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建国初到1998年,我国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一直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农业生产资料实行垄断经营,由省、地、县三级农资公司独家批发,由供销部门的乡镇网点进行零售。1998年,国务院出台了第一个化肥流通改革的文件《国务院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8〕39号)。化肥企业开始真正走向市场,兼并重组、改革改制层出不穷,并出现了生产企业向流通领域延伸、流通企业向生产领域延伸的发展趋势。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农资垄断经营的格局被打破。
1.农资流通体制基本理顺
为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2009年国务院颁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9〕31号),提出了放开化肥经营限制,允许具备条件的各种所有制及组织类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进入化肥流通领域,参与经营,公平竞争。200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化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68号)提出,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农资价格形成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农资流通体制基本理顺。农资的经营由国有商业企业或供销合作社垄断经营变为多渠道、多种经济成分经营,形成了由中化、中农、邮政等全国性大公司,供销社系统的农资公司,农资生产企业,农业“三站”,种子公司,个体工商户等多种市场主体共同参与的大格局。2009年商务部下发《关于完善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系的意见》(商建发〔2009〕98号)提出,通过3~5年的努力,初步形成以乡、村两级经营网络为基础,以农资交易市场为平台,以大型农资龙头企业为重点,区域性连锁配送中心为骨干,布局合理、经营规范、运作高效、协调发展的多元化、连锁化农资流通体系。
2.农资连锁经营模式快速发展
2003年,农业部下发《关于农产品和农资连锁经营的意见》(农市发〔2003〕3号),强调“必须积极引导、支持农业技术服务部门所办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乡镇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产品批发市场等经营主体参与农产品和农资连锁经营”。同年,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三部委联合下发《关于推进农资连锁经营发展的意见》(农市发〔2003〕16号),提出“各地农业、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农资连锁经营的重要意义;推进农资连锁经营工作,包括培育农资连锁经营龙头企业,建立完善农资物流配送体系,搞好连锁经营规范化管理,培育农资连锁经营品牌,搞好农资售后服务”。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意见的通知》,提出“积极发展农资连锁经营,建立以集中采购、统一配送为核心的新型营销体系”。2005年,商务部启动了“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同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对农资流通企业发展和连锁经营提出了明确指导意见。200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强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积极发展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和消费品连锁经营,建立以集中采购、统一配送为核心的新型营销体系,改善农村市场环境;继续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连锁化“农家店”。随着国家对农资连锁经营的支持力度增大,农资连锁经营企业迅速崛起。目前,开展连锁经营的农资企业超过4000家,其中规模较大的有中国农资集团、中化化肥、辉隆股份、浙江农资集团等。国内农资连锁经营企业实现销售额约占全国的20%左右。
3.农资监管体系得到健全
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提出要加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调控和监管,促进市场竞争。2009年,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下发的《关于完善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系的意见》(商建发〔2009〕98号)对农资流通的监测和管理做了具体要求:一是加强农资市场监测调控,充分发挥城乡市场信息服务平台作用,加强对农资重要品种、重点企业、重点市场的监测分析。二是加强农资行业自律,继续推进农资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增强农资信用意识,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三是加强农资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工商、质检、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农资市场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健全农资商品购销台账、质量承诺、问题农资产品源头追溯、明码标价等制度;完善市场预警、市场巡查、不合格农资退市等制度。充分发挥12315行政执法体系、12316三农热线、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及时查处群众投诉举报案件,进一步规范了农资经营行为,严厉查处、打击发布虚假广告、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哄抬农资价格等各种坑农害农违法行为。这一系列监管措施的实施,使农资流通监管体系日益形成,促进了农资流通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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