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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过于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时间:2023-03-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协商是一种推进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合作的制度,然而在程序上它们具有“对抗性”,因为它们代表着不同的利益和不同的意见。这种“对抗性”会造成以下后果:一是为争取对自身最为有利的结果,各方会倾向于隐藏对自己不利的信息,在书面评论或口头听证中尽可能罗列对己有利的事实依据,并不分轻重地列出全部诉求。[4]因而,在政府和民众的交往中,双方仍然需要遵守互惠和利他的规则,否则双方将失去协商合作的基础。
公民过于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_基层行政协商研究

行政协商是一种推进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合作的制度,然而在程序上它们具有“对抗性”,因为它们代表着不同的利益和不同的意见。这种“对抗性”会造成以下后果:一是为争取对自身最为有利的结果,各方会倾向于隐藏对自己不利的信息,在书面评论或口头听证中尽可能罗列对己有利的事实依据,并不分轻重地列出全部诉求。于是,造成各方均采取极端立场的局面,难以达成“合意”。二是在各方极端立场所致的情景下,负责行政立法的行政机关很难识别出协商各方对不同事项在偏好上的权重分配,自然也就不大可能寻找到能最大限度地提高各方总体满意度的规制空间。

公民精神是公共治理“公共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民对“公共”所持有的一种信念与承诺。公民精神意味着公民对“公共”的热心、关爱和尊重,意味着公民对“公共”的责任和义务,意味着公民崇高的公共品德与素养。通常,公民精神表现为道德、责任、奉献、宽容等一系列价值规范。公共治理的主要使命是促使公共利益的实现和增进,而这需要公民精神的支持。公民只有具有崇高的公民精神,怀着公共利益的道德和责任,与政府、第三部门和私人组织一起互动与合作,参与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共同治理,才能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最终实现善治。然而,在公共治理过程中,由于受传统公共行政理念中过分注重管理效率,以及理性人的理论假设——认为理性个人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没有利他的倾向和对公共利益的道德关怀的制约,对公民精神的价值规范重视不够,没有发挥其在公共治理中的良好作用,以致经常出现一些在牵涉公共利益问题时不负责任、…不关心他人、…不遵守道德规范的现象,进而使很多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陷于窘境。[3]

“利他主义是社会生活的根本基础,人类如果不能相互做出牺牲,就无法求得共同生活,人类如果不能相互做出牺牲,就无法求得一致,他们之间无法求得稳固而持久的关系。”[4]因而,在政府和民众的交往中,双方仍然需要遵守互惠和利他的规则,否则双方将失去协商合作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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