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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政策性别平等的相关理论观点

时间:2023-03-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自由主义女权主义关于消除性别不平等的主要战略是为妇女争取受教育的权利和相应的法律改革,反对存在歧视妇女的法律。米尔以自由竞争理论为基础,强烈呼吁排除就业市场上对女性的一切限制。3.提出实现性别平等路径是法律建构的观点自由主义女权主义者认为女性社会地位的转变,首先是女性家庭地位的改变。因此她的政治观点是实现两性平等的宏观路径是废除歧视性法律,制定中性法律,反对性别歧视;制定反歧视法。
就业政策性别平等的相关理论观点_中国参政、就业政策中的性别平等问题研究

自由主义女权主义的思想主要来源于西方的社会契约理论。其主要主张是女性同男性一样都是自由平等的,即人人生而平等。其理论基础是人的权利、公正和自由的思想。它以争取妇女选举权为标志,以实现男女平等为终极目标。

1.提出“男女两性在工作、受教育和参政权上应享有平等的权利”的观点

从女权主义运动的发展历史看,第一次女权主义运动其主要特点是为争取在法律上、经济上以及政治上等方面同男性平等的权利。基本理念之一就是社会正义。自由主义女权主义者认为:在一个公正社会中,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都应有相同的竞争机会,每一个人的潜力都应得到发挥。这一思想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英国著名政治学家玛丽·沃斯通克拉夫特和英国政治家穆勒。玛丽·沃斯通克拉夫特在她的主要代表著作《女权辩护》(1792)一书中,明确提出妇女应获得三种权利,即工作权、受教育权和参政权。她强烈呼吁实现社会的“男女平等”。“造物的美妙在于男女彼此真诚的关怀中,这样的共处才有生命的光辉和满足。”[41]美国的E·C·斯坦顿认为:将共和主义的原则用于女性。他有意模仿《独立宣言》的“人人生而平等”的句式指出:所有男人和女人都是生而平等的,反对在道德上的双重标准。[42]而美国女性作家夏洛蒂·泊金斯·吉尔曼在其经典作品《黄色壁纸》中进行争辩时说,“已婚妇女不是通过做家务或做母亲的价值来维生,而是通过与丈夫的性关系来养活自己,这种安排的结果就造成了为吸引或适应男人而养成女性的娇声细语或被动的性格以及女性个人和社会的贫困。”[43]因此,女性应当积极争取与男性同等受教育的机会,寻求经济和人格的独立,以摆脱对男性的依赖。

自由主义女权主义在争取妇女选举权和就业权时,并不主张实行保护性立法,也不主张给予妇女特殊的保护性待遇,因为如果给予了妇女特殊保护,这就意味承认了妇女的弱势地位,有损公平竞争的原则。自由主义女权主义关于消除性别不平等的主要战略是为妇女争取受教育的权利和相应的法律改革,反对存在歧视妇女的法律。他们认为在公平的社会中,男女均应具有同样的竞争机会,即同样的发挥各自潜力的机会。女性主义政治学家约翰·斯图亚特·米尔认为,一个公正的社会应该允许个人运用他的理性实现自我,实现人格的完善和全面发展,而不是人为的限制他。既然个人权利优先,那么女性的权利就应该受到尊重,女性有权运用她的理性,实现她的人格,从而实现其自身的全面发展。米尔以自由竞争理论为基础,强烈呼吁排除就业市场上对女性的一切限制。“如果女性的能力果真不如男性,那么不胜任的女性就会在竞争过程中被淘汰,不需要一开始就排除女性竞争的机会。如果女性的能力不输给男性,那么开放机会就给女性,会给社会带来更多优秀人才,使社会运作更有效率。”[44]否则就是对女性的一种赤裸裸的剥削和压迫,就会显现出社会制度的恶和不公正。

2.强调妇女受压迫的性别根源的观点

自由主义女权主义主张性别平等是从反对妇女传统哲学思想出发的,传统观点认为:妇女和男子相比在理性上有相当的差距,男女两性的生理特质和能力是不同的。自由主义女权主义者极力反对这一观点,提出:女性和男性具有相同的理性,因此反对过分强调性别差异,主张两性之间的相似性。玛丽·沃斯通克拉夫特在其代表作《女性辩护:关于政治和道德问题的批评》一书中,激烈批判了传统的女性思想,否认女性在理性和理智方面的能力低于男性。她认为:男女两性的道德水准没有差异,都可以对品德做出自由的和理性的选择,同时明确指出,“两性价值的平等必然会导致两性权利的平等”。[45]她认为:理性是公民资格的基础,理性包含着克服或控制爱情与热情的能力,虽然她承认女性的情感比男性更丰富,但却坚决认为,女性同男性一样具有理性,女性的情感并非随意发挥,而是服从于理性支配的。因此,“女性应该并且必须受到理性教育,以给予她向社会做贡献的机会”,否则,“这便是社会的退化”[46]女性主义学者约翰·斯图亚特·米尔在她的代表著作《对女性的征服》中,尖锐地质疑了男权存在的合理性,提出女性不应该排除在领导职位之外。他认为:女人作为人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男人一样具有相同的理性,因此,男人对女人的统治是不合理的,一个性别从属于另一个性别是错误的。约翰还指出,性别不平等不是先赋的,女性的屈从地位是早期历史野蛮时代的产物。女性的能力看上去低于男性,并非女性自身的原因,而是长期的社会压迫、错误教育以及人性缺失的结果,是以压抑女性发展而激励男性进步的结果。美国自由主义女权主义者贝蒂·弗里丹在《女性奥秘》中也进一步阐释了这一观点。她指出,“男女之间的兴趣和能力的每一种明显差别都不是天生的,而是教育造成的,或至少是被夸大了。”[47]由于教育和整个社会男权文化交织在一起,在提升男性社会地位的同时,女性则被紧紧束缚于家庭中。

3.提出实现性别平等路径是法律建构的观点

自由主义女权主义者认为女性社会地位的转变,首先是女性家庭地位的改变。贝蒂·弗里丹就提出:女性要发挥自我潜能,就必须与男性享有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机会,与男性一样从事公共领域的活动。这是因为造成两性不平等的根源是那些拒绝了女性个人利益和选择的不公正的法律和各种体制,尤其是教育体制。因此她的政治观点是实现两性平等的宏观路径是废除歧视性法律,制定中性法律,反对性别歧视;制定反歧视法。也就是通过建构法律,加速性别平等的实现。她还特别指出,当女性的权益有了制度性保障后,性别平等的推进和女性地位的提升才成为可能。至于如何实现性别平等,约翰·斯图亚特·米尔从微观的视角指出,解决性别不平等的路径主要有如下几方面:第一,女性应与男性接受同等教育,当所有人在接受了同等教育之后,就会具有同等的理性,历史上和形式上的差异就会消失,故应平等对待女性;第二,在各种生产领域,男人和女人应结成伙伴关系,以便将由于生理差异所带来的不平等降到最低;第三,在立法部门,女人应与男人平等地参与各种立法,以实现女性话语权的获得与自身利益的体现和维护。同时,他还强调:“女性无论是否有照顾家庭的需要,都要走出家门,参加社会工作,挣钱来为家庭开支服务,这样,她才成为丈夫的伙伴而不是奴隶。”[48]

总之,自由主义女权主义作为第一次妇女解放运动浪潮的主要思想,对妇女地位的提高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特别是对性别平等在政治层面上的获得,即法律文本上的肯定起到前所未有的作用。其主要历史贡献是为女性就业权、教育权乃至于参政权的获得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特别是妇女逐渐获得了法律的承认。法律的承认意味着妇女政治地位的提高。如英国在1865年成功地促使了《妇女参政法案》的颁布,1918年,英国妇女终于获得了投票权。投票权的获得意味着妇女有了参政的权利。[49]另外,这一时期的欧洲芬兰、挪威、丹麦和瑞典等国家的妇女也先后获得了选举权。美国也在1919年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规定了:“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不得以性别缘故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否定和剥夺。”[50]从此,美国女性不仅获得了选举权,同时也从制度上得到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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