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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式民主理论的缘起

时间:2023-03-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决策的角度,可以将民主分为多数主义民主、协商民主和共识民主。在这一概念中,参与具有关键的地位,对参与的分析可以进一步理解民主。厘清参与的范围、内容、过程就可以对任何一个社会所实践的民主的质量作出评估。公共生活中的民主作为一种人们自治的机制,具体表现为三种存在形态:市民社会或组织的自治民主、公共领域的参与民主以及作为政治形式的建制性民主。
参与式民主理论的缘起_民主的要义:当代西方参与式民主理论研究

公元前5世纪,伯利克里(Pericles)在纪念伯罗奔尼撒战争阵亡同胞的悼词中指出:“在我们这里,每一个人关心的,不仅是他自己的事务,而且也关心国家的事务:就是那些最忙于他们自己的事务的人,对于一般政治也是很熟悉的——这是我们的特点:一个不关心政治的人,我们不说他是一个注意自己事务的人,而说他根本没有事务。我们雅典人自己决定我们的政策,或者把决议提交适当的讨论;因为我们认为言论和行动间是没有矛盾的;最坏的是没有适当地讨论其后果,就冒失开始行动。这一点又是我们和其他人民不同的地方。”[1]这段文字是对古希腊时期民主生活的生动写照。

自古希腊以来的两千多年历史中,除了中世纪以外,民主观念一直是政治生活的核心话题,也是一个颇受争议的话题,尽管民主占据政治生活的主导地位仅仅是近代以来三四百年的事情。由希腊文的Demos(人民)和Kratia(统治或权威)演变而来的“民主”一词,本源含义就是人民的统治。古希腊历史学家希罗多德(Herodotus)首次使用“民主”这一概念,以表述古希腊城邦这样一种政治实践——城邦事务是由全体公民参加的公民大会通过直接讨论和投票的方式作出最终决定的。这一概括十分精当地体现了民主的实质——基于自身权利的人民自治。其后,关于民主的概念及其本质的理解,构成了民主理论的万花筒。一般地,可以将民主分为理念的民主和实践的民主;规范的民主和经验的民主;价值民主、制度民主和技术民主等。从人类历史上民主发展的实践来看,可以划分出古希腊城邦的直接民主、近代资本主义民主及现代社会主义民主。从决策的角度,可以将民主分为多数主义民主、协商民主和共识民主。从民主在现实中的具体表现来看,又可以划分为古典民主、保护型民主、发展型民主、马克思主义直接民主、精英主义民主、多元主义民主、合法型民主、参与式民主、自治民主等。[2]在林林总总的民主类型中,人们基本上可以达成共识的是,民主是一种社会管理体制,在该体制中社会成员大体上能够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或可以参与影响全体成员的决策。[3]民主的实质是“社会成员参与社会的管理,它就是自治。……自主是自治作为一种道德理想时的用语。auto意思是自我,nomos意思是法律;autonomy就是有理性的人给自己规定法律的理想境界”,[4]而“以社会为范围的自治或自主就是民主”[5]。在这一概念中,参与具有关键的地位,对参与的分析可以进一步理解民主。厘清参与的范围、内容、过程就可以对任何一个社会所实践的民主的质量作出评估。

民主是人类对自主的追求在公共生活中的反映。黑格尔曾谈到,“人间最高贵的事就是成为人”,人能够意识到主体性,意识到自己是自由的。[6]人在成为人的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自主、自立,实际上就是民主的原初形态——一种自己作主的要求和能力。这样一种从个体的生存意义上来讲的民主,是作为主体的人对自我能力和理想的肯定,展现了人之为人的基本属性。

公共生活中的民主作为一种人们自治的机制,具体表现为三种存在形态:市民社会或组织的自治民主、公共领域的参与民主以及作为政治形式的建制性民主。[7]

市民社会或组织的自治民主存在于作为社会基础的经济关系与日常交往关系中,它是独立、自由的公民个体或群体对市民社会的公共事务的平等参与和自主管理,其内容主要包括公民个体的生活方式和习惯的自主、私人经济的自治管理、社会性企业的自治、非政府社会组织的自主管理等。

公共领域是介于市民社会中日常生活的私人利益与国家权力领域之间的空间,其中公民或公民组织聚集在一起,共同讨论公共事务,形成某种接近于公众舆论的一致意见,并与国家权力进行沟通,从而维护社会利益和公共福祉。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曾经指出:“资产阶级公共领域首先可以理解为一个私人集合而成的公众的领域;但私人随即就要求这一受上层控制的公共领域反对公共权力机关自身,以便就基本上已经属于私人,但仍然具有公共性质的商品交换和社会劳动领域中的一般交换规则等问题同公共权力机关展开讨论。”[8]作为私人团体和公民社会互相交往的公共空间,公共领域也是民主必然延伸的领域。哈贝马斯这样讲道,“民主概念的规范内涵不仅仅指民主法治国家中恰当的机制安排。它更超出了成文的交往和决策过程之外”,而“‘政治公共领域’作为交往条件(在这些条件下公民公众能够以话语方式形成意见和意愿)的总体性,成为规范民主理论的基本概念。”[9]

在人类社会的历史中,民主主要是作为一种政治制度。显然,较之市民社会或组织的民主及公共领域的民主,政治民主由于规模庞大而在实现人的自主、自治的目标方面困难重重。除了古希腊时期出现的直接民主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公民对自我控制的愿望以外,民主始终是人类社会孜孜以求的理想。

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就曾经强调参与在公共生活和政治生活中的核心地位。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类在本性上应该是一个政治动物。对于个人或社会全体来说,主要的目的就在于谋求“优良生活”。[10]在古希腊,城邦由公民所组成。尽管城邦之中还包括其他成员如奴隶、外国人等,但只有公民才是城邦统治的主体。一个理想的城邦应当由一群平等的公民分享政治统治,即统治与被统治之间的轮换。“当一个城邦依据平等原则,由相同身份的人组成政治体系时,公民们自然认为他们大家应该轮流执掌治理的职司。”[11]在古希腊,所有的公民有权参与协商、决策的统治活动,“一切事项悉由全体公民审议是平民主义的特征。”[12]参与不仅仅是一种权利,更重要的是一个人在政治上积极的表现。城邦中的公民权是与主权及参与紧密联系在一起,在实践中通常被看作是在公共集会中发起政策或在法庭中从事司法活动。在亚里士多德眼中,参与不仅是城邦公民的权利,也是他们的义务。全体公民不仅享有各种各样的参与机会和途径,而且,他们的参与也是深入的、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当然,亚里士多德也看到了多数公民意见的极端化有可能产生多数人暴政的结果,但他认为这并非不可解决,只要通过法治予以规范就可以很好地约束暴政的发生。因此,他对公民在城邦事务中的参与予以高度的肯定。这种无处不在的参与,被后人称为直接民主的典范。亚里士多德对参与在民主政治中核心地位的肯定、参与必须是对重大事务享有决策权的界定,以及基于公民权的普遍的、平等的参与等观念,为近现代民主理论奠定了重要基础。

从一开始,西方社会的民主观念就与直接参与或直接民主紧密相连。然而,奇怪的是,作为一种理想价值的直接民主,却遭到大多数思想家的反对。波利比乌斯、西塞罗、阿奎那、马基雅维利、布丹、霍布斯等人对于人民整体作为政治权力唯一来源的政权没有显示出特别的同情,他们更多地偏好君主制甚至专制统治。即使是对民主有所同情者,也是主张一种类似罗马共和国那样的混合政体。

17、18世纪的自由主义者,例如斯宾诺莎、哈林顿、洛克、孟德斯鸠、伏尔泰等,继承了这一反民主的偏见。这些思想家除了将民主看作对保障财产权和自由构成威胁以外,另一个反对理由是——直接民主不适合一个规模巨大的、人口众多的国家。这样,在近代以后,自由主义者不约而同地转向了代议形式,并将这种由代表受委托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治形式称为代议制民主。

然而,从诞生之初,代议制民主便注定远离民主的本源内涵,因为人民从委托权力给代表开始,就已经放弃了对自己生活的控制。18世纪时,卢梭曾激烈批评代议制原则和代议制政府,指出:“一旦公共服务不再成为公民的主要事情,并且公民宁愿掏自己的钱口袋而不愿本人亲身来服务的时候,国家就已经濒临毁灭了。”卢梭坚持主权是不能转让的,也是不能代表的,因为主权本质上是由公意所构成的,而意志是绝对不可以代表的,因此,人民的议员就不是,也不可能是人民的代表,他们只不过是人民的办事员罢了。[13]不过,卢梭也认为,没有一种政府形式适宜于一切国家,他主张在一个民风淳朴、财产平等、小国寡民的社会中实行民主制。卢梭试图尽可能地保存自由,保存自由的方法就是实现自治政府和自我控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避免无政府主义,卢梭提出了“公意”概念,尽管在理想上这一概念意味着所有公民通过参与形式自由地表达他们的共同利益,但是却变成了政治统一体的代名词,表达了人民整体的利益,具有“迫使人们自由”的嫌疑。

美国的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也对激进民主精神显示出了同情。1816年,在退出政治生涯后的一封信中,杰斐逊提出了建立在分区制基础上的直接民主思想:

区的初级共和国,县的共和国,州共和国以及联盟共和国,会形成权力的不同等级,每一个等级都立足于法律的基础上。每个等级都拥有被委托的那份权力,并且真正构成基本上平衡和制约政府的系统。在每一个人都参加他的区共和国的管理或某种更高级的共和国的管理并且感到他是政府事务的一个参加者(不仅是在一年中举行选举的那一天而且每一天)的地方,在一个国家中没有一个人不是他的政务会议(不管大小)中的一员的时候,如果他的权力被一个恺撒或一个拿破仑从他手中夺走的话,他马上就会像心被掏出去那样难过。[14]

与卢梭一样,托克维尔梦想着一种相对平等的农业社会——唯一一个被认为与真正民主相适应的社会。托克维尔对19世纪美国新英格兰乡镇社会的自治表达了热烈的推崇,在他眼中,只有美国人民在乡镇自治体中才真正实现了最大多数人参与公共事务的目标。[15]但是,在美国革命和法国革命时期,一个城市化、商业化、工业化的社会开始形成,将美国和法国逐渐变成非农业的共和国,这就破坏了直接民主的希望。

近代以后最接近直接民主实践的是法国的巴黎公社。法国大革命推动了直接民主观念的复兴。1793年,法国近代历史上最民主的,也是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开放了普遍的男性公民投票权。巴黎人民的革命热情被点燃,他们参与了大革命时期最重要的一些事件如反对君主复辟、公社起义、解散国民大会等。巴黎人民挑战了代议制原则,尝试实现一种自下而上的自我控制,并建立了巴黎公社。菲力普·雷斯尼克(Philip Resnick)将巴黎公社的政治体制称为“局部民主”(sectional democracy),具体内容包括:(1)代表有权提议法律,但只有人民在他们的主权大会上的会议,才能够正式授权制定法律;(2)人民有权控制其代表的活动,如果有必要的话可以罢免代表;(3)重要的局部大会在连续的基础上召开(如每天),投票是公开而非秘密进行的。获得行政职位是革命团结的证明,因而比竞争性选举更好;(4)人民有权与他们的代表、社区官员进行商谈,不是作为请求者,而是作为具有统治权的组织的成员;(5)人民的统治权包括三种,即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6)请愿应当由集体而非单独个人进行;(7)起义的权利是神圣的,当警钟响起、堡垒建起时,人民有权收回自己的权力。[16]

尽管巴黎公社并未在人口规模更大的国家层次上展开直接民主的实践,但是,根据历史学家乔治·路德(George Rude)的说法,“法国大革命最初的、最显著的贡献是激进人民民主的传统及公民直接参与公共事务的传统。”[17]巴黎公社试图第一次在现代条件下复兴古代人的自由,实践直接民主。

近代历史上,直接参与和直接民主的尝试层出不穷。除了新英格兰地区长期的乡镇会议传统,还包括美国19世纪末开始掀起的民粹主义运动,以及在州的宪法中引入创议、公民投票等。直到今天,瑞士的一些地方仍然在举行公民大会、公民投票等。

在社会主义思想传统中,从蒲鲁东、马克思、卢森堡一直到列宁,对参与和直接民主也有着集中的论述。蒲鲁东既反对私有制社会,因为它造成财富的不平等,也反对共产制社会,因为它要消灭私有制而违反了独立原则。他反对权威,反对财产和王权,主张在一个无政府的状态中寻求秩序。他认为,体现意志的主权只能属于人民,“唯有国民才有权利说:让我们发布命令。”[18]

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民主主要是一种国家形式。在《法兰西内战》中,马克思深刻揭示了资产阶级民主国家的本质,指出它一直是一种维护现存社会的制度,“从而也就是维护占有者阶级对生产者阶级的压迫和剥削的权力。”[19]列宁曾经经典地指出民主的两层含义,“民主是一种国家形式,一种国家形态。因此,它同任何国家一样,也是有组织有系统地对人们使用暴力,这是一方面。但另一方面,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20]在阶级社会中,民主是同一定的阶级统治相联系的,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政治民主就是阶级统治。只有在这一前提下,民主才是一种国家形式,在形式上承认公民具有平等地决定、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列宁一针见血地指出:“资本主义社会里的民主是一种残缺不全的、贫乏的和虚伪的民主,是只供富人、只供少数人享受的民主。”[21]因此,“工人阶级不能简单地掌握现成的国家机器,并运用它来达到自己的目的”。[22]工人阶级必须先要打碎和摧毁“旧国家机器”,改变“旧国家机器”具有的剥削者压迫被剥削者的政权性质。对于“旧国家机器”所具有的管理社会经济事务的职能和机制,则应该合理地予以继承和利用,比如代议制、选举制等。

在建立第一个无产阶级政权巴黎公社时,马克思主张实行“工人直接管理国家”的政治形式,它“一举而把所有的公职——军事、行政、政治的职务变成真正工人的职务,使它们不再归一个受过训练的特殊阶层所私有”。马克思对工人直接管理国家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它是“社会解放的政治形式,把劳动从垄断着劳动者自己所创造的或是自然所赐予的劳动资料的那批人僭越的权力(奴役)下解放出来的政治形式”。[23]在如何保证“工人直接管理国家”的问题上,巴黎公社制定了两项重要措施:一是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职位交给由巴黎各区普选产生的代表担任,代表受选民监督、对选民负责,选民可以随时撤换代表;二是所有公务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只领取与普通工人同样的工资。马克思认为这两项措施奠定了“真正民主制度的基础”。马克思相信,尽管自然禀赋不平等,每个人积极参与社会的公共生活对于发展自己的知识、道德、能力等是必要的。当然,一个高度政治化的社会也是马克思不愿看到的。马克思认为随着新社会的发展,与生产无关的管理的地位应当下降,这表明他不认为政治应当占据一个人的大部分时间。

1905年至1917年革命期间社会主义国家建立苏维埃制度是从国家层面对直接民主的尝试。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曾经设想一种人人都参加国家管理、实行直接民主的政权形式。“人民需要共和国,为的是教育群众实行民主。不仅需要民主形式的代表机构,而且需要建立由群众自下而上来全面管理国家的制度,让群众有效地参加各方面的生活,让群众在管理国家中起积极的作用。”[24]列宁强调,社会主义不是少数人的事情,也不是一个政党所能实施的。只有千百万人学会亲自做这件事的时候,他们才能实行社会主义。只有当全体居民都参加管理工作时,才能把反对官僚主义的斗争进行到底。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列宁与他的同事们努力将苏维埃政权建设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吸引群众即被剥削群众参加管理的政权”。他称颂道:“在吸收工人和贫苦农民参加国家管理方面,苏维埃共和国在过去几个月所做的事情,是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连十分之一也没有做到的……是世界上最好的民主共和国在几百年内没有做到而且不可能做到的。”[25]列宁指出,这就是“新的民主”,也就是社会主义民主。然而,社会主义苏联的苏维埃制度并没有在直接民主或公民参与方面走得更远。相反,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苏联奉行的是一种集权主义体制。

进入20世纪以后,自由主义民主牢牢占据了国际社会民主理论的主导地位。那些倡导代议民主原则的人将民主看作一种方法,将选举视为民主的核心内容。在这一民主模式中普通公民的角色是消极的,人们在国家或地方层次上的政治参与被淡化。甚至有研究者认为政治冷漠是自由主义民主的优点,公民过多参与政治事务可能导致滑向极权主义的危险。[26]

客观地讲,尽管在思想渊源上具有紧密联系,当代参与式民主与激进的直接民主有着重要的区别。在观念史上,民主往往面临着两个极端:一是精英主义的民主观念,将政治看作是由选民选举产生的职业政治家进行统治的事情;二是大众统治的观念,将普通民众全面地、直接地参与政治决策看作是自然的权利。这两个极端都是危险的。将政治看作是精英的专利,排除了那些同样也是政治主体的民众的参与而扭曲了民主,大众统治则必然导致缺乏能力的低效参与而产生不明智的民主。参与式民主的出现试图避免上述两个极端。

在源头上,参与式民主在左派思想家那里找到了肥沃的土壤,但由此认为参与式民主就是激进民主的想法却是不确切的。G.D.H.科尔的个人自治和产业民主的思想,被认为是20世纪参与式民主的先驱,他提倡的职能民主理论和基尔特社会主义思想影响深远。在美国,面对着日益技术化、非人化的工业社会,杜威一直坚持民主的社会组织是确保每个人的独特能力和生活目的得到充分发展的最好形式。杜威相信,真正的民主不仅仅是定期的投票,它也要求富有知识的、积极的公共生活的参与。他坚持认为,所有那些受到社会制度影响的人必须有权制定和管理这些制度。更重要的是,杜威将公共生活中的民主参与看作一种生活方式,从而将民主扩大到整个社会领域。[27]

20世纪中期以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社会进入福利化的时代。由于人口老龄化的迅速加快而导致高福利、高开支的增长超过了税收的增长,但经济增长的缓慢甚至倒退使得这种社会治理模式不具有可持续性,由此陷入社会危机。哈贝马斯对资本主义的社会危机有过深入分析。他指出,在晚期资本主义,经济危机不再是资本主义的主要危机,但这种危机并没有消除,而是从经济领域转移到了社会、政治和文化领域。尽管资本主义的危机仍然存在,但它已经不具有系统危机的性质,不会从根本上危及资本主义的统治。为了缓解经济衰退和福利需求而带来的社会危机,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不同,国家对经济社会实行了计划干预政策,积极介入再生产过程。由于在公民参与政治意志形成即实质民主的过程中,必定会使人们意识到社会化管理的生产和私人对剩余价值的占有和使用之间存在矛盾。为了避免这种矛盾,资本主义国家一方面建立形式民主的制度和安排,另一方面使行政决策和行政系统独立于具有合法性功能的公民意志形成过程,由此避免了大众对政治的参与。这样,在公共领域,合法性被压缩成了两个需求:一是公民的私人性膨胀,即人们变得政治冷漠,转而关注事业、休闲和消费;二是精英理论和专家治国理论的盛行。[28]但是,由于行政系统无力履行计划动机的职责,且文化系统也不能产生使人信服的政治上的合法依据,晚期资本主义陷入了因政治系统失去民众的支持和信任而带来的合法性危机。

作为20世纪新左派及法兰克福学派代表人物的马尔库塞(Herbert Marcuse)同样对资本主义社会进行了猛烈抨击。他认为,随着资本主义劳动分工的日益发展,人越来越成为一种工具,劳动被异化了。特别是科学技术的发展,将生产者和消费者、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及整个社会纳入一体化,将人塑造成没有批判精神、沉溺于物质享受、只认同现实的单向度的人,人被物化了。相应地,社会逐渐变成一个极权主义社会,其特征就是人民群众丧失了革命性。在政治领域,由于大众是受奴役、受控制的工具,被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所同化,无法真正享有民主权力。在资本主义民主社会中,权力结构“外部”的人想参加政治讨论是一种天真的想法,只有在需要人们的选票时,才让他们听一听,而这些人的选票也许能把同一权力结构的、归根到底有着同样利益的一个新集团送上台。[29]人民要真正享有权力的话,就必须实现自我决定,否则民主就是虚假的。但是,由于工人阶级与整个资本主义制度一体化了,工人阶级中存在着改良意识而失去了革命的愿望,因而只能在工人阶级以外寻求推翻资本主义的力量。马尔库塞看到了在保守的大众之外,有一些亚阶层,如被遗弃者和被排斥者、被剥削被迫害的其他种族和有色人种、失业者和不能就业者,“他们全都是在民主之外存在的;他们的生活最直接最现实地要求结束不可容忍的条件和制度,因此,即使他们的意识不是革命的,他们的敌对行为也是革命的。”[30]这些人有可能成为革命的基本力量,他们可以推翻资本主义的民主制度。这些人就是后来新左派的主要构成力量。“新左派的要求是实行直接的民主。对于建设社会主义而言,大多数人的‘直接民主’是最适当的管理形式。”[31]马尔库塞所主张的激进民主思想在1968年引发了法国的“五月风暴”,成千上万的学生和工人举行罢课、罢工和示威游行,占领学校、工厂,构筑街垒,社会完全陷入了无政府状态。最终,这种空想式的激进参与式民主思想并未持续下去。

尽管晚期资本主义的合法性危机没有带来资本主义的解体,却重新点燃了人们要求自主和参与政治生活的热情。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法国等掀起的学生运动、青年运动、公民权运动、女权运动、工人运动、环境运动及和平运动,自下而上地爆发出民众参与政治活动、改革政治生活的要求。在其他国家也出现了许多类似的采取非暴力的、直接行动方式的运动。这些重要的运动,代表了激进的少数族群、被边缘化的群体进入主流政治的愿望,且均以人民权力的回归作为出发点。

在这股强烈的反传统、一定程度上反现代文明的社会思潮中,诞生了许多具有激进民主思想的社会运动和政治组织。在美国,日益突出的种族问题及对越南战争的不满成为新左派运动产生的导火线,在青年和知识分子中间催生了大量反对现实的政治组织。这些组织被贴上具有无政府主义精神的分权、直接行动、拒绝与当局合作、象征革命等标志。其中,最有代表性、最有影响力的组织当属“学生支持民主社会组织”(Students for a Democratic Society,SDS)。1962年6月,该组织的数十名成员在密歇根州的休伦港集会,通过了一份长达62页的《休伦港宣言》(Port Huron Statement),该宣言成为“美国新左派的第一篇宣言”。在这份宣言中,学生们表达了对美国黄金年代衰落的痛心疾首,“全球爆发的反对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的革命,极权主义国家的堑壕,战争的威胁,人口膨胀,国际秩序的混乱,超级技术——这些趋势正在检验我们对民主自由的承诺,正在检验我们在一个动荡的世界中实现民主自由的能力。”[32]SDS的主要目标不是反对现存的经济制度而是反对现存的权利安排和价值体系,追求一种绝对的个人自由,即“做你自己的事”(do your own thing)。它提倡的是人类普遍的爱,主张以参与式民主作为社会组织的基础。《休伦港宣言》宣称:

我们将用植根于爱、思考、理性和创造性之中的权利来代替植根于财产、特权和环境之中的权利。我们寻求一种个人参与民主的社会制度,这一制度具有两个目标:个人在决定其生活质量和方向的社会决策中享有参与权力;社会被组织起来以鼓励人们的自主,为人们提供参与的媒介。

……

在参与式民主中,政治生活建立在几个基本原则之上:社会基本决策由公共团体负责,政治被积极地看作是共同地创造一种可接受的社会关系模式的艺术;政治具有将人们带离孤独、融入社会的功能,是一种必要但非充分的个人寻求生活意义的方式;政治秩序以有助于解决的方式来澄清问题,它将为个人的不满和愿望提供出路,对立观点被组织起来以阐明选择和推动目标的实现,存在着普遍的将人们与知识和权力联系起来的渠道,这样,私人问题——从糟糕的娱乐设施到个人孤立——被当作普遍问题得到解决。[33]

20世纪60年代新左派的主要目的是在一种“参与式民主”的条件下将分权与集体决策连接起来,其背后的假设是“在一个好社会中,人们充分参与决定他们命运的决策,由此在日常生活中推动根本性的变革。”[34]只有通过参与人们才能够重新获得自信和自尊。“让人民决定”使人们有希望在直接参与的背景下解决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张力。尽管新左派没有一种统一的意识形态,但是,大多数新左派支持建立新的“左派”意识形态,在借鉴各种理论时他们侧重于空想主义和无政府主义。新左派的革命理论主要汲取了马尔库塞、赖特·米尔斯(Wright Mills)、埃里克·弗洛姆(Eric Fromm)等人的思想。萨金特(Lyman Tower Sargent)曾经指出,“新左派似乎是从两种重要的激进主义思潮——马克思主义和无政府主义——发展而来。从马克思主义那里,新左派借用了其对当代社会的批判和许多具体的革命形象。从无政府主义中,新左派吸收了其许多重要目标。”[35]新左派借鉴马克思主义中的一些原则并加以绝对化、乌托邦化,实际上反映了西方国家中大众对复杂的、发达的工业社会的失望。

从新左派在社会运动中的口号和纲领可以看出,他们具有一定的理想和特定的观念来铲除社会中的异化现象和形式主义,主张实行直接民主。新左派认为,传统西方民主的神话遭到了失败,这集中反映在现代政治制度已经无法反映民众的需要和愿望,因而他们主张更彻底的参与民主制,推动民众广泛地、深入地参与政治生活。然而,美国的新左派运动具有浓厚的乌托邦色彩和无政府主义倾向,虽然它动摇了传统的价值观,迫使美国政府从越南撤军,并促进了反种族歧视运动的发展,但它未能改变政治结构和社会结构,其影响主要局限在文化和意识领域。

新左派思想也影响了1968年法国的学生运动及其他一些国家的社会运动。这些运动同样表达了人们对工业社会造成人的异化、对现有政治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不满,试图通过改革甚至革命来实现民主和发展,追求人的自由实现的愿望。

四十年之后,作为当年“学生支持民主社会组织”重要成员的哈登(Tom Hayden)和弗莱克斯(Dick Flacks)这样评价道,“或许《休伦港宣言》最重要的遗产是它在大众讨论和实践中引入了参与式民主概念。它弄清楚了这一事实,即普通人也能够创造历史,不要等待政党或传统组织。这一概念用于界定将导致社会转型的组织模式(分权、决策的共识方法、领导轮换以及避免等级制等),而不仅仅是从现有的制度中撤离……参与式民主提供了一种看待所有等级制的棱镜,而不是将这些看作是不可避免的。”[36]“参与式民主”这一概念被人们用于重新找回在一个过于组织化、等级森严、威权性的社会中民主理想的本质。它反对技术统治,代表了对普通公民在日常生活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过程中运用自己的知识和道德判断的信心。因为它挑战了现代大众社会中传统政治的实践,因而被许多人认为是一种激进的立场。新左派的某些核心价值,尤其是个人应当通过控制直接影响自己生活的决策,从而控制其周围世界的思想,成为当代参与式民主理论的重要来源。

尽管新左派运动并没有在政治生活中带来多大的变革,但它所坚持的价值、理念却直接推动了当代参与式民主理论的复兴。

早在1960年,阿诺德·考夫曼(Arnold Kaufman)就使用了“参与式民主”的概念。[37]经过了新左派运动以及其他针对自由主义民主的反抗运动,在政治思想中逐渐形成一种新的观念和理论,即当代参与式民主理论。以佩特曼、麦克弗森、巴伯等为代表的参与式民主主义者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在民主思想中成功地结合了左派和右派、社会主义和自由主义的传统,恢复了参与在民主生活中的核心地位。参与式民主理论的核心是强调参与的重要性,其主要观点包括:个人自我控制的基本思想;抛弃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划分;人们有权被赋予真正的决定与他们相关和影响他们生活事务的机会;在所有生活领域的制度和决策方面的参与是自由和平等的;民主不仅仅是投票,投票不是唯一的、范例化的或最重要的民主活动;参与打破了政治冷漠和公民消极行为;参与导致了共识、社会责任以及强民主;参与式民主是真实的,它具有自己的工具如公民投票、罢免、公民创议的立法等;参与式民主不局限于地方和小的社区,因为新技术将提供全球性参与的新方法(如电子民主);参与式社会和文化是可能建立的,它们是更美好的民主未来的关键。[38]

戴维·赫尔德(David Held)对当代参与式民主理论进行了总结,提出了参与式民主的一般模式:[39](1)论证原则:自由的平等权利和自我发展只能在“参与型社会”中才能实现,这个社会培植政治效能感,培养对集体问题的关系,有助于形成一种有足够知识能力的公民,他们能对统治过程保持持久的兴趣。(2)主要特征:公民直接参与对于包括工区和地方社区在内的社会中关键制度的管理;重新组织政党体系,使政党官员直接对政党成员负责;“参与性政党”在议会或立宪制内运作;保持一种开放的制度体系,以确保试验政治形式的可能性。(3)基本条件:通过物质资源的再分配,直接改造许多社会团体的不佳资源基础;在公共和私人领域,最大限度地削减不负责任的官僚权力;开放的信息体系,确保充足信息条件下的决策;重新审查照顾孩子的规定,以便妇女同男子一样具有参与公共生活的机会。

参与式民主将政治理解为通过一个类似于自我立法的参与过程来解决冲突,通过将依附性的、私性的个人转变为自由的、公共的个人,将私人利益转变为公共善而创造出一个参与式社会。参与式民主为公民的自治政府进行辩护,主张积极公民应当直接统治他们自己,不一定在每一个层次、在每一个场合,但是足够频繁,尤其是当决定影响自己的基本决策和行使重要权力的时候。

在现实生活中,参与式民主的尝试和实践随处可见。20世纪60年代后西方社会中兴起的工业民主、组织民主的实践至今长盛不衰。从六七十年代的学生运动、民权运动、新左派运动和前南斯拉夫的工人自治管理,一直到今天以色列基层社区的基布兹(Kibbutz)和西班牙蒙德拉贡(Mondragon)公司的民主参与、巴西阿莱格雷港(Porto Alegre)的参与式预算试验、美国芝加哥的邻里治理委员会(Neighborhood Governance Councils)、印度克拉拉邦(Kerala)的乡村委员会(Village Councils)等,为参与式民主理论在实践中的探索提供了很好的注脚。

进入20世纪90年代,参与式民主理论家们逐渐意识到参与在政治生活中的确是必要的,但却不是充分的。由此,围绕参与展开的讨论进一步转向谁参与、如何参与、参与什么、效果如何等的问题。一些新的参与民主观念或理论随之出现,诸如科恩(Joshua Cohen)和罗杰斯(Joel Rogers)的“联合式”(associative democracy)民主或“协和式”(associational democracy)民主[40]、阿尔温·托夫勒的(Alwin Tofflers)“预期式”民主(anticipatory democracy)[41]、生态民主或绿色民主(green democracy)、半直接(semi direct democracy)或共识民主(consensus democracy)、草根民主(grass-roots democracy)、包容性民主(inclusive democracy),甚至泛民主(panocracy)(a rule by all)等。这些民主观念也继承了参与式民主的许多思想,其中一些理论进一步推动了参与形式的具体化、精炼化、操作化,尽管在理论上并没有提出新的概念或框架。[42]近年来,参与式民主理论也是整个民主理论最重要的发展之一即协商民主理论,强调通过讨论、沟通、协商等方法进行决策过程的参与。协商民主沿着参与式民主的道路进一步深入,借助各种形式如市镇会议、志愿团体、基层组织、工作场所、司法实践乃至议会活动等,回答了在公共领域如何具体参与的问题,推动了参与式民主在现实生活中更有效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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