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别平等问题作为实现人类全部平等的重要内容,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对于性别平等的概念自然也受到了学者们的热议。从国际上看,20世纪60年代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了一切个人所享受的平等权利,提出了“不分民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51],每个人都有享受平等的权利。而性别平等是人们追求的各种平等权利中最大最根本的权利,是男女两性追求的基本权利。在2000年召开的联和国大会上,189个国家的政府首脑共同签署《联合国千年宣言》。在《联合国千年宣言》中对于性别平等达成了一个基本共识,即“性别平等意味着两性在各级教育、工作领域中享有平等权利,能够平等掌握资源,并在公共和政治生活中拥有平等的代表性。”从国内看,对于性别平等概念的解析,目前学界的理解及表述是各种各样,没有哪种观点得到大家一致的赞同,也没有哪种观点受到大家一致的批评。本文把性别平等的概念界定为以下几方面:1.男女享有平等的人权。即在法律、法规和政策上,尤其是在法律面前应该人人平等;2.男女享有机会的平等。也就是要给予男女两性同样的发展机会,以同样的方式对待所有的人;3.男女享有结果的平等。也就是男女两性应共同享有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发展的成果,最终实现男女实质的平等,即结果的平等;4.承认男女性别的差异。从权利上,男女应该是一样的,但从生物属性上男女又是不一样的,应该区别对待,必须正视这种差异。只有这样,性别平等才是实质的平等,而不是形式的平等。从目前中国的社会现实看,性别平等的核心是男女两性平等而协调的发展,不仅包括女性的生存权、人身权,更重要的是保障女性和男性同等的参政权和就业权。从各国发展实践看,性别平等中所涉及的是社会中最基本的关系,是全体公民最基本的利益。因此,本文认为性别平等的实现,应该是一个超越男女性别概念的“模糊性别”过程,它指涉的其实是“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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