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并不是先有一套完整的制度观念,然后有计划地设置各类保障项目,逐步使它完善。恰恰相反,先行建立社会保障的国家在其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社会问题,迫使他们从社会保障层面寻求解决办法,这些措施最初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和“东补窟窿西补洞”的性质。如同拼板玩具是一小块一小块地拼起来那样,各国将其各个不同的保障项目集中起来,形成各自的制度“产品”。因此,社会保障的构成国际上并不统一。按较为普遍的看法,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也有人认为社会保障包括两个部分:一是现金补偿,也称“收入保障”。收入保障又可分为:与工作相关联的保障制度、普遍保障制度、依据经济状况调查的保障制度;二是提供服务,包括实物资助和服务,也称为“实物补助”。
1952年6月28日,国际劳工组织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三十五届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了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第102号文件)。该项公约被视为国际社会保障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文件,并成为解释社会保障制度规定的基本依据。该项公约规定,社会保障的种类包括:(1)医疗照顾;(2)疾病给付;(3)失业给付;(4)老年给付;(5)职业伤害给付;(6)多子女家庭给付;(7)生育给付;(8)残废给付;(9)遗属给付。
国际劳工组织在1952~1982年间正式采纳的构成社会保障的各种要素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国家财政收入资助的福利补贴、家庭补助以及储蓄基金,还有为雇主规定的补充条款和围绕社会保障而发展的各种补充方案。
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由四大部分组成:(1)社会救助——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保障社会成员的生存需要;(2)社会保险——基本保障,保障劳动者因失去劳动能力从而失去工资后仍能维持基本生活;(3)社会福利——增进城乡全体居民生活福利的高层次社会保障;(4)社会优抚——特殊性质的社会保障,保障为社会作出贡献和牺牲的军人及其眷属的基本生活。社会保障制度的这几个组成部分互相衔接、互相补充,构成一个相对完整的社会安全网络。中国社会保障的项目构成如图11-1:
图11-1 中国社会保障的项目构成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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