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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及其特性

时间:2023-03-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道德的一般本质是:道德是一种被社会存在决定的社会意识。道德的特殊本质是:道德是特殊的规范调节方式。道德规范发挥作用离不开人们对它的认同、内化和信念,道德天然地具有信仰的色彩。道德通过对人生道路的设计和行为准则的设定,直接指导人们的社会生活,具有突出的实践性。
道德及其特性_道德信仰与社会和谐

一、伦理与道德

尽管在现实生活和一些伦理学理论中,“伦理”和“道德”经常不加区别地使用、相互替代。然而,无论是历史考察还是伦理学研究的需要,区分“道德”和“伦理”两个概念还是很有必要的。“道德”和“伦理”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尧新瑜在《伦理与道德概念的三重比较义》一文中指出,“伦理”与“道德”是伦理学或道德哲学中的两个核心概念,但二者长期处于概念模糊和逻辑混乱状态,导致伦理学和道德教育“名不正而言不顺”。

“伦”是指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中国古代强调的“五伦”就是五种基本的社会关系,即父子关系、君臣关系、夫妇关系、长幼关系、朋友关系。“理”是指条理、道理和行为准则。“伦”和“理”合用为“伦理”最早出现在春秋战国时期,是指人们在处理各种社会关系中应该遵循的道理、准则或要求。如“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亲”、“义”、“别”、“序”、“信”就是处理“五伦”的道理、准则或要求。这是中国封建社会非常重视的伦理关系及其价值要求,后来逐渐形成了“三纲五常”的道德价值体系。“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五常”(仁、义、礼、智、信)成为主导中国古代社会道德生活的纲常名教。

“道”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丰富的含义,既指万事万物的产生和发展的本原和规律,也指人们处理各种社会关系的准则。在商朝甲骨文中就有了“德”字,东汉刘熙对“德”的解释是:“德者,得也,得事宜也。”许慎在《说文解字》中说:“德,外得于人,内得于己也。”即把各种社会关系都处理得恰如其分,使自己和他人各得其所。从中国古代典籍看,把“道”和“德”合在一起使用“道德”概念,始于春秋战国时期的《管子》、《庄子》、《荀子》等书。如《荀子》“劝学篇”说:“故学至乎礼而止矣,夫是之谓道德之极。”

可见,“伦理”和“道德”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相同之处是二者都指人们处理社会关系的准则或要求,区别在于“伦理”侧重外在的社会规范,“道德”侧重于人们对社会规范的认同、内化和践履,重在个人的品质和德行。“简单地说,伦理被看做人与人之间合理的经过人为治理的关系,道德被看做伦理秩序应有的调节规范和人之德操、风尚。德是普遍性的道应用于个性的特殊方面;换句话说,道只有在个体行为和群体的风尚那里才有显现的形态和现实性。”[1]

当代“伦理”概念蕴含着西方文化的理性、科学、公共意志等属性,“道德”概念蕴含着更多的东方文化的性情、人文、个人修养等色彩。二者不能相互替代,它们有着各自的概念范畴和使用区域。

关于道德的界定,北京大学魏英敏教授认为:“道德,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关于善与恶、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等观念、情感和行为习惯,并依靠社会舆论和良心指导的人格完善与调节人与人、人与自然关系的规范体系。”[2]

罗国杰教授主编的《伦理学》是国内影响最大的教科书,在该书第二章第三节“道德的本质”中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和方法,从三个层次分析了道德的本质规定性。道德的一般本质是:道德是一种被社会存在决定的社会意识。道德的特殊本质是:道德是特殊的规范调节方式。道德的更深层次的本质是:道德是一种实践精神。“道德作为一种实践精神,是特殊的意识信念、行为准则、评价选择、应当理想等的价值体系,是调节社会关系、发展个人品质、提高精神境界诸活动的动力。”[3]

二、道德的特性

与“伦理”比较起来,“道德”具有以下特性:

1.主体性

一个人具有什么样的道德观念,接受什么样的社会道德规范体系,形成什么样的道德品质或德性,一方面离不开社会的客观制约,另一方面与主体的自身需要、主观认识、价值判断、价值选择密不可分。道德的形成离不开伦理的内化,而内化的过程就是主体选择的过程,体现着主体的个体差异性和主观能动性。道德在作为行为规范的存在形态上,与政治规范、法律规范等比较起来,是一种非制度化的行为规范。道德规范不像法律规范那样需要经过国家政权的制定或认可,而是在很大程度上形成于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约定俗成的秩序、要求和理想,表现在人们的知、情、意诸方面,渗透在品格、习性、良心、意向、理想之中。政治规范由一定的政治组织强制执行,法律规范由国家暴力作为强制执行的后盾,宗教规范由来自超自然的神秘力量作为依靠,而道德规范主要借助于传统习惯、生活舆论、内心信念来推行。道德规范发挥作用离不开人们对它的认同、内化和信念,道德天然地具有信仰的色彩。“道德规范只有在为人们真心诚意地接受,并转化为人的情感、意志和信念时,才能得到实施。……那种迫于外在压力而循规蹈矩的人,可以是法律意义上的好公民,但不一定是道德意义上的善人。”[4]道德只有建立在人的意志自由的基础之上,才能真正体现道德的自律性和人的尊严。

2.实践性

道德不仅是一种社会意识、一种行为规范,而且是人类的实践精神,是人类把握世界的特殊方式,是人类完善发展自身的活动。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把人类把握世界的方式分为四种:科学理论的方式、艺术的方式、宗教的方式和实践精神的方式。道德就是以实践精神的方式来把握世界。“道德作为特殊的实践精神,与以真假范畴把握世界的科学、以美丑把握世界的艺术不同,道德是通过价值方式把握世界的,即道德要以评价对象、调节社会关系、预测社会发展、形成行为准则等方式来认识、反映、改造和完善世界。它把世界分成两部分,即善的和恶的、正当的与不正当的、应该的与不应该的,高扬前者、鞭笞后者,不断推动着人类社会的发展。”[5]道德不是被动地反映世界,而是从人的需要出发,从特定的价值观出发去改造世界,以精神的手段来调节人与人的关系,使社会关系符合某种价值要求。道德通过对人生道路的设计和行为准则的设定,直接指导人们的社会生活,具有突出的实践性。道德的形成带有很大的自发性、自主性、自觉性。如果说,社会的政治规范、法律规范的产生皆需以阶级、国家政权的存在为前提,是国家政权予以确立或认可的产物;宗教的产生需以理论化、系统化的教义、教规和教阶制度等为基本条件;那么,道德及其信仰则是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直接地自发地形成的。在阶级、国家、抽象的理论尚未产生之前,人们便从生产、生活的实践及对各种利害关系的体验中,逐渐形成了一些关于“利”与“害”、“好”与“坏”、“应该”与“不应该”的认识,进而把“有利的”、“好的”、“应该的”作为道德规范确立下来,而把那些“有害的”、“坏的”、“不应该的”作为恶来加以否定和排斥,从而逐渐形成了人类早期的道德。

3.内联性

道德提升人生的内在规定性。一个人的道德价值观与他的人生观、幸福观、社会历史观密切相关,道德不是孤立的精神现象,而是在人的主观世界里进行过加工整理而形成的为人处世的标准,因此,人不可能选择一种与自己的人生观、幸福观、社会历史观相反的道德标准。“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有道德的人,其特点首先就在于,他不满足于自发的生活过程,而力求使自己的活动服从于自己,把自己活动的目的分等级安排,使其归根到底服从于至善。至善是目的的目的。至善就是幸福。因而,人的贯彻一切的目的,是得到自己的幸福和完善。”[6]道德离不开人的需要,道德本身就是人的一种高级精神生活需要,只有符合道德的生活才能让人活得有尊严,才能得到他人和生活的认可和悦纳。

4.社会规定性

道德是人存在的社会规定性。马克思在分析人的本质特征时强调,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这是因为人总是身处在各种关系之中,每个人都处在家庭成员关系、社会成员关系等密集的关系网络中,这些关系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关系到人的价值实现。人与社会的双向价值原则互为基础、缺一不可。人不仅具有种种自然属性、需要吃喝等基本生存条件,更要有社会属性。人所有的社会属性都是以“他人”为基础的,于是,人就围绕着自己和他人的关系,架构起自己的种种社会关系。人要体现出自己的价值,就不可能只停留在自身的种种自然属性上,而是要在社会生活中体现出种种社会属性,通过各种方式向他人、向社会作出贡献。社会的发展进步就是积累所有社会成员的点点滴滴的奉献才能得以实现,人们也只有在向社会的奉献中找到自己的坐标,进行自我价值的实现。然而,仅仅有了社会成员向社会的奉献还不够,社会也必须向社会成员进行回报。如果没有这样的人与社会的双向价值原则,人与社会的共同进步就无法实现。道德就是对人的社会规定性的体认。道德既是人生自我设定的内联性的思考,也是人生对自己社会角色、社会定位、社会职责、社会义务的思考,这两种思考的统一就是对人处理好各种社会关系的价值定位。没有对自我内在规定性(内在本性、内在使命、生命的内在统一性)的认识,道德只不过是对没有主体自己的习俗性、权威性的盲从;没有对自己社会规定性的认识,道德很可能走向危害他人和社会的自以为是。

5.广泛渗透性

无论从社会的角度还是从个体的角度考察,道德几乎无处不在,它渗透到社会关系的各个角落和每个有理智的个人的内心深处,以至于我们很难为道德界定出一个单独存在的领域。前苏联著名伦理学家季塔连科在其《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中说:“道德的特点是:它并不像科学、政治等那样,局限于某个明确规定的人类活动范围(例如,科学局限于认识领域,政治局限于阶级关系和国家关系的领域)。道德具有渗透一切的能力,它在各个领域:生产、日常生活、家庭,以及空间时间,调节着人们之间的各种关系。”[7]就社会而言,道德除了通过社会的道德规范体系表现出来之外,也可以通过政治规范、法律规范、各种奖惩措施以及禁令、条例、公约、守则等方式表现出来,还可以通过风俗、习惯、礼仪、巫术、迷信、原始禁忌、图腾崇拜等方式表现出来。就个体道德而言,道德既存在于人的认知方式、情感体验、意志决定中,也存在于人的存在方式和生活方式的选择中。个体道德作为主体对主客观之间价值关系的理解和把握,内含着人对外在环境和人自身的本质规定的理解。因而,任何自觉的系统的道德观都带有人生观、社会历史观和世界观的性质和意义,任何系统的人生观、社会历史观和世界观都包含着人的道德观。这种自觉的系统的道德观已经包含有道德信仰的因素。因此,人的道德观一旦形成,就会像一只无形的手,默默地将人的具体行为拉入符合自己要求的轨道。人们之间的道德交往是一种深层的价值观和情感的交往。如果说政治、法律将人的行为控制在自己许可的范围内即可,那么道德则要深入到人的内心深处的动机王国中考察和评判,道德信仰时刻控制着人的行为和人格。在那些政治、法律等强制力量触及不到的领域和地方,道德及其信仰却在时刻监控着人的意识和行为。历史上,没有一个国家政权在选择和设计其基本制度和具体的治国理民策略时,不渗透着其道德因素的考虑,很难想象一个阶级、政党或社会会按照自己道德价值观所排斥的价值取向去选择和建构自己的制度和社会秩序。历史证明,那些失去道德感召力支持的政治法律秩序是不会长久的,政治法律制度不仅需要从道德那里获得论证和支持,而且其功能就在于促进和保障道德所倡导的社会秩序的建立和稳定。一定社会的政治、经济状况如何,总会通过道德状况表现出来,道德是社会状况的晴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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