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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视野中的民族地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时间:2023-03-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和谐和稳定成为时下我国最大的需求。因而研究少数民族地区的纠纷及其解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参考价值。因此,研究少数民族地区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及作为其适用依据的民族习惯法,有利于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的充实和完善。少数民族地区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体现了秩序至上的理念,与现代法治程序正义相契合。
和谐社会视野中的民族地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_西部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和谐和稳定成为时下我国最大的需求。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统一的大国,民族地区的和谐稳定是实现国家稳定的基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的不断深化改革,社会关系日趋复杂,人们之间的利益追求也日趋多样化,相互间的利益纷争也日趋增多,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随之应运而生。法治的实现需要法律机制与其他社会机制的相互协调和互动,国家司法不是唯一的纠纷解决方式,而应当作为维护当事人利益的最后一道屏障,在其他机制能够满足人们的需求时,允许这些民间机制的存在。因此,重构和完善多元化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给予不同层次的解纷机制以发挥其自身优势的空间。

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不能仅依赖于司法诉讼解决纠纷,而应当建立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以及各种民间调解在内的多元调解机制、协商、仲裁等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从而实现在诉讼上的分流,缓解法院的压力,进而改善纠纷解决的实际效果,使当事各方实现双赢互利和社会自治的协调发展,有效解决纠纷多发的社会转型期突出表现的法律规则滞后、法律漏洞多、司法资源相对匮乏、道德规范失衡、纠纷解决成本过高等问题。因而研究少数民族地区的纠纷及其解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参考价值。

一、法治发展道路上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处境

国家法律与现实的冲突在少数民族地区要敏锐得多,在我国法治发展的道路上,具有理论意义的和最具挑战性的一系列问题在少数民族地区的表现也最为显著。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事纠纷主要来源于他们的日常生产、生活,因此,民间的各种正式、非正式的制度和规则都可能对纠纷的解决做出自己的安排和规定,国家正式制度与民间非正式制度的冲突更容易凸现。诚如美国学者罗伯特·C.埃里克森所言:“世界偏僻角落的事件可以说明有关社会生活组织的中心问题。”[2]我国关于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通常是以现代化的都市为中心的,其重点在于考虑了以工商业为主的城市发展的需要,而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的乡村少有关注。虽然近年关于少数民族地区的纠纷解决的研究开始得到人们的重视,从现有的成果来看,主要集中在国家法与民间法矛盾与冲突的维度来研究少数民族地区法律的二元结构,仍然以国家法的权威为绝对的主导,对民族地区既存的民间规范加以规整。也有相关学者从人类学、社会学的角度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研究。但是在现实的少数民族地区,实际情况却是国家利用其权威制定了大量的法规,通过各种“送法下乡”的活动以推进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的同时,广大的少数民族地区大量的民事纠纷却又只能游离于法院之外,以民间调解为主的传统民事纠纷解决方式亦即非诉讼解纷机制却大量地发挥着调节人们行为和一定社会关系的作用。这是一个令国家司法很实际的境况,这就使我们不得不去反思我国在推进法治建设中的一些问题。我们必须要认真对待这些现实的问题,认真研究这些问题。如果继续以这种划一的方式推进法治进程,是不利于实现少数民族地区的和谐发展的[3]

二、西部地区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特殊性

少数民族地区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及其习惯法在内容和表现形式上都充溢着大量体现和谐价值的元素,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同时,少数民族习惯法中,尤其是在处理日常民事纠纷上存在着诸如长辈评理、约款议事、家族会议等方式,不仅有效解决了现实的纠纷,而且丰富了国家法律的内容,为国家立法提供必要的参考。少数民族社会中的和谐处理纠纷的方式在现今强调和谐司法的大背景之下展示了其强大的生命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多分布在农村,具有较强的乡土性,而在现实的乡土社会中,法律又体现出了强烈的多元性。法律的多元性决定了人们在处理纠纷上的多元化。因此,研究少数民族地区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及作为其适用依据的民族习惯法,有利于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的充实和完善。

少数民族地区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体现了秩序至上的理念,与现代法治程序正义相契合。民族地区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体现的秩序至上的原则正暗合了现代法治程序正义的基本要素,只不过在形成机制和表现方式上有所不同。之所以形成这样的秩序观,首先,严酷的生存环境要求人们更多的时候要团结在一起对抗自然才能生存下去,而不是因为纠纷纠缠不休,在独特的自然环境影响之下纠纷解决的落脚点不再是某一方面的利益至上或维护某一方面的价值,更多的是着眼于族群的利益、族群的稳定。其次,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也与官方的政策与利益吻合,纠纷解决形式上的多元要求用灵活的手段来化解纠纷、解决矛盾,这对于维护地区的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少数民族民事纠纷解决的多元化与秩序至上是一种内外结合、官方政策与自身利益共同作用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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