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科研推广密切结合及充足的经费投入
“把大学带给农民”是发达国家或地区关于农业推广的普遍共识,即把农业科研、教育单位的各种有推广价值的研究成果,包括农业经营与农村生活的新理念、农业新技术、管理新方法等传播给农民,促使农民采纳,从而实现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美国的合作推广体系,就是依托州立大学农学院开展农业推广,并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如机构设置、人员交流、经费筹措和分配等,促使科研、教育、推广三位一体的实现,可以说是结合的典范。其他许多国家或地区在推动科研、教育与推广结合方面也有很多值得学习和借鉴的经验。
在日本,许多农业研究中心和改良普及所建在同一地点,国立农业试验场或县立农业试验场的科研人员、改良普及所的专门技术员和普及员、农协的技术员之间保持着密切的联系。普及员经常下基层,及时了解农民的技术需求和问题,并反馈给专门技术员,专门技术员将问题带到农业试验场与科研人员一起研究对策,并将研究成果通过普及员传授给农民。农协的技术员也经常协助普及所开展技术推广和职业教育。许多农业科研人员和推广人员还兼任农业大学的老师。县农业行政部门每年召开一次成果推进会,由科研机构向改良普及所展示科研成果。改良普及所所长、专门技术员、实验场场长、农户代表等参会并对成果进行评议,确定哪些需要进一步完善,哪些可以立即向农民推广。这些方式有效地促进了科研、教育与推广的结合。
在荷兰,农业科研、教育、推广三者之间的有机联系被称为“知识系统”。荷兰的农业科研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适用性研究,基础研究主要由瓦赫宁根(Wageningen)农业大学承担,应用研究主要由25个农业研究院承担,还有11个专业研究站主要从事其他不同方面的适用性研究。荷兰全国按自然区划设有12个试验站,每个试验站下设几个试验场,共51个试验场,雇佣700多名技术人员。这些试验站、试验场的主要职责是试验示范。农业研究院及研究站的研究成果将在这些地区试验场进行试验,以便适合各地区的自然和经济条件。推广组织在国家和地区两级研究机构都有专家常驻,以促进、协调研究院(所)、试验农场以及推广组织之间相互合作和相互提供信息。荷兰在国家级研究所和试验站的附近还设有20个联络办公室,每个联络办公室有5-8人,主要职责是协调科研、教育、推广之间的关系,收集、整理有关的农业科技情报,将有关的科技成果和动态及时分送各教育、推广机构和有关人员。荷兰的农业教育、科研和推广部门均属农渔部领导,由一位副部长主管和协调这几方面的工作。荷兰的地区推广站、试验站、联络办公室的办公地点较为接近,为便于协调工作,几个单位的领导相互兼职,如推广站长兼试验场副场长,联络办主任兼试验站副主任等,通过这种兼职的形式,几方面的领导可以经常在一块开会和研究工作,从而理顺了各方关系,确保工作协调。
因此,促进科研、教育和推广服务的结合是许多国家或地区的成功经验,也是各国或地区共同努力的方向,只是由于不同国家或地区体制上的差异,导致结合的方式、特点不同而已。
稳定的资金支持是农技推广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世界各国或地区的基本做法包括:①提供稳定的公共财政资助;②采取有效政策措施引导社会资金的投入。
日本通过法律对农技推广经费的来源与使用做出明确规定,推广经费由国家和都道府县共同负担,主要由两部分组成,即协同农业普及事业交付金和农业改良普及对策费补助金。前者是《农业改良助长法》规定的农技推广专项经费,中央政府承担3/5,都道府县负担余下的2/5;后者是中央政府向都道府县提供的推广补助费,主要用于一些配合当时农业政策而实施的推广项目。此外,政府还通过贷款制度支持推广活动。
澳大利亚采取政府和农业各产业部门联合资助的方式,即各产业部门的生产者和政府按1:1的原则出资资助本产业的研究与推广工作。如规定羊毛生产者产值的3%作为科研推广税,其中2.5%用于科学研究,0.5%用于技术推广。政府按生产者出资总额的1:1配套。农业推广部门的经费,70%-80%来源于这种生产者和政府1:1配套的投入,20%-30%来源于非政府渠道,主要是行业协会、公司资助、商业活动提留、从采用新技术的受益农民提取等。
法国的农业推广经费主要来源于四个方面:①国家财政拨给各大区、省的农业发展基金;②农产品附加税;③农会收取的土地税,各省农会收取的土地税,自留90%,交大区农会3%,交全国农会常设理事会4%;④农民交的各种会费。在法国22个大区的农业推广经费中,农业发展基金占32%,大区农会和其他农业组织提供的经费占29%,国家财政拨款占14%,自筹经费占13%,地区政府部门占12%。
通过法律、政策手段,许多国家或地区明确了农技推广服务的稳定经费筹措方式和渠道,实现了经费投入的稳定或持续增长,保证了公益性推广服务的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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