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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加重视农民主动参与及推广服务民营化

时间:2023-03-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农民主动参与的主要途径是通过各类农民组织。在农技推广服务中,农协与政府推广机构的分工各有侧重,但密切合作、相互配合。农协技术指导员通过参加农民技术小组的会议,还能将农民生产生活中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政府推广机构。日本的经验显示,农民参与农技推广服务的积极性很强,而且主要是通过农民组织来体现参与性。公共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常常因效率低下而饱受批评,农民对公共推广服务的抱怨,政府对其资助
更加重视农民主动参与及推广服务民营化_农技推广体制改革研究

伴随着社会的进步,农民的主体意识日益增强。农民在科技推广服务中的角色定位更加积极,这导致了许多新的农民组织形式的出现,如农民推广小组、农民学校等;还促使农民要求更多地参与农业推广项目,参与农业项目的调查和实践,从而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如印度尼西亚建立了省级农业技术评估机构,这个机构的宗旨是促进农民、科技人员、推广专家、非农组织、私营企业和大学等组织共同参与农业推广服务。巴基斯坦在联合国粮农组织的粮食安全特别项目的资助下,成立了储藏、种子、化肥、水源管理、文化学习、农产品销售等农民小组,与公共推广机构一道参与农业推广服务活动。

农民主动参与的主要途径是通过各类农民组织。以日本为例,日本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是由政府的农业改良普及系统、农协的营农指导系统及农业企业的咨询服务系统构成的。日本政府的农技推广事业能够得到顺利发展,重要原因之一是有农协这样一个组织范围覆盖整个农村社会、经营范围覆盖整个农村经济的农民组织。而且农协组织本身也肩负着农技推广服务的职能。

农协是农业协同组合的简称,是日本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发展起来的农民组织。1947年日本政府颁布《农业协同组合法》,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农协组织。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建立了从“农户——基层(市、町、村)农协——县(都、道、府)农协中央会——全国农协中央会”的组织体系,日本农村几乎100%的农民都加入了农协,为日本农村经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农协分为综合农协和专业农协。能代表日本农协的是综合农协,主要从事指导、信用、购销、保险等有关农协成员的务农和生活方面所有的事业,并经营本地区内生产的所有农产品。专业农协是由菜农、果农和畜牧农等特定种类生产者组织的农协,专门从事其生产品种的销售和加工、生产指导、生产和生活资料购买等。专业农协成员同时又加入综合农协。

农协建立三级组织,最低一级是基层农协,由农户直接加入和组织,是指导农民生产和经营管理的实体,其主要任务是指导农户生产经营,制订全年农业生产计划,进行农产品的储运和销售,为农户提供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设有营农指导员,与政府机构的农业改良普及所配合。分片深入到农户,进行农业技术、经营管理、生活改善的指导。中间一级是都、道、府、县的农协中央会,其成员是本区域的基层农协和各专业(奶牛、信用、保险等)联合会,其职能是对成员的经营、组织建设等进行指导、监督、教育、调查工作,向政府提出农业发展的建议。最高一级是全国农协中央会,其成员是都、道、府、县的农协中央会和各专业的全国联合会,其主要任务是对农协发展进行综合性指导,制定方针并和政府协商对话。

农协最初只是一个供销组织,即联合起来购买化肥、农药、农机及饲料等农用生产资料,联合起来销售农产品。随着农民需要及社会发展,农协的事业范围逐步拓展到农村的方方面面,包括生产和生活指导、销售、购买、信贷、保险、保健、老年人福利、设施利用等事业。

在农技推广服务中,农协与政府推广机构的分工各有侧重,但密切合作、相互配合。这最典型地体现在改良普及员和营农指导员的关系上。

改良普及员是政府改良普及事业的具体实施者,分为专门技术员和改良普及员,其任务是直接与农民接触,从事农业及农家生活改善等技术、知识的普及指导。专门技术员是更高层次的普及人员,主要任务是与科研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开展调研活动,是就某一专项技术指导改良的普及员。营农指导员则是农协营农指导体系的具体实施者,分为技术指导员和生活指导员。

改良普及员和营农指导员虽然都是承担农民生产技术、经营管理和生活改善三方面的指导工作,但各有侧重。改良普及员的工作重点是指导改进农业生产技术;营农指导员则侧重于农业的经营管理,包括生产计划的制订和落实、生产和生活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等,同时配合改良普及员做农业技术的普及指导工作。改良普及员与营农指导员在组织上没有直接关系,但他们作为农业协同普及事业的两大支柱,在工作上密切配合、共同协作。除平时加强工作联系外,还定期召开讨论会,沟通情报,交流经验。对一些核心农户和重点的改良普及项目,由双方结合起来,共同进行指导工作。

为促进各方的协作,日本建立了由政府科研和推广机构、基层行政机构、农民组织和社团组织等参加的农业改良普及事业协议会,并设中央、都道府县和基层三级机构。中央和都道府县的农业改良普及事业协议会主要负责制订推广计划、协调各方关系等。基层农业改良普及事业协议会由市町村行政机构、农协、农业改良普及所、农民代表等共同组成,主要职能是协调各方关系、把握农户需求、确定推广内容、商定推广方法、评估推广效果等。协议会的各组成方从不同侧面协助农业改良普及所开展工作,市町村行政机构侧重政策指导、协调土地关系等;农协侧重于为农户提供技术应用指导和服务,帮助农户组建生产互助和研究小组,开展技术交流活动。农业改良普及事业协议会的活动经费一部分来自政府的补助金,一部分来自协议会成员的会费。

此外,还设立技术联络会议,是农业改良普及所、市町村行政机构和农协的基层推广服务人员交流经验、信息和科研成果的组织。技术联络会议的工作侧重于研究讨论推广工作中具体的技术问题、经营问题、推广方法等,同时也协助本地区农业改良普及事业协议会开展工作。

农协开展技术推广不仅仅依靠自身技术队伍,还充分发挥农民技术小组的作用。几乎在所有的市、町、村,农协都帮助农民建立了促进农户之间交流经验、讨论生产经营问题、开展培训活动的青年小组、妇女小组等,在农协技术指导员的指导下,研究小组的活动十分活跃,即便在农忙期也能保证每月召集一次会议。农协技术指导员通过参加农民技术小组的会议,还能将农民生产生活中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政府推广机构。

日本的经验显示,农民参与农技推广服务的积极性很强,而且主要是通过农民组织来体现参与性。农民对农技推广服务的积极参与,密切了农民与推广服务机构或组织的关系,增强了推广服务的针对性,提高了推广服务的效率。同时,也促进了农民素质的改善,推动了农民生产、生活、组织和思维方式的改变。

公共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常常因效率低下而饱受批评,农民对公共推广服务的抱怨,政府对其资助的减少,导致许多国家或地区对其公共推广服务体系进行改革。而农药、种子、化肥等农用产品推广应用的预期后继经济利益,诱使大量私营企业介入农技推广服务工作,从而使推广服务呈现民营化趋势。

推广服务民营化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推广服务人员的积极性,改进服务质量和效率。例如,在荷兰,推广资金中大约60%来自为农民的有偿服务。在英国,社会公共推广服务已逐步演化为私营咨询服务;在哥斯达黎加,政府提供给农民推广优惠券,农民可以使用这些优惠券从私人公司那里购买技术服务;在印度,因为公共推广本身不能满足不同地区和不同层次农民的特殊需要,非政府组织和私人部门过去20年间在推广服务中起了重要作用,并且政府也积极营造环境促进私人部门参与推广服务竞争,以补充、合作甚至取代公共推广服务。1994-1995年间,印度农业和农村发展部的农业局考虑到与主要推广系统的整合,发起“自发组织的农业推广”项目。最初由来自8个邦的14个非政府组织实施,后来发展到50个非政府组织。这个项目资助非政府组织在基层建立农场,装备视听系统,培训农民。许多非政府组织都负责一个明确的项目,如奶牛养殖、防水、肥料堆制等。如Rajasthan邦农业局在世界银行资助下(1992年)联合非政府组织发起农业推广和发展项目,在这个项目中,三个辅助性农业办公室转交给非政府组织。

再以以色列为例。以色列农业与农村发展部1949年创建了农技推广服务中心(SHAHAM),开始向全国提供专业化的农技推广服务。SHAHAM根据不同地区条件,建立了9个区域农技推广服务中心,每个区域中心有10-30个推广专家在当地进行生产指导。SHAHAM推广工作的最活跃时期有将近640名工作人员,而如今不到300人,人力资源剧减导致农技推广服务供不应求。为此,在1994年年末,以色列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决定将SHAHAM转制为半国营性质的公司来经营,同时进行商业化管理。改革目的:一是引进新的融资机制,弥补SHAHAM推广资金的不足;二是增加推广服务的其他供给。主要改革措施是:一方面,通过改革政府资助方式,鼓励现有的农技推广工作者最大限度地为农户服务。SHAHAM规定农技推广人员不可从其服务的农户手中直接获取报酬,其全部费用由SHAHAM支付。而农户在享受推广服务的同时,须向地方农业委员会交纳一定的税收。以SHAHAM的一个中心机构—土壤与灌溉推广委员会(下属10个试验室)为例:其50%的资金来源于使用推广服务的农户。农户向地方农业委员会纳税,有时也通过付费形式直接向实验室支付。所有土壤与灌溉的农技推广人员受雇于SHAHAM,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由农业委员会付酬。另一方面,允许推广工作人员在额外工作中取得相应利益。农技推广人员与生产者之间通过生产者协会达成一项协议,即农业生产者在尝试新的农业项目时,对于基础工作之外的推广服务须向工作人员支付额外报酬。例如,农户引进一个新的花卉品种或在温室里种植新的蔬菜品种,生产的最初季节,往往需要推广人员比平时更频繁地到现场进行观察和指导,农户为保证项目最大可能地获得成功,愿意对推广人员支付额外费用。此外,SHAHAM还鼓励农技推广人员休息日工作,规定推广人员在休息日工作可取得额外报酬。但为了保护农户利益,避免推广工作人员的欺诈行为,规定这种额外付酬不能由农民直接支付。而且休息日的推广服务必须是一些特殊项目,如害虫的综合治理、环境问题或者是基础推广服务以外的特殊的建议指导工作。上述措施有效地刺激了推广人员自觉提高推广服务质量的积极性。除了致力于建立半私有化的国家推广服务体系外,以色列还积极鼓励私人部门从事推广服务,以增加农技推广的有效供给。

通过鼓励民间力量介入农技推广服务,既增加了推广服务的供给,又促进了公共推广服务效率的改善。随着全球市场化进程加快,推广服务民营化趋势将更加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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