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补偿机制,是为了改善、维护与恢复生态系统的功能,调整利益相关者因保护环境或者破坏环境而产生的环境利益及其经济利益的分配关系,内部化相关活动产生的外部成本的一种制度。生态补偿领域涉及流域、自然保护区、矿产资源开发区、资源枯竭型城市与西部地区等。比如生态功能区,为了提供良好的生态服务,要实施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遵循更高的环境标准,要承担比这些区域以外的地区更多的环保责任与义务,为此丧失了一些发展经济与较快提高人们收入的机会,有的甚至造成人民生活水平的下降。与此同时,其他地区却无偿或者低价享受了这些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的成果。这种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配置明显有失公平,若没有相关的补偿机制或者利益均衡机制,会使保护者丧失保护的动力,进而影响全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这些具有重要环境与生态意义的区域,它们所面临的问题实质上是环境利益以及与环境利益相关的经济利益在保护者与受益者、破坏者与受害者之间产生了不公平的分配,受益者无偿占有了环境利益,而保护者却没有得到回报,因而使保护缺乏经济上的激励;破坏者没有承担破坏责任与成本,受害者没有得到应有的赔偿,长此以往,会造成地区之间以及不同群体之间环境利益上的失衡与不公,使生态环境得不到保护,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难以实现。因此,在中国建立与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具有迫切的必要性。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生态补偿问题以及补偿机制的建立,在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上,温家宝总理提出“完善生态补偿政策,建立生态补偿机制”[9];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生态补偿机制”[10];党的十七大与十八大报告均提出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要求。通过生态补偿机制的构建,协调不同地区与不同人群间的环境利益分配,均衡生态保护主体、受益主体、破坏主体与受害主体之间的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并体现环境利益配置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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