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程严管,是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的关键。只有切实把资源有偿使用、生态补偿、污染物排放许可等制度完善、落实下去,加快建立统一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实现监管的有效、有力,才有可能遏制住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等行为的出现。
一、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使用自然资源必须付费,这是天经地义的。但我国资源及其产品的价格总体上偏低,所付费用太少,没有体现资源稀缺状况和开发中对生态环境的损害,必须加快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全面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我国工业用地总量偏多,居住用地偏少,比例失调。原因之一是土地价格形成机制混乱,各地为招商引资,工业用地实际出售价格往往低于基准价,甚至零地价,为弥补工业用地上的亏空,居住用地屡屡被打造出“地王”,价格畸高。因此,要实施土地差别化管理。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必须发挥土地制度政策的基础性和根本性作用,建立差别化的土地管控体系。要综合运用土地规划、用地标准、地价等制度政策工具,加强土地政策与财政、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促进开发布局优化和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要发挥土地利用计划的调控和引导作用,重点支持欠发达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重点保障“三农”、民生工程、社会事业发展等建设项目用地。
要建立有效调节工业用地和居住用地合理比价机制,提高工业用地价格,从源头上缓解房价上涨压力。同时,要通过税收杠杆抑制不合理需求。当代的价格机制难以充分体现自然资源的后代价值,当代人不肯为后代人“埋单”,必须通过带有强制性的税收机制提高资源开发使用成本,促进节约。要正税清费,实行费改税,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如,若对抽采地下水实行水资源税,就可以有效抑制过量开采地下水的行为。
二、实行生态补偿制度
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和政策,按照“保护者受益,享用者尽责”的原则,尽快建立区域生态补偿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生态补偿标准。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和发展生产力,就是在发展,只不过发展的成果不是生产工业品和农产品,而是生态产品。生态产品生产者向生态产品消费者出售生态产品,理应平等交换,获得收入,这不是施舍或救助。生态产品具有公共性、外部性,不易分隔、不易分清受益者,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应该代表较大范围的生态产品受益人通过均衡性财政转移支付方式购买生态产品,这就是生态补偿。所以,要完善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机制。同时,对生态产品受益十分明确的,要按照谁受益谁补偿原则,推动地区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制度。如河北的张承地区,肩负着为北京、天津提供优质足量水资源的主体功能,京津两市就应该给予必要的补偿,并使之制度化。这样,才能使保护生态环境、提供生态产品的地区,不吃亏,有收益,愿意干。坚持谁受益谁补偿原则,完善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机制,推动地区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制度。发展环保市场,推行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制度,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三、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是指在自然生态环境不受危害并维系良好生态系统前提下,一定地域空间的资源禀赋和环境容量所能承载的经济规模和人口规模。水、土地等不宜跨区域调动的资源,以及无法改变的环境容量,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物理极限,不是靠价格机制能调节的。我国不少地区在现行发展方式下的经济规模和人口规模已经超出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极限,国土空间开发强度过高,使得生态空间和耕地锐减,大量开采地下水,污染物排放超出环境自净能力。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就是根据各地区自然条件确定一个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红线,当开发接近这一红线时,提出警告、警示,对超载的,实行限制性措施,防止过度开发后造成不可逆的严重后果。
四、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
依法对各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提出具体要求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作为排污单位守法、执法单位执法、社会监督护法依据的一种环境管理制度。排污许可制是国际通行的一项环境管理的基本制度,美国、日本、德国、瑞典、俄罗斯,及我国台湾地区、香港地区都已对排放水、大气、噪声污染的行为实行许可证管理。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末就提出建立污染排放许可制,但目前仍没有完全建立,立法层次低,许多还是政策性规定,地区之间很不平衡。排污许可制的核心是排污者必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实行这一制度,有利于将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总量减排责任、环保技术规范等落到实处,有利于环保执法部门依法监管,有利于整合现在过于复杂的环保制度。要加快立法进程,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公平、覆盖主要污染物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
应实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总量控制包括目标总量控制和环境容量总量控制。前者如,根据国家“十一五”规划、“十二五”规划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分解落实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区市再分解到所辖的市,市再分解到县,市、县两级再分解到具体排污企业。同时,国家也对央企直接规定总量减排指标。后者如,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在特定区域,由地方政府核定企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总体上看,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规范的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现在的总量层层分解,具有行政命令性质,不是法定义务,特定区域和特定污染物的总量控制,覆盖面窄。实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就是要逐步将现行以行政区为单元层层分解最后才落实到企业,以及仅适用于特定区域和特定污染物的总量控制办法,改变为更加规范、更加公平、以企事业单位为单元、覆盖主要污染物的总量控制制度。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