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当前纠纷解决途径的现状
在我国提出“和谐社会”这一概念之前,司法和谐的理念并未得到更多关注。我国目前的纠纷解决模式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案件数量剧增导致诉讼制度负重不堪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受理案件15985件,审结14135件,比2014年分别上升42.6%和43%;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951.1万件,审结、执结1671.4万件,结案标的额4万亿元,同比分别上升24.7%、21.1%和54.5%。
(二)诉不了事,一些纠纷难以切实解决
很多纠纷虽在一时得以了结,但实质问题并未得到完全解决,往往事后难以执行或产生新纠纷。我国在这个问题上已经加大了司法调解的力度,且情况逐年有所改善。2007年全国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中,收案总数为4724440件,结案总数为4682737件,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及和解结案数有1565554件,占总结案数的22.75%。2008年全国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收案总数为5412591件,结案总数为5381185件,审结的民事案件中有1893340件案件以调解方式解案的,占总结案数的35.18%。其中,各级人民法院通过调解和撤诉方式处理案件479.8万件。
(三)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作用尚未得到完全发挥
近年来我国对于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虽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和开发,但以诉讼为主的历史惯性使国家仍将主要资源集中配置于司法机关和正式的诉讼程序上。降低了替代性纠纷解决结果在司法保障下的效力,使得相关作用未得到完全的发挥。
二、民族地区建立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必要性
(一)现代司法诉讼制度的局限
现代法治社会的规则和程序带给了现代文明占统治地位的地区“西方法治”意义上的正义和公平,但是,其国家司法程序中诉讼费用高、诉讼程序复杂繁琐以及诉讼结果迟延等问题使得当事人要付出过高的社会成本。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有时也运用法院调解方式,但毕竟法院的调解依然是国家司法程序中的组成部分。现代司法理念当中的“非黑即白”的审判结果常常与当事人的现实和长远预期存在背离的现象。现代西方法治社会中的诉讼程序过于注重对抗性和形式主义而往往忽视当事人内心期待结果的特征,并不一定完全都适合处理复杂的纠纷。现代诉讼程序是基于陌生人社会而构建的,诉讼制度对当前西部一些经济较为落后的民族地区而言,会因为当地熟人社会的现实情况而“水土不服”。正是由于以现代西方价值判断为中心的司法诉讼程序所暴露出的一些弊端和不足,人们力求实现既能够保证纠纷解决的效率性和低成本,又能够在平等的协商当中实现对权利安排和处理,从而维护自己的现实利益和要求。
(二)民族地区需要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西部地区是我国少数民族集聚的地区,只有尊重西部少数民族的不同文化和不同生活方式,才可以为建立西部和谐社会奠定基础。西部少数民族习惯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地域特点突出,涉及教法与俗法以及各种社会规范和行规民约,长期以来作为重要的区域性法规的法文化渊源,在化解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传承民族文化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尊重的基础上,研究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特别是习惯法法文化,整合其良性成分并将其与国家法制理论结合,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西部民族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对西部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关键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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