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信仰危机的扭转有两层含义:一是对道德信仰危机所表现出来的无序、混乱的消极局面的消除;二是使人们重新具有道德信仰,当然,这里所说的“重新具有道德信仰”,既包含有重新回到原来的道德信仰(前提是原来的道德信仰仍具有合理性),也包括走向新的道德信仰(前提是新道德信仰比原来的道德信仰更具有合理性)。从这双重意义上对道德信仰危机的扭转,是复杂而艰巨的,从社会角度看,至少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道德信仰整合的社会制度建设
1.建立道德奉献与道德回报的社会机制
从对道德信仰危机的根源的分析中可以看到,建立道德奉献与道德回报的社会机制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涉及社会公平和长治久安的大事。德福统一、善恶报应是人们道德信仰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遗憾的是,这样一种社会机制在我国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以后,也没有真正建立好。改革开放以前,由于“左”倾思潮的影响,我们忽视甚至敌视个人的正当利益,把人们对自我利用的追求视若洪水猛兽,只讲道德义务,不讲道德权利。实际上,世界上既不存在没有义务的权利,也不存在没有权利的义务。集体主义道德原则的实质内容乃是个人与集体之间的一种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集体要获得个人应维护和增进集体利益的权利,就要尽到只有在此集体中才能更好地生存和发展的义务;个人要获得在集体中更好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就必须尽到维护和增进集体利益的义务。如果一个集体一直处在与个人利益相对立和冲突的状态,时时处处要求个体为其作出牺牲,我们便不得不怀疑这个集体的正当性了,马克思和恩格斯把这种集体称为“虚假的集体”。现代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的阵痛之中,“阵痛中的伦理危机,是伦理信仰的危机。伦理信仰危机的重要根源是善恶因果律的中断与紊乱。善恶因果律的中断,导致伦理的合理性与有效性缺乏。现代中国伦理建设的重要突破口,就是重建道德的善恶因果律,由此建立新的伦理—社会生态,赋予伦理以新的合理性”[19]。
建立道德奉献与回报相统一机制主要在于加强道德赏罚,建立道德保障机制。道德赏罚之所以能在个体道德意识的培养中发挥动力作用,关键在于其引进利益机制。穆勒曾经指出,应使人们觉得美德是可亲的,无美德是痛苦的,必须把为善自然会有快乐,为恶自然会有痛苦指明,并把这个道德深印于这个人的经验上,才可以引起美德的意志。在个体利益得到强化的市场经济时代,社会更必须建立起奉献和回报的“良性”机制,使有德者得利,失德者失利,对见义勇为的英雄行为、对一贯保持高尚情操的人进行精神和物质的奖赏;对违反公德情节较为严重的行为、见义不为的失德行为、严重损人利己的行为进行惩治。使行为主体能够因其高尚的行为或品质受到奖励与肯定,产生物质和精神上的满足感,从而激励其向更高的道德境界攀登,同时也形成一定的道德场,对其他人产生磁吸效应;使行为主体也会因其不道德行为受到惩处而迫使其慎重考虑其行为后果,并对道德素质较低的人产生威慑作用,通过这种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来消除人们对道德的漠然,唤起其对美德的追求和道德信仰的忠诚。
2.加强道德制度化建设,增强道德约束力、权威性和信仰度
所谓道德制度化建设,指的是将一部分基本性的道德规范和道德要求,经法定程序转化为制度、法律、法规、公共政策等,依靠制度的权威性、强制性来加以推广。道德的制度化是针对全社会的群体和个体行为所必须采取的道德约束、监督及激励机制而与政治法律并存的、且借助这些制度力量形成的“道德法庭”,以强化道德主体的道德行为。道德制度化具体包括两方面的特殊含义:一是道德法律化或道德立法。除了依靠传统的个体伦理的自觉自律和社会舆论外,最有效的手段是将部分必须遵守的道德要求和道德命令上升为法律,以法律对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硬性的约束力的特点使道德要求和道德命令发挥其应有的社会作用。二是践行伦理道德的制度约束和制度管理。必须要有强大的实施机制,诸如奖励或惩罚机制,通过制度管理和制度约束,使道德法律化和道德制度化互相联系、互相补充,其目的是为了使道德尽可能地刚性化,以弥补个体伦理单纯依靠自律力量的有限性,更好地发挥伦理道德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对个人的道德行为提供必要的外部约束。道德政策化,就是围绕政府或权威机构所倡导的一些道德规范来安排一种以社会赏罚为核心的行为导向机制以使这些规范成为社会公众的普遍行为方式。道德规章制度化,就是各地区、各部门和各行业的基层单位,在建立健全各种行政规章时,根据不同风俗习惯、行业要求,把道德规范和要求融入其中,并督促检查,予以落实。只有那些具有历史合理性、反映和代表着广大民众意愿和利益、为社会所必需的道德,才应当予以法律化,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使之对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美国著名法学家富勒将道德区分为“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两个部分,其中义务的道德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的基本要求和规范,人人必须遵守,如诚实守信;愿望的道德则是人们对至善的追求,是那些提升人的生存层次和生命境界,代表社会理想、并不要求人人都必须谨行的道德,如无私奉献。只有义务的道德可以直接转化为法律,由法律来强制保障它的实施等,愿望的道德则不应也不能转化为法律。如果把道德分为基本道德与非基本道德,那么转化为法律规范的只能是基本道德;如果把道德分为规范性的道德与信仰性的道德,那么纳入法律规范的应该是规范性的道德,即维持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外在秩序的道德;如果把道德分为广泛性道德与先进性道德,能够吸纳为法律规范的应该是广泛性道德。
3.建立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相一致的社会制度,引导个体成员正确对待自我利益追求与道德信仰的关系
“正确理解的利益”是道德的基础,道德就是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的准则或规范,目的是使个人利益符合于社会整体利益。在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往往把自己阶级的利益说成是全社会的整体利益,强迫全体社会成员服从。与此一样,统治阶级把代表自己阶级利益的道德说成全社会的道德,要求全体社会成员遵守,这就必然造成社会道德要求与个人道德观念的不一致,一旦这种不一致发展到既普遍又激化的程度,就会引发道德危机。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在私有制社会里,每个个人追求个人物质利益的活动,与共同利益发生不可避免的必然联系,由于共同利益实际上并不代表每个个人的利益,是一种虚幻的共同形式,因此,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不可避免发生冲突、矛盾,对于个人来说,所谓共同利益成了一种异化的东西,成了一种外在于自身利益又控制自身利益的异己力量。马克思、恩格斯说:“正因为各个人所追求的仅仅是自己的特殊的、对他们来说是同他们的共同利益不相符合的利益,所以他们认为,这种共同利益是‘异己的’和‘不依赖’于他们的,即仍旧是一种特殊的独特的‘普遍’利益,或者说,他们本身必须在这种不一致的状况下活动,就像在民主制中一样。”[20]对于个人来说,他对这种所谓的共同利益是持否定态度的,对以维护这种“共同利益”的道德要求当然也是难以接受的,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道德危机。因此,为了避免或者消除由此引发的道德信仰危机,就只能着力于消灭私有制,建立公有制,促使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协调一致。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保持一致,是社会主义社会利益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对社会主义社会处理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的必然要求。
如何看待个人自我利益追求与道德信仰之间的关系,历史上有两种比较典型的观点:一种观点是把个人对自我利益追求当做道德信条,如孟德维尔,他在《蜜蜂寓言》中说明,如果没有个人对自我利益的热切追求,就无所谓道德问题,社会就会陷入一片萧条;另一种观点认为个人对自我利益的追求必然导致恶,必然毁坏道德信仰,私利乃万恶之源。中国传统文化的主调即属此类,从“清心寡欲”到“存天理灭人欲”,对人欲采取敌视和“堵”、“灭”之法。历史经验证明,对待个人的自我利益追求,既不能采取放任自流甚至刺激的办法,也不能采取“堵”、“灭”之法,两种做法都产生过严重的不良后果。实际上,个人自我利益的追求是把“双刃剑”,一面可以伤害社会和他人,一面可以披荆斩棘,作为社会和个人发展的动力。任意挥舞,必然伤人;弃之避之,又无以获得前进。个人对自己的利益和幸福的关心(只要不危害他人的利益和幸福),以及个人对道德与幸福统一(好人有好报)的向往,都是无可厚非的,甚至是天经地义的。因此,要避免或者扭转道德信仰危机,就必须正确对待个人的自我利益追求。邓小平同志非常重视人民群众的利益,认为只有把精神、道德信仰教育与更大限度地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结合起来,才能使人们树立真正科学的道德信仰。他曾说:“不讲多劳多得,不重视物质利益,对少数先进分子可以,对广大群众不行,一段时间可以,长期不行。革命精神是非常宝贵的,没有革命精神就没有革命行动,但是,革命是在物质利益的基础上产生的,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21]
二、重塑道德信仰的社会引导机制
1.在道德继承和道德借鉴的融合中探索道德信仰的新思路
首先,要批判地继承中华民族的优秀道德传统。强调整体精神,崇尚仁爱、和谐,提倡秩序的中国传统文化被许多西方人看做是重建全球道德秩序的精神支柱。国外许多国家在塑造现代文明时就很好地借鉴了中国的传统美德。我们在继承和弘扬传统道德时,一定是要在创新的前提下,把优良的道德传统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公平、公正机制及社会主义功利价值观结合起来,才能取得最优效果。我们在看待中国传统道德时应具有正确的态度:批判继承、去糟取精、综合创新、古为今用。
其次,吸收、借鉴外来道德的精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人民崇尚科学、求实、自由、平等、博爱,开拓创新、竞争进取、惜时守时,讲求效率,重视法制,尊重人的人格、权利和价值,具有较强的主体意识,遵守社会公德,以及社会管理中的以人为本思想等,这其中有许多值得我们认真借鉴和研究之处。我们应该本着“洋为中用”的原则,把外来道德中的精华吸纳到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中来,但要注意和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相结合。
2.以底线道德为基础,构建不同层次的道德规范
第一,底线道德——做人的基本准则。法国大文豪雨果的《悲惨世界》有一句发人深思的名言:“做一个圣人那是特殊情形,做一个正直的人是为人的常规。”任何社会的道德体系就如同一个同心圆,这些同心圆的范围有大小,价值目的和依据也可能有所不同,但都有一个道德的核心原则,有着共同的底线道德。随着市场化、现代化的进程,一个有序的社会运作机体首先应该有一个普遍的核心道德规范的定位,即底线道德。
第二,公民道德。转型期随着现代化的推进,城市化、社会化的发展,都要求人们以更新的社会责任心爱护公共设施,遵守公共生活的行为准则,关心社区,爱好公益,有独立的人格;在社会交往及处理人际关系时理解人、尊重人,有宽容的胸襟,平等待人,从而保证社会生活的有序与和谐。这也是社会向前发展的前提。
第三,共产主义道德。这是道德建设的最高层次,体现出道德建设的先进性,这也是对领导干部、共产党员等具有较高觉悟者的道德要求。
3.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为着力点,构建不同领域的道德
第一,社会公德是全体公民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该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涵盖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全面提高公德意识正是对道德群众性的追求。其主要内容包括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等。
第二,职业道德是所有从业公民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涵盖了从业公民与服务对象、职业与职工、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关系。其主要内容包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等。职业道德建设必须加强重点人群的道德建设,对广大干部的道德建设必须抓好两个方面:一是为官的“官”德,即职业道德,力惩腐败和渎职行为,为官者自身要廉洁自律、克己奉公;二是为官者的社会公德建设,提高干部道德素质和价值观取向的水平。
第三,家庭美德是每个公民在家庭生活中应该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涵盖了夫妻、长幼、邻里之间的关系。做一个好的家庭成员,必须遵守家庭美德。其主要内容包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等。
三、道德信仰塑造与科学的人生观教育、人格完善的结合
1.道德信仰与科学的人生观教育结合
道德信仰与人的人生观密切相关,道德理想与人生理想紧密相联,“应该做个什么样的人”是二者共同关注和解决的问题。每一个道德信仰都代表着一个道德价值体系,它为人们提供一个关于人生行为善恶的最高标准,是对人们的道德认知、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人格、道德观念、道德动机的整合,从而将人们的各种关于道德的零散的信念和价值观念统一起来,形成一个高低有序的道德价值观系统,成为规范一个人全部人生活动和行为选择的基本框架,为人生指明了一个奋斗目标和有价值的生活方式。可见,道德信仰渗透或体现着人生观,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道德信仰危机往往是人生价值观混乱的表现,是对人生的意义、目的、价值和道路的模糊认识、错误理解或扭曲的结果,因此,进行科学的人生观教育对人们克服道德信仰危机、确立正确的道德信仰具有重要的意义。
2.道德信仰与个体道德人格完善相结合
中国传统社会注重把个体德行和人格作为评判个人的首要因素和标准,如蔡元培先生指出:“德育实为完善人格之本。若无德,则虽体魄智力发达,适足助其为恶,无益也。苟德之不修,学之不讲,同乎流俗,合乎污世,己者为人轻侮,更何足以感人。”[22]罗国杰先生也指出:“道德教育和道德修养的目的,在于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形成普遍、完美的道德人格。”[23]美国道德哲学家罗尔斯认为:“道德人格能力是获得平等正义权利的一个充分条件。……道德人格是使一个人成为权利主体的充足条件,是一个带根本性的问题。”[24]传统儒家以“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善天下”,“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内圣外王”博大情怀和强烈责任追求君子、圣人等理想人格,为千百年来道德人格的完善提供了价值依据。完美的人格在传统社会被体现为一种崇高的精神境界,冯友兰将人生分为自然境界、功利境界、道德境界和天地境界。其中道德境界是“行义”的贤人境界,“他做事是为了‘正其谊不谋其利’,他真正是有道德的人,他所做的都是符合严格的道德意义的道德行为。他所做的各种事都有道德的意义”[25]。道德境界的人们以贡献为目的,一心一意为他人、为社会谋利益,工作上尽责尽职;天地境界是人的最高的“安身立命之地”,此种境界的人们具有超功利、超道德的意义,追求并实现无限和永恒,追求人生的真善美的完整统一。对理想道德人格和崇高精神境界的执着追求,构成个体道德信仰的真实表征和坚实基础。
【注释】
[1]孙正聿:《马克思辩证法理论的当代反思》,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10页。
[2]龙兴海:《当前经济发展面临的道德问题及其对策》,载《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0年第5期。
[3]何清涟:《中国当代经济伦理的剧变》,载《开放时代》1998年第1期。
[4]金一虹:《转型期家庭伦理道德的矛盾冲突与新的整合》,载《江海学刊》1997年第6期。
[5]峻之:《风尚与气数》,载《真理的追求》1998年第8期。
[6]葛晨虹:《建立道德奉献与道德回报机制》,载《道德与文明》2001年第3期。
[7]莫非平:《论道德权威》,载《江西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
[8]徐友渔:《我们的道义支撑点在哪里?》,载《南方周末》2000年7月27日。
[9]黄明理、张书:《当代公民道德信仰状况分析》,载《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07年第5期。
[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17~618页。
[11]黄明理、丁妍:《道德信仰危机的成因及其克服》,载《伦理学研究》2003年第2期。
[12]刘小枫:《现代性社会理论绪论》,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520页。
[13][法]爱米尔·杜尔凯姆:《自杀论》,钟旭辉等译,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12页。
[14]黄明理、张书:《当代公民道德信仰状况分析》,载《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07年第5期。
[15][法]爱米尔·杜尔凯姆:《自杀论》,钟旭辉等译,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12页。
[16]黄慧珍:《信仰及其危机和转机———从真理和价值的视角看》,载《哲学动态》2002年第12期。
[17]高兆明:《论社会转型中的道德信仰危机》,载《浙江社会科学》2001年第1期。
[18][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6页。
[19]樊和平:《善恶因果律与伦理合理性》,载《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99年第3期。
[2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5页。
[21]《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页。
[22]转引自梁柱:《“第一要改革的是学生的观念”——蔡元培革新北大的一个重要思路》,载《北京大学学报》1998年第2期。
[23]罗国杰主编:《伦理学》,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437页。
[24][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92~493页。
[25]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91~2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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