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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可持续水资源管理现状

时间:2023-03-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虽然德国境内水资源充沛,总体上不存在水资源短缺的问题,但为了维持良好的水环境,实现水资源可持续管理和开发利用,德国政府不仅制定了严格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水资源开发利用和污水处理排放实行严格管理,而且还大力推动可持续水资源管理技术研发,依靠技术创新促进水资源可持续管理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图5-10 德国各领域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示意图2.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现状 在水资源可持续高效利用方面。
德国可持续水资源管理现状_析德国可持续发展

1.水资源分布总体状况 德国位于欧洲中部,国土面积35.7万平方千米,总人口8300万,是欧洲大陆除俄罗斯外人口最多的国家。德国境内年均降水量789毫米,季节分配均匀,区域降雨量变化较大。德国境内湖泊河流众多、水资源丰富,主要河流有莱茵河、易北河、威悉河、多瑙河、美因河,其最长河流为莱茵河865千米。德国境内可利用淡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总量约为1880亿立方米。总体来看,德国的水资源具有人均水资源量较高,时间、空间分布比较均匀的特点。虽然德国境内水资源充沛,总体上不存在水资源短缺的问题,但为了维持良好的水环境,实现水资源可持续管理和开发利用,德国政府不仅制定了严格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水资源开发利用和污水处理排放实行严格管理,而且还大力推动可持续水资源管理技术研发,依靠技术创新促进水资源可持续管理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

图5-10 德国各领域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示意图

2.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现状 在水资源可持续高效利用方面。在工业生产领域,努力实现生产用水的循环利用。在日常生活领域,通过大力推广新型家用电器(洗衣机、洗碗机等)使家庭节水效率提高了25%;据最新数据显示,德国家庭平均用水量为125升/人天,为美国的1/2。在农业生产领域,通过推广高效滴灌等技术使农业灌溉用水量减少了一半。在雨水收集利用领域,德国已经建成150万套雨水收集利用系统,今后还将以每年8万套速度增加。在饮用水供给和污水处理方面。在过去十年中,德国政府在供水管网技术改造方面投入已经超过了300亿欧元,公共污水管网铺设里程超过了50万千米,大量最新技术成果在其中得到了推广应用,新建的饮用水和污水管道安全使用期为50~100年。早在1998年,德国污水处理率已经达到了99%。目前,德国已建立城市生物污水处理厂8000多座,约3%的生活污水实现了分散处理。60%污水淤泥在经过处理后被作为农业生产用肥料,剩余的污水淤泥得到了焚烧无害化处理。在水资源可持续管理技术产业化方面。自2000年以来,德国技术产品在世界持续水资源管理技术产业领域市场份额以年均3%的速度递增,目前约占世界市场总额的10%,特别是在水资源高效利用技术产品领域的市场份额高达20%。

3.水资源管理行政体制 在联邦政府层面上。德国联邦环境、自然保护与核安全部总体负责全国水资源管理事务;负责《联邦水法》《废水收费法》《清洁剂和洗衣店法》和《联邦自然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起草和实施;负责德国在欧盟范围跨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海洋资源环境保护。此外,联邦农业部负责农村地区的水资源管理、水上保持和雨洪调控等;联邦健康部负责饮用水安全和饮用水水质监测等;联邦教研部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技术研发推广;联邦经济技术部负责供水产业发展监督管理;联邦经济合作部负责双边和多边国际水利援助与合作项目管理。在地方政府层面上,由于德国是联邦制国家,根据宪法地方州政府在水资源管理方面拥有较大的自主权。虽然各联邦州对水资源管理的政策体系有所差异,但其机构设置和管理方法基本一致。根据联邦政府颁布的法律,16个联邦州有权制定地方水资源管理法规,并负责各自管辖领域内供水、污水处理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地方法律法规,市政当局负责供水和污水处理管理机构组建、工程实施,并负责相关投资和运行费用监督管理。各州政府也必须对连接国家水体(联邦政府管理的水域)的相邻部分水域负责,保证连接国家水体水域的水质达标。

4.水资源管理法律机制 在水资源管理法律体系上,德国政府负责制定有关水资源管理法律框架的总体设计,联邦环境部是联邦政府负责环境和水资源立法的最高机构。在国家层面上《联邦水法》是德国水资源管理的基本法,该法对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规定详尽到具体技术细节,对城镇和企业的取水、水处理、用水和废水排放标准都有明确的规定。此外,德国政府还相继出台了《废水收费法》《联邦土壤保护法》《联邦自然保护法》《清洁剂和洗衣店法》《地下水条例》《饮用水条例》《供水管道条例》和《肥料条例》等专门法律法规。各联邦州和市政府需要地方立法将联邦政府制定的法律转化为地方法律,也可自行制定补充性的规定,同时负责水资源管理法律条例的实施。按照《废水收费法》,各州和地方政府享有废水处理费用的征收和使用权。此外,欧盟于2000年颁布了《水资源管理框架指导方针》,为各成员国的水资源管理规定了共同的方法、目标、原则和基本措施,对各国以流域为单位制定管理规划提出了具体要求。2002年,德国政府根据该框架指导方针对《联邦水法》进行了补充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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