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辛亥革命以来,通过几代人的努力,中国妇女从封建社会中受压迫、受剥削的境况解放出来,并逐渐实现了法律上的性别平等。新中国成立之后,为了充分保障妇女在政治上的参政权和在经济上的就业权,1954年我国的第一部《宪法》颁布,《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明确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重要原则,这为后来颁布的各种保障妇女参政、就业权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对于妇女参政方面,中国政府陆续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北京宣言》以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为实现中国妇女平等参政奠定了法律地位。在妇女就业方面,中国政府也是一贯重视妇女就业问题,从一定意义上说中国妇女发展的历史就是一部经济的发展史,而在经济发展的历史中妇女就业又是非常重要的部分。为此,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针对妇女发展的情况,颁布了以保护妇女劳动权益、禁止性别歧视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为核心,包括国家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各种法规、规章在内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在为中国妇女平等就业的实现以及反对就业歧视起到了重要保障作用。特别是中国政府还签订了关于禁止妇女就业歧视的国际公约,如《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付予同等报酬公约》和《1958年消除就业歧视和职业歧视公约》等,这一切都为中国妇女平等就业奠定了法律和政策的基础。
尽管法律法规和政策一再强调妇女同男性一样具有平等的参政权和就业权,中国政府自1949年成立后也对性别平等的实现作出了很艰苦的努力,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我们发现,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特别是改革的不断深入,性别不平等和性别歧视在中国参政、就业领域不仅依然存在,而且个别领域还呈现出不断恶化的趋势。
1.参政领域中女性的“缺席”
我们所处的时代,可以说是国际政治舞台女性领袖辈出的时代。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在亚洲的印度产生了建国60年来的第一位女总统——普拉蒂巴·帕蒂尔;在大洋洲的澳大利亚出现了第一位女总理——朱莉娅·吉拉德;在欧洲的德国默克尔击败施罗德,成为德国历史上的首位女总理;在非洲的利比里亚女总统瑟利夫骄傲的告诉人们:“我认为在利比里亚,现在是让女性展现能力的时候。”刚刚冲进被人们认为是男人战场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女性掌门人拉加德,在提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对她面试时说:“我接受了24个男人‘审问’3个小时后,我开始觉得,改变是一种好事,我们可以发挥不同的才能和优势。”拉加德的当选被认为是“女性的胜利。”2011年10月8日,诺贝尔和平奖颁给了三位女权人士。即非洲首位民选女总统埃伦·约翰逊—瑟利夫、利比里亚妇女团体“和平运动”的发起人莱伊蔓·古博韦和也门女记者团体领导人塔瓦库勒·卡曼。她们书写了妇女发展历史上辉煌的一页。尤其是在男权主义最为严重的沙特阿拉伯,在2011年也破天荒的赋予了女性选举权。这充分预示着国际妇女发展又一高潮的到来。特别需要指出是,国际社会妇女参政水平的提高不仅仅表现在女性政治领袖的增多,同时还表现在妇女在政府中担任决策和管理重要角色的增加上,截止到2010年,世界上151个国家元首中有9位是女性,女性比例为6%,比2008年增加了1.3个百分点;192个国家政府首脑中有11位女性,女性比例为5.7%,比2008年增加了1.5个百分点。这一切都似乎说明世界政坛女性领导人正在崛起。
在世界妇女参政取得辉煌成绩的今天,中国妇女参政也在发展进步中,但同世界其它国家相比,中国妇女参政的进展是缓慢的,可以说是处于步履维艰、徘徊不前的状态中。尽管中国政府为保障妇女参政制定了一些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但现实的状况是妇女参政存在着诸多问题,特别是最近几年妇女参政的状况一直处于徘徊状态。我们从以下方面对中国妇女参政的状况同国际妇女参政状况进行对比,就足以说明目前中国妇女参政与国际妇女参政的差距。首先,从妇女在决策层中所占的比例看,截止到2010年1月1日,世界上有47个国家女性担任正部长,比2005年增加了19个国家,所占比例是25%,其中以芬兰为最高,达到了63.2%,而中国政府部门26位正部长中只有3位女性,占11.5%,在世界排名为第61位;其次,各国议会中女性议员所占比例看,1997年的统计是世界上女性议员比例在30%以上的国家有5个,它们分别是,瑞典、挪威、芬兰、丹麦和荷兰,而中国在1997年的统计是人大代表中妇女所占比例为21%,世界排名第16位;2000年,各国议会女性议员的比例在30%以上的国家比1997年增加了8个,而此时的中国妇女在人大代表中所占比例为21.8%,世界排名第22位;2005年的统计是各国议会中女性议员的比例占到30%以上的国家有17个,比2000年增加了4个,而此时的中国妇女在人大代表中所占比例为20.2%,世界排名第38位;截止到2011年1月31日,各国议会中女性议员所占比例在30%以上的国家已经增加到26个,比2005年增加9个,而此时的中国妇女在人大代表中所占的比例比2005年略有上升,即妇女代表所占比例为21.3%,但世界排名中却下降到了55位。上述对比足以说明,目前中国妇女参政的水平同国际上很多国家相比是落后的,特别是中国政府的高级决策层历来是处于“女性缺席”的状态。据本人不完全统计,从1954年至今,出任国务院副总理职务的女性领导人共为5人,即吴桂贤、陈慕华、彭佩云、吴仪和陈至立;而历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女性领导人共为15人。
妇女在高层领导层的缺席,意味着女性在决策层中话语权的缺失,反映在更深层次是妇女利益无法体现在国家政策中去。面对国际上很多国家妇女参政的蓬勃发展现实,而中国妇女参政正面临着如此困境。这些都凸显了研究妇女同男性平等参政的迫切性和重要性,赋予了探讨完善和建构性别平等参政政策新的价值。
2.就业领域中的“性别歧视”
中国政府在法律方面一贯重视妇女就业,禁止性别歧视。但在实践中却存在着诸多性别岐视问题,尤其近年来,随着中国改革的逐步深化,特别是经济结构的转型,中国妇女在就业领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妇女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中,无论是在就业机会选择上,还是就业中职业选择以及歇业阶段社会保障上都存在着男女不平等的社会现实。2011年由中国妇联及社会统计局等单位联合进行的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结果表明:在妇女就业方面遭遇性别岐视的女性占调查总数的10%;有求职经历的女大学生中有24%的人遭遇过不平等的对待;最近3年,高层人才所在岗位中20.6%存在“只招收男生或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男生”的情况;30%存在“同等条件下,男性比女性晋升快”的情况;47%存在“技术要求高、有发展前途的岗位上男性比女性多”的情况。上述调查数据都明确指向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中国妇女在就业领域受到了严重歧视。著名法学学者蔡定剑在论述中国就业歧视的现状时也指出:中国“就业歧视相当普遍且严重”。[1]同时在进一步研究“最容易受到歧视的群体”时指出,“在我国就业和工作中的歧视最严重的领域是身份歧视,其次是对女性的歧视”。[2]这里我们仅以就业机会的性别不平等为例来说明中国目前就业领域中存在性别歧视问题的严重性。从就业机会上,自1995年《劳动法》公布到2005年11月,在《劳动法》实施的十一年间,学者周伟以上海市和成都市报刊所刊登的招聘广告以性别和职位为标准进行了分类,其结果显示,“两地报刊一共刊登就业广告招聘的职位分别是242520个和57799个,其中要求为男性(明确指出不要女性的)职位为72782个和19486个,占职位总数的30%和33.7%,在64427个与22959个管理岗位上,两地要求男性职位总数分别为20544个与5893个,分别占31.9%和25.7%;在67847个和16606个技术类职位中,要求男性的分别为26849个和6810个,分别占39.6%和41%;对于普遍认为女性较为集中的服务业,在以性别为标准所提供的110246个和与18234个服务类职位中,只招聘男性的分别为25389个和6783个,占总职位数的23%和37.2%。”[3]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和国内专业的招聘网站智联招聘联合推出的2006年毕业生就业状况大型调查的结果,也充分佐证了上面的调查。即有74%的求职者遭遇过性别歧视。在接受调查的111家企业中,51%的企业曾因性别、年龄、相貌、地域等因素拒绝过应聘者,如果有歧视,有75%的企业是不会告诉求职者真实原因的。[4]
就业领域中的性别歧视并不仅仅表现在就业机会上,在职业选择上也明显存在着男女两性职业隔离以及男女同工不同酬的现象。据麦可思人力资源信息管理资询公司2008年的调查显示,2007届中国大学毕业生半年后的就业率,男生为89.1%,女生为89.0%,从数量上看女生就业率和男生基本一样,没有太大差别,但如果以此说明男女就业实现了平等是不正确的,这是因为就业率数据的背后隐藏着职业隔离和男女同工不同酬的现象。从职位分类上看,2008届本科院校女生从事比例最高的10个职业依次是:幼儿与学前教育、翻译、行政/后勤、中小学教育、财务/审计/统计、酒店/旅游/会展、媒体/出版、高等教育/职业培训、人力资源;2008届本科院校女生毕业生从事比例最低的10个职业种类是:家电/办公电器维修、机动机械/电子、冶金材料、航空机械/电子、机器/仪表仪器、矿山/石油、电力/能源、电子/电气(不包括计算机)、建筑工程。从上述职位分类看,男女生从事不同的职业,出现了职业隔离,同时男生从事的职业总的看来是目前薪资较高而且技术含量较高的职业,女生则相反。在薪酬收入上,2008届大学毕业生中,女生在其收入最高的专业中和最低专业的收入中,显示出相同的惊人现象,即薪酬收入都是低于男生。[5]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由于女性特殊生理现象而遭遇歧视现象也是大量存在的。如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在2009年6月发表了关于“中国职场反性别歧视”的调查报告,报告指出:有4.1%和3.4%的被调查者被迫签定过“禁婚”、“禁孕”等条款,其中私营企业居多,其次是国营企业。特别是该调查还表明,有20.9%的女性被调查者遭遇所在单位由于怀孕、产假及哺乳期等原因被单位强行调岗降薪;有11.2%的女职工被单位强行解雇,这其中主要以合资和外资企业为主。
综上可见,妇女在参政、就业中遭受的性别不平等,最终导致了妇女在决策层中的缺位及妇女就业难的事实。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是,既然中国宪法和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为什么在现实中仍存在着明显的性别歧视。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今天的中国妇女在参政、就业两大领域中性别不平等现象的产生。中国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制定和实施中究竟存在着哪些性别平等缺失?如何完善现有参政、就业政策中的性别平等问题,以及如何建构公平、公正、合理的性别平等参政、就业政策体系,实现法律平等与事实平等的有机统一,就成为本书所要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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