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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信仰与宗教信仰

时间:2023-03-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甚至有人认为宗教信仰是道德信仰的根基,离开宗教就不会有道德。本节从宗教所倡导的因果报应、德福统一这一视角,分析宗教对人们的现实道德生活的干预和作用,进而说明确立道德信仰、实现德福统一的现实社会基础。[1]其意思是,道德信仰就是对人生意义和人性善的信仰,对良心或道德律的信仰,对德福终可合一的信仰。
道德信仰与宗教信仰_道德信仰与社会和谐

无论多么优良的道德要求,如果落实不到人的道德品质和道德行为上,就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那么,道德如何发挥自己的作用呢?通常的观点认为道德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式有三种:一是传统习惯;二是社会舆论;三是内心信念。除此之外,道德还可以通过渗入到各种社会制度中起作用,也可以通过宗教起作用。甚至有人认为宗教信仰是道德信仰的根基,离开宗教就不会有道德。在此,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宗教对道德的实际有无作用?通过什么起作用?怎样看待这些作用?本节从宗教所倡导的因果报应、德福统一这一视角,分析宗教对人们的现实道德生活的干预和作用,进而说明确立道德信仰、实现德福统一的现实社会基础。

一、德福统一与因果报应

从道德及其信仰产生之日起,德福终可统一就是道德信仰的重要内容。在阶级、国家、抽象的理论尚未产生之前,人们便从生产、生活的实践及对各种利害关系的体验中,逐渐形成了一些关于“利”与“害”、“好”与“坏”、“应该”与“不应该”的认识,进而把“有利的”、“好的”、“应该的”作为道德规范确立下来,而把那些“有害的”、“坏的”、“不应该的”作为恶来加以否定和排斥,渐而形成了人类早期的道德规范和道德信仰。人们相信,只有按照这些道德规范的要求去做,才能获得合目的性的结果,否则就会遭到来自自然界或社会的惩罚。比如,作为道德信仰的古老表现形式之一的原始禁忌,就是为了避免来自外在强大力量的惩罚和顺应这种强大力量以获得合目的性结果的产物。贺麟先生说:“对于人生和人性的信仰,相信人生之有意义,相信人性之善;对于良心或道德律的信仰,相信道德律的效准、权威和尊严。又如相信德福终可合一,相信善人终可战胜恶人,相信公理必能战胜强权等,均属道德信仰。”[1]其意思是,道德信仰就是对人生意义和人性善的信仰,对良心或道德律的信仰,对德福终可合一的信仰。道德信仰作为对“德福终可合一”的信仰,在康德那里就是对至善的信仰。至善是道德与幸福的统一,是实践理性的最高目标或整体对象,也是道德信仰的最高目标或整体对象。而至善的实现离不开实践理性的三个“公设”:意志自由、灵魂不朽、上帝存在。我国当代学者樊和平认为:“道德信仰是道德世界与道德生活的最后支撑力量,它在深层上维系着个体的道德生活与社会的伦理秩序。”[2]道德信仰离不开德福统一,德福统一既是道德生活的支撑力量,也是社会的伦理秩序的表征,千百年来一直是善良的人们的良好愿望。

德福统一问题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赏善罚恶问题,自古以来为人们所关注,成为评价社会制度、社会秩序、社会道德生活等优劣的重要尺度或标准。现代西方伦理学对“道德回报”、“社会正义”、“道德权利”越来越关注,如美国思想家莱茵霍尔德·尼布尔在《道德的人与不道德的社会》、《人的本性与命运》等著作中就认为,如果一个社会好人得不到好报,恶人受不到惩罚,却仍然要求人要无条件地讲道德,把道德的本性看做自我牺牲,就会造成个体道德与社会伦理的悖论——“道德的人与不道德的社会”。一个公正合理的社会,应当是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社会,应当是一个德福统一的社会;一个具有伦理权威的社会,一定是一个善恶因果性有效运行的社会。如果情况恰恰相反,那么,伦理道德的感召力乃至其合理性就会丧失,道德信仰危机在部分人身上出现也就不足为奇了。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历史局限性,德福不仅难以统一,而且二者常常背离,甚至会出现“有德之人未必有福,享福之人多系歹徒”[3]。这种不公正的社会现象一旦带有普遍性,就必然导致道德人生的困惑,动摇人们的道德信仰,并使不愿堕落的善良的人们渴望有一种巨大的力量能使德福统一在人间实现。宗教及其善恶因果报应说正好迎合或满足了人们对德福统一理想的向往,加固了人们心中关于善恶因果报应的信仰。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反过来说,人们对善恶因果报应、德福统一的渴望是宗教产生的肥沃的价值土壤之一。康德由德福统一的至善引出了灵魂不死和上帝存在,是有其一定的人性和社会根源的。宗教的强大生命力固然与人的有限性、恐惧感、超越意识等分不开,但从道德信仰方面,与它倡导善恶因果报应并提供一套完整的方案分不开。宗教关于善恶因果报应的信仰消除了人们对现实的不平感,给遵守道德的人以希望、关怀和慰藉。“宗教教义一般教导人们行善。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善与恶的行为是通向天堂或地狱的条件。作恶多端必有恶报,这样一来,人们也就超越了现实的苦难。”[4]

在中国,从周代开始,宗教观念逐渐强调“天”的道德属性和“天命”的道德内容。一方面认为伦理秩序和道德规范乃天命所定,另一方面又认为“天”对人的奖惩和对人事的干预以人的言行是否符合道德为转移,这就是“皇天无亲,惟德是辅”、“皇天无亲,惟德是依”。到了封建社会,传统宗教的“天”成了封建帝王的上帝,“天命”的性质和内容主要是封建宗法等级制的伦理纲常。汉儒董仲舒明确提出三纲五常源出于天,天不变,道亦不变,使封建伦理道德具有了神圣不可侵犯的性质,为封建社会的君权、族权和夫权提供了神学根据。宋明理学竭尽全力所推崇的“天理”,可以说就是董仲舒上述观点的变种。

历史上不少思想家尽管自己不信神或上帝,却提倡上帝鬼神的存在和“神道设教”。如墨子认为人能为善,在于有所畏惧,上帝鬼神是人敬畏的至上权威,当人们信奉它们的时候就会安分守己,不信奉它们的时候则什么事都敢干。正是人们有鬼神的信仰,为了得到鬼神的奖赏而避免鬼神的惩罚,人们才敬事尽责,不敢做违背道德的事情。所以,鬼神信仰是推行道德、治国理民之必需。荀子作为先秦最大的唯物主义者和无神论者,却仍然主张“神道设教”,虽然明知道没有鬼神,却提倡对鬼神的祭祀,通过宗教来维护和加强封建宗法等级制度的伦理关系。东汉的无神论者王充,对鬼神迷信进行了彻底的分析和批判,但也像荀子一样提倡“神道设教”,他认为祭祀有两方面的积极作用,一是可以鼓舞人们去做利国利民的事业,因为祭祀的对象往往是有功于国家和人民的;二是不忘祖先之恩即报恩,报恩有利于良好的民风民俗的培养。

在西方,法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伏尔泰有句名言:没有上帝,也要创造一个上帝。上帝是道德的需要,从道德的贯彻看,承认上帝比否认上帝好,因为相信一个能赏善罚恶的上帝存在,就可以防止人们作恶。康德也是如此,他在知识论里被杀死的上帝之所以必须在道德信仰领域复活,原因也是为了保障道德的贯彻,保证至善的实现。康德所力图建立的“纯粹理性限度内的宗教”,就是道德宗教。他关于“上帝存在”、“灵魂不朽”的信仰,就是一种道德信仰。“康德宗教哲学的真正思想是要将宗教道德化,这就是说,把宗教,主要是基督教的核心诊释为道德学说,把它消解在伦理学之中,从而使它失去独立的形式,而从道德那一方面来维持它。换言之,宗教是为道德以及道德哲学服务的。”[5]

现代宗教和神学家无疑看到了道德信仰在人们价值观中的重要地位,以及作为信仰的宗教可以在这方面大有作为。因此,他们(如鲍恩、马利坦、巴特、蒂利希、布伯、麦奎利、奥托、孔汉思等)都非常重视人类的伦理问题和道德前景的探索,以此来干预人间的道德信仰。鲍恩、马利坦、蒂利希就分别提出了“宗教人格主义”、“宗教人道主义”、“宗教存在主义”,显示了宗教的道德信仰功能。

二、宗教信仰作为道德信仰的保证评析

可见,在道德信仰与其他所有的信仰类型的关系中,道德信仰与宗教信仰的关系最为密切。从历史上看,宗教不仅充当了道德的起源,而且也充当了道德的保证,是道德得以贯彻的动力和保障。那么,宗教信仰是怎样为道德做保证的呢?主要途径之一就是通过对德行与幸福的统一的承诺,而德行与幸福的统一又是通过善恶因果报应达到的。自从有宗教以来,在宗教的所有观念中,善恶因果报应观念对人们道德生活的影响最为普遍、最为深入、最为长久、最为牢固,可以看到,我们所熟悉的、影响最大的几种宗教都很重视善恶因果报应。

就佛教来说,在印度佛教理论中,善恶观念就与业报轮回说紧密相连,净染业力(“净业”就是指善业,“染业”就是指恶业)决定着人生轮回报果。善业恶业在因果律的作用下就形成善业善果、恶业恶果的善恶报应。而且,印度佛教因果律的作用不限于此世,而是把业因与果报的因果关系延伸到前世、今世、来世,形成“三世二重因果”的业报轮回链,人们现世的善恶作业决定了来生的善恶果报,今生的生活状况取决于前世的善恶修行。业报轮回的基本原理是“因果律”。这个因果律被佛教当做伦理法则加以强调,以实现佛教的劝善功能。佛教的因果报应说一传入中国,就和中国古代的“积善余庆”、“积恶余殃”观念一拍即合,二者逐渐融合,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善恶报应论。其“特色”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方面,印度佛教善恶报应的主宰力量是“业力”,中国善恶报应的主宰力量是“上天”;第二方面,印度佛教善恶报应主张自报自受,即现在所受是前世所作,今世所作来世自受;而中国的报应论把自报自受只限于现世范围,把来世报应的承担者设定为现世善恶行为主体的子孙后代,即主张一人作恶殃及子孙的“承负说”。这与儒家特别重视家庭、家族、国家等伦理关系密切相关。在《善恶因果经》等佛教典籍中,有大量的关于人在世上违背什么样的道德必在地狱中受到什么样的相应惩罚的条文,说得非常具体详细,好像一部刑法。南北朝之际及其之后,在中国出现了一批专门写善恶报应的志怪书和以《观世音应验记》为代表的佛门感应记、应验记,在宣传佛教因果报应和劝善抑恶方面起到了重大的作用。在这里,道德信仰与宗教信仰融为一体,对人的心灵触动巨大而深远。有不少这方面的劝善故事至今仍在民间流传。“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几乎成了中国人的口头禅。

伊斯兰教也很重视善恶因果报应,《古兰经》中有很多这方面的记载,比如:“各人要享受自己所行善功的奖赏,要遭受自己所作罪恶的惩罚。”“谁赞助善事,谁得一份善报;谁赞助恶事,谁受一份恶报。”(第4章,第85节)“行善的人将得更好的报酬,作恶的人只受作恶事的报酬。”万能且公正的真主安拉专门派遣天使每时每刻都在监察并记录每个人的言行举止及其是非善恶、功过得失,真主安拉根据这些记录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赏罚,凡善行必得奖赏,凡恶行必受惩罚。真主安拉对行为的善恶所实施的奖惩恰如其分,毫厘不差。《古兰经》说:“行一个小蚂蚁重的善事者,将见其善报;作一个小蚂蚁重的恶事者,将见其恶报。”真主安拉就是公正的天平,就是道德善恶的最可靠的保证,他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也不会放过一个坏人。“在复活日,我将设置公道的天平,任何人都不受一点儿冤枉;他的行为虽微如芥子,我也要报酬他。”在末日审判时,真主拒绝任何人说情,绝不根据私情而仅仅根据行为善恶进行公正判决。善人将进入真主赏赐的乐园,过上美满幸福的日子;恶人将被扔入地狱,遭受严酷的惩罚。

基督教也主张善恶因果报应,天堂就是为善人准备的,地狱就是给恶人设置的。人的善恶行为都会得到相应的报应。对善行的最大奖赏是彼岸的幸福与天堂的永生,对恶行的最大惩罚是地狱的痛苦。人死后进天堂还是下地狱,是由上帝按照人们生前的善恶行为,经过公正的末日审判来决定的。[6]

道教把得道成仙作为人生的最高理想,能不能得道成仙取决于两方面,一是修炼道法,二是积善修德,要行善事、立功德。道教一开始就重视善恶因果报应,和儒家的“积善余庆”、“积恶余殃”观念相结合,又与佛教善恶因果报应相糅合,三者相互渗透,形成了中国人根深蒂固的善恶因果报应观念,成为中国人道德信仰的重要内容,对中国人特别是广大农村群众的重大影响至今仍非常明显。道教著名思想家葛洪在《抱朴子》一书中多次谈到善恶因果报应,比如:“欲成仙者,要当以忠孝和顺仁信为本。若德行不修,而但务方术,皆不得长生也。”“积善事未满,虽服仙药,亦无益也。”(《抱朴子·对俗》)道教认为,神仙时刻监视着人们的行为,并根据行为的善恶进行相应的奖惩,增加或减少人的寿命。而且,道教还主张“承负说”,行善福及子孙,作恶殃及后代,这一思想和佛教善恶因果报应相糅合,形成了一个长长的善恶报应因果链,把子孙后代乃至千秋万代的人的福祸都放入这条因果链上,让人感到责任重大,也增加了家庭、家族在道德上的相互监督,增强了人们的道德压力和道德责任意识。

与因果报应密切相关的是相信灵魂不死,相信有来世。如果人死如灯灭,对死后的世界什么也不知道,那么,死后的世界对他就没有任何意义,他死后有没有因果报应,能不能永垂不朽,对他无所谓。德国著名进化论伦理学家鲍尔生曾说:“对不死的信仰(在死亡之后将有另一个生命的意义上)是所有道德的关键。如果这一生命的结束就意味着一切事物的终结,德性将是一个空洞的梦,及时行乐就是聪明了。”[7]这是一种可怕的、无根的、短暂的过程。宗教产生的一个很大的原因就是企图对有限人生进行来自无限的或者终极的安慰,并为人生寻找一个终极的价值坐标。因而,相信灵魂不死,相信有来世,是宗教的必需因素,也是使宗教产生一定的魅力的原因所在。

神的存在及其全知全能全善是宗教善恶因果报应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神的存在,灵魂不灭、因果报应、天堂地狱、来世报偿等就无从设定。“正是由于宗教信奉作为赏善罚恶之正义主宰的神的存在,规定了灵魂不灭、因果报应、天堂地狱、来世报偿等教义信条,这才促使世人去恶向善,并为人们的道德行为提供了神圣的保证,为社会伦理秩序的稳定和道德的净化奠定了可靠的基础。”[8]“特别是由于传统宗教世世代代对社会大众的宣传教育,一般人往往深信一切事物皆依上帝天命而行,一切行为均受上帝和神灵的监督和审判,这就使他们常常有鬼神如在上下,如在左右,时刻监临之,从而对其道德行为和伦理生活产生监督和保证作用。”[9]

可见,宗教把善恶因果报应当做宇宙、社会和人生的一大法则,这是宗教道德论、人生论的重要特色,宗教由此成功地、强烈地干预了人间的道德生活和人们的道德信仰。在中国人现在的道德信仰里,依然涌动着宗教关于善恶因果报应的血液。

从人类历史上看,相信宗教所倡导的善恶因果报应律,把宗教作为道德的起源和保证,把上帝存在、灵魂不死之类的神学信条当作道德的保证,对人们遵守社会道德要求,形成一定的道德责任感、道德信念和道德信仰,具有一定的作用。甚至有人认为,宗教是道德的根基,一旦离开了宗教,就不会有真正的道德。人们对道德的信仰根基于人们的宗教信仰。但是,人类历史同样证明,把道德信仰的形成和道德行为的基础建立在宗教的善恶因果报应律上,以宗教作为道德的保证,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和反面作用。宗教的善恶因果报应的实现,不是靠公正的社会秩序和法律体系,不是靠良好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制度,而是靠超人间、超自然的力量,靠神灵的存在,靠天堂地狱的诱惑或恐吓,靠对人的灵魂不死的设定。这既是它超大威力的源泉,也是其最大的薄弱或脆弱之处,人们一旦看透了天堂地狱,或者说,成了不信神和灵魂不朽的唯物主义无神论者,建构在宗教沙滩上的道德大厦有可能在顷刻间倒塌。而且,宗教所许诺给人的幸福也是虚无缥缈的,往往以牺牲人的现实幸福为代价,抑制了人为现实幸福奋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宗教所讲的幸福只存在于虚幻的彼岸世界,人“越是能服从神灵的意旨,忍受现实的痛苦,就越得到神灵的赏识和拯救,就会升入仙境,享受永恒的幸福和欢乐。这种幸福观不鼓舞人们为追求现实幸福而忘我奋斗,不懂得劳动、创新获得实效本身就是幸福,因而是消极的,是不利于社会发展的”[10]

更为严重的是历史上许多宗教组织为了讨好神灵,为了表示对神灵的虔诚,不惜杀人献祭,甚至发动大规模的宗教战争。比如,殷商时代,人们为了讨得上帝鬼神的欢心,常常用人做牺牲来献给神灵享用。他们把杀人以事神不是当做违背人性和道德的事,而是当做虔诚和有德的表现。吕大吉先生也曾指出:“按照神学家的说法,神的奖赏,天堂的欢乐,导人为善;神的惩罚,地狱的痛苦,止人作恶。在这方面,各种宗教都极尽其想象之能事,把天堂的幸福吹得天花乱坠;把地狱的残酷说得淋漓尽致。从表面上看,这种种说教,确是以劝善止恶为其目的,为促使人们的行为符合于道德规范的要求提供了宗教的保证,似乎未可厚非。但是,问题在于宗教主要是利用善男信女对神的奖赏的欲求和对神的惩罚的恐惧,来换取他们对道德准则的实践。在这里,无论是欲求,还是恐惧,其客观效果往往也会激发人们的贪欲之心,无助于培养自觉的道德义务感和真正的道德意识。”[11]神对罪人的审判和惩罚,也许可以使信仰者生前不敢为非作歹,但这不过是利用人对地狱生活的恐怖感,而不是基于人的道德意识。在宗教中,它可能把人们的道德义务感和道德责任心变成对来世幸福和死后极乐世界的追求,使崇高的道德变成赤裸裸的宗教利己主义,使人们觉得讲道德就是为了获得奖赏和幸福。进一步说,如果讲道德不利于自己的利益和幸福,就没有必要讲道德。这种外在的他律性意识决不是道德意识,更不是真正的道德信仰。用康德的话说,这是从根本上毁坏道德的根基。

三、德福统一的现实社会基础

马克思主义是反对宗教所谓的善恶报应论的,认为这是对遭受人间苦难的人们的精神麻醉,是对造成人间苦难的社会原因、阶级原因的掩盖,是愚弄人民、削弱人民斗志的欺骗。它一方面用上帝或神的名义为人间的不平等、不幸和剥削制度作各方面的论证,把这些说成是神的安排,任何人都不得反抗,并以地狱相威胁;另一方面又用来世天堂给苦难的人民以幻想和诱惑,为套在人民身上的锁链装饰上虚幻的花朵,使人民安心于现实的苦难。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指出:“宗教里的苦难既是现实的苦难的表现,又是对这种现实的苦难的抗议。宗教是被压迫生灵的叹息,是无情世界的心境,正像它是无精神活力的制度的精神一样。宗教是人民的鸦片。”[12]恩格斯还曾指出:“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13]真正的道德本来是人的自律性的规定,这也正是人的自由、价值和崇高性的表现。而道德神启论过分强调对神的信仰,使道德信仰成了宗教信仰的附庸,这非常容易导致人在道德上的盲从,成为缺乏理智的、人格扭曲的被动存在物。

应该看到,尽管道德和宗教有共同关心的问题或话题,尽管道德信仰和宗教信仰在人类历史上曾紧密结合,但是,道德和宗教毕竟是各有自己独特的性质和独立的存在,从根本上说,道德是调节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而宗教关心的则是人和神的关系,以人对神的崇拜和信仰为前提。“道德在宗教的功能体系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并不意味着宗教可以归结为道德,宗教可以道德化。道德宗教信仰化后已不是原来意义上的道德,宗教信仰也并非全部具有道德的意义。宗教信仰中虽然不可以没有道德成分,但道德不能成为宗教信仰的全部,即绝对意义上的道德宗教信仰化。”[14]道德是以社会化的人的现实社会关系为基础的,而宗教则否认人的社会选择和现实的社会关系,以虚幻的神人关系和飘渺的天堂地狱为基础。宗教既不可能作为真正道德的基础,也不可能建立在现实的人的社会关系之上。道德是通过传统习惯、社会舆论、内心信念、教育感染等方式来规劝、勉励、激励人弃恶扬善的,而宗教则借助超自然的神秘力量来诱导、威胁人们,使其屈从于某种秩序,安守于某种生活境遇,静待外来的拯救。道德信仰通过人的自我认识、自我肯定、自我实现来达到道德人格的升华和超越,宗教则凭借畏神惧罚的心理对人的灵魂进行控制和塑造。道德是人类精神的自律,而宗教则是人类精神的他律。而且,在宗教产生之前,道德就已经存在了,这表明了道德不依赖宗教的独立性。并且,最为重要的是,在马克思主义看来,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实现,将创造宗教自然消亡的社会条件。到那时,人们只有道德方面的信仰,根本不会也没必要有所谓道德宗教的信仰。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说:“当社会通过占有和有计划地使用全部生产资料而使自己和一切社会成员摆脱奴役状态的时候……当谋事在人,成事也在人的时候,现在还在宗教中反映出来的最后的异己力量才会消灭,因而宗教反映本身也就随着消灭。理由很简单,因为那时再没有什么东西可以反映了。”[15]

马克思认为,为了揭露人间苦难的真正根源,必须揭露宗教及其善恶报应说的虚幻性,使人们的视野转到现实世界中来。马克思说:“废除作为人民的虚幻幸福的宗教,就是要求人民的现实幸福。”[16]因此,如何在现实社会中实现德福统一,既是一个重要的伦理学理论问题,更是现实生活中道德建设的重要实践问题。

德福统一、善恶报应是人们道德信仰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深切呼唤着公正的社会运作机制。然而,遗憾的是,这样一种社会机制在我国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以后,也没有真正建立好。改革开放以前,由于“左”倾思潮的影响,我们忽视甚至敌视个人的正当利益,把人们对自我利益的追求视若洪水猛兽,只讲道德义务,不讲道德权利。实际上,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17]比如,集体主义道德原则的实质内容乃是个人与集体之间的一种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集体要获得个人维护和增进集体利益的权利,就要尽到使个体在此集体中能更好地生存和发展的义务;个人要获得在集体中更好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就必须尽到维护和增进集体利益的义务。如果一个集体一直处在与个人利益相对立和冲突的状态,时时处处要求个体为其作出牺牲,我们便不得不怀疑这个集体的真实性和正当性了。马克思恩格斯把这种集体称为“虚假的集体”或“虚幻的集体”,并认为没有必要为这种集体作自我牺牲。再比如,我国当前市场经济中的信用危机问题,其重要根源之一就是权利和义务相分裂和背离,讲信用者、忠实履行义务者吃亏,而不讲信用者、不履行义务者反能更好获利。一旦这种现象普遍化,至少说背信的利益高于背信行为的成本,背信行为就会产生巨大的示范效应。进一步说,权利与义务的分裂和背离的重要原因在于制度,可能是制度本身不公正、不健全,也可能是制度因执行不力而缺乏权威性和有效性。美国当代著名政治伦理学家罗尔斯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18]制度的正义及其落实、贯彻对于在现实生活中实现德福统一、善恶报应至关重要。要人们不再把德福统一、善恶报应寄托在宗教的承诺上,就必须加强正义的制度建设和落实。就社会信用秩序而言,“制度的意义在于:通过对于信用主体的利益保障和对于背信之人的利益制裁,斩断使信用的环境不断恶化的原有的利益联结链条,建立起信用与利益、背信与失利恒常联系的利益控制机制”[19]

这里涉及建立道德奉献与道德回报的社会机制问题,涉及道德义务和道德权利的关系问题。对一个人来说,只讲奉献不讲回报固然是道德境界崇高的表现;但是,如果在一个社会中,每个或者大部分讲奉献的人都得不到好报甚至尽遭打击报复的话,或者讲奉献的人生活大都比自私自利的缺德者过得糟糕的话,那么,就可以说这个社会是个不公正的社会,是个缺乏道德奉献与道德回报的机制的社会。在这种社会中,尽管也可以开出耀眼的道德之花,但这种道德之花不久就会难以阻止地普遍凋谢,因为建立在普遍不公正基础上的道德繁荣是决不会长久的,或者说,这种道德繁荣本来就是虚假的。黑格尔曾说:“如果一切权利都在一边,一切义务都在另一边,那么整体就要瓦解。”[20]在人类历史上,凡是出现这样的局面,人们就会牢骚满腹,社会就会动荡不安。“在社会生活中,如果只承认道德义务,不承认道德权利,或者说道德权利没有取得合理的地位,道德只要求人们履行义务,却又不强调回报这种奉献德行,就必然导致道德评价与道德赏罚的不公,导致义务与权利、奉献与补偿、德行与幸福的二律背反。久而久之,在社会道德生活中就会形成一种恶性循环状态,德行成了有德之人的重负,缺德倒成了无德之人的通行证……用经济学中的一句话,即‘劣币驱逐良币’。一个社会如果陷入这样一种不合理状态中,那么,社会风气败坏,人际关系恶化,个人品质堕落就会成为必然。”[21]

现代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的阵痛之中,“阵痛中的伦理危机,是伦理信仰的危机。伦理信仰危机的重要根源是善恶因果律的中断与紊乱。善恶因果律的中断,导致伦理的合理性与有效性缺乏。现代中国伦理建设的重要突破口,就是重建道德的善恶因果律,由此建立新的伦理—社会生态,赋予伦理以新的合理性”[22]。这一见解无疑是非常深刻而又切实可行的,我国当前的道德建设应该在这方面加大力度。

早在1980年,邓小平就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23]他认为制度的不健全是产生官僚主义的主要原因之一。他指出了官僚主义的种种危害,包括滥用职权、不负责任、不守信用、打击报复、欺上瞒下、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这些都严重影响和败坏了社会的道德风尚,这无论是在我们的内部事务中,或是在国际交往中,都已达到令人无法容忍的地步。因此,制度的改革和健全势在必行,这既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容和途径,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制度保障和重要条件。“很难设想,一个政治官员缺乏政治良心和政治责任感时,能寄希望于社会其他成员道德的纯洁和高尚。”[24]近些年来,政治文明建设越来越受到党和国家的重视,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新目标,这不仅有利于我国民主与法制的建设,也有利于营造一个赏罚公正、德福统一的社会环境,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公民道德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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