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在西方经过了将近一个世纪的充实、修正和完善,已发展成为一门拥有一定的理论、方法和专门技术的实用性社会科学学科,成为一项具有广泛就业基础的专门职业。
所谓社会工作,是指社会(政府和群众团体)以物质、精神和服务等方式对那些因外部、自身和结构性原因不能依靠自己的力量进入正常的社会生活的个人与群体提供帮助,使他们恢复社会生活能力,改善社会互动关系,提高社会生活质量,从而促进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这个定义有三个基本含义:
第一,社会工作是一项自觉自愿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活动。社会工作的主体是政府和群众团体,它们把社会各个阶层和各类群体及个人的协同发展看成是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当一部分人由于种种原因而陷入困境时,政府和群众团体就会主动地投入一部分力量,创造必要的条件,帮助那些功能受到损害的个人或群体解脱困境,它们不希望也不应该从被帮助对象身上获取利益或日后的回报。
第二,社会工作以那些不能维持正常社会生活、需要他人帮助的个人和群体为服务对象。虽然有些社会工作者认为社会工作的对象已扩大到全体社会成员,但从世界各国的社会工作实践看,其工作绝大部分是放在帮助社会生活有困难的个人和群体上的。而且这种重点在今后几十年内不会有更大的转移。把增进全社会成员幸福的工作放在其他学科和职业领域中也许更为妥当,也有利于社会工作学科的规范性。
第三,社会工作把社会整体利益、社会各方面协同发展作为基本目标。社会的构成是复杂的,社会各阶层和各类群体毫无差别地齐头并进是不符合社会运动规律的。但是这种差别任其自由扩大或有一部分人社会生活质量相当低劣,也会影响社会的安定以及不符合社会进步的理想。因此,从这一观点出发,表面上看社会工作不直接创造社会财富,而实际上它为社会发展奠定一个十分重要的基础,其社会效益和精神价值不可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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