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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与私人生活

时间:2023-03-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接受私人生活就是承认大多数人没有参与公共领域,但尽管如此,他们应该能够过相对不受损害的生活,而这样的损害是由其他公民在活动中设置、由公共管理部门施行的。
公民权与私人生活_公共行政中的批判社会理论

我们经常遇到关于公民权的古典共和主义模式的鼓吹,它描绘了在公共话语中忙碌而忠实的参与者,这些人至少部分地将他们的自我价值等同于对社会群体的贡献(Bang et al., 2000, Barber,1984)。可是,在大多数场合,对大多数人而言,这是不现实的。除了公民对政府不信任这个问题外,人们可能对公共事务感兴趣但不会把自己当作直接的参与者,或者他们可能很少关注公共事件,除非发生一些直接影响他们的事情。大多数人的生活节奏和内容是这样的,以至于他们有很少或没有时间或意向作为参与者行使职责。

O. C.麦克斯威(1997)把现存的美国政府体制描述为在联邦主义者与反联邦主义者之间关于宪法认可的争论的产物,在这场争论中联邦主义者胜出。依照麦克斯威所说,这场胜利铭记了一个精英的、市场导向的世界观,这一世界观使公民远离政府控制,因为他们可能威胁到社会稳定和经济秩序。尽管这一分析尤其适用于国家层面,但是,“代议制政府比直接民主更适当”的观念已经影响了政府的所有层面,而且在国际层面也同样如此。

在公共管理理论中,有些人已经虑及对代议制民主之影响的反驳和改善公民与公共管理者间的交互作用,以推进民主意志的形成(Box, 1998;Fox&Miller, 1995;King&Stivers, 1998)。这是一个值得赞美的目标,但因为绝大多数公民并没有参与到公共话语的过程之中,所以决策通常仍由利己主义者和社会激进主义者制定,这些人推行的是他们对公共利益的特殊见解。在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由既是精英理论家(他们认为一个具有共同利益的相关群体对社区决策行使着相当大的控制权)又是多元论者(他们认为由于不同的人参与不同的问题,因此存在着许多的权力中心)的社会学家和政治学家所作的关于社区权力结构的研究推断,只有一小部分人参与到公共事务之中(Waste, 1986, p.17)。

多少百分率的普通人口接近“有见识的和重参与的尽责公民”这一古典共和主义标准呢?我们当中一些教研究生公共行政学导论课程的老师注意到许多加入我们计划的研究生,不论他们是否有相关的工作经验,是否在任何层面上对政府的历史、结构与运作知之甚少,他们都既不知道形成社会的当前政治、文化和经济事件,也不明白它们在媒体中的展现,而且还不参与我们视为公民活动的事件。这是一群精选出来的人,根据规定,他们对公共服务感兴趣,许多人是有经验的从业者,他们所有人都有大学学历。如果公共生活的要素对他们来说是一件诧异之事,那么我们可以认为总体上人们在很大程度上缺乏见识和不重参与。

我们中的一些人已经为包括积极参加社区志愿活动的公民在内的社区领导能力的训练团体作过演讲。这些人大部分聪明而且受过良好的教育,他们想为公民生活作出建设性的贡献,希望演讲者告诉他们如何对公共管理问题施加影响。他们中的一些人可能因缺乏对公共机构复杂性的理解而觉得这样做会面临阻碍,并且受到法律形式主义与政府高技术本性的威胁。他们问道,“但是我怎样开始?”并且,“我真的可能很重要吗?”如果这些人有这样的想法,我们能期望其他公民仓促登上公共话语的舞台并且准备花许多时间来获取充分而顺利地参加公共话语所需要的知识吗?

在“积极参与的公民集体是一件好事”这种观念的背后,可能有“政府行为应当由最多的、可现实的公民数量塑造”这一关于民主的规范性假设。另一个假设可能是,当公众没有积极监督政府时,有影响力的人们和集团将会作出与部分或所有公众利益相悖的决定。前一个假设与事实上的公民行为相反,后一个假设则把公民摆在一个防御的状态。如果他们没有连续地参与(就像我们认为好公民应当做的那样)并努力使他们的偏好成为公共决策的一部分,他们的选择会是:在发生他们不赞成的事情时,对相关的公共行为和意见加以监控;认可其他人所做的,尽管它引起他们关注或带来损害;或者,通过转移到另一社区,得以退出(Lowery, De Hoog,&Lyons,1992)。

我们需要严肃地追问,“公民应该参与公共事务,要么因为它是人们生活的恰当方式,要么因为人们必须保护自己免受其他相关者的伤害”这样的假设是否合理或有益。公民的共和主义思路、公共生活是自我实现的领地的观念,在古雅典时期有特权的男性公民那里就开始有了。在美国背景下,这一思路贯穿于18世纪为公民建设国家的一代人的愿望中,甚至体现在建立于古典自由主义风格中的利己主义认同之上的共和国中,显示了对“公民美德”的承诺。尽管意识到“公民倾向于不劳而获,统治者则倾向于成为暴君”(Sinopoli, 1992, p.6),但是这一代中的许多人仍希望“看见公民参与覆盖到公民人口的主要部分”,从而包括“诸如投票之类的最小限度的行动”(p.11)。

然而,在当代大众社会之中,确认了“公共服务将得到有效提供(很少错误和很少浪费),在一定程度和范围上绝大多数公民将赞同正在做的恰是应当做的”这些保障之后,也许私人生活应该是可以接受的。这种接受既不必通过把对日常生活和家庭的关注内容拒斥于公共领域之外,从而致使妇女、少数民族或穷人变得次要(Elshtain, 1981),也不必像亨利·戴维·梭罗(Henry David Thoreau)的临湖小筑式地退出社会。相反,认识到生活的社会经济条件,我们或许能够以古典自由主义模式对其加以解释。这一模式运用代议制政府和官僚技术(Yankelovich,在1991年发表的文章中把这一技术的特殊形式称为“技术控制文化”)把公民排除在管理之外、保护掌权者的利益。接受私人生活就是承认大多数人没有参与公共领域,但尽管如此,他们应该能够过相对不受损害的生活,而这样的损害是由其他公民在活动中设置、由公共管理部门施行的。公民—政府关系的明确表达寻求绕开某种均衡,这种均衡处在共享公民权力的古典共和主义观点与受控于利己主义精英的悲观古典自由主义观点之间。当然,相对于可供选择的解决方案中的任何一种模式或其他尝试而言,它可能是最成功的。关键在于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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