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果严惩,是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必不可少的重要措施。为此,要创新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实施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损害赔偿制度。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是完善生态文明建设政策机制的前提。管理必须有标准。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1]报告将生态文明评价体系和奖惩制度建设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2013年5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表示,中国绝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去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提出终身追责制,凡越过“生态红线”的,就应当受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追究其责任,而且应该终身追究。并且使用了“不能越雷池一步”的表达。自党的十七大以来,为了克服环境和资源破坏问题,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就已进入政府和学界的视线,其中“绿色GDP”最为广受关注,沿海发达地区的一些地方政府,在这些方面已做出了有益的尝试。
一、健全政府绿色考评制
要按照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将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指标全面纳入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考核评价体系并加大权重。对主体功能区中的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对已有的自然资源和生态保护、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审查、土地和水资源管理等制度规定,进行全面修订完善。加强监督、严格奖惩,建立起与经济社会相适应的生态文明评价及奖惩制度,使各项制度成为硬约束。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政府是社会的管理者,是推动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领导力量。当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的矛盾日益激化时,就必须强化政府的环境管理职能。在国内生产总值指标指引下,“为了‘先把经济搞上去’,不知不觉地付出了沉重的环境、资源代价”。[2]党的十七大报告着重强调了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的重要性,党的十八大报告对政府和领导干部的绿色政绩考评提出了新要求,要求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因此,必须改革以GDP为核心的评价指标,要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之中。绿色GDP指标,必须成为当前评价地方政府政绩指标体系的重要部分。要由目前GDP主导,逐步转化为包括绿色GDP的综合化指标体系,其中资源、环境和社会指标要有更大的权重。
绿色政绩考评是指考评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对政府领导干部在行使其环保职责、实现政策与法律的过程中体现出的管理能力进行考核、核实、评价,并以此作为选用和奖惩干部依据的活动过程。中国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不能将GDP的增长作为单一的评测指标,过去的GDP核算方法只是对经济增长数字进行统计,忽视了体现生态、环保等绿色GDP的要素,导致自然资源的大量毁损。将绿色GDP纳入统计体系和干部考核体系,不但使对政府官员的考核更为完善和科学,而且有助于我国“五位一体”建设目标的实现。
健全政府绿色考评体系,首先要坚持贯彻科学发展观,树立绿色、科学的政府和领导干部考评价值取向,引领广大领导干部转变建设和谐社会的思想目标。其次,要完善政府政绩考评的内容和指标体系,建立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责任体系。注重民生考评工作,积极推进“两型”社会建设。最后,要健全多元化的考评方式,运用网络等技术平台,及时、有效地梳理考评意见,总结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不足,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将环境保护与干部选拔挂钩,让那些不重视污染防治工作、没有完成年度任务的领导干部得不到提拔、重用;让那些重视生态文明建设,防治污染工作取得成效的领导干部得到重用。地方发展,不仅是经济,还有美好生态的发展;没有良好的生态,发展就失去了目标。将环境保护目标与领导干部任用挂钩的制度,是最直接的提升生态文明的制度。
二、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的重点,是对各级政府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的约束性规范,要做到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其他重要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地区、各部门,落实到重点行业和单位,确保约束性指标任务的完成。要实现这项工作的前提条件是,把环境保护目标纳入党政领导考核内容,实行严格的环保目标责任追究制度。
这是针对领导干部盲目决策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而实行的制度。我国生态环境的问题与不全面、不科学的政绩观及干部任用体制有极大关系。一些地方为了一届任期内的经济增长,不顾及资源环境状况盲目开发,尽管可能本届任期内实现了高增长,却造成了潜在的生态环境损害甚至不可逆的系统性破坏。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就是要对那些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终身追究责任,不能把一个地方环境搞得一塌糊涂,然后拍拍屁股走人,官还照当,不负任何责任。要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一个地区的水资源、环境状况、林地、开发强度等进行综合评价,在领导干部离任时,对自然资源进行审计,若经济发展很快,但生态环境损害很大,就要对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
推行地方领导干部离任生态审计制度。中国要实现经济的转型升级,必须建立一整套可持续发展的制度框架。把官员的升迁同对环境的考核挂钩,进一步把环保标准引入官员政绩考核中。尤其是在地方领导即将离任时,上级有关部门应对其辖区内的山地、林地、草地、沿海、沙滩、江河等进行考察和检查。其中重点考核其在任期间生态环境是否遭受污染和破坏,特别是考核其在任期间各项经济决策和本人政绩是否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生态审计制度如果能全面推行,将有利于地方的全面发展,尤其是生态文明的全面发展。生态审计制度可以从根本上遏制地方领导的急功近利,它是考量地方政府领导在任期间进行生态建设的“尺子”。
三、实行损害赔偿制度
要对造成严重事故的责任人,包括地方政府、行政官员,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尤其是刑事责任。用刑罚手段来保护环境、治理污染,是治国的一大利器。1997年3月,我国修改刑法时就在刑法分册中专门增加了一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规定,增加了“重大污染事故罪”等新罪名,并对罪状和量刑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追究环境破坏者的刑事责任,是保护环境的重要制度安排。这是针对企业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而实行的制度。在国土空间开发和经济发展中如出现违反法律规定、违背空间规划、违反污染物排放许可和总量控制的行为,则对这些破坏性的行为,要严惩重罚,加大违法违规成本,使之不敢违法违规。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中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处罚数额太少,远远无法弥补生态环境损害程度和治理成本,更难以弥补对人民群众健康造成的长期危害。因此,要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让违法者掏出足额的真金白银,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释】
[1]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2年。
[2]叶选平:《领导干部脱离群众不“接地气”关乎党性》,http://news.sohu.com/20121112/n357322164.shtml。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