丛(第四辑)[M].三联书店,1998,295.

[18]刘军宁.自由与社群[M].三联书店,1998,293.

[21]盂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商务印书馆,1961,154.

[22]乔治·阿莫斯荣.人类的喜剧:贡斯当.托克维尔和法国的自由主义(The Huamn Comedy:Constant.Toqueville and French Liberalism)[M].剑桥大学出版社,1992,2.

[27]尤尔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学林出版社,1999,27.

[28][29][30]尤尔根·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M].三联书店,2003,127、146、373.

[31]姚大志.哈贝马斯政治哲学的内在逻辑[J].社会科学研究,2010,第1期.

[32]卢梭.社会契约论[M].商务印书馆,2008,49.

[33][34]迈克尔·J·桑德尔.民主的不满[M].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374页下注释、372.

[35]姚大志.何谓正义: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研究[M].人民出版社,2007,421.

[36]尤尔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学林出版社,1999,28.

[37]应奇张培伦.厚薄之间的政治概念——《政治与社会哲学评论》文选(卷二)[M].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9,33.

[38]哈罗德·D·拉斯韦尔.政治学[M].商务印书馆,2009,92.

[39]HabermarsJurgen.Citizenship and National Identity:Some Reflections on the Future of Europe EJ.Praxis International,1992,(12):7.

[40]尤尔根·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M].三联书店,2003,631.

[41]姚大志.何谓正义: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研究[M].人民出版社,2007,418.

[42]尤尔根·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M].三联书店,2003,127-128.

[43]周光辉.论公共权力的合法性[M].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189.

[44]Edmund Burke,Reflections on the Revolution in France,in Reflections on the French Revolution&other essays,edited by A.J.Grieve,London:J.M.Dent,1910,p.242.

[45]Richard Rorty,Contingenty,Irony and Solidarity,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9,p..5.

[46][47]迈克尔·J·桑德尔.民主的不满[M].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257页下注释、21.

[48]Michael.W.Apple.Educating the“right”way:markets,standards,and inequality.Routledge Falmer,2001.10.

[49]米勒,波格丹诺·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674.

[50]J.L.Talmon.The Origins of Totalitarian Democracy Praeger New Yory.1960.6.

[51]Paul M Cohen.Freedoms Moment:An Essay on the French Idea of Liberty from Rousseau to Foucault.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7.114.

[52]罗素.西方哲学史[M].商务印书馆,1982,225

[53]麦金太尔.德性之后[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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