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在资金来源、保障对象、保障内容、支付方式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差别,形成了各自的特色。现将主要的模式介绍如下:
1.就业保障制
这是一种与工作相关联的保障制度。职工享受养老金和其他保障项目主要取决于工作的年限和交纳保险费时间的长短。个人领取养老金、伤残恤金、遗属恤金和失业救济金、病残补助、生育补助、工伤补助等通常与职工此前的收入水平有关。这种保障制度,通常由国家通过立法来实行,具有强制性。其资金来源有三部分:雇主和雇员按照雇员的工资以一定比例交纳,这是主要来源;政府也承担其中一部分资金。其中的少数保险项目,也允许职工自愿参加,政府予以鼓励。有些特定的项目,政府还给予补贴和弥补亏空。例如,原联邦德国实行的年金保险计划一直是强制性的。它的保险范围从原来的领薪水的工人扩大到一部分收入在一定限额以下的自由职业者和独立生产经营者。
2.普遍保障制
普遍保障制也称为人头补助制,即每一个公民或居民,无论其是否就业,是否有收入和收入多寡,政府按统一的标准发给现金补助。其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从财政收入中的拨款,也有一部分资金来自雇主和雇员交纳的保险费。例如,瑞典的国民健康保险制度规定,一切瑞典公民在患病或生育时均有资格领取由地区社会保险局支付的医疗费用补偿,住公立医院的治疗费用可以全部补偿,与就医有关的旅费,按病情需要,可以部分补偿。某些慢性病和严重疾病所需的药品,可以完全免费供给等等。瑞典实行基本年金制,凡居住在瑞典的瑞典公民,从年满65周岁的当月起均有资格按规定领取基本年金。在国外居住的瑞典公民,或者在瑞典居住的外国公民,在一定条件下也能获得基本年金。
3.以经济状况调查为基础的补偿制
政府根据当地当时的社会经济生活水平,以个人或家庭为单位,制定一个最低生活需要标准,也称为“贫困线”。然后,逐个调查那些生活水平较低的个人或家庭的收入和经济状况。凡低于贫困线的,给予一定的现金或实物补偿,其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家财政拨款。英国的官方贫困线是国民救济标准,即所谓“补充津贴标准”。英国的社会救济部门经过调查对于收入低于这一标准的家庭予以救济。法国没有法定的社会救济标准,而以法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官方贫困线。瑞典没有制定全国性的社会救济标准,各地方政府均有各自的社会救济标准。
4.储蓄基金制
这是一种强制性的储蓄保险基金制度。政府通过立法,要求雇主和雇员按工资的一定比例交纳储蓄保险费。这些费用在银行建立专用账户,当雇员发生法定保险事故时,将这笔专用基金连本带利一次性付给受保人,或按规定分期支付受保人年金或支付给其遗属。这是一种自助式社会保障模式,最为典型的是新加坡,政府规定,储蓄基金由雇主和雇员同时交纳,政府不负担任何费用,劳工部只起监督作用。当职工年满55岁时,一次性支付雇主和雇员所交的全部保险费,另加复利。
5.雇主责任制
政府用法律规定,雇主对雇员有保险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其保险费用由雇主直接承担。如职工年老退休、伤病医疗、工伤事故、生育或家属津贴等。雇主没有和其他人合伙保险的可能,只能向保险公司为自己保险。近年来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有加强雇主责任保险的趋向。例如,以色列实行的社会保险制度中工伤部分规定,雇员不交纳工伤保险费,雇主按工薪总额的0.7%~4.0%,视工业部门险别而异交纳工伤保险费。当雇员发生工伤事故时,视伤残程度不同给予不同的补助。政府不负担费用,劳工与社会事务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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