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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

时间:2023-03-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日耳曼土地所有制是一种与森林环境有关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人们从游猎到定居,正是与这种分散的定居相联系的土地所有制形式,构成了日耳曼民族的文明起点。显然这是一种公有制成分最小而私有制成分最大的所有制形式。即从亚细亚到古代,再从古代到日耳曼所有制的单一模式,而是预示着历史演进的多样性。显然,不了解原生阶段后期的三种不同所有制形式,我们就不能理解次生阶段的多样性。
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_资本与历史唯物主义:《资本论》及其手稿当代解读

日耳曼土地所有制是一种与森林环境有关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人们从游猎到定居,正是与这种分散的定居相联系的土地所有制形式,构成了日耳曼民族的文明起点。正像马克思所说:“在日耳曼人那里,各个家长住在森林之中,彼此相隔很远的距离,即使从外表来看,公社也只是存在于公社成员每次集会的形式中,他们的自在的统一体体现在他们的家世渊源、语言、共同的过去和历史等等当中。”[27]

如果说在亚细亚的(至少是占优势的)形式中,不存在个人所有,只有个人占有,财产只是作为公共的土地财产而存在;如果说在古代民族那里(罗马人是最典型的例子,表现的形式最纯粹、最突出),存在着国家土地财产和私人土地财产相对立的形式,并且后者以前者为媒介;那么在日耳曼形式中,农民表现为土地的实际所有者和占有者,“在这里,个人土地财产既不表现为同公社的土地财产相对立的形式,也不表现为以公社财产为媒介,而是相反,公社只是在这些个人土地所有者本身的相互关系中存在”,“只是存在于公社成员每次集会的形式中”[28]。显然这是一种公有制成分最小而私有制成分最大的所有制形式。在这里,“每一个单独的家庭就是一个经济整体,它本身单独地构成一个独立的生产中心”,而公社则“表现为一种联合,而不是联合体,表现为以土地所有者为独立主体的一种统一,而不是表现为统一体”[29]。因此,这种所有制已经到了阶级社会边缘,或者说已经跨入了阶级社会。

从历史与逻辑一致的原则出发,从原始社会后期公有制到处为私有制所代替的历史趋势看,亚细亚所有制原生态属于原始农业公社的最低形式,而日耳曼所有制属于最高形式,但是这里并不预示着历史演进的单一模式。即从亚细亚到古代,再从古代到日耳曼所有制的单一模式,而是预示着历史演进的多样性。

这里有必要再指出一点,在以往的研究中,人们往往把马克思《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所提到的三种所有制形式,即亚细亚所有制、古代所有制和日耳曼所有制等同于原始社会所有制、奴隶制和封建制,这是过于偏颇的。实际上马克思这里分析的三种所有制形式,既不是指早期原始社会所有制,也不是指阶级社会的奴隶制和农奴制,而是指在原始社会末期或阶级社会初期,农村公社土地所有制的三种不同形式,即“公社或部落成员对部落土地关系”的三种不同形式。由于在这一时期,国家、阶级刚刚产生,但还没有最后确立,因而内部充满着公私二重性,正是这种不同的二重性以及它们各自特殊的生存环境预示着公社未来的不同发展。因此,历史发展多样性的种子一开始就萌发于农村公社时期,“把所有的原始社会混为一谈是错误的”。相反,如果把古代所有制等同于奴隶制,把日耳曼所有制等同于农奴制,不仅会造成概念上的混乱,而且会抹杀历史过程的多样性。实际上马克思在古代的和日耳曼这两个标题下,几乎连一个字也没提到奴隶制和农奴制。

断定亚细亚、古代、日耳曼所有制不是奴隶制、农奴制的重要根据是马克思的如下分析。在手稿中,马克思谈到财产关系的原生形态时指出:“财产最初意味着(在亚细亚的、斯拉夫的、古代的、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中就是这样),劳动的(进行生产的)主体(或再生产着自身的主体)把自己的生产或再生产的条件看作是自己的东西”,而“在奴隶制、农奴制等等之下……财产就已经不是什么亲身劳动的个人对客观的劳动条件的关系了”,“奴隶制、农奴制等等总是派生的形式,而决不是原始的形式,尽管它们是以共同体为基础的和以共同体下的劳动为基础的那种所有制的必然的和当然的结果”[30]。因此,从历史过程看,亚细亚的、斯拉夫的、古代的、日耳曼的所有制在先,而奴隶制、农奴制在后,混淆古代所有制与奴隶制、日耳曼所有制和农奴制的界限是错误的。

一般地讲,中国、印度、俄国三种前资本主义形式是从亚细亚所有制原生形态中萌发出来的;罗马帝国占统治地位的奴隶制是从古代所有制形式中演化出来的,而欧洲占统治地位的农奴制则是日耳曼所有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一步发展的结果。显然,不了解原生阶段后期的三种不同所有制形式,我们就不能理解次生阶段的多样性。即使这三种不同的公社土地所有制的形成,也取决于公社当时所处的内外历史环境:“这部分地取决于部落的天然性质、部分地取决于部落在怎样的经济条件下实际上以所有者的资格对待土地,就是说,用劳动来获取土地的果实;而这一点本身又取决于气候,土壤的物理性质,受物理条件决定的土壤的开发方式,同敌对部落和四邻部落的关系,以及引起迁移,引起历史事件等等的变动。”[31]因此,研究历史不能离开某一民族的天然性质,它所处的地理环境,它所选择的生产方式,它同四邻部落的关系,以及它所实际经历的历史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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