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现代意义上讲,妇女赋权并不仅是“赋予权利”给女性,赋权实际上是一种参与的过程,“是将决策的责任和资源控制权授予或转移到那些即将受益人的手中”。[9]由此可见,妇女赋权是一个共同参与的过程,亦即决策者和受众者之间共同互动的过程。具体说来应实现两个调整。
1.量质调整:决策层的调整
不可否认,政策的决策者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政策的走向。参政、就业政策决策者在制定政策过程中,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都会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考虑自身所在群体的利益。因此,男性决策者往往会更多地考虑男性世界的经验、感受,从而维护男性群体的利益,女性决策者也会更多地考虑女性在生育、哺乳等方面的特殊体验,从而在政策制定中考虑女性的需要,发出女性群体共性的声音。所以说,决策者的转变是实现性别平等的决定性力量的改变。在此,本研究认为妇女赋权,首要的任务是解决“决策层中增加女性决策者”和“强化男性决策者的性别平等意识”的问题。具体是从数量和质量两方面调整决策结构,首先是从数量上增加女性决策人在参政结构中的所占比例;其次是从质量上改变女性在决策核心层的地位缺乏的局面。基于中国当前的现实,解决的关键是在质量上,改变在决策层中存在的女性缺席的状态。这是因为由于决策层中女性的缺席,使得妇女的各种利益在决策论证和讨论中不能有效的表达和融入政策中。这就导致参政、就业政策妇女的声音微小甚至没有,从某种意义上意味着妇女权利和权益在政策中难以得到体现。特别是现阶段,不仅要增加女性决策人的数量,更重要的是强化男性决策者的性别平等意识,这是中国目前实现性别平等的关键所在。这是因为目前中国公共政策(包括参政、就业政策)的制定者和决策者大多是男性,因此,改变男性决策者的性别观念,使他们树立社会性别平等意识,也就是使男性决策者在制定和实施时,具有社会性别视角。这是完善性别平等参政、就业政策的核心所在,也是妇女赋权的重要内容。
2.社会性别培训:政策受众转变的调整
从上述分析中我们认识到,参政、就业政策作为公共政策的核心政策,它的制定不仅考虑政策决策者,即政策主体的想法,也要考虑到政策的受众者,即政策客体的情况。因为一项政策能否达到预期效果,不仅是政策主体所能完全决定的,政策的客体对该政策的接受程度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就参政、就业政策而言,受众者所占人数多、涉及范围广,除决策者发挥其决定性的力量之外,政策的受众者形成了一支庞大的社会力量。在一定意义上甚至可以认为:如果参政、就业政策受众者普遍具有了性别平等意识,那么我们的社会将是一个两性和谐的美好社会。为了使参政、就业政策受众者在思想深处认同社会性别的价值,本研究认为必须进行社会性别的宣传和培训。这在一定意义上说是实现性别平等的关键所在,也是国际社会普遍的做法。
社会性别培训作为提高广大参政、就业政策受众者性别平等意识的重要手段,已经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国际组织的重视。当前世界诸多国家对社会培训方面基本的共识是:首先,社会培训的内容。社会培训的内容包括一般对概念和相关理论的理解、社会性别的分析工具,以及社会性别平等促进计划。其次,社会培训机构。设立培训机构是保证社会性别培训取得成效的重要基础,具体保括:建立培训者队伍、编写有针对性的培训教材等。同时在进行社会性别培训中,培训者还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其中最明显的问题就是男性官员对于培训的抵触。这是有深刻原因的,千百年来的性别文化已经成为人们不假思索的合理观念,它就像一只无形的手,控制着政策决策者以及政策受众者的灵魂。因此,要想通过社会性别培训改变人们的价值观,并非易事。但同时必须承认的是,社会性别培训对人们性别观念改变是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通过培训,一些参与者可能还坚持原有的性别价值观,但是当听到不同的声音时,对其内心有一定的冲击;一些参与者通过参加培训,其传统性别价值观与新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冲突,于是陷入深深的矛盾之中;另一些参与者通过培训中对性别平等理论的学习以及对一些社会现象的反思与追问,逐渐接受了性别平等理论。综上,社会性别培训对于实现男女两性的真正平等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就目前中国的国情来说,社会性别培训的具体措施如下:一是各级党政领导带头宣传、并积极参加社会性别培训;尤期要加强对立法、司法和执法部门人员的社会性别培训;二是发挥各种媒体的特殊作用,把对社会性别理论及妇女赋权思想宣传到社会各级层次中;三是在各级各类学校开设社会性别课程,普及社会性别和妇女赋权知识等。如2011年上海市率先在全国推出了中小学性别教育教材,即“《男孩女孩》”。它的推出为性别教育在全国的广泛开展起到了重要的助推作用。四是现阶段要充分发挥第三部门在宣传社会性别理论和妇女赋权思想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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