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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体系的瓦解

时间:2023-03-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租界区范围内与租界周边乡村地区河道体系的演变路径是不同的。在由各级河浜产权转让而引起的矛盾中,以“半浜”类型较为突出。[3]类似的官方对半浜的强制性保护在上海城市扩展早期的道契中甚为常见,这至少说明,泾浜体系在城市化驱动下的瓦解,影响了农田水利的常规开展和乡村的社会经济秩序,也是驱动乡村聚落景观产生变动的重要因素。
河道体系的瓦解_水乡聚落:太湖以东家园生态史研究

在传统时代太湖平原的乡村,房屋、农田、河浜、堤岸、道路、坟地、庙宇、祠堂等自然、人文景观,共同构成一幅和谐的生态图景。其中各种等级干支河道所构成的网格状水系,是平原水乡最为显要的景观。河道对于一个乡村聚落而言,不仅是民众生活饮水之源泉,也是农业、交通之命脉,同时还具有风水方面的象征意义,因此,乡村聚落的整体布局以河道为轴心而展开。

无河不成聚,无聚不依河,虽然太湖平原低地与冈身以东高地的村落由于地势和河浜蓄水能力的差异,在发生机制上有所不同,浜与村的空间格局也不尽相同,但整体上均为浜村相依、浜宅相附的形态。村庄的房屋沿河流呈线状分布,或者呈簇状布局在数条河浜的交汇处,形成较大规模的村庄或市镇;河浜深入远处的稻田、棉田和随处可见的坟地间,使村落的各个部分由河浜连接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另外按照阴阳五行的说法,河浜还担负着“聚吉祥之气”的风水作用,因此乡间宅基和坟地周围的河浜格局都有方位的讲究。坟地的选址向来有“三面环水,谓之福地”之说,以通潮的活水为吉地,河浜淤塞意味着风水形势的解体,所以河浜需要经常疏浚以保持畅通,这在许多大家族的族谱和旧的方志地图中均可找到明确的依据[1]

图5- 2:传统上海的乡村聚落景观格局(示意图)
(说明:此图系根据1921年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对租界外乡村河浜、道路布局的测绘图重新描绘而成,可代表城市化尚未覆盖的高乡区域的景观分布格局与农田、聚落、坟墓的空间关系。)

传统的上海县位于太湖以东平原的高乡区域,由于地势较高的关系,太湖来的清水至此排泄不畅。从整个区域水环境演变的历史过程来看,上海地区的乡村聚落所依托的水环境在明清时期已经相当脆弱,对外部因素的影响变得更加敏感。

在19世纪中期西方城市土地利用方式介入之前,上海地区的水乡景观延续了近千年之久,各级河浜的产权体制虽有内在矛盾,但仍可维持水乡生态的持续。然而,以19世纪中期上海开埠为起点的城市化,却使河浜产权与使用之间的矛盾进一步激化,在短时间内瓦解了长期延续的江南水乡景观格局。人们所看到的景象,不仅是农田和河道被城市马路和楼房所替代,还有城市边缘那棚屋纵横、污水横流的棚户区。

租界区范围内与租界周边乡村地区河道体系的演变路径是不同的。被官方划入租界范围内的小块乡村地区(当时位于上海老城厢北郊),由于其土地开发具有法律上的依据,各方面的阻力相对较小,很快发展成规范的城市建成区。在这个区域内,由于乡村人口的迁出或就地转化,河道对城市仅具有排水作用,不再具有农业排灌、日常饮水和风水的作用,因此租界范围内的河道很快消失殆尽,排水的功能由地下管道来承担。但是当城市地产商在商业利益的吸引下越过租界边缘、将商业地产开发的触角擅自深入到周边的乡村聚落时,自河浜产权转移而始的河浜体系瓦解和乡村聚落解体,即开始发生了。

当某一户农民将农田转让给地产商时,与田相邻的河道也面临着产权的转移。但由于村民将土地出售给地产商的时间有先有后,先售出土地的相邻河浜先失去了传统功能,而大部分未售出的土地依然作为农田,河浜仍然为农田水利服务。因为很难在河浜产权的保留与转让上做到规范与统一,城市地产商与农民对河道的开发利用方式又大相径庭,整体河道系统逐渐出现淤塞阻断、水体污秽等问题。

在由各级河浜产权转让而引起的矛盾中,以“半浜”类型较为突出。许多情况下不同农户的土地是以河浜为界,河浜两岸的农户各拥有河道的一半,以河道中心线为产权界限,是为“半浜”之由来。农民与地产商签署的地契转让合同内,许多地块的四至边界明确表述为“半河”或“半浜”[2],当一些农民将自己所有的一段“半浜”转让给地产商时,另外半边却仍为其他农民所有,仍然为农业所用,这样就在同一段河道的利用方式上产生了尖锐的“城乡对立式”矛盾。

地产商在开发已归自己所有的半浜时,并不过多地顾及农民邻居的需求。早期越出城市边界在乡村买地的地产商,都是推动城市扩展的有实力的先行者,很少受城市规划力量的控制,因此他们大多按照自己的意愿开发河浜,其结果是,那些由乡民手中转让给地产商的一半河浜,不久就被淤塞或填没而成商业地产,此举自然引起其他河段的淤积不畅。逐渐地,因“半浜”处理的无序而引发的河浜频频淤塞,使乡民不断向官方投诉。后来官方在签发新的道契时,不得不小心翼翼地根据新的形势变化来规范半浜的产权转让。光绪四年(1878年)八月十六日,上海道台在签发英册1181号道契时,在契尾做如下批注:“东界半浜系祥茂洋商地内,西半浜仍应顾聚源完粮,此浜内通民田,关碍水利,洋商不得侵占填塞。”[3]类似的官方对半浜的强制性保护在上海城市扩展早期的道契中甚为常见,这至少说明,泾浜体系在城市化驱动下的瓦解,影响了农田水利的常规开展和乡村的社会经济秩序,也是驱动乡村聚落景观产生变动的重要因素。

由于河浜的产权问题经常引起争讼,地产商在城乡交界带修筑马路时不得不采取折衷之法,即“跨浜筑路”,而这又成为引起河道淤塞不通的另一人为因素。跨浜筑路,即只将马路跨度下的一段河浜缩窄,中间排设瓦筒,以供潮汐流通,这样既保证了农民灌田、生活之需,又不致因缩窄一小块河浜而引起产权方面的争端。早期瓦筒的直径一般为24英寸左右,所能通过的潮汐流量相当有限,当被缩窄的河道增加到一定数量时,小区域河网的潮汐流通能力一定会大打折扣。高乡河道水量的补给对潮汐依赖很大,潮汐流通不畅,接下来便是河道的淤塞与水体变质。

跨浜筑路造成农业区河浜大面积淤塞的情况多被民国方志所记载。例如民国七年《上海县志》如此追溯临近租界的乡村河道已经发生的变化:“东芦浦,引江水(指吴淞江,笔者注)南流,越麦根路、康脑脱路、新闸路、爱文义路、静安寺路、威海卫路、长浜马路,经北长浜,越宝昌路,经方门泾,越金神父路,王家浜、南长浜、庙泾浜至淡井庙而南,入肇嘉浜。马路下皆用瓦筒衔接,仅通细流,余亦淤浅。惟南长浜以南尚通潮汐。”[4]民国《法华乡志》对该区另一条主要河道西芦浦,也有相似的追述:“西芦浦,即古芦子浦,俗称溇浦,与东芦浦为南北洩泻之干河。……上筑马路,如星加坡路、康脑脱路、极司非尔路、愚园路、长浜路、海格路、福开森路、霞飞路、徐家汇路,下排瓦筒,仅通水线而已。其西南一支流出芦浦桥,合龙华港达浦,今已淤塞。北出肇嘉浜,久被填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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