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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依据

时间:2023-03-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之非常类似,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依据为公民享有的文化遗产权。这意味着,纯粹由政府及其设置的专业机构单方面对文化遗产进行排他性保护,或对文化遗产进行垄断式开发与利用的传统做法,都将直接构成对公众享有的文化遗产权的侵犯。这为公众参与政治生活,当然也包括参与文化遗产保护事业,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持。
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依据_中国“海上文化线路”遗产的环境法保护

(一)文化遗产权理论

公众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决策和管理是公民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因为公民个体是社会整体最基本的组成部分,这意味着公民既是社会环境的建设者,同时又可能是社会环境的破坏者。因此,公民对与维持自身生存休戚相关的社会环境的改善享有当然的参与权利,而社会环境就包括人文环境。

实际上,有关公众参与的社会理论最早产生于环境保护领域。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基本理论根据是由公民享有的环境权,环境资源的稀缺性则是环境权产生的根本原因。与之非常类似,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依据为公民享有的文化遗产权。随着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理念的发展,尤其是1970年《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实施,文化遗产这一概念已经突破了传统法学理论对物权的理解,在一定程度上被视为一种由全人类共同享有的具有稀缺性的公共财富。这与当代环境法对“环境”一词的理解是完全一致的。

近年来,已经有学者正式提出了文化遗产权的概念,指出“文化遗产权是个人、团体及国家等权利主体对文化遗产的享用、传承及发展的权利。享用是主体对文化遗产的接触、欣赏、占有、使用以及有限的处分权利,传承是主体对文化遗产的学习、研究、传播的权利,发展则是主体对文化遗产的演绎、创新、改造等权利。”[12]

对于我国步履维艰的文化遗产保护事业来说,这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理论创新。公众(包括公民个人和群体)应该是文化遗产权最重要的主体,因为公民个人和群体是文化遗产的创造者、传承者;而文化遗产是其文化认同的纽带和基础,文化遗产能否得到很好的保护与传承直接关系到公众的根本利益和需求。而且公众能够比国家机构更直接、更真实地感受到来自于某一特定文化遗产的特有的文化内涵,也能够比国家机构更直接、更有效地承担起传承者的责任。这意味着,纯粹由政府及其设置的专业机构单方面对文化遗产进行排他性保护,或对文化遗产进行垄断式开发与利用的传统做法,都将直接构成对公众享有的文化遗产权的侵犯。因此,唯有将公众纳入保护主体的范围,采用“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保护模式,才能符合以保障文化遗产权为内涵的文化遗产保护新理论的需求。

(二)参与式民主与公共管理理论

20世纪后半叶,针对传统民主理论在实际操作层面的缺陷,西方学者在代议制民主的基础之上发展出一种新的民主理论,即参与式民主,也称协商民主。它强调在多元社会现实的背景下,通过真诚理性的讨论,在与公民沟通、交流、表达、妥协的基础上,就决策和立法达成共识。参与式民主理论的核心要素是协商与共识,有理性的、有质量的决策,有助于矫正代议民主的不足。该理论认为,代议民主已经与现代公民的要求及社会的发展不相适应,公民与官员之间就共同相关的政策问题进行直接面对面的对话与讨论,是政治民主最基本的要素之一,也是任何其他方式所不可取代的。这为公众参与政治生活,当然也包括参与文化遗产保护事业,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持。

除了与政治权力分享有关的参与式民主理论之外,从社会治理角度出发,公共管理理论也成为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一大理论支柱。该理论认为,官僚体制内的专家无法获得制定政策所需要的全部信息。因此,如果排除公众对重要决策的参与,将会造成政策上的失误。另一方面,政府治理的过程实质上是政府与公众互动的过程,公众参与公共管理,以反映公众的需求与偏好,使行政部门的政策与行为能满足社会中大多数公民的需求。其次,公众参与可以提高政府的代表力和回应力,使公共管理者知晓公众对公共管理组织绩效的评估意见。再次,公众参与向公众提供了信息,这些信息有助于公众做出判断。最后,参与促使政府的改善,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心、认同和支持。[13]这表明,公众参与不仅是基于国家权力合法性的要求,而且是基于行政治理效率的要求。

(三)文化遗产动态保护理论

文化遗产保护通常可以分为静态保护和动态保护两种类型,其中静态保护是传统意义上的文化遗产保护,即保护主体在与公众相对隔离的状态下对文化遗产加以保存、维护与修缮等保护行为;而动态保护则是指在公众的参与下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实际上参与到这一过程之中的公众自身也成了保护主体的一部分,甚至其生活状态也成为保护对象的一部分。可以说,动态保护理论是公众参与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重要支持。

近代考古学的诞生以及发展赋予了古董以全新的使用价值,那就是为采用科学方法来研究历史提供了证据,这可以说是人类对遗存古物观念的第一次重大变革。[14] 20世纪后半叶出现在国际公约中的“文化遗产”的概念进一步将遗存古物引入公共领域,以其为人类共有之财产,从而引发了人类对遗存古物观念的第二次大变革。

正是这两次观念上的变革促成了保护方式的变革。第一次变革使人们意识到文物潜在的科学价值,进而建立起一个严格而且完整的保护体系;第二次变革则使人们发现仅仅采用将遗存古物或文化载体作为珍宝藏之博物馆的传统保护方式不仅不利于对文化遗产提供全面保护,而且可能会阻碍其在原生地进一步发展与传承。一种有异于传统保护方式的新模式,即动态保护,则在这种背景之下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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