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靡全国的广场舞活动涉及多元利益之间的冲突。老年人需要健身的场所和开展集体活动的场所,社区的小广场是广场舞者们的不二选择,但是社区广场离居民居住区过近,加上广场舞者们的音响器材不专业、播放声音过大,影响到了社区居民的生活,于是造成了双方的冲突。在这样的冲突中,任由双方自行解决纠纷的方式并不可取。
如昆明市民Z女士反映一段时间以来,每天19:30至次日1:00,有很多市民在××广场上使用高音喇叭播放音乐跳广场舞,严重影响了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经昆明市公安局调查,桃源广场跳舞噪音扰民情况确实存在。对此,××区公安机关现场告知参与跳舞的群众注意减少噪音、控制音量,不要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休息,避免激化矛盾。同时,昆明市公安局××分局积极协调政府各相关部门,对这种行为进行劝导和疏导,并决定:经民警屡次劝告不改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8…条进行处罚,即“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音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015年8月26日出台的《文化部 体育总局 民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引导广场舞活动健康开展的通知》要求:“完善广场舞管理规范。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等法律法规,提高基层群众的法治意识和社会公德意识。推动基层政府和社区自治组织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人性化、针对性强的广场舞活动管理办法、活动准则或文明公约。探索实施广场文化活动登记备案制、星级评定制等相关管理制度,提升广场舞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鼓励群众自我管理。积极引导和推动建立基层广场舞协会等文化体育社团组织,充分发挥其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作用,吸纳广场舞团队负责人、文艺骨干、社会体育指导员、群众代表参与广场舞管理,统筹组织辖区内广场舞团队及基层群众协商制定和落实相关管理规定,广泛吸取群众智慧,依靠群众力量,提升管理水平。”“将广场舞活动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建立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依法管理、场地管理单位配合、社区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以及相关社会组织等广泛参与的广场舞活动管理机制,推动相关管理规范有效落实,加强日常巡查,关注群众诉求,及时了解基层广场舞活动开展情况,把因广场舞产生的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在行政法中,行政行为的做出需要遵循比例原则。我国台湾地区著名行政法学者陈新民教授认为:“比例原则是拘束行政权力违法最有效的原则,其在行政法学中所扮演的角色,可比拟‘诚信原则’在民法中居于‘帝王条款’之地位,所以,吾人称比例原则是行政法中之‘帝王条例’,当不为过。”比例原则作为行政法众多原则之一,其蕴含的精神对于依法合理行政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行政法意义上的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将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使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17]
比例原则由奥托·迈耶最早提出。奥托·迈耶在《德国行政法》一书中提出比例原则并对其下了定义:“行政权力对人民的侵权必须符合目的性,采行最小侵害以及追求公益应有凌越私益的优越性。”[18]因此,所谓比例原则具体包括三层含义:第一,行政机关采取行动的方法必须符合实现法律规定的目的,即行为方式具有适当性。如果一项行为的做出不是为了达到法定目的,或者达不到法定目的,则违反了妥当性要求,从而违反了比例原则。其中,比例原则中的特殊性最为明显地体现了依法行政原则的基本内涵。第二,行政机关在若干适合实现法律目的方式中,必须选择使用对相关当事人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失最小的方式,即行为方式必须具有必要性。也就是说,为了达到合法的行政目的,该项措施是给人民造成最小侵害的措施。第三,这一必须采用的行为方式对个人所造成的损害与社会获得的利益之间应当符合比例。行政主体在行使某项行政权力前,必须对行政目的达到的利益与给人民造成的后果进行权衡,只有在证明行政目的重于所侵害的人民权利时才能采取;反之,则不能采取。
因而,人们普遍认为广义的比例原则涵盖了行政法上的目的实现原则、最少侵害原则以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均衡原则。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权的行使,不可给予相对人超过行政目的之价值的侵害,否则就不合比例。
比例原则具有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内涵。就实体而言,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行政权力的行使,不能给相对人造成超过行政目的之价值的侵害,否则就不合比例。实体合比例主要是从价值取向上来规范行政权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合理关系。就程序而言,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所采取的措施与要达到的行政目的之间必须具有合理的对应关系。由于任何实体性的结果都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才能达到,所以程序合比例是实体合比例的保障,实体合比例是程序合比例的最终体现。
上述昆明市公安局××分局是在没有相对人参与协商的情况下做出决策,因而极有可能引起“大妈”们的反感和抗议,甚至可能超过了小区住户的预期,因为小区住户所需要的只是一个安静的环境,其本意并不是将广场舞“大妈”们驱散。因此,这个处罚决定在行政法意义上并不符合比例原则。对于广场舞“大妈”们来说,为了避免较高数额的罚款而放弃跳舞或另选其他并不便利的场所开展活动,损失太大。另外,要达到维护小区住户利益的目的,行政强制手段(如行政处罚)并非唯一的手段和损害最小的手段。倘若能够由基层行政主体(派出所、城管、居委会或环保部门等)出面组织利益各方进行协商,引导利益各方在保证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退一步思考,消除意见分歧,并最终找到共同认可的解决方案,将会是更好的解决方法。
罚款能否规制广场舞问题,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出台规定不难,难的是落实规定。虽然很多人讨厌广场舞,但讨厌不等于广场舞没有其存在的必要。正如一位网友所言:“广场舞本无错,错的是高噪音。既然国家标准是…55…分贝,超了警察为什么不能治安处罚或拘留?”可见,只要广场舞在法定的标准内进行,不论个人喜欢与否,都是无可厚非的。相反,超出规定的分贝,还有超出规定的时段,广场舞就违法了,这时就需要相关部门介入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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