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协商民主理论中,民主合法性来自公民有效参与协商的机会和能力。协商民主关注民主参与的有效性即民主控制的实质性,意味着公民真正有效地参与公共协商。
在当代社会中,公民参与协商的领域和方法日益普遍。较为典型的包括公民协会、公民陪审团、邻里集会或共同行动、工作场所的民主、线上对话、公民协商大会、专题小组、协商民意测验等。古特曼和汤普森更是将协商民主扩展到整个与公民相关的中间机构,那些作用于公民的机构如大众传播媒体、卫生保健组织、职业运动,公民在其中发挥作用的机构如利益集团、私人俱乐部、工会、行业协会,以及他们所工作的机构如公司、小企业、政府机构、军事部门等。[219]
从世界民主实践来看,协商民主的一些常用方法包括:
(1)公民协商大会(或21世纪市镇会议)。这一形式主要针对城市重大问题或规划问题需要广大市民普遍咨询、协商时采用。借助现代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公民协商大会将各个小组内部的谈论结果用电子数据形式传递给大会中心,由该中心将各个小组的讨论结果归纳后发布在公共展示栏,然后由各个小组派出的代表再进行协商,最终将每个小组所共同偏好的重要问题提交给大会作为优先考虑的项目。[220]
(2)公民共识会议(又称“公民陪审团”或“公民议会”)。公民共识会议是20世纪80年代在西方国家逐步发展出来的一种新兴民主协商模式。当政策制定过程中遇到专业技术问题同时又需要获得公众的高度支持时往往需要采用这一形式。公民共识会议由一个官方委员会创设而成,该委员会享有解释公民陪审团建议并按建议行动的权力。由委员会选择专家并以随机抽样的方法选出陪审团成员。公民陪审团的集会和他们所讨论的议题将公布于众。当陪审团成员商议开始时,证人或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士也被邀请到场为陪审团成员提供必要的讯息,帮助公民加强对议题的认识,参与者对争议性议题公开相互辩论并作判断,将他们讨论后形成的共识观点,写成正式报告,以提供给政府决策参考。[221]
(3)专题小组(又称焦点组)。当一些决策涉及局部的、专业性的、具有利益分配性质的议题时,采取由与该议题有关联的和知晓该议题的人员组成的专题小组作为决策支持,是协商民主的一种微观形式。在专题小组群体里面可以包括利益集团、利益集团支持者的组织或者监督者,参与者通常不是通过随即抽样产生的,而是由公共机构指定。专题小组讨论是作为制定计划的一种协商方法,往往与公民陪审团或者协商民意测验的方法结合使用。[222]
长期以来,美国社会政治文化传统中一直倡导公民社会、自愿性协会等实践性的、务实的、富有活力的组织形式。20世纪60年代的社会运动复兴了政治自由和公民权的意识,人们体验到一种新的政治参与者角色。公民社会组织、自愿性协会被看作是协调公共问题的重要渠道,将人们的日常生活与更广泛的公共生活和政策领域连接起来。高度参与性的协商民主产生于自治、分权的过程中,自治或分权使得面对面的讨论和决策过程成为现实。这意味着,协商民主需要以独立而自主的协会所构成的活跃的公共领域或公民社会为基础。
乔舒亚·科恩将注意力集中于各种结社组织,他提出了将社团民主作为实现协商民主的最好方法,强调社团如何教会人们在复杂的多元社会中作出正确的集体判断,从而缓和协商政治与参与原则和共同善之间的紧张关系。社团民主策略利用公共权力鼓励各种合适的次级社团的发展,在传统政治领域之外建构新的公共协商领域,目标是建立有价值的合作。[223]
同样,本哈比也支持建立在多元的、数量众多的社团基础上的协商民主,“程序主义的协商民主模式不需要借助普通的公民大会集体协商的想象,其原因在于这种模式的程序规范赋予了许多结社组织以优先的地位,在这些组织中包括了政党、公民创议、社会运动、志愿团体,一直到各种增强自我意识的团体。正是通过多元化的组织、网络和结社现实之间的互相作用,一种匿名的‘公共对话’浮现出来。这种互相交织的、互相重叠的协商、论辩和论证的网络和联合才是协商民主模式的核心。”[224]
通常,人们关注的焦点在于协商的外在集体方式,即通过参与者的平等、自由的交换意见,通过集体的协商达成民主的结果。协商民主的这种想法自古以来就有,在小规模的群体或面对面的互动中是可以实现的,即在社团基础上的协商民主是可能的。但是,在大规模群体中,协商民主的现实性遇到了挑战。在现代社会中,公民们实际上无法走到一起作为整体在任何论坛或机构中进行协商。话语过程不得不分散到各种各样的论坛中,包括在家庭和工作场所进行的面对面的互动,在各种自愿性社团和组织中进行的较大的集会,通过公共媒体进行的信息发布和辩论,以及政府机构、决策机构之间复杂的网络等。[225]如何找到一种方法,在一个规模较大的社会中进行协商以实现民主的过程,是协商民主不得不面临的一个根本性挑战。
许多协商民主论者将代表作为在政治领域和重大决策领域实现协商民主的重要方法。例如,有研究者就认为,限制政治统治和强加党派利益以及通过公共政策促进更大的正义,最好的方法就是在政权内部不同的部分之间创造出协商的场所和过程。[226]
作为协商民主的先驱,哈贝马斯对整个社会领域建设协商民主并不赞同,他将协商民主置于政治体系内部。在他看来,程序主义的协商民主应当理解为分化开来的法治国政治体系的核心结构,而不是所有社会建制(甚至也不是所有国家建制)的模式。商议性政治如果要放大形成一个社会整体的结构,法律体系中所期待的社会化模式就必须扩展成对于社会的自我组织,并渗透到社会作为一个整体的复杂组织中去。但这是不可能的,因为民主程序必须根植于一些它本身无法调节的情境之中。[227]在他看来,直接的自治和对所有社会生活领域进行民主控制是不可能实现的。高度分化的大规模社会过程必须由强有力的官僚机构来组织,并由这些机构来整合社会。哈贝马斯提出了一个“双轨民主模型”,即制度中的政治和法律保持最低限度的开放性,并对公共领域中的意见和公民社会中的组织保持最低的易接近性。[228]
博曼也认为那些相信协商民主最可能发生在公民社会或普通民众中间的论断犯了方向性错误。协商民主意味着普通大众“成为自己决策的主人”。现代民族国家规模之巨大,任何政治决策的实际参与者均非常有限。协商民主只有在小规模的空间和时间中才有意义。然而,不管公民社会内部的团体活动多么民主、真挚,它们影响国家权威作出决策的能力是非常弱的。[229]这样,协商民主似乎失去了作为人民主权的民主的意义。博曼指出,一个好的民主协商理论必须充分解决社会复杂性的问题,既要避免将协商交给代表们以至于失去责任性和民主性,也要避免将协商仅仅定位在公共领域。博曼批评哈贝马斯的“双轨模型”,该模型中的制度性协商既不局限于拥有信息较多的议员,也不局限于公民,由此导致协商所需要的公共交往变得分散而“无主体性”,协商民主无非是给公众影响政策增加了渠道而已。[230]但是,除非解决了政治分工问题、公众及其视角的多样性问题以及正式制度对多样性的实质性舆论和观点保持开放性问题,才可以保证公众在协商过程中的人民主权。博曼认为,当前协商民主的最大挑战是公众与官僚及行政机构之间的互动不足。这就要求推动代议机构、官僚和行政机构的公共性、开放性和协商性,通过推动代议机构对公共辩论和对话保持开放性,通过建立公共听证、地方会议、公民审查委员会等公共领域来推动行政机构的民主化、协商性,从而扩展公共协商的空间范围,为人民主权在大规模复杂社会中的实现创造条件。[231]
费什金提出了一个更谨慎的、非乌托邦的不同的协商参与途径。费什金不同意精英主义认为即使普通公民被赋予了机会也对重要的实质性问题不感兴趣的假设,也批评了代议制在实践中明显的不平等,以及“民主改革”如扩大直接的初选、服从民意测验等在协商方面的非充分性。他认为,具有高度社会资本的公民社会将推动人们参与与他人联合的规范内在化,这些规范赋予了人们对自己个人活动的结果进行计算的满足感。费什金提出了一种“协商性的民意测验”,作为一种在当代大规模社会下人们能够更有效地运用权力的普遍的改革方法。这一方法可以适用于较大规模的政策制定,也适用于地方重大事项的决策。他试图将“古代雅典的直接民主以及新英格兰地区市镇会议”的优点带到当代民主活动中。这一方法的基本假设是所有公民不可能在现代政治生活的许多政策问题上参与细致的、广泛的协商,大多数人不可能像选举产生的官员那样奉献自己的时间和精力。最好的替代办法就是从具有公共意识和参与能力的公民代表中随机地选择人员组成“公民评议团”,在几天内对一个公共政策问题进行集中的共同研究和讨论。公共政策的问题范围可以非常广泛,从卫生改革、环境问题到学区设施提供、低收入者的住房、垃圾处理等。这一过程旨在向政府官员提供非利益团体为基础的、富有知识的、地区性的代表建议,同时,通过自己的公共代表树立自信,鼓励普通民众更高的投票率。“协商性的民意测验”是一种基于信息对称和充分协商基础上的民意调查,在协商期间参与者能够运用各种辩论模式进行小组讨论、大会交流。在观点充分竞争的基础上,这一形式将作出能够反映大多数人利益的判断。费什金相信,当他们坐到一起从不同角度听取对某个问题的观点,经过面对面的讨论,作出集体决策后,公众能够更好地表达自己的利益。就像哈贝马斯所谈到的“理想的协商模式”,费什金提出了一种协商性环境,在公民小组中,每一个相关的观点都应得到广泛的听证,参与者必须考虑那些有益的观点。他们以开放的态度听取和参与,提出各种各样的理由,从而推动对更大的社会组织的认同。费什金坚持协商的理想将鼓励一个开放的过程,这对于确保所有人能够表达自己的诉求,互相充分理解和对他人作出回应是必要的。[232]
费什金的“协商性的民意测验”最著名和历时最长的一个实验是1970年以来密苏里州杰斐逊新民主中心的“公民评议团”计划。[233]根据杰斐逊新民主中心的计划,公民评议团所评议的核心问题是由一个顾问委员会预先确定的,这一委员会由对这些问题富有知识的人组成。专家向评议团提供的材料经过仔细平衡,以确保问题的所有方面得到公正对待。专家者与评议者之间进行充分的对话,在评议活动的最后由这些评议员提出评价,以确保公众和决策的官员不会产生偏见,并最终向公共论坛提交相关的发展建议。
现实中“协商性的民意测验”的实验使费什金相信,通过协商,参与者对观点的复杂性、问题所提出的价值的冲突,以及解决方法的局限性等具有了新的理解。费什金认为“协商性的民意测验”补充了当今社会政治中的结构和过程,在不同场合协商公民投票实验的结果也令他感到满意。
从现有的实践来看,协商民主可能发生在三个层面的不同领域,即国家制度、各种公民论坛及公共领域。每个场所的实践都可以构建一种协商民主。对每个场所而言,到底何种制度与实践是最佳选择,并不存在一个唯一的或普适性的标准。
协商直接影响到公民的政治对话网络以及对话行为。为了充分参与公共生活,民主公民需要理解重要的政策问题。通过日常生活的协商、互动,以及公民之间的信息交换,从而推动他们获得更多的信息、更具有反思性。在公民普遍的、深入的协商的环境中,参与者通过阅读和倾听关于政治和民主对话的“指导”,观察民主对话的模式,直接进行民主协商,并根据他们的经历,作出关于政治的推断和进行对话,从而加强他们的政治信仰,发展民主对话的习惯。从这一点来讲,作为一种重要参与形式的协商具有明显的教育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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