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框架的创生之缘由及其方式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当我们尝试对其进行理论解释的时候,我们通常会像哲学家一样,试图把纷繁复杂的世界历史及其制度流变的事实,装进一个普遍性的理论模式之中。但是,任何普遍性的理论模式及其内含的理论解释,都会不可避免地过滤掉太多的东西,虽然它们常常也会不同程度地有所启发。而对某一政治社会之某种制度框架的创立之缘由、方式、过程等的追溯和具体解释,则属于历史学家的研究范围。这种追溯和具体解释也是饶有趣味并具激发力的思想游戏,孤独的思想者顾准对希腊城邦制度的创生过程及其缘由的追溯和解释,就属于此种类型的研究,只是在那个特殊的年代,他的这一思想游戏似乎承载了太多的东西。不过,一般来说,虽然我们可以对某一政治社会之某种制度框架的创生过程及其缘由等做出解释,也可以尝试在较为普遍性的层面对其进行理论解释,但是我们却不可能对制度框架未来的演变、走向、情势及其缘由等做出预测。因为解释不是预测的坚实根基和充分依据,解释支撑不起预测。当解释者成为预言家的时候,他或她常常也是最糟糕的预言家。
对制度框架的创生之缘由及其方式问题的解释,通常会延伸到对制度框架的历史合理性的理解和解释。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理解和解释制度框架的合理性呢?在上一节所考察的“势论”之中,这个问题的答案是简单明了的。在“势论”之中,制度框架之合理性的判断依据就是“合势”。但是,正像我们以上对“势论”的讨论所指出的那样,“势”是一个很难捕捉和把握的东西,我们几乎不可能对“势”的含义进行清晰的界定和解说;与此相一致,“合势”也是一个相当模糊的依据。对于某种制度框架到底是“合势”还是“逆势”,我们通常都很难做出明确的判断。同时,当我们谈论制度框架的合理性的时候,常常也会莫衷一是,我们找不到制度框架之合理性判断的一个普遍性标准。之所以如此,根本的原因在于,没有什么制度框架是绝对合理的,也没有什么制度框架是绝对不合理的,任何制度框架都既有其合理之处,也有其不可避免的缺陷。就“势论”所提供的制度框架之合理性判断的依据而言,我们可以说,既没有什么制度框架绝对“合势”,也没有什么制度框架绝对“逆势”,存在的只是程度上的差别。而且更重要的是,任何制度框架的优长和弊端也是相互结合在一起,一体共生而很难分割得开的,正像孤独的思想者顾准在思索希腊城邦制度的合理性的时候所说的那样。“城邦的根本精神是自治自给,是完全的主权和完全的独立,这是希腊文明创造性的特征的根本来源。各城邦之间的激烈竞争和导致的倾轧不和,以至经常发生决斗性质的小战争,是其致命的弱点,然而这是随着它的特殊优点即创造性而俱来的。如果听令这种‘城邦本位主义’照原样发展下去,它的优点固然可以大为发挥,经济和文化发展因经常获得刺激而大步前进,它那种弱点也无法消除。”[19]正因为如此,我们没有判断制度框架之合理性的一个绝对的参照系。
制度框架的合理性是一种相对的合理性,即就是说,当我们谈论一种制度框架的合理性的时候,总是自觉不自觉地把另一种制度框架当作参照系。而也只有以另一种制度框架为参照,我们才能对一种制度框架的合理性进行权衡和判断。因此,制度框架的合理性解释所依赖的思想方式,就是一种比较分析和权衡。这种制度框架之合理性解释的思想方式,是人们通常实际上都享有的,是体现在人们日常的政治思考之中的。我们也不难发现,政治哲学家通常也正是以这种思想方式来对制度框架的相对合理性进行权衡和解释的。让我们通过一些制度框架之合理性解释的例证分析,来阐发和说明这一点。
柳宗元的《封建论》的最终指向,是说明和解释“郡县制”的合理性,而他对“郡县制”的合理性解释,恰恰是以“封建制”为参照的。换言之,他是通过这两种制度框架之优长和缺陷的比较权衡和分析,来理解和解释“郡县制”的相对合理性的。这一点在该文中表现得非常明显,而且这种制度框架之合理性的比较分析模式,在该文中也几乎是贯穿始终的。仅举一例。比如,他说:“汉有天下,矫秦之枉,循周之制,剖海内而立宗子,封功臣。数年之间,奔命扶伤而不暇,困平城,病流矢,陵迟不救者三代。后乃谋臣献画,而离削自守矣。然而封建之始,郡邑居半。时则有叛国而无叛郡。秦制之得亦以明矣。”(《封建论》)而王夫之对“封建郡县之争”的评论,对“郡县制”的相对合理性的理解和解释,像柳宗元一样,也并不是依据其“势论”及其蕴含的制度框架之合理性的判断标准,而是主要依赖这种比较分析的思想模式,这一点明显地体现在他的以下评论之中。他说:“选举之不慎而守令残民,世德之不终而诸侯乱纪,两俱有害,而民于守令之贪残,有所藉于黜陟以苏其困。故秦、汉以降,天子孤立无辅,祚不永于商、周;而若东迁以后,交兵毒民,异政殊俗,横敛繁刑,艾削其民,迄之数百年而不息者亦革焉,则后世生民之祸亦轻矣。郡县者,非天子之利也,国祚所以不长也;而为天下计,(利)[则]害不如封建之滋也多矣。”[20]当然,至于“封建制”与“郡县制”各自的优劣短长,我们的先贤比较分析了两千多年,我们这里就没有必要再画蛇添足了,不过,以上引述的王夫之的一段话却有必要再作阐发。在王夫之的以上比较分析之中,“封建”和“郡县”都不是完美的制度框架,两者都有其缺陷和弊端,而“郡县”之所以相对较为合理和可取,就是因为其弊端和缺陷没有“封建”那么严重,其所产生的祸害也较“封建”为轻。即就是说,制度框架之合理性的比较分析,具有两害相权取其轻的意味。
近代以降,国门洞开,谋求自救自强之仁人志士在理解和解释制度框架之合理性的时候,所遵循的思想方式主要还是制度框架的合理性的比较分析模式。不管是对我们的制度框架的合理之处的理解和把握,还是对其不合理之处的认识和体会,都是以西洋或东洋的制度框架为参照的;反过来,我们对西洋或东洋之制度框架的合理性理解和解释,也是以我们自己的制度框架为参照的。在我们当下的日常政治思考与政治哲学的论说之中,对制度框架之合理性的理解和解释,所遵循的思想方式主要还是这种合理性的比较分析模式。
那么,为什么这种比较分析模式会成为制度框架的合理性理解和解释的主导性思想方式呢?原因很简单。制度框架之间是存在竞争的,而制度框架的优越性正是通过竞争得到表现的。我们知道,不同的政治社会之间是存在竞争的,而影响和制约这种竞争之结果的最为重要的因素,恐怕就是不同政治社会所实施的制度框架。在政治社会之间的竞争中胜出,通常可能意味着其相应的制度框架的相对合理性,而在政治社会之间的竞争中落败,则可能是其制度框架的落后或相对不合理的表征。对此哈耶克曾有明确的论述,他说:“当下的社会秩序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经由设计而建构出来的,而是通过那些在竞争过程中胜出的更为有效的制度的普遍盛行而逐渐形成的。”[21]我们知道,中国的近代史就是在国际竞争中的落败史,但不也正是竞争中的失败,使得国人反观中国传统的君主专制的制度框架的缺陷和弊端,并从而变法维新吗?在西方的历史上,希腊城邦世界在与波斯的战争中成为胜利的一方,这一历史事实不正说明希腊城邦制度较为优越,而波斯的制度框架则相对落后吗?希腊城邦世界之所以败于马其顿王国,不也正说明马其顿王国所实施之制度框架,相比于希腊城邦制度,具有其合理之处吗?罗马之所以能够战胜和征服希腊城邦世界、马其顿王国及其分裂所成的诸王国等,不也说明罗马所创立和实行之制度框架优越于所有这些政治社会的制度框架吗?而作为罗马共和国的俘虏的希腊政治家和历史学家波利比阿(Polybius),也正是通过对罗马的成功和希腊城邦世界失败的根源的反思,认识和体会到了罗马共和国的制度框架的相对合理性,并把罗马的成功主要归源于其制度框架的优越[22]。
在人类的历史上,战争曾经是不同政治社会之间竞争的主要形式之一,当然,政治社会之间的竞争也可以以和平的方式展开。而且竞争也不仅仅是攻击和防御的力量的对抗,竞争也可以以经济的交往、国际贸易、科技竞赛、文化交流等等的方式表现自身;换句话说,政治社会之间的竞争日益呈现为多侧面、全方位的竞争。但不管竞争主要沿着哪个切面展开,也不管竞争主要表现在哪个领域,影响竞争之结果的主要因素之一还是相应的体制或制度框架。因而,政治社会之间的这种多侧面、全方位的竞争,在某种意义上,乃是相应的制度框架之间的竞争,而制度框架的相对合理性也正是通过竞争得以表现的。
政治社会之间的竞争,不仅使制度框架的合理之处得到表现,而且也暴露着制度框架的缺陷和弊端。而一个政治社会之中的人们对其制度框架的缺陷和弊端的认识和把握,也自然会促生制度修补和制度完善的努力。就此而言,政治社会之间的竞争及其蕴含的制度竞争,是促使制度变迁的主要因素和方式之一。但是,面对这种政治社会之间的竞争,一个政治社会的反应是迟滞还是敏锐,是能够及时地修补和完善其制度框架以便更好地适应竞争,还是不能及时地修补和完善其制度框架,甚或面对其制度框架的缺陷和弊端无能为力,还要受到各自的制度框架的特质、结构及其所具有的自我完善的能力和空间的影响和约束。比如,虽然希腊在希波战争中的胜利,使希腊城邦制度的优越之处得到明显的表现,但是希波战争本身也使希腊城邦制度的根本缺陷得到暴露。在战争初期,诸多希腊城邦对波斯帝国的屈从和依附,战争的胜利导致的雅典的霸权和希腊城邦世界的内在分裂,以及最终导致的伯罗奔尼撒战争,都暴露了希腊城邦制度的根本缺陷和弊端。希腊城邦世界最终也未能克服这种制度性的根本缺陷,这也说明希腊城邦制度缺乏自我完善的能力(至少就这一方面而言);或者说,希腊城邦制度本身给这种根本的制度性缺陷的修补和完善所提供的空间实在太小。再比如,在中国近代史上,我们的大清帝国在与西方列强的抗争过程之中,使大清帝国的制度框架的缺陷和弊端得到完全的暴露,但是通过这种制度框架的自我修补和自我完善来应对危机局面的可能性已经不存在了,或者说,这种制度框架(作为两千年君主专制之极端蜕变形式)已经丧失了自我修补和自我完善的能力。面对这种状况,应对危机的可能道路只剩下变法改制,即制度框架的转型了。当然,制度框架的转型也是制度变迁的一种主要方式,而政治社会之间的竞争及其蕴含的制度竞争,也是导致制度框架的转型的一种主要因素和方式。
当然,即便一个政治社会未曾遭遇其他政治社会强有力的竞争和挑战,其制度框架也是会变的。我们知道,任何制度框架都有其合理之处,也有其缺陷和弊端。在一种制度框架得到确立之后,它的实施和展开自然会使其合理之处与不合理之处逐渐得到表现和暴露,而此政治社会之中的人们也会逐渐地认识和把握其制度框架的缺陷和弊端,并相应地导致制度修补和制度完善的设想、尝试和努力。在西周建立之初,周公实施的大分封以及“制礼作乐”,恐怕就是“封建制”(封建的君主制)一次最重要的自我修补和自我完善,这一制度框架的自我修补和自我完善也影响深远,但是,这种制度框架依然有其不可克服的致命缺陷。现代新儒家之最为重要的代表人物牟宗三,对此曾有这样的评论:“这套周文在周朝时粲然完备,所以孔子说‘郁郁乎文哉,吾从周’。可是周文发展到春秋时代,渐渐的失败。这套西周三百年的典章制度,这套礼乐,到春秋的时候就出问题了,所以我叫它做‘周文疲弊’。诸子的思想出现就是为了对付这个问题。”[23]牟宗三这里所说的“周文疲弊”,就是我们所说的“封建制”的根本制度性缺陷得到暴露的事实,而“封建制”之根本的制度性缺陷,就是诸侯的离心倾向和诸侯之间的纷争,以及由此导致的王权零落和王朝失序。但是,“封建制”所具有的这种根本制度性缺陷,却是不可能通过“封建制”的自我修补和自我完善的方式加以消除的,因而“封建制”的消亡和制度框架的转型也就不可避免。取“封建制”而代之的“郡县制”(郡县的君主制),则大致上能够消除“封建制”的这种根本制度性缺陷,“郡县制”的相对合理性,也主要表现在这里。换言之,虽然“郡县制”有着这样那样的缺陷,但是它却大致能够消除地方的分离倾向和诸侯割据,从而使皇权稳固并使秩序问题得到解决。在“郡县的君主制”长达两千多年的演变过程中,其制度修补和制度完善的主要方向就是皇权的进一步稳固,而其最为主要的目的就是保证王朝的秩序和建立和平。但是,“郡县的君主制”也有其不可克服的缺陷和弊端,虽然它能够大致消除地方的分离倾向和诸侯割据,但是它却不能消除皇权继承过程中的内斗和残杀,不能根本遏制和消除王朝官吏普遍性的腐化倾向和后果,不能消除底层民众的贫困化趋势以及由此产生的“叛乱”,不能改变王朝覆灭和王朝更替的命运,等等。
人类历史上所出现的绝大多数制度框架都有其不可克服的根本性缺陷,而不可克服的制度性缺陷的逐渐展开和暴露,不能自我克服的根本制度性缺陷的约束和拖累,导致人们为了应对和缓解不可克服的制度性缺陷所进行的制度修补的努力,不是使制度框架趋向于合理,而是大多使制度框架的变迁趋向于衰变或蜕变。换言之,不能通过自我修补和自我完善的方式加以消除的制度性缺陷的存在,不可避免地使制度框架的演变具有一种蜕变或衰变的自然趋向。这一点在希腊城邦政治生活经验的基础上,早已被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所洞悉和揭示,我国现代历史学家钱穆在考察秦汉至清代的制度框架演变过程的时候,也曾发现了这种制度框架蜕变的自然趋势。在他的论述中,从汉代至清代的“郡县的君主制”的演变,几乎可以说是一代不如一代。他说:“唐代中国政府的组织似较汉代进步了,但以地方政府论,则唐似不如汉。唐代已渐渐进到中央集权的地步,逐渐内重而外轻。中央大臣,比较汉朝要更像样些,但地方长官则较汉为差。中国历史上的地方行政,最像样的还该推汉代。”[24]又说:“明以后接着就是清,我们要了解清代,该先了解明代,现代中国大体是由明开始的。(黑体为原文所有)可惜的是西方历史这一阶段是进步的,而中国这一阶段则退步了。至少就政治制度来讲,是大大退步了。”[25]他所说的退步,主要就是中央集权的逐渐加强以及皇权的日益专断的趋向,但中国传统的“郡县的君主制”的这种演变及其趋向,也实在是不可避免的“自然趋势”,即它就是制度框架蜕变的自然趋向的一个中国化的例证而已。制度框架的自然蜕变趋向,也使制度框架的消亡和转型变得不可避免,当然这种消亡和转型也需要以相应的条件、时势、时机和机缘的出现为前提。当然,如果某种制度框架能够通过自我修补和自我完善的方式来不断地消除其自身的制度性缺陷,那么我们可以说,这种制度框架的变迁就呈现为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而不是衰变的过程。
制度框架的确立和展开,常常与相应的“制度话语”的形成、系统化和自觉意识相伴随,制度话语通常更多地表现为,对相应的制度框架及其所规范的政治生活的实际状况的理想化和纯粹化。就制度框架与制度话语之间的关系而言,如果一种制度框架及其所规范的政治生活的演变,在趋近于制度话语的理想化和纯粹化表达,那么我们可以说,这种制度框架就走在自我完善的道路上;反过来,如果一种制度框架及其所规范的政治生活的变迁,在逐渐地远离制度话语的理想化和纯粹化的表达,那么我们可以说,这种制度框架已经走在蜕变的道路上了。在自我完善的道路上,相应的制度话语就会得到该政治社会之中的人们越来越积极的认同,从而强化对相应的制度框架的认同,并有助于促进制度框架的自我完善的进程;相反,在制度框架蜕变的道路上,制度话语就会逐渐地被虚无化,并可能成为制度框架及其所规范的政治生活的实际状况的一种反讽,或者制度话语本身可能反而成为对制度框架及其所规范的实际政治生活的一种批判的武器。所以,总体上看,制度话语对于制度框架及其所规范的政治生活,乃是一把双刃剑。
经过漫长的思想之旅,我们终于走到了对“政治”的哲学解释的终点。回头来看,我们在第九至十一章所展开的对“政治”进行哲学解释的思路、程序和架构,与第八章所批评讨论的几种政治哲学“解释性的概念框架”,以及我们未曾注意到的其他政治哲学的解释性概念框架和思想理路之间,在理论上无疑处于共存互竞的关系之中。而对诸多政治哲学的解释性概念框架和思想理路的重新审视和批判反思,也自然会促使我们重新思考和澄清对“政治”的哲学解释的性质和思路,并回归思想的原点和起点。当然,从政治哲学的解释性概念框架回归对“政治”的哲学解释的思想起点和原点,再反过来,从对“政治”的哲学解释的思想起点和原点走向政治哲学的解释性概念框架,如此循环往复,也正是我们走在其上的思想道路。
【注释】
[1]参见卡尔·洛维特:《世界历史与救赎历史———历史哲学的神学前提》,李秋零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
[2]柳宗元:《封建论》,引文出自《中国哲学史教学资料选辑》上册,中华书局,1981年。以下凡引此文,只注篇名。
[3]当然,“圣王”出于其“圣人之意”的“创制”,是否一定就是合理的或好的,也还是一个问题。对此,我们至少可以说,不管是“圣王”还是其他人,出于自己的“圣人之意”的“创制”不一定就是合理的。
[4]参见钱穆:《国史大纲》上册,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35页。
[5]王夫之:《读通鉴论》上册,中华书局,1975年,第2页。
[6]冯友兰:《三松堂全集》第四卷,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138页。
[7]冯友兰:《三松堂全集》第四卷,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141—142页。
[8]冯友兰:《三松堂全集》第四卷,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139页。
[9]同上书,第138、143页。
[10]哈耶克:《科学的反革命》,冯克利译,译林出版社,2003年,第36页。
[11]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第67页。
[12]同上书,第40—41页。
[13]参见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邓正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第70页。
[14]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邓正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第491—492页。
[15]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邓正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第78页。
[16]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邓正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第425页。
[17]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第230—231页。
[18]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第203页。
[19]《顾准文集》,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07—208页。
[20]王夫之:《读通鉴论》上册,中华书局,1975年,第2页。
[21]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邓正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第500页。
[22]参见William Ebenstein、Alan Ebenstein编著:《伟大的政治思想家读本》,英文影印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16—126页。
[23]牟宗三:《中国哲学十九讲》,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第58页。
[24]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三联书店,2001年,第47页。
[25]同上书,第10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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