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宝坻的大口屯镇开发区征用菜园村土地,最初,村里按照“六步决策法”[24]程序进行决策,村“两委”工作进行比较顺利,但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时,由于多数与会村民代表考虑到这件事虽然是加快发展的好事,但涉及全村村民切身利益,因此他们只是表示同意,没有签字,会议未能通过。针对这种情况,镇村干部经过研究决定,就征地事宜召开民主协商议事会,与全体村民进行广泛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征地工作圆满完成。[25]
转变偏好能够促进协商主体求同存异,寻求最大公约数。…基层行政大多是单向发布行政命令和传达意见,行政机关与民众的双向互动少之又少。而缺乏不同意见的交流碰撞和偏好转换,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基层民主协商,协商最主要的目标是就问题的解决方案达成共识。因为“他们最初的愿望大多数经常都是冲突的。这不仅是因为不同的个人所希望的事情不一样,而且因为每个人的希望会与其他人相冲突……在思考和观点的交流过程中,个人开始认识到,他们自己的愿望内在地是冲突的。这就会使他们修改他们最初坚持的目标,放弃一些,调整一些,从而使它们符合其他人的愿望,最终达成和解和妥协。因此,我们可以说,在政治协商过程中,个人获得新的观点,不仅关系到可能的解决方法,而且也关系到他们自身的偏好”。[26]
对谈理论认为,理性建立起来的共识只有在一个关注过程的自由、开放的“对谈”情境下才能获得。[27]依据互惠原则,经公民或其代表通过理性论辩形成的公共理性,敦促公共权力机关更为审慎地考虑参与者意见,促进行政决策的公正合理。参与协商的民众及政府官员互相尊重对方的立场,通过理性互惠地讨论,基于公共道德达成共识。协商过程中需要迫使协商各方不断过滤掉与终极目标相关度不高的问题,最终留下核心问题,以及尊重对方立场并兼顾信息分享。通过多次参与公共事务,民众的参与能力和治理能力会得到提升,其在对公共事务充分了解的前提下,获得在公共事务管理中对政府和其他利益主体的认同感和自我的价值,从而增加对社会公共事务的重视度和热情度,共同体意识和认同感也得到加强。具备这些条件后,将有助于双方轻松地达成共识。致力于公共治理理性的追求,倡导社会合作,可实现政府与民众的共赢,通过公共治理增进公共福利。在协商的机制中,公民也会自觉不自觉地将民众的身份转化为决策者的身份,从而较为清醒地认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并将公共利益放在较为重要的位置。
行政协商以真实、正确、真诚的规范性语言,对行政活动中所涉及的事实与法律问题进行沟通,双方最终达成合意,即哈贝马斯所言的人与人之间的“理解”。交往理性合理化了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而建立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相互理解之上的行政协商制度则重塑了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并由此形成一种规范,在双方之间实现交往理性,最终通过行政协商制度的有效运行,实现“交往正义”。[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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