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最低收购价政策、临时收储措施,以及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等直接补贴政策,要系统评估政策实施的综合效果,总结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政策机制与操作办法,增强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1.进一步完善最低收购价政策
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实施以来,在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增产、农民增收,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但面对最低收购价政策调整及执行过程出现的新情况与新问题,必须高度重视,抓紧完善。进一步完善最低收购价政策,必须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合理确定最低收购价格水平。必须统筹考虑国内粮食生产成本、利润水平、市场供求、不同品种之间比价及国际市场价格等因素,合理制定小麦、稻谷的最低收购价格。最低收购价核心在于确保粮食生产成本。当粮食最低收购价格高出国际水平(或者高出一定程度)时,必须锁定最低收购价格,不再提高;否则,国内国际价格倒挂,进口压力骤增。
第二,探索多元政策执行主体。为切实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调动地方政府粮食工作的积极性和粮食仓储资源,中央政府委托中储粮公司执行最低收购价的同时,按照属地原则,由地方粮食管理部门委托具有一定资质和实力的粮食收储企业、深加工企业、贸易企业等参与托市收购,完善委托收购手续,加强临储粮监管。对深加工企业参与托市收储的临储粮,可通过定向竞拍给该企业的方式,降低其用粮成本。
第三,实现政策的启动与退出的制度化与规范化。加快建立制度化的政策启动与退出机制。如果新粮上市期间,市场平均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即启动最低收购价收购。当市场价格回升至最低收购价格水平之上,则要求政策执行主体必须自动停止或及时退出收购。必须加快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和惩处机制,对未能及时退出的政策执行单位追究责任并予以严厉的经济处罚。
第四,适度控制收购数量。如果最低收购价收购量达到市场流通商品量的30%~40%,有关部门应及时发出预警信号。结合市场价格走势等情况,放缓或退出最低收购价收购,尽可能地给其他市场主体预留足够的商品粮,增加大型粮食企业垄断余留粮源和掌控粮价话语权的难度,消除部分企业抢购或囤积的动机。
政策操作要求:一是确定委托收储库点,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的原则,由政策执行主体自主选择具有一定资质和条件的委托收储库点及延伸收购点。二是加强对委托收储库点资金和粮食的监督与管理,加大对政策执行中违规违纪处罚力度。三是提高为农民售粮服务的能力和水平,简化程序、降低农户售粮成本,使小农户从最低收购价政策中获益。
2.完善优化直接补贴措施
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现行补贴政策。要着力解决由于信息不对称、操作不规范、权力寻租等所导致的政策漏损和溢出效应。要进一步完善补贴操作办法、加强政策执行的监督与管理,加大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农民成为真正的受益主体。
第一,粮食直补。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从实际效果出发,建议将其转变为脱钩补贴,纳入“绿箱”直接收入支付,为“黄箱”补贴实施保留政策空间。同时,逐步增加粮食直补的资金总量。
第二,农资综合补贴。按照“价补统筹、动态调整、只增不减”原则,实施动态调整机制,新增补贴资金重点向粮食主产区倾斜,着力提高主产区种粮农民的补贴强度。对生产的激励作用,关键要尽快实现补贴与实际种植面积挂钩。
第三,良种补贴。现阶段暂不宜增加补贴品种,建议着力提高重点品种的补贴强度,逐步取消差价供种的补贴方式,全部采用直接现金补贴农户的办法,尽快与实际种植面积有效挂钩。
第四,农机具购置补贴。充分考虑农机具存量结构与分布,补贴资金向农机动力不足的粮食主产区倾斜。完善补贴操作办法,探索申请补贴、选机购机、补贴报销相互分离的操作方式,切实加强补贴执行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畜产品(生猪、奶牛)养殖补贴。改革目标为“反周期补贴”,特别是在价格较低时,切实稳定生产者收益,要防止补贴政策导致供给和价格波动。
第六,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一是提高农业保险保额水平,目前粮食绝收的情况下每亩300元的保额,显然严重偏低,逐步丧失对农户的吸引力。二是采取差异化补贴方式,适度提高对粮食主产区、中西部财力困难地区及重点粮食品种的中央财政保险保费补贴比例。三是保费补贴范围局限于主要农作物保险(或加上少数重点养殖业保险),重点是高风险、低收益的作物品种,如粮油作物。对高风险、高收益的品种,如特色水果、花卉苗木等,应鼓励采取商业保险。四是应将种粮大户、合作经济组织转入土地纳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范围。五是承担保费补贴的保险业务机构由地市级政府(或省级政府)统一确定,并要求基层政府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宣传资料及保险合同发放至每个农户手中。六是加强对保险机构灾后理赔的监督与管理。七是健全再保险机制,对从事农业保险业务的再保险费用给予补贴或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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