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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利益,增进地方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互信

时间:2023-03-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机关组织利益各方参与协商,能够平衡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在这样的情况下,行政机关的干预应当采取符合国情的方略,如协商与沟通能够有效化解双方之间的冲突,并避免新的冲突产生。基层地方行政协商的开展,在增进民众对政策的理解的同时,使民众正确认识公共决策,进而自觉配合行政行为。
平衡利益,增进地方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互信_基层行政协商研究

行政机关组织利益各方参与协商,能够平衡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一个广场舞“大妈”的团队,远不能与帮会、行业组织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相比较,但千千万万的广场舞“大妈”的利益的叠加是一个巨大的利益,而受噪音影响到的人群的利益也同样需要考虑,如果无视多元的利益,决策就会有失公允。与此同时,作为基层治理的主体,派出所、城管等部门在介入广场舞问题之后,其所代表的是社区群众的公共利益。但是如果仅仅简单地采取强制手段,诸如罚款、驱离等手段,难免与广场舞群体产生冲突和不快,而这在中国传统文化——诸如尊老爱幼等观念之下,也是难以接受的做法,并极有可能将社区邻里之间的矛盾转化为公民与公权力机关之间的矛盾。在这样的情况下,行政机关的干预应当采取符合国情的方略,如协商与沟通能够有效化解双方之间的冲突,并避免新的冲突产生。“权利意识和民主意识的增长会提升公民对政府的提供公共物品与公共服务的期待。一旦感到政府的输出与自己的期待存在差距,公民就会表现出对政府的不满,这种感觉到的差距越大,对政府就会越不满,因而就会降低对政府的信任度。”[29]如果不能通过协商机制促进双方沟通,消除误会和猜疑,那么,广场舞“大妈”、小区居民以及其他民众就会对行政机关产生误会,进而破坏官民之间的和谐关系。

基层地方行政协商的开展,在增进民众对政策的理解的同时,使民众正确认识公共决策,进而自觉配合行政行为。行政协商不仅可以在项目或计划的执行阶段进行,在预备阶段(即议程设定和政策形成阶段)也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帮助民众加深对政府行为的认识与了解,并使其对政府产生信任,以推动公共决策的执行。而政府开展工作的态度和程序的运行则会直接影响到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度,“一旦公众接受了政府的合法性,也就意味着他们肯定或默认了现行的社会制度结构,公众对政府的不满会大为减少,提升对政府的信任度”。[30]

沟通是协商的外在表征,是法律人、大众传媒和普罗大众者之间持续的沟通而达成的一种具有某种限度的共识。[31]所以,在追求正义的目标之下,即使是在公共利益的目标之下,都不能一味要求公民牺牲自己的利益,在公权力造成损害的情形下,公权力机关应当做出补偿。罗尔斯也郑重警告:“事实上当社会被领悟为一种旨在推进它所有成员利益的合作体系时,以下情况看来是令人难以置信的:一些公民竟被期望(根据政治的原则)为了别人而接受自己生活较差的前景。这样,我们就明白了为什么功利主义要在道德教育中强调同情的作用,以及强调仁爱在德性中所占据的中心地位。除非同情和仁爱能够普遍深入地培养,他们的正义观就有被动摇的危险。从原初状态的立场看问题,各方将认识到:选择可能有这样极端的结果以致不能在实践中接受的原则,即使不是无理性的,也是非常不明智的。他们将拒绝功利原则,而采用那种按照一种互惠原则设计社会组织的较现实的观念。当然,我们不必假定人们决不会因为常常受感情的纽带和爱推动而相互做出实质性的牺牲。但这样的行为并不是作为一种正义的问题而被社会的基本结构所要求。”[32]

行政协商的意义恰恰就在于,行政机关可以通过组织和参与协商达到均衡各方利益和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目的,这一机制有利于避免对一方过于关注而对另一方过于漠视。

【注释】

[1][南非]毛里西奥·帕瑟林·登特里维斯:《作为公共协商的民主:新的视角》,王英津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39页。

[2][南非]毛里西奥·帕瑟林·登特里维斯:《作为公共协商的民主:新的视角》,王英津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10-11页。

[3]陈家刚:《协商民主与政治发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56-57页。

[4]徐嘉博:《论行政协商制度的建构》,硕士学位论文,西南政法大学,2014年。

[5]肖林:《城乡社区协商:基层民主自治的生长点》,中国社会科学网,2015年11月3日。

[6]卢剑峰:《试论协商性行政执法》,《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4期。

[7]肖林:《城乡社区协商:基层民主自治的生长点》,中国社会科学网,2015年11月3日。

[8]王学辉:《行政协商的兴起和治理逻辑》,http://www.aisixiang.com/data/68997-2.html。

[9]周佑勇:《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

[10]张力:《走向共识:美国协商行政立法的兴起与发展》,《行政法学研究》2012年第4期。

[11][德]尤尔根·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第一卷),曹卫东译,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79页。

[12]王旭:《宪法实施的商谈机制及其类型建构》,《环球法律评论》2015年第6期。

[13][美]彼得·H.舒克:《行政法基础》,王诚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80页。

[14][美]朱迪·弗里曼:《合作治理与新行政法》,毕洪海、陈标冲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285页。

[15]杨建顺:《广场舞者的权利和自由的边界》,《检察日报》2013年11月27日。

[16][美]朱迪·弗里曼:《合作治理与新行政法》,毕洪海、陈标冲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285页。

[17]王启梁:《内生性村落社会秩序是如何形成的?——对云南曼村村落政治、公共生活与社会控制的田野考察》,社会学人类学中国网,2008年12月2日。

[18]《村里事儿 协商着办 宝坻农村基层协商民主稳步推进》,《天津日报》2016年1月22日。

[19]黄智尾、孙存良:《公共参与、协商民主与当代中国基层领域的社会整合》,《天中学刊》2010年第3期。

[20]魏芙蓉:《中国特色行政协商民主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吉林大学,2014年。

[21]魏芙蓉:《中国特色行政协商民主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吉林大学,2014年。

[22]《广场舞纠纷 折射社区治理难题》,姜泓冰整理,http://www.people.com.cn/24hour/n/2013/1114/c25408-23533388.html。

[23]王振利:《开启村级治理新模式的一把钥匙——宝坻区积极推进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天津支部生活》2014年第5期。

[24]六步决策法:第一,议题由村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以由村级服务平台征求村民意见形成。第二,村级事务助理对协商内容进行审核,及时确定议题,并公示召开协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第三,按期召开会议。第四,会议以大多数人的意见作为本次协商的结果,及时上报上级领导部门审核批复。对协商未果的议题,择机进一步协商。第五,批复后的协商结果,及时公布。第六,协商结果作为落实村级重大事务的决策基础。

[25]《天津宝坻:基层协商民主对完善村级治理机制、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实践与思考》,人民网,2014年5月28日。

[26][美]伯纳德·曼宁、陈家刚:《论合法性与政治协商》,《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

[27]周佑勇:《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

[28]顾子安:《主体间性的内涵》,http://www.chinavalue.net/Finance/Article/2006-5-19/31514.html。

[29]池上新:《市场化、政治价值观与中国居民的政府信任》,《社会》2015年第2期。

[30]池上新:《市场化、政治价值观与中国居民的政府信任》,《社会》2015年第2期。

[31]邓正来:《后形而上时代的“沟通主义法律观”》,《社会科学》2007年第10期。

[32][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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